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反补贴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反补贴,法案,美国,市场经济,专向,中美,方法。
反补贴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华[1](2016)在《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贸易救济主要由反补贴、反倾销以及制定相关保障措施等几项内容组成。伴随中美经贸往来的日益密切,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期间美国利用反倾销和制定相关保障措施来制裁中国、保护其国内生产企业的做法已经逐渐"落伍",反补贴法粉墨登场。在对反补贴概念及其具体特征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研究了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具体影响,进而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价格月刊》期刊2016年01期)
李敏[2](2015)在《美国反补贴法的新发展-GPX法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GPX法案,打破了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为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调查措施提供了成文法依据,并溯及至2006年11月20日起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的所有反补贴调查案件。众所周知,中国历来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尤其是美国次贷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截至2012年10月19日,在美国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29起已经完毕的调查中有24起最终被征收了反补贴税。反补贴是一国政府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已逐步取代反倾销成为影响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出口和就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为了应对美国的反补贴调查和维护中国政府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入研究GPX法案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漏洞,为中国政府及企业寻求应对策略,从而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反补贴调查的风险,打压美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的势头,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的新发展。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反补贴立法的发展历程,其次介绍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的政策转变,经历了从不适用到有条件适用再到完全适用的过程。第二部分从美国对中国非公路轮胎发起反补贴调查开始,分析了GPX法案出台的背景,阐述了GPX法案的主要内容。第叁部分是WTO规则下GPX法案的合规性研究,分析了中国诉GPX法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GPX法案在溯及力和重复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政府和企业角度,介绍了中国应对GPX法案的对策。对企业而言,中国企业应该积极与行业组织、中国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参与抗辩,积极利用美国的国内司法审查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而言,中国政府应该主动规范自己的补贴政策,努力谋求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彭岳[3](2015)在《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法中的行政方法与司法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商务部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法历经叁个阶段,其间政策虽屡有变更,但基本的法律分析方法并没发生改变。对于商务部的抽象理论分析方法和法律推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不赞同,甚至持反对意见。而这也导致相关案件一波叁折,迟迟难有定论。在"Chevron遵从"法则下,法院对于商务部的行政方法难以实施有效审查。中国仍需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持续对美国政府施加国际压力,限制商务部滥用抽象理论和法律推定。(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5年02期)
陈伟勇[4](2014)在《欧盟反补贴法的专向性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欧贸易的深入发展,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已经对从中国进口的多种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例如欧盟对华铜版纸、有机涂层钢板、光伏产品、太阳能玻璃等产品进行了双反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于2011年5月6日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做出终裁,裁定对铜版纸产品征收高额的反补贴税;于2013年3月11日对华有机涂层钢板反补贴调查案做出终裁,裁定征收高额反补贴税。从我国被调查的出口产品的情况看,调查所涉及企业众多,贸易额巨大。欧盟作为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对其反补贴法的专向性标准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反补贴法的专向性标准的概念与历史由来。介绍了反补贴法的专向性标准的起源与发展,尤其是美国反补贴法的专向性标准的发展历程。并以美国实践重点分析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的关系。第二章为欧盟反补贴基础条例的专向性标准。对四个专向性标准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认为欧盟反补贴法的四个专向性标准围绕法律政策、补贴实践、区域补贴政策和进出口贸易的禁止性补贴四个方面,体现了欧盟法的专向性标准逻辑严密、能适应补贴政策纷繁多变的特点。第叁章以欧盟对华铜版纸、有机涂层钢板反补贴调查案为例,对欧盟专向性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总结。裁决中反映出我国在许多领域存在专向性补贴的现象。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结果反映出:专向性补贴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场主体歧视、生产要素的行政干预等方面问题显着。第四章是基于欧盟对华反补贴裁决中的补贴政策问题,主要围绕我国的市场经济问题进行法律政策阐述。主要包括:我国市场经济问题的由来、行政干预对市场的影响、在生产要素市场需要完善价格机制等。本文重点分析了土地交易市场、公共企业服务、商业银行、税收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五个在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容易被认定为构成专向性补贴的重要领域,继而提出完善要素市场价格机制的法律策略等。(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4-05-19)
吴静芝[5](2014)在《《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法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反补贴法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关于反补贴的国内法律,并且其一直处在修改和完善之中。在美国国内外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下,美国参众两院于2012年3月先后通过《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法案》修改了本国反补贴法,并由总统奥巴马签署后生效。该《法案》打破了其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对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为调查主管机关对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反补贴法提供了明确的成文法依据。中国一直以来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作为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也是目前为止遭受美国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对该《法案》进行系统研究可对我国应对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提供有益的参考。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法案》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动因。该部分在对美国将其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的立法和实践发展历程进行回顾的基础上,从政治、经济、法律叁方面因素分析了《法案》通过的立法动因;第二部分为《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法案》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阐述了《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条款及“调整对非市场经济体商品的反倾销税以避免对非市场经济体同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时可能出现的重复救济”条款;此外,从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层面论证了《法案》对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反补贴法的合法性,并提出了《法案》在溯及力及防止重复救济条款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为《法案》对非市场经济体的影响及启示。该部分详细介绍了《法案》对非市场经济体的影响,并提出了非市场经济体今后应对美国正当和不正当反补贴调查的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张锦锦[6](2013)在《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贸易出口影响与法律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叁大类,其一是反倾销,其二是反补贴,其叁是保障措施的制定。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主要是通过这3种措施来进行贸易制裁的。随着我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贸易摩擦也越来越频繁,美国对中国所采取的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已经不能够满足国内一些生产商的目的了。所以,美国将要寻求更多的突破口,反补贴法的出现其实也是一种必然。因此,我们一定要未雨绸缪,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09期)
