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1]2004年在《试论清代监察制度的建置及其监察机能萎缩的原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带有根本性的制度之一。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吸取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集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之大成,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整套相当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清代监察机关台谏合一,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健全完善,对监察官员的管理更加法制化。监察制度作为国家的管理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其职能作用,对于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对于澄清吏治及其调节制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曾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清朝毕竟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监察制度因循守旧,日显其僵化,各种弊端暴露无遗,逐渐削弱了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监察机能逐渐萎缩。监察官员处于皇权的高压政策之下、腐败的社会环境以及“首崇满洲”国策的制约之中,有的缄默不语,或仅会阿谀奉承;有的钓誉惊俗,捕风捉影,使人人自危;有的依附宦官、权臣,充当党争的急先锋;有的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徇私枉法。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政治生活中遇事兴风作浪,推波助澜,造成统治集团内部人心涣散,并加剧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这也显现了封建社会无法克服之弊端。
孔艳晓[2]2007年在《清代监察机制运行特点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清代的监察制度在以往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根据当朝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历史传承性和独特时代性的严密的监察体系。其体制设置注重多轨道多元化,监察机关科道并行,组织机构高度完备。监察法规健全完善,各项监察权限均法律化,举劾吏员有法可依,对监察官员自身的管理亦更加规范。其机制运作要求有效性,统治者具备成熟的政治监察思想,科道官员的职责宽泛且具法律保障,亦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对于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对于澄清吏治及其调节制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曾起到了重大作用。然而,隐藏在盛世清明之后的却是吏治极端败坏,科道所澄清的案件其实并未对整个官场腐化起到作用,监察制度不可避免也处于恶性循环中,中央地方各监察部门独立性不强,监察机构重迭、察权重复,科道官员办事效率低下,监察职权混乱、内部消耗,取得的效果只是相对的,监察力度严重不足。其中的首要原因即在于皇权专制的高压,有法不依而行人治,一方面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监察机构的控制,采取多元制的监察方式让监察官之间互相监督和牵制。其次的原因在于众多权臣利用其职权及纵横关系藐视监察权威,依附法自君出的皇权干扰监察职权、排挤迫害异己。此外,监察机构守旧僵化、商品经济社会的官场风气不正,以及“首崇满洲”的国策都使得监察官员“勤于自鸣,而疏于纠劾”,或中庸或钻营,要么失察不举、要么滥用职权徇私污劾,使监察机制存在众多失灵和异化现象。所以清代的监察制度只是表面的完备,实质上其缺失种种,运行中纲纪废弛、机制弱化而监察效能低下,并且监察部门本身腐化更加剧了整个社会风气的严重恶化,以至出现“以腐治腐”的局面。
占丽媛[3]2008年在《清代都察院体制探析》文中认为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继承前代监察制度的同时,它又根据其本身的民族特色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创新和发展。作为清代中央监察制度中最核心、最首要的部门——都察院在清代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组织形式而言,清代都察院统属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结束了自秦朝以来“台”、“谏”分立的监察机关组织形式。在削弱了对皇权制约的同时,大大加强了对自皇帝以下的诸王、大臣和各级官吏的监察。从监察职权而言,清代都察院所属监察官的监察职权涉及国家政策、部门行政、官员品行、任免及考核、财政、军务、司法等各方面。结合满、蒙、汉等多民族的现实情况,缓解矛盾,还特设专门的监察人员监察此类事务。从监察方式而言,清代都察院所属监察官,运用书面监察、临场监察、出使巡察等方式行使职权,纠举不法、力陈诸弊。尽管清代都察院为清代政治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整个制度系统中的一个单元,其运行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它本身,也取决于整个大环境的运行状况。更何况从来没有一个完美的机构和一个完美的制度存在,清代都察院的机构与制度虽然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也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文中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相关讨论。
