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德国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米兰达,教义,法政,诈骗罪,债务人,私法,口供。
德国法论文文献综述
克里斯蒂安·布克,吕玉赞[1](2019)在《德国法教义学:思维与操作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德国法教义学研究的不足,重点探讨法教义学的思维和操作方式。首先,概述法教义学的理论起点、观察视角、研究方法以及发展过程;其次,指出法律方法并非法教义学的操作方式,并论述法教义学的图式以及法教义学语句的地位;再次,分析法学的基本假设,并指出在这些假设上,法教义学形成的观念分歧。最后,结语部分指出,法律实践取向是法教义学的独有特征,不应夸大法教义学的地位。(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 总第23卷)——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和体育法研究小组文集》期刊2019-12-01)
严益州[2](2019)在《德国法上的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德国法上的经典概念。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限制私法自治的重要管制手段,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从法教义学的维度来看,明确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行为机理,有助于在实践中将其正确运用。就行为类型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依行为标的不同,区分为归属形成性行政处理、债的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团体形成性行政处理;依是否须私人协力,区分为辅助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单独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就裁量方法而言,私法形成性裁量应被肯定,但是管制裁量值得商榷。就处理效力而言,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前,其指向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其指向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自始无效;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后,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溯及力,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就处理废除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不适用一般禁止废除原则,在废除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同时,已形成的私法关系应当相应消灭,至于废除的效力是否溯及至私法关系成立时,应当依个案具体判断。(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杨大可[3](2019)在《德国法上的公司利益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未对公司利益做出明确定义,司法界同样采取回避态度,这种缺位状态必然阻碍有效的司法调整。公司利益的界定绝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鉴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继受性和公司治理模式的全球化趋势,对他国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发现可能的最佳实践,可以作为我国制度构建的前提性工作予以开展。以德国立法、司法和学界对公司利益的基本理解为镜鉴,有助于勾勒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框架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基本行为准则的公司利益的基本形象。此形象的具体构建以创设所谓的"公司利益条款"为前提。该条款作为规范性的总括条款,其具体内容需要在具体情形下通过要素分解和类型化建构分析得出。具体实现路径可以考虑从立法、司法和学界叁个层面展开。(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甲斐克则,高翔[4](2018)在《临床研究、人体实验与德国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序言在德国,以刑法学者Ludwig von Bar的研究~①为开端,从本世纪(20世纪)初到第2次世界大战前为止有关于临床研究(试验)、人体实验存在若干讨论,在1913年帝国保健委员会提议的基础上,帝国内政大臣对各州政府颁布《关于对人体实施的新型医疗及科学性试验的指令》(Richtlinien f(u|¨)r neuartige Heilbehandlung und f(u|¨)r die Vornahme wissenschaftlicher Versuche am Menschen)~②这样的事件也曾经出现过。但是,众所周知,纳粹在(本文来源于《东南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王立栋[5](2019)在《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叁人时,若第叁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叁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叁人主张权利;若第叁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李建星[6](2018)在《消解中的拒绝履行——德国法演进及对中国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司法系统在"积极违反契约"理论提出前已形成针对拒绝履行的固定裁判规则,并开始区分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积极违反契约"的理论贡献在于论证对期前拒绝履行采取法律措施的正当性,并指明个别类推履行迟延规则的法律续造方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该理论为基础,逐步厘清拒绝履行属违约行为,并确定期前、期后拒绝履行二分模式。在现行《德国民法典》加入"预期违约"概念后,拒绝履行逐渐消解在现有的给付障碍原因中。中国法应坚持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的二分模式,将期前拒绝履行纳入预期违约,将期后拒绝履行归于迟延履行但无须设定宽限期之特殊情形。(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沈小军[7](2018)在《假期时间浪费之精神损害赔偿路径——以德国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权法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人身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前提,但假期时间浪费并不符合这一要件。因此,旅游者无法以侵权诉讼的形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德国法对假期时间浪费的赔偿采取合同救济的形式,早期判例以旅游商品化思想为基础肯定假期时间浪费为财产损害,应予以赔偿,但这一理论无法适用于并不从事一定职业的旅游者。此后,在欧盟法的影响下德国判例将假期时间的浪费视为精神损害而予以救济。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以合同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将旅游者假期时间的浪费视为财产损害,并以惩罚性赔偿金的形式予以救济,尽管根据现行法惩罚性赔偿金并不能适用于假期时间的浪费。此外,传统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以受害人遭受严重人身损害为前提,无法适用于假期时间浪费的赔偿。因此,在立法模式上,应借鉴德国法将假期时间的浪费作为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作出特别规定。(本文来源于《旅游学刊》期刊2018年11期)
陈真楠[8](2018)在《米兰达规则的德国法镜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德国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这就是德国的"米兰达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立足本国问题,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米兰达规则"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李剑[9](2018)在《判例的形式构成及其“成分”分析——以德国法教义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经验的原初形态,既是法律实践的直接经验来源,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通过对德国成熟的判例文本之形式构成和实质内容进行定位分析,能为我们厘清判例这种"混合物"的不同成分,进而明确这些"成分"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功能与作用。依据德国法的特点,这些成分可以以"法教义学"为标准划分为"法教义学成分"与"非法教义学成分"。一方面弄清判例中的"法教义学成分"是我们应该着力的重点,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非法教义学成分"。因为这些"非法教义学成分"有可能通过"教义学化"而被转化为法教义学因素。比如"法政策"因素,它在公法判例中的积极作用随处可见。所以对判例的成分分析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适用情景来具体讨论,从而规整出经验性的有效的分析范式。(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塞巴斯蒂安·欧姆勒,张佳丽[10](2018)在《德国法与欧盟法下的金钱、货币数字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数字化进程二、从Pálan石币到比特币叁、法律要件下承付的意义和未来四、数字"货币"—模拟货币法?五、总结与展望一、数字化进程"模拟的(analog)—数字的(digital)"这一对术语是现代的产物。19世纪中期,着名的格林兄弟所编写的德语字典并未包(本文来源于《私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德国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德国法上的经典概念。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限制私法自治的重要管制手段,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从法教义学的维度来看,明确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行为机理,有助于在实践中将其正确运用。就行为类型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依行为标的不同,区分为归属形成性行政处理、债的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团体形成性行政处理;依是否须私人协力,区分为辅助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单独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就裁量方法而言,私法形成性裁量应被肯定,但是管制裁量值得商榷。就处理效力而言,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前,其指向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其指向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自始无效;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后,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溯及力,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就处理废除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不适用一般禁止废除原则,在废除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同时,已形成的私法关系应当相应消灭,至于废除的效力是否溯及至私法关系成立时,应当依个案具体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德国法论文参考文献
[1].克里斯蒂安·布克,吕玉赞.德国法教义学:思维与操作方式[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总第23卷)——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和体育法研究小组文集.2019
[2].严益州.德国法上的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
[3].杨大可.德国法上的公司利益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清华法学.2019
[4].甲斐克则,高翔.临床研究、人体实验与德国法[J].东南法学.2018
[5].王立栋.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J].东方法学.2019
[6].李建星.消解中的拒绝履行——德国法演进及对中国法的启示[J].中德法学论坛.2018
[7].沈小军.假期时间浪费之精神损害赔偿路径——以德国法为视角[J].旅游学刊.2018
[8].陈真楠.米兰达规则的德国法镜鉴[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
[9].李剑.判例的形式构成及其“成分”分析——以德国法教义学为视角[J].交大法学.2018
[10].塞巴斯蒂安·欧姆勒,张佳丽.德国法与欧盟法下的金钱、货币数字化[J].私法研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