导读:本文包含了贷款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诈骗罪,贷款,非法占有,目的,广发,司法,盗窃罪。
贷款诈骗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洪燕[1](2019)在《贷款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和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经常会发生贷款诈骗犯罪,而且形式非常严峻,由此可见,贷款诈骗罪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宪法也在不断的加强法律的保护,但是贷款诈骗罪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呈现出许多多元化的特点,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研究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犯罪客体与对象,以期给司法界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龚沛雯[2](2019)在《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诈骗类犯罪层出不穷。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重要的构成要件。目前来看,法律对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若干问题。因此,研究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指导实践中出现的认定难题。通过筛选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样本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可以了解行为人获取贷款的基本流程,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人贷款诈骗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在选取的样本案例中,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叁个阶段进行认定:在贷款前,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等判断;贷款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考察行为人的还款意愿;贷款后,行为人采取挥霍、逃匿等拒不还款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意图。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行为人对贷款的客观使用情况以及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有效指导;对被告人进行结果归罪,不重视对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其辩解采纳不佳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界定不清等。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缺少相关认定规则等问题,可以通过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进行“原则性”指导,科学选择认定方法;适当运用刑事推定解决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主观中认定难的问题;选择非法占有目的的参照点确定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时间界点,为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统一认定标准;完善程序保障机制,给予被告人最后的程序性保障。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存在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隐蔽化、涉案金额巨大等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定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为人犯罪手段更新快,而法律、司法文件等具有相对稳定性,难以立刻对新出现的犯罪现象予以规制。所以,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意义和价值,帮助司法实践解决贷款诈骗罪主观罪过认定难题。(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郑继红[3](2019)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与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对骗取贷款罪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将其定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一系列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其给银行及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属于严重情节行为。而贷款诈骗罪主要指的是通过虚假文件的编造,对不合法的资金、项目等引进,制造虚假文书、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明等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骗贷,该行为涉及数额较多,但两者的区分与定性仍是研究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黄钰婷[4](2019)在《贷款诈骗罪中单位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中重要且常见的犯罪罪名之一,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该罪名在立法与实践上仍存有一些问题,例如单位是否构成该罪名的主体就是研究的重点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式,以期维护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安全,保障金融秩序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下)》期刊2019年01期)
陈德星,吕文洁[5](2018)在《案名:李某某盗窃罪、郑某诈骗罪、王某某诈骗罪等案 主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的法律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获取身份信息的便利性与使用新型支付工具的普及,使得针对网络借贷的犯罪呈高发态势。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行为的判例进行归纳总结,司法实践对该行为的定性涉及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四个罪名。通过对定性理由进行梳理,使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被害对象的认定以及犯罪得以实施的关键阶段的认定。在对争议焦点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诈骗罪的认定思路,以期为该行为的定性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24期)
付英山[6](2018)在《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概述(一)对贷款诈骗罪的界定贷款诈骗罪可以概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伪造、引进资金项目、虚假经济合同等欺诈手段,欺骗金融机构及银行的贷款,金额比较多的行为。对此概念的表述需作两点说明:首先,此概念(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24期)
钟欣,王硕[7](2018)在《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依附于信用卡的贷款产品与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显着区别,应当认定为一种银行信用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无法归还该部分贷款而产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以贷款诈骗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5期)
张苏香[8](2018)在《消费信贷诈骗中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之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一起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围绕消费信贷诈骗中被害人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问题展开论述,阐明了消费信贷诈骗中犯罪构成要件,明析了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童云峰[9](2018)在《贷款诈骗罪刑法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意义]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涉及标的较大、对金融秩序破坏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定性、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界定还不明确,侦查和审判实践中甚至提出以司法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此外,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研究。[方法/过程]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核心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对非法占有目的加以认定,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司法推定方法来认定。通过考察法律规制的变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效果可知,无论是过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性,还是当下只追究自然人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结果/结论]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产生于申请贷款阶段还是使用贷款阶段,都不应该影响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共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杜绝单一的客观司法推定。应当扩大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将其延伸至单位。(本文来源于《西部经济管理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闫增华[10](2018)在《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行为人采用欺诈方式获取贷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最终无法归还的贷款的,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两罪本质区别就是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非占有目的的含义存在争议,日本刑法界的“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和“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说”对国内研究影响较大。结合贷款诈骗罪的设立目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兼采的折衷说更为合理,国内称之为不法所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有学者主张可以通过犯罪客观行为直接认定,其包含于犯罪故意之内;有学者主张非法占有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独立于犯罪故意外。非法占有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说更为合理,否则将难以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依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定罪,客观归罪严重;有司法极简主义倾向,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区分不明,导致法院对“以新贷还旧贷”情形的判决不一致。司法认定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0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文件的性质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具体适用时存在应用教条、客观归罪和兜里条款滥用的问题。为解决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建议引入刑事推定,完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法律依据,完善认定方法。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贷款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诈骗类犯罪层出不穷。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重要的构成要件。目前来看,法律对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若干问题。因此,研究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指导实践中出现的认定难题。通过筛选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样本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可以了解行为人获取贷款的基本流程,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人贷款诈骗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在选取的样本案例中,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叁个阶段进行认定:在贷款前,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等判断;贷款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考察行为人的还款意愿;贷款后,行为人采取挥霍、逃匿等拒不还款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意图。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行为人对贷款的客观使用情况以及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有效指导;对被告人进行结果归罪,不重视对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其辩解采纳不佳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界定不清等。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缺少相关认定规则等问题,可以通过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进行“原则性”指导,科学选择认定方法;适当运用刑事推定解决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主观中认定难的问题;选择非法占有目的的参照点确定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时间界点,为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统一认定标准;完善程序保障机制,给予被告人最后的程序性保障。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存在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隐蔽化、涉案金额巨大等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定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为人犯罪手段更新快,而法律、司法文件等具有相对稳定性,难以立刻对新出现的犯罪现象予以规制。所以,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意义和价值,帮助司法实践解决贷款诈骗罪主观罪过认定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贷款诈骗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洪燕.贷款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和构成[J].法制博览.2019
[2].龚沛雯.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9
[3].郑继红.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与定性[J].法制博览.2019
[4].黄钰婷.贷款诈骗罪中单位犯罪问题研究[J].决策探索(下).2019
[5].陈德星,吕文洁.案名:李某某盗窃罪、郑某诈骗罪、王某某诈骗罪等案主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的法律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8
[6].付英山.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J].人民法治.2018
[7].钟欣,王硕.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J].人民司法(案例).2018
[8].张苏香.消费信贷诈骗中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之界限[J].法制博览.2018
[9].童云峰.贷款诈骗罪刑法定性研究[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8
[10].闫增华.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吉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