郑云波[4]2012年在《言官与光绪朝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言官是晚清统治集团中的重要官僚群体。他们出身于科甲正途,饱受儒学熏陶,有强烈的卫道意识,而其职司纠举弹劾,又与卫道意识产生强烈互动,从而对晚清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光绪朝是晚清政治演化最为激烈时期,洋务、维新、新政、立宪乃至革命,或次第发生,或并驾齐驱,在近代史上,堪称典型的转型时期。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作为社会精英的士大夫集团表现各有不同,言官则以其特殊的身份与地位参与到每一个重大的事件当中。本文通过对光绪朝言官思想的载体——奏折进行分析,揭示言官在历次重大事件中的表现,从而深入展现这一群体在近代社会变迁中的影响与作用,同时也说明巨大的社会变迁又是怎样影响社会的精英群体。光绪入承大统之时,洋务运动已经进行十年,但是,以传统卫道士自居的言官多数站在洋务派的对立面,对洋务新政进行指责、批评,甚至否定。只有少数言官对洋务新政的新兴建设项目进行赞美和支持,打破了传统印象中言官顽固、守旧的形象,标志着经过中国近代化浪潮的洗礼之后,言官群体也开始出现了裂痕。甲午战败,变法兴起,针对变法,言官群体开始分化。其中,热情支持变法者,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表意见,力陈变法维新之道;顽固反对变法者,不惜落井下石,罗织罪名,对维新派人物及其主张进行非议和攻击。双方的论争与新旧两党的交锋相始终。庚子事变后的内忧外患的政治局势,迫使统治集团发起了一场自救运动,即清末新政,在新政中,言官表现差异巨大,前期相对沉寂,后期趋于活跃,在对新政中各项举措的认识上,虽然也存在着守旧和激进两派争论,但此时的言官已绝少顽固到底、对新政全然否定,而是在宏观上认同新政,却对具体的方案提出各种责难和批评。这种矛盾反映着在浩荡的变革潮流面前言官的犹豫、踟蹰与彷徨。伴随着洋务新政、戊戌新政以及清末新政的进行,晚清的政治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言官附和清流弹劾南派政治势力,还是站在帝党一边攻击后党集团,亦或是丁未政潮中与庆、袁的斗争,言官皆以其纠举弹劾,驳正伪失的使命感,积极参与其中。他们虽然以维护封建统治为己任,但是又毫无例外地成为统治者争权夺利的工具。总之,言官在光绪朝的种种表现,既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光绪朝政的发展变化,又使言官本身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整体性特征而言,整个言官队伍在时代风云的激荡之下缓慢的转变着自身,由守旧向开明、消极监督向积极建言、由仅仅做君主的耳目向敢于驳斥皇皇上谕发展,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传统的封驳职能;就个体性特征而言,一些言官在政治参与中实现了某种质的变化,成为新社会政治力量的代言人、拥护者。
郑翠斌[5]2013年在《清末政治漩涡中的御史(1894-1911)》文中认为在中国古代制度中,用御史做官称,当源于政治制度最初形成时的职事划分。秦汉时,御史发展为职负专责的监察官员,御史制度随之建立起来。在清代制度中,御史的监察功能虽有所收束,但其护持君权的制度本质却并未改变。随着台谏合一的实现,清代御史身负监察与谏诤两项职能,在君主政体中,起着预防和阻断威胁的作用。进入十九世纪,西方势力侵入,成为威胁清朝统治最主要因素。从严禁鸦片,到主战拒和,御史成为清末主战论中坚力量。甲午战事不利,御史不仅筹战,更诘问当事督抚、枢臣的责任。然而,当“卖国”、“汉奸”等宣泄性词语,在御史筹战议论中高频出现后,道德谴责便成为横亘于言战主和之间的沟壑。这不仅挤压了战略调整的空间,更为人际间对抗、阵营间纷争补入助力。其中蕴涵的分裂含义,应和着晚清政治变革及冲突的走势。戊戌变政,随甲午战败而起,因皇权纷争而终,却与人们强国御辱的政治诉求相契合。御史群体在政治变革面前,从内部展现了截然相反的态度,在趋新与守旧之间呈现了激烈的思想碰撞。当御史中的一些人,鉴于战败教训,同情并推助政治变革时,另一些人则基于保守观念而反对。在清末政局中,人们既因观念冲突而彼此斥离,又因政治诉求一致而相互接近。然而,清朝严禁朝臣结党,御史作为耳目之官,自须谨守制度,与派系保持距离。故而,在变政问题上,无论御史取态何如,趋利避害之外,观念或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庚子事变,清朝统治者被迫尝试改革。日俄战争后,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有使权力脱出监督的危险。御史们怀疑改革主持者借机揽权,故此表达了质疑和反对意见,不期然卷入一场背景深刻的政潮中。本于政治安全的纠劾,一旦陷入政争,其政治激发的作用便被凸显。清末几次政潮都由御史奏弹而起,政权安全始终是事件发动的核心因素。清末政局,无论趋新抑或保守,御史奏劾影响的突显,则意味皇权专制能力的下降。因兼容歧见能力有限,皇权专制性不足,或为专制政治严重的政治弊害。趋新,在于寻求制度突破,而保守,在于守护一份社会存在意义。二者不可相互取代,只是,在清末御史奏议中,并未发现相互兼容的途径。