陈海军[7](2013)在《浅析美国反补贴法修订案及我国的应对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案号H.R.4105,具体是指GPX Bill,即:关于《1930年关税法》,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条款的相关法律条文;该法案以书面方式同意美国的商务部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政策以及可以适用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今的由USA组织的全部反补贴调查案例。据统计,到二零壹贰年贰月止,其已经针对中国发起了30多起反补贴调查,共涉及24类中国出口产品,累计涉案出口金额超过72亿美元,合450多亿人民币。如果中国政府及企业不积极应对,并从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秩序层面找到有效应对措施,中国企业的出口贸易将面临重大损失。本文拟通过对美国反补贴法和关税法修订案(GPX法案)的研究及评析,对中国政府的补贴政策进行法律思考,同时探讨新形势下中国政府及企业应对美国反补贴的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被调查的风险,促进贸易发展,减少企业损失。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四个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引言部分主要阐述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及论文的思路。第一章对美国反补贴法进行研究。首先介绍补贴与反补贴的基本概念,在对美国的反补贴法律的历史沿革进行细化研究,并介绍美国反补贴法的近期发展变化。第2章是对美国GPX法案(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进行评析,分析了美国反补贴法的最新变化。本章从介绍GPX案情开始,然后评析了法案颁布的背景及原因,及其影响。第3章是对中国补贴现状的研究。文章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分别介绍和评析中国的补贴政策的现状,力图揭示当前中国补贴政策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4章是在前面各章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探讨了后GPX法案时代,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调查的措施。结语部分对以上内容进行了小结和归纳。(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3-04-15)
刘素霞[8](2012)在《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实践检视——基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上,美国的反补贴法从未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受国内经济、政治、贸易政策等原因影响,美国商务部不顾国内立法无授权的客观情况,逐渐对华启动反补贴制裁,但最终在美国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为消除"非公路用轮胎案"判决的不利影响,美国国会迅速修改了关税法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新形势下,中国政府和企业应面对现实、放长眼光,提升产品竞争能力,打造升级版的"中国制造",使我国产品立足国际市场。(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12年11期)
胡加祥[9](2012)在《美国反补贴法的“前世”与“今生”——以4105法案为界》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关贸总协议成立之前,美国的反补贴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反补贴法律规范。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美国反补贴法也在进一步完善,不仅增加了"国内产业损害"的实质性要求,还修订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启动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了行政当局初裁和终裁的期限,赋予国内生产商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反补贴法还授权总统就补贴协议与外国进行谈判。然而长期以来,美国反补贴法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上却一直语焉不详,这与同出一辙的反倾销法形成鲜明对比。201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税法案》(4105法案),明确了反补贴法既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苟大凯,朱广东[10](2012)在《《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法案》之违法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授权美国有关行政机关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输美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法案》既损害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期刊2012年08期)
反补贴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2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GPX法案,打破了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为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调查措施提供了成文法依据,并溯及至2006年11月20日起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的所有反补贴调查案件。众所周知,中国历来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尤其是美国次贷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截至2012年10月19日,在美国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29起已经完毕的调查中有24起最终被征收了反补贴税。反补贴是一国政府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已逐步取代反倾销成为影响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出口和就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为了应对美国的反补贴调查和维护中国政府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入研究GPX法案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漏洞,为中国政府及企业寻求应对策略,从而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反补贴调查的风险,打压美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的势头,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的新发展。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反补贴立法的发展历程,其次介绍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的政策转变,经历了从不适用到有条件适用再到完全适用的过程。第二部分从美国对中国非公路轮胎发起反补贴调查开始,分析了GPX法案出台的背景,阐述了GPX法案的主要内容。第叁部分是WTO规则下GPX法案的合规性研究,分析了中国诉GPX法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GPX法案在溯及力和重复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政府和企业角度,介绍了中国应对GPX法案的对策。对企业而言,中国企业应该积极与行业组织、中国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参与抗辩,积极利用美国的国内司法审查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而言,中国政府应该主动规范自己的补贴政策,努力谋求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WTO争端解决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补贴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华.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2016
[2].李敏.美国反补贴法的新发展-GPX法案研究[D].辽宁大学.2015
[3].彭岳.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法中的行政方法与司法方法[J].北方法学.2015
[4].陈伟勇.欧盟反补贴法的专向性标准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
[5].吴静芝.《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法案》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6].张锦锦.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贸易出口影响与法律对策[J].商.2013
[7].陈海军.浅析美国反补贴法修订案及我国的应对措施[D].上海交通大学.2013
[8].刘素霞.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实践检视——基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考量[J].国际经贸探索.2012
[9].胡加祥.美国反补贴法的“前世”与“今生”——以4105法案为界[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10].苟大凯,朱广东.《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法案》之违法性分析[J].国际贸易.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