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确定性论文-张民全

司法裁判确定性论文-张民全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裁判确定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权利不确定,法律语言,法律解释,权利冲突

司法裁判确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张民全[1](2015)在《论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的不确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话语已成为当今时代的流行色,它被人们用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也被司法机关用作司法裁判的准绳。然而,权利话语的盛行并无法掩盖其内在的缺憾。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司法推理之大前提的权利并不完美,而是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即意在指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确实存在权利不确定的情形,并探讨这种不确定性的发生原因、不利影响以及应对之策。除引论部分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并对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的不确定性进行了界定。纽约时报公司诉塔西尼一案以及近年来引起广泛争议的祭奠权均表明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确实存在权利的不确定性问题。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寻找并识别法律权利以展开司法推理时,法律权利的存在状态并不确定,它包括法律权利的存在与否不确定和法律权利的内容不确定两种情形。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为何具有不确定性。总地来讲,权利之不确定性的发生机制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论是在制定法国家还是在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发现”过程中都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得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之中的法律权利并不确定;其次,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概括性以及歧义等叁个因素导致了法律语言存在不确定性,而为解决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而展开的法律解释方法同样存在局限,六种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会面临法律语言不确定、价值判断存在分歧以及经验论证难以实现这叁方面的困扰;再次,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法官需要借助权利位阶和利益衡量两种方式,然而权利的位阶具有相对性,而利益衡量最终导向法官的价值判断从而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最后,法官在某些案件中需要进行权利推定以裁判案件,他们进行权利推定的方法有根据法律权利类推、根据法律原则推导和根据法律精神、立法宗旨推导等方式。然而在根据这些权利推定方法展开权利推定时,推理过程中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可能存在疑问,从而无法保证推导结果是确定无疑的。第叁部分,指出权利的不确定性问题使得司法裁判结论可能出现不确定的情形,进而诱发权利保护不力、法律预期受损、司法公信力难塑等问题,不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尝试提出了应对权利不确定性的两种思路。首先,法官们可以对法律进行德沃金意义上的建构性诠释。德沃金建议法官们通过对既有法律材料进行建构性诠释,进而从中抽象出一个最佳的政治理论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其次,着力构建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促进法官们形成较为一致的价值观、正义观、法治观以及司法裁判技艺,进而有助于法官们应对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不确定性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6)

王文波[2](2011)在《论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正式提出以来,法律逻辑便成为很多法学家研究的对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也逐步深入,在当下法律逻辑学界的非形式逻辑更是对法律实务产生着重要影响。由此,也就体现了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顺应了逻辑学的发展需要。而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法律正在越来越多地影响我们的社会生活,而司法裁判是法律实现的重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司法裁判是充满了变数和不确定因素的动态曲折的过程而并非完全确定的单向的直线的发展过程。因此,以法律逻辑的视角审视司法裁判这一动态过程并寻求对司法裁判过程进行指引的法律逻辑方法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以法律逻辑的视角审视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逻辑方法的应用,并把这一主题作为研究内容,试图通过对司法裁判基本内涵的分析出发,深度发掘导致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各类因素,进而寻求能有效控制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法律逻辑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从论述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出发,法治建设就离不开传统观念所表明的两个方面:“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众所周知,要使得法律得以很好的服从就必然离不开司法裁判这一动态过程,正是这一过程使得法律得以实现。要使得司法裁判的作用得以发挥,就必然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确定性。第二部分为司法裁判不确定性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涵义,司法裁判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某种结论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二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特征,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有以下两个特征:客观性——通过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裁判不确定性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参与这一过程的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可控性——虽然司法裁判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现象并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而这种不确定性是可以通过限制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得到控制的,特别是法律逻辑的相关方法会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叁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司法裁判不确定性产生着许多负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案影响和对法律价值的毁损两个方面。第叁部分为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成因剖析。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出现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主要有司法裁判的被动性、事实的不可重现性(尤其是法律事实认定上的难度)、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上面)叁种原因。第四部分为法律逻辑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控制。这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地方,论述了法律逻辑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有效控制,分为叁个部分:类比推理、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明晰以及两者的互动机制。首先,对类比推理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控制进行论述。类比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是从类比推理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推理方式:案例类比出发进行论述。类比推理体现了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判例制度对司法裁判人员的思维亦能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大大降低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其次,司法裁判这一动态过程离不开法律规则,而法律规则又是由许多法律概念构成,对这些法律概念尤其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司法裁判不确定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某一方法均不能使其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只有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明晰与类比推理甚至其他法律逻辑方法进行协作的互动机制才是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好方法。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重点论述内容,并指出其中的问题,希望通过整个法律逻辑学界的共同努力寻求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司法裁判过程进行指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田晓康[3](2010)在《论如何准确量刑建议——从刑事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它对于准确的量刑建议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公诉人对此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追求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应以遵循严格规则、寻求辩证合理性、考虑法律的稳妥性为基本进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始终以价值判断为指引,只有这样才能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6期)

