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制度论文_竺荧荧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明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分配,制度,劳动争议,民事,举证责任,刑事诉讼。

证明责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竺荧荧[1](2018)在《论新时代下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环保意识在不断增强,因而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呈现出高发态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是绝对的主观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由此可知,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局面,进而影响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因此,完善新时代下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刻不容缓。首先,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要件进行类型划分,深入分析问题所在。其次,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并从中汲取优秀经验。最后,从主观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两个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落实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不断完善新时代下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共建法治中国。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但相应的具体原则、具体制度和操作方法仍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研究新时代下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仍具有学术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期刊2018-12-01)

胡学军[2](2017)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内部分立与制度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概念产生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而证明责任则是我国理论上引进的"舶来品"。统一的"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内部仍存在不同侧重与区分:举证责任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生活事实的"模糊不清",而证明责任针对的是作为裁判前提条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真伪不明"。《民诉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具体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性规定,而第91条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规定。举证证明责任内部两层涵义各自功能在民事司法上协调统一,互相配合,在解决证据短缺事实疑难问题上共同发挥"治未病、治欲病、治已病"的功能。(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15期)

曹建军[3](2017)在《再论我国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回归与适用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侯玲玲[4](2017)在《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理论思考和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不平等性和从属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并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现有的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特殊规定,无法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要,凸显立法技术粗糙、适用冲突等规范缺陷。针对规范缺陷和现实理论误区,应区分劳动争议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在规范及修正理论基础上,结合管理权滥用预防需求,明确劳动争议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以证明责任减轻等具体证明技术规则予以补充,实现具体个案的实质公正。(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3期)

张惟望[5](2017)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原则化的条文居多,有失狭隘和僵化。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被法院消极抵触,亟需明确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因果关系上原告应该提供初步的证据,由被告进行反证,并在现今科学技术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徐玉婵[6](2016)在《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范围内被着重探讨,法学家认为证明责任的规范对民事诉讼及其下的劳动争议诉讼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明是每个诉讼案件中不可缺少的。无论是诉讼人还是被诉人都关注着证明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因为这项制度关系着诉讼案件人的成败,是诉讼案件判决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基于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现状,提出几点完善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意见和思考。(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地方公共决策镜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12-10)

梁桂英[7](2016)在《论治安案件证明制度的完善——兼评“雷洋非正常死亡案”证明责任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现行立法,治安案件证明制度存在以下诸多缺陷:审查与运用证据的主体不分立、权能非独立;证明责任"有责任、无后果";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证明体系要素不完整;证据审查制度和程序形同虚设,使证据审查流于形式。治安案件证明制度的完善思路包括:分立证据调查、审查和运用权能,重构证据审查程序;完善证明责任体系;明确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何邦武[8](2016)在《错位与回归: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的反思性整合之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法》经历两次大的修改后,刑事庭审方式实质化改革并没有实现应有的制度预期。其中,刑事证明责任制度供给的不足,是重要的阻滞性因素之一。究其根由,则在于:一方面,受制于当下的证据知识体系及国家优位的治罪式司法理念,主流刑事证明责任理论尚存在研究对象模糊、理论碎片化及研究方法的路径依赖等理论错位;另一方面,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与既定诉讼体制的交互影响,又使刑事证明责任本身存在制度阙位或者越位。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完善的可行性路径是:回归刑事证明责任的应然法理,在理论与制度的新型整合中,经由司法解释,转变司法理念,更张诉讼体制,修缮制度体系,以弥合制度漏洞,并导正其中的阙位与越位。(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王红聪[9](2016)在《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力不足。比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传统规则,举证责任落在了原告身上。而违法垄断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举证和胜诉是原告所要面临的两大困难。由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得知,我国反垄断法打击的的对象为经营者之间促成的垄断协议、利欲熏心的经营者滥用自身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集中以及行政垄断四类行为,经营者集中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对其监管,而关于行政垄断的问题有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因此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对象主要是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违法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受害方能够寻求救济得救济手段是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我国的出台的《反垄断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反垄断证明责任规定的很少,规定的要么是很宽泛,要么就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因此,对这两种违法垄断行为的举证责任可以按照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进行分配,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适当正确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反垄断证明责任制度,以促进和强化私人执行。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先是界定垄断行为的概念,然后介绍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知识,紧接着就引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概念,功能及其反垄断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差异性。第二章主要是写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问题方面总结了五个方面,从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五个方面去论述。第叁章主要介绍域外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有美国、欧盟以及日本这方面的规定,提取域外的成熟的立法和制度经验。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第叁章中论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本文收集资料方面有最新的期刊文章还有硕士论文,专着方面用到的是最新版,借鉴到学者的前沿思想观点,不足之处是资料收集方面,没有借鉴到博士论文和外文资料,有些内容论述的过于简单。(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5-15)

谭博文[10](2015)在《我国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纠纷是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渊源之一,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引起社会悲剧的发生。由于目前我国劳动纠纷证明责任制度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备、证明责任范围窄、证明责任主体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劳动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经常在劳动纠纷诉讼中因为举证能力限制而败诉。因此,增强劳动者的证据能力,扩展举证规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5年24期)

证明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举证责任概念产生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而证明责任则是我国理论上引进的"舶来品"。统一的"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内部仍存在不同侧重与区分:举证责任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生活事实的"模糊不清",而证明责任针对的是作为裁判前提条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真伪不明"。《民诉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具体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性规定,而第91条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规定。举证证明责任内部两层涵义各自功能在民事司法上协调统一,互相配合,在解决证据短缺事实疑难问题上共同发挥"治未病、治欲病、治已病"的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明责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竺荧荧.论新时代下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D].浙江理工大学.2018

[2].胡学军.举证证明责任的内部分立与制度协调[J].法律适用.2017

[3].曹建军.再论我国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回归与适用考察[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

[4].侯玲玲.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理论思考和制度重构[J].法学评论.2017

[5].张惟望.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构想[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6].徐玉婵.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C].“决策论坛——地方公共决策镜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7].梁桂英.论治安案件证明制度的完善——兼评“雷洋非正常死亡案”证明责任相关问题[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

[8].何邦武.错位与回归: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的反思性整合之路[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9].王红聪.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10].谭博文.我国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建议[J].中国劳动.2015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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