刘丽君[6]2007年在《清代顺康两朝科道官员研究》文中认为纵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历史,监察制度是历代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于秦汉时期正式形成,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初步发展,隋唐至宋辽金元时期日臻成熟,明清时期则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而设立的,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变迁的基本内涵。本文对中国古代监察史从清代顺治、康熙两朝做一个横断面,以其中央监察制度主体——科道官员的活动为研究对象,在占有大量原始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分析。整体而言,顺康两朝的科道官员在整肃吏治、维持民生、纠举时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顺康两朝历史环境既有延续性又有差异性,因此科道官的活动也不尽相同,各具特色。顺治朝,科道官员为改革清初带有强烈民族征服色彩的五大弊政作出了积极努力;仅存于顺治一朝的巡按御史制度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康熙朝,圣祖虽对“风闻言事”禁而复开,但情势尽在其掌控之中,体现了其对言路诸臣比较复杂的心态;而科道官对于储位问题的关注,也是与顺治朝显着不同之处。另一方面,顺康两朝都发生了与科道官员密切相关的典型弹劾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顺康两朝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科道官必须对皇权俯首贴耳,必须服务于皇权,服务于其政治需要,科道官员已经彻底沦为控制在最高统治者手中的御用工具。尽管科道官的政治活动还具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但其影响力在皇权之下已经遭到了严重削弱。科道官不仅被要求绝对服从于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而且不得触及诸如满洲利益、满汉关系等的敏感禁区。其言论所及和影响力的发挥,始终被囿于特定的范围之内。总之,从顺康两朝科道官员的活动及皇帝对其的基本态度可以看出,统治者的意志是裁决科道官建言最终而且唯一的准绳,以“人治”代替“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基本特征。
王霞云[7]2011年在《论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异化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给事中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秦至清,经过两千多年,特别是唐、宋、明诸朝的发展,给事中取得了包括言谏、封驳、稽核等诸多重要权力,为巩固统治基石和维护社会秩序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到了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不断异化,给事中对皇权的监督受到了削弱,对百官的监察不断地被强调:君主的刚愎自用,使得给事中噤若寒蝉;清一代密折制度、廷寄制度的创设使得封驳无从行使;人员不断减少,科道合一,听都御史差遣,使得给事中无暇顾及本务。正是由于清代君主专制集权的极度膨胀,使得给事中对皇权的监察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此给事中不得不由“谏官”向“察官”转化,并随着制度变迁而最终被历史抛弃。考查这一过程,我们认识到:监督立法必须扎根于民主,监督主体要独立于被监督主体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权的实施还离不开其他具体制度的保障,监督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必须依法监督、依法治监,使其运行法治化。
韩磊[8]2012年在《言官与清末新政》文中提出言官指封建王朝的监察官员。清代的言官以十五道监察御史及六科给事中为主。言官主要负责监察百官、弹劾不法、向皇帝进谏。清代历朝皇帝对言官十分重视,视其为朝廷耳目。凡有关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关国计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准许言官上书言事。鉴于言官职权的特殊性,清朝律法为言官制定了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标准。对于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言官绝不宽恕。清代的言官们也大多不负所望,忠于职守,敢于弹劾权贵、抗击朋党。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遭遇数千年未有之变局。面对民族危机的加深,言官这一封建官僚群体也在逐渐觉醒。他们已不再停留在纠劾建白之上,而是开始评论时政,要求改革。戊戌变法时期,涌现出了一批以宋伯鲁、杨深秀为代表的主张变法图强的言官。庚子之变后,中华民族面临着空前的危机。清政府为了挽救自己的统治,被迫实行新政。在十年的时间里,清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各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清末新政中,各级官员及在野士绅都直接或间接向中央政府传递自己对新政的建议。言官则利用自己上书言事的特权,针对各项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文以清末新政为切入点,通过言官在清末新政中的各项见解与主张分析其思想根源,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探寻言官思想转变的源流。
