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论文-雨仁

非法批准征用论文-雨仁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批准征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管理法规,犯罪对象,土地使用权,犯罪客体

非法批准征用论文文献综述

雨仁[1](2011)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者的前提相同,都要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对象相似,都涉及到土地;二者都可能造成土地的毁坏。    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①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1-08-02)

雨仁[2](2011)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非法批准征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1-07-26)

雨仁[3](2011)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1-07-19)

文先红[4](2011)在《浅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从一起征用林地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房地产市场繁荣,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案例。那么将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要件?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何理解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将从以上几个角度予以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6期)

赵洪石[5](2010)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与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的土地权利,客观要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6期)

陈栋[6](2008)在《我区检察机关将专项查办渎职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陈 栋)昨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工作会议,根据会议部署,自治区检查机关将于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进行重点深入查办。$(本文来源于《华兴时报》期刊2008-04-23)

常欣彧[7](2007)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国家先后出台或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可以说,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予以刑事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其有利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更能切实有效地保护耕地和打击、预防土地腐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管理制度。这些构成要件使得该罪区别于非法占用农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等近似犯罪。现实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为此,必须加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刑事案件的查处,以寻求有效的对策。目前,我国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刑事案件呈现出几大特点,如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领导有法不依,越权批地、违法批地,或者未批先占,边占边报批;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的举报少、受理少、立案查处更少等。而且,我国目前对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刑事案件的查处非常难。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法制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监督不力使得严格土地管理难落到实处等是主要原因。浙江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土地违法案等四宗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告诉我们,查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刑事案件必须避免以行政处罚了事等违法做法。在新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下,要实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刑事案件的有效查处,必须转变用地、管地的观念,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等,规范土地市场,以减少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现象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7-10-18)

王中森[8](2006)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的罪名之一,对于查处涉及土地的渎职犯罪案件,净化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复杂性及立法技术等原因,致使其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中查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案件并不多见,未能发挥立法者当初所期望的作用。本文分析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法背景,阐述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着重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6-09-01)

阎锐[9](2004)在《土地市场整顿瞄准领导干部违法批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3月29日讯(阎锐)从3月28日至今日召开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获悉,继去年以开发区治理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整顿之后,今年的土地市场整顿着重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越权批地、违法批地,特别是违法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去年以来,我省把加强开发区((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04-03-30)

黄宗华[10](2001)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将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及《法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来源于《广西林业》期刊2001年06期)

非法批准征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非法批准征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批准征用论文参考文献

[1].雨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N].中国矿业报.2011

[2].雨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N].中国矿业报.2011

[3].雨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N].中国矿业报.2011

[4].文先红.浅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从一起征用林地案谈起[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

[5].赵洪石.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

[6].陈栋.我区检察机关将专项查办渎职犯罪[N].华兴时报.2008

[7].常欣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湖南大学.2007

[8].王中森.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若干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6

[9].阎锐.土地市场整顿瞄准领导干部违法批地[N].河北日报.2004

[10].黄宗华.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将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及《法律解释》[J].广西林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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