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制论文_史卫民,胡睿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管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制,土地,经营权,法律,管制法,性征,用途。

法律管制论文文献综述

史卫民,胡睿[1](2019)在《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农地叁权分置改革中经营权流转后常发生土地用途被改变的现象。目前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土地用途管制存在立法不完善,掠夺式经营导致生态破坏,监督保障机制缺失及法律责任较轻等问题。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土地用途管制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日本在土地用途管制方面形成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实行的农地用途分区制度,注重公众参与立法与监督等制度安排,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通过规范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得出结论,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土地用途管制应从完善体系化立法,建立农地用途分区制度,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夏梦雅[2](2019)在《美国加强出口管制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美国开始加强对我国的出口管制,并在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中添加了以华为为代表的许多高科技企业,试图打压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牵制我国经济的进步,此举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主权。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国际贸易环境,国家要加大对科研和基础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国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加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口管制法》进行反制,并积极运用国际法反击美国违背WTO规则的行为。(本文来源于《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袁远[3](2019)在《由“管制”向“公共产品”的转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困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融合,具有混业经营和高科技等特征。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未深入探求其本质和市场需求,具有"管制型"监管的外生性特征,并未内生于互联网金融,采用与传统金融法律监管相同的监管模式,以监管的价值取向"定市场"。法律监管应当深入考量"多边市场主体"的需求,体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将法律监管作为市场的"公共产品",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本质和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重塑,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李蕊[4](2019)在《管制与市场:土地经营权融资的法律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然明定土地经营权的可融资属性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下位立法。迥异于一般市场融资和土地产权流转,土地经营权融资不仅含蕴公私双重属性,且面临土地用途和金融的双重管制。后续在土地经营权融资实体与程序规则制定过程中,必须系统研判考量管制与市场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及边界,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和供给,守住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同时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财产功能,防范和化解农地金融多元风险。(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林文[5](2019)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精神活性物质主要指与毒品有着相似的化学构成,有着毒品同样或者更强的致瘾性和危害性但尚未被法律管制的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产生是为了躲避毒品严厉打击,利用法律的漏洞人为故意的进行化学键的修改,制造出新的物质,从而达到违法犯罪分子目的。以卡西酮类、合成大麻素为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着极强的致幻作用,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要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有着种类多样性、更迭快速性等特点,以致于传统的法律管制模式难以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变异性相抗衡。根据现有的毒品法律政策,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制主要采取授权立法、附表列管和折算处罚的法律管制模式。虽然有较为8完善的法律管制依据,但是现有的管制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鉴于此,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在论述和分析新精神活性物质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英国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方式进行梳理和总结,美国的附表分级管制制度、临时管制制度、类似物管制制度和英国的豁免物质管制制度、禁止令等相关制度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层面都有一定的优势和可借鉴的意义。从美国、英国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制度层面上探索出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模式存在的瑕疵,进而提炼出我国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的法律措施:提高立法层级、制定统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管理法》、建立多种方式的列管制度和相应的处罚机制,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制制度,从而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精准管制。(本文来源于《云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6)

姚荣[6](2018)在《从程序性管制走向监管型治理:法德两国公立高校与政府关系变革的法律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法国与德国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分别被置于公务分权与间接行政的理论框架之下。鉴于学术自由基本权保障的逻辑起点,政府对高校的监督,往往以法律监督为主,以专业监督为辅。然而,在"巨细靡遗"的高等教育法律规定的影响下,公立高校自治权也面临着被"掏空"的风险。同时,法律一致性原则也使得高等教育变革变得异常困难。国家对公立高校进行"程序性管制"的局限,开始受到广泛的责难与抨击。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传统的行政法治主义原理逐渐被新行政法的纲领与教义所取代。通过框架性立法、国家与大学的合同关系以及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等变革举措,法德两国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开始从程序性管制向监管型治理转变。然而,这种转变也蕴含着一系列治理风险。一方面,新型规制空间与控制权的创设,使法律监督与专业监督的界限模糊,学术自由的基本权保障面临危机。另一方面,大学内部管理自治权的强化,可能对学术自治构成威胁。对于法德两国而言,如何在强调绩效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不受侵害,显得尤为紧迫。(本文来源于《复旦教育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王振标,彭华[7](2018)在《红树林地法律保护中的财产权限制与补偿——基于管制性征收的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红树林地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根据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借用美国管制性征收的理论和判断标准得出结论:尽管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理论和警察权的理论来讲,对红树林地的法律保护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但从权利束的判断标准来看,对红树林地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构成管制性征收,因而需要补偿。由于受到多种法律规制,如何确定其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另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借用周边土地与红树林地租金差价来衡量红树林地在财产管制中的价值贬损是一个相对简单易行的思路。除此以外,可转移发展权(TDR)模式对于衡量其空间发展权是个值得借鉴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林业经济问题》期刊2018年03期)