金道铭[9]2010年在《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性中的这种政治“原罪”现象,使得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势在必行。如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始终是古往今来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们孜孜求索而又倍感困惑的历史难题,也是当今国内外理论界和学术界重点思考并努力破解的重大课题。中国古代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思想源远流长并与国家学说相对应,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条是建立在天命神学的基础之上的天人感应的国家学说;另一条是治吏不治民的历史情节构筑起的强大的立体交互式监督网络。概括起来可以说是发端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隋唐,成熟于宋元明清。中国古代发展出了两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一是谏官言谏系统。前者自上而下起着“纠察官邪,肃正纲纪”的作用,重在弹劾检举官吏的违法乱纪行为;后者自下而上起着“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的作用,主要向皇帝指陈施政得失。两个系统自宋以后渐趋统一。这种双向互动体制在整饬吏治、调节政治关系、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等方面功不可没,但皇权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中国古代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历史给我们的启示是:权力监督和权力的制约要相互匹配;中央与地方分权要适度;监督权力主体必须要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要靠法律作保障;对监督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可或缺。西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思想和实践也对人类文明发展和政治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主要倾向于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横向分权来制约和监督权力,其主要思想有洛克的两权分立、孟德斯鸠的叁权分立以及杰斐逊的立体分权,运行模式主要有英国、法国、美国、瑞典等几种。作为亚洲国家的新加坡兼取东西方政治文明的精华,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走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路子。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与和平建设时期,都有过权力腐败和滥用的沉痛教训。现代中国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实践,大约经历了民主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建国头叁十年的曲折发展,以及改革开放后的逐步规范和显着发展。当前,我国初步构建了包括党政分开、权力下放、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我国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职责界限不清,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运行方向单一,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组织结构设计缺陷等。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直觉的思维模式和呈现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也有宗法一体的伦理道德和人性假设的认知误区。要想真正提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效,就需要理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运行机制,通过权力、权利、道德、法治和社会来制约权力;通过健全民主决策、完善政务公开和巡视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等来加强制度建设;深刻认识组织结构缺陷的弊端,实行垂直领导和向下两级提名任命来变革既有的组织结构。在完善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策略体系中,建立一个可衡量和可评判的标准体系,对于规范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活动,发挥其整体效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只有科学恰当的评价,才能评判过去、前瞻未来,并有所改善和提高。缺乏对监督权力的监督,也将导致腐败,并会带来阻碍反腐倡廉进程、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进而消弱人民群众对党的事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信心、破坏影响执政根基的严重危害。监督权力之所以容易异化并导致腐败,根本原因在于制裁结果的不平衡性、监督体制不完善以及监督权力的寻租收益远远超乎普通的寻租行为。而要加强对监督权力的监督,当从加强监督权力法治化、设立对监督权实施监督的专门机构、创新对监督权实施监督的有效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等几个方面做起。