苗怡[4](2008)在《德沃金正确答案命题下的司法裁判结果确定性分析——兼论司法裁判结果的实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裁判结果确定性与司法裁判活动维护正义的现实功能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此对于司法裁判结果的确定性进行分析将有助于透视司法裁判各个主导因素的内在结构,从而更好的履行其维护正义的职能。但这一解构过程中似乎存在着一些难以用具象标准来阐释的司法环节,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本文尝试以德沃金的正确答案命题为坐标,构筑一个更易于直观理解的分析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1期)

陈靖宇[5](2005)在《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及其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条,裁判的确定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但是在现代社会,这已经成为一个令人怀疑的命题。究竟如何看待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本文在通过法理学上的论证以后提出,裁判的确定性仍然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和目标,也是可以实现的,我们有伦理上的义务追求裁判的确定性;但裁判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对之不能过分迷信。提高裁判确定性程度的途径主要有构建优良的法律体系,司法独立,有效约束自由裁判权的机制,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等。但是在中国的语境下,存在许多障碍和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司法层面上比较现实的途径主要有: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应当疏密适当,构建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补充成文法的不足;强化司法的集体决策机制(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强化审级制维护司法统一的功能;培养法律共同体。(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5-09-01)

李晓安[6](2004)在《论司法裁判确定性是司法信任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导致司法信任危机产生的因素有多种,但司法的任意性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司法裁判运行中对裁判规则、裁判运行模式以及裁判结果同一性关联的确定性的认识,是保证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4年02期)

司法裁判确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20世纪70年代正式提出以来,法律逻辑便成为很多法学家研究的对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也逐步深入,在当下法律逻辑学界的非形式逻辑更是对法律实务产生着重要影响。由此,也就体现了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顺应了逻辑学的发展需要。而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法律正在越来越多地影响我们的社会生活,而司法裁判是法律实现的重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司法裁判是充满了变数和不确定因素的动态曲折的过程而并非完全确定的单向的直线的发展过程。因此,以法律逻辑的视角审视司法裁判这一动态过程并寻求对司法裁判过程进行指引的法律逻辑方法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以法律逻辑的视角审视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逻辑方法的应用,并把这一主题作为研究内容,试图通过对司法裁判基本内涵的分析出发,深度发掘导致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各类因素,进而寻求能有效控制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法律逻辑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从论述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出发,法治建设就离不开传统观念所表明的两个方面:“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众所周知,要使得法律得以很好的服从就必然离不开司法裁判这一动态过程,正是这一过程使得法律得以实现。要使得司法裁判的作用得以发挥,就必然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确定性。第二部分为司法裁判不确定性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涵义,司法裁判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某种结论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二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特征,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有以下两个特征:客观性——通过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裁判不确定性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参与这一过程的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可控性——虽然司法裁判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现象并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而这种不确定性是可以通过限制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得到控制的,特别是法律逻辑的相关方法会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叁是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司法裁判不确定性产生着许多负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案影响和对法律价值的毁损两个方面。第叁部分为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成因剖析。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出现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主要有司法裁判的被动性、事实的不可重现性(尤其是法律事实认定上的难度)、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上面)叁种原因。第四部分为法律逻辑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控制。这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地方,论述了法律逻辑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有效控制,分为叁个部分:类比推理、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明晰以及两者的互动机制。首先,对类比推理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控制进行论述。类比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是从类比推理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推理方式:案例类比出发进行论述。类比推理体现了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判例制度对司法裁判人员的思维亦能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大大降低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其次,司法裁判这一动态过程离不开法律规则,而法律规则又是由许多法律概念构成,对这些法律概念尤其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司法裁判不确定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某一方法均不能使其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只有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明晰与类比推理甚至其他法律逻辑方法进行协作的互动机制才是对司法裁判不确定性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好方法。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重点论述内容,并指出其中的问题,希望通过整个法律逻辑学界的共同努力寻求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司法裁判过程进行指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裁判确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1].张民全.论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的不确定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王文波.论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田晓康.论如何准确量刑建议——从刑事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切入[J].法制与社会.2010

[4].苗怡.德沃金正确答案命题下的司法裁判结果确定性分析——兼论司法裁判结果的实质[J].法制与社会.2008

[5].陈靖宇.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及其实现[D].苏州大学.2005

[6].李晓安.论司法裁判确定性是司法信任的一个重要方面[J].法学杂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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