梁婷婷[8](2018)在《论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下愈演愈烈地资源争夺战中,中国作为自然资源出口大国尤为受到关注。在“稀土案”中,WTO专家组于2014年3月26日裁决,驳回中方请求,中国继续上诉,但最终,中国败诉。之前落幕的原材料案,中国同样以败诉告终,究竟接连败诉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试图对稀土案进行分析来审视目前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并以欧美发达国家相关经验为鉴,总结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概况的说明。我国自然资源经历了大量出口换取外汇到严控出口,保障资源储备的转变。我国对自然资源实施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有征收出口税、发放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限价和规定最低出口限价四种。从服务国家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遵守保护环境的原则和反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叁个角度谈为什么要进行出口管制。第二部分以“稀土案”为切入点,对“稀土案”的主要案情进行介绍,并对中国《入世议定书》及GATT1994第20条进行阐述。由于案件涉及《入世议定书》性质问题,且中国主要援引了 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作为抗辩,因此通过分析《入世议定书》与WTO协定的关系、GATT20条b款、g款和序言的应用规则来得出中方在此案中不能引用GATT第20条来抗辩的理由。反思“稀土案”败诉暴露出我国对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和运用尚存在缺陷的问题。第叁部分梳理了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既要受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刑法等国内法的约束,又要以我国在加入WTO时签订的入世议定书为依据。同时,根据前叁章的内容,指出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存在出口管制的目的不明确、法律不完善和出口管制体系与WTO规则不衔接这叁大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欧盟涉及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和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美欧涉及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介绍,指出美欧在出口管制上具有先进之处,我们国家可以从建立完善立法基础、精简机构,消除管制机构的职能重复以及实现信息公开,提升出口管制透明度叁个方面进行学习借鉴。第五部分阐述了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出口管制法草案为例完善相关立法;学会在自然资源出口政策中明确环保目的;政府加强监管,限制国内资源的开采;以及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力,提高资源出口的议价能力。(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5-22)

李玉振[9](2018)在《我国网约车法律管制之我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约车,作为新近诞生的事物以它特有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出行方式。网约车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游出租车,它是依托互联网、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应市场的需求而生,具有自己的特点。有关部门出台的监管规定体现了政府对改革的顺应,但其中也交织着问题。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并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使网约车驶上健康发展之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仲利波,赵婧琳[10](2018)在《美国密码技术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密码技术的应用领域广泛,对国家信息安全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各个国家政府按照政策法律对密码技术的出口管制是必然选择.美国密码出口管制共经历4个阶段,分别是美国早期的密码出口管制、克林顿时期密码出口管制、小布什时期密码出口管制立法以及奥巴马时期密码出口管制.美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密码出口开始逐步放松管制,克林顿执政时期,美国密码出口管制持续放松.2001年发生911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占据密码出口管制的主要地位,美国密码出口管制开放步伐由此减缓;2008年的金融危机奥巴马政府实施出口管制改革以刺激出口,密码出口管制是重点改革部分;2015年,美国通过立法加强对网络空间安全物项的管制,为密码出口增加新的限制条件.我国目前执行的是严格的密码出口管制政策,我国应该加紧制定《密码法》及其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借鉴美国密码出口管制立法进程影响因素,再考虑到我国目前密码技术水平以及密码出口管制立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密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本文来源于《信息安全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法律管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美国开始加强对我国的出口管制,并在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中添加了以华为为代表的许多高科技企业,试图打压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牵制我国经济的进步,此举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主权。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国际贸易环境,国家要加大对科研和基础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国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加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口管制法》进行反制,并积极运用国际法反击美国违背WTO规则的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管制论文参考文献

[1].史卫民,胡睿.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完善[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2].夏梦雅.美国加强出口管制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袁远.由“管制”向“公共产品”的转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李蕊.管制与市场:土地经营权融资的法律回应[J].法学杂志.2019

[5].林文.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制研究[D].云南师范大学.2019

[6].姚荣.从程序性管制走向监管型治理:法德两国公立高校与政府关系变革的法律透视[J].复旦教育论坛.2018

[7].王振标,彭华.红树林地法律保护中的财产权限制与补偿——基于管制性征收的分析视角[J].林业经济问题.2018

[8].梁婷婷.论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问题[D].山东大学.2018

[9].李玉振.我国网约车法律管制之我思[J].法制博览.2018

[10].仲利波,赵婧琳.美国密码技术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研究[J].信息安全研究.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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