张慧芝[10]2005年在《明清时期汾河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变迁研究》文中认为在地理学中,流域指相对河流的某一断面,由分水线包围的区域,是水资源地面集水区和地下集水区的总称。流域经济主要特征有叁方面:一、水资源是其核心资源;二、沿河谷的交通网络是其经济布局之基础;叁、流域整体性是其经济地域的根本特性。随着水资源的日趋紧张,流域可持续发展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核心。汾河流域地处黄河中游,开发历史悠久,黄土的特殊属性、山西高原的特殊地形,水利开发对于当地经济发展意义尤重。明清时期是汾河流域开发史上一个比较重要的阶段,期间流域内部人口、资源、环境状况出现了新的特点,特别是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因此,本文选择明清时期汾河流域这一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段,系统研究该流域经济发展与以水资源为核心的环境之互动关系,以期践履学术“有用于世”之宗旨。 本文研究以地方志及正史、实录等史料为基础,加以实地考察所得史料,主要采用区域比较、连续地理剖面对比、历史分析等方法,将明清时期汾河流域分为上游、中游、灵霍峡谷、下游、尾闾地带5个经济区,在分区研究基础上,归纳总结流域经济的整体性特征。 上游属高寒山地区,为农牧交错地带。明以前其产业结构农林牧兼有,明清时期农业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从区域开发角度分析,这种变化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就流域经济地域系统而言,其又存在较大弊端:上游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不仅使当地生产力下降,且导致原本富庶的中下游盆地区,出现日趋严重的洪涝等水灾害,制约了整个流域经济发展。中游盆地区开发历史悠久,迄至明清“地狭人稠”的矛盾逐步显现。为此,当地采取了增垦农田、扩建水利、推广水稻等措施,并利用优惠的国家政策,抓住北部边境贸易的时机,商业也得到了较大发展。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当地的水利事业,但河渠过多,规划不当,也使当时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河水泥沙含量增加、淤积加重,洪涝灾害加剧等,并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期间潇河河道迁徙频仍就是一个明证。灵霍峡谷以山地、丘陵为主,汾河利少,农业生产条件较差;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明清时期凭借矿藏丰富、交通便利等优势,采矿业发展较快,逐步成为当地的主导产业。然而由开矿而引发的水土流失、水资源匮乏亦益趋严重,随着生态环境恶化,生产力下降,经济、环境恶性循环加剧。下游盆地区具有适宜的生产条件,物产丰饶,历史时期一直是流域经济重心所在。明初许多州县人口—土地矛盾已十分突出,除明初大规模移民外,商业移民从未间断。毗邻盐池等优势资源,明中叶其商业盛极一时,至清产业结构更为优化,棉花、粮食等种植逐步扩大,商品性农业进一步发展。尽管该地区的政治地位逊于太原,但因灵霍峡谷的阻隔,依然可以相对独立地发展,始终保持着流域经济重心区的地位。尾闾地带肩负整个流域泄洪功能,滩地难以增垦,受黄河干小北流段顶托、侧蚀,洪涝灾害易发,生产受到一定制约。明清当地推广烟草种植,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但因烟草,对土壤肥力消耗较大,农业生产力下降。此外,本区商业一直
参考文献:
[1]. 试论清代监察制度的建置及其监察机能萎缩的原因[D]. 李巧. 郑州大学. 2004
[2]. 清代监察机制运行特点研究[D]. 孔艳晓. 南昌大学. 2007
[3]. 清代都察院体制探析[D]. 占丽媛.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4]. 言官与光绪朝政研究[D]. 郑云波. 吉林大学. 2012
[5]. 清末政治漩涡中的御史(1894-1911)[D]. 郑翠斌. 河北师范大学. 2013
[6]. 清代顺康两朝科道官员研究[D]. 刘丽君. 中央民族大学. 2007
[7]. 论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异化与借鉴[D]. 王霞云. 苏州大学. 2011
[8]. 言官与清末新政[D]. 韩磊.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2
[9]. 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D]. 金道铭. 武汉理工大学. 2010
[10]. 明清时期汾河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变迁研究[D]. 张慧芝. 陕西师范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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