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侦查程序构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刑事诉讼,司法,人权,刑诉法,主义,司法权。
侦查程序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王瑞剑[1](2017)在《刑事侦查程序构造的模式化新探——以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侦查构造是理解刑事侦查程序的重要理论范畴。在传统视角的观照下,侦查程序构造并未得到恰当的诠释,亟待视角的革新与范畴的重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刑事诉讼现象的法律实质,其包含了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叁项要素。实体形成面与程序过程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两个侧面,两者相结合为侦查程序构造提供了新的视角。从实体形成面来看,侦查程序构造存在单轨制与双轨制;而从程序过程面来看,侦查程序构造又可分为司法主导型与控方主导型。(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7年04期)
李洁[2](2013)在《论刑事侦查程序的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人权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与刑事司法改革的主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是比较容易出现人权保障问题的环节。以往也曾出现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之类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公权力滥用现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实际上侦查程序的构造涉及到整个侦查程序的运行,通过对侦查权的合理配置及制约能够有效保障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势必要完善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大修,这次修改一定程度上改进了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安排问题,完善了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本文针对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进行详细阐述,将域外国家侦查程序的构造与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进行对比,反思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缺陷。同时,通过新旧刑诉法中侦查程序构造的比较,探寻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改进路径,进而立足本国国情,构造理想的侦查程序。(本文来源于《浙江工业大学》期刊2013-06-08)
曹炎升[3](2012)在《新刑诉法关于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构造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颁布,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侦查阶段,以往侦查过程中表现出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力量对比失衡现象正正在进一步改善,法院、检察机关在这一阶段的居中介入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并使之初具雏形。这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也是宪法与新刑诉法中关于保障人权要求的具体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5期)
李建明[4](2010)在《侦查程序构造的现代化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程序的传统构造以对侦查效率的强烈追求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普遍限制为特征。与刑事公诉领域和刑事审判领域高昂的改革热情和积极的改革举措相比,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相对滞后,试图通过立法强行推进侦查程序构造现代化转型的努力遭遇了巨大的阻力。制约侦查程序现代化转型的因素不只是犯罪控制任务的巨大压力,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侦查手段的落后等同样是重要的原因。侦查程序改革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整个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需要侦查程序构造改革同步进行。而推进侦查程序构造的现代化转型需要加速侦查理念的变革与侦查程序的立法改革,需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侦查机关。(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0年05期)
马霞[5](2009)在《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理性化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起始阶段和基础程序,也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诉讼阶段。如何合理规范与有效控制侦查权,既保证侦查程序充分实现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又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到侦查权不当行使的侵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平衡就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也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不懈追求,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侦查构造,是指参与侦查程序的主体在侦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基于侦查程序的参与主体来说,侦查构造涉及叁方面的内容:首先,侦查构造是由不同的诉讼构造而形成的,由一定侦查目的所决定的;其次,侦查构造的主体是在侦查程序中行使控诉、辩护、裁判职能的叁方诉讼主体;最后,侦查构造的内容是在侦查程序中控诉、辩护、裁判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基于程序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侦查效率理论以及论科学化、合理化理论的要求,侦查程序应该有合理化的构造,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侦查构造的比较得知不仅不同法系国家的侦查构造不同,而且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的侦查构造也不相同。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构造越来越向英美法靠拢,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构造也在借鉴大陆法的有益经验,两大法系的侦查程序有逐步接近、不断融合的趋势。各国的侦查构造普遍遵循了侦查与裁判职能分离、正当程序和司法最终裁决等原则,在检警关系、控辩关系、控审关系等诸多方面呈现出一些共同之处:首先,警察成为主要的侦查力量,其侦查取证的权力不断扩大,但针对具体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人身强制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其次,官方侦查机构负有客观公正地调查案情的法律义务,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活动具有不同程度的监督、指挥或指导权。再次,对侦查中的强制处分实行法定原则或司法令状原则,并且以司法权作为控制侦查权的最终后盾。最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得到普遍确认,其人权保障受到立法和司法的一致尊重和保护。但我国的侦查构造仍存在诸多的缺陷:诸如强制侦查权的行使;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侦查机构权限的无制约;程序化色彩淡薄;缺乏诉讼化的程序建构。本文期望通过对侦查程序构造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对我国侦查构造的缺陷进行反思,进而提出用理性化的方式重塑我国侦查构造的设想:对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科学化合理化的强制措施体制;取消刑诉法第93条;赋予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建立侦、押分离之制;全面建立录音录像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3-12)
孙晓玉[6](2008)在《论侦查程序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构造是侦查基础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研究一方面具有完善侦查理论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指导实践也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侦查构造的涵义,两大法系在侦查构造方面的相似点进行了分析,并且在发现目前我国侦查构造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应改变理念,加强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加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的权利,以有效制约侦查权,加强人权保障。(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08年12期)
马玲玲[7](2008)在《论构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诉讼”形态——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初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考察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来自外部中立的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侦查权的制约,可以说,在目前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中还不具有一种"诉讼"的特征。我国应该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2008年S2期)
伊澍[8](2007)在《侦查程序构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程序构造,是刑事诉讼构造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控、辩、裁叁方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侦查程序构造由一定的侦查程序目的所决定,其主体为控、辩、裁叁方。侦查程序构造研究则主要着眼于控、辩、裁叁方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这个横断面上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在侦查程序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截至目前为止,有关侦查程序构造的主流学说有叁种,即纠问式侦查程序构造、弹劾式侦查程序构造和诉讼式侦查程序构造。以这叁种理论为基础可以将当今的侦查程序构造划分为纠问式侦查构造、弹劾式侦查构造和诉讼式侦查构造叁种。但是,目前这叁种构造之间的差别已日趋缩小,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侦查程序构造都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趋向一致。不可否认,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存在许多弊端,尤其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立足于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按照侦查程序构造的一般规律,构建符合我国侦查程序目的要求的、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协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程序构造。在规范侦查行为的同时,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司法审查机制。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首先对侦查程序构造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阐述,在明确侦查程序构造的概念的基础之上,探讨了侦查程序构造与侦查程序目的及其他有关制约因素的关系,进而对侦查程序构造的叁种基本类型:纠问式侦查构造、弹劾式侦查构造和诉讼式侦查构造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侦查程序构造的特点及发展情况,通过归纳两大法系侦查程序构造的共同特点,总结了侦查程序构造的发展规律,指出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第叁章在对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存在的两大缺陷:控辩力量失衡;司法介入有限。并对这两个缺陷展开了分析。第四章提出构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笔者从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司法审查机制叁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3-20)
李长春,王镞[9](2005)在《略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主体之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的侦查程序主体主要是担负追诉任务的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整个侦查程序中都处于一种消极的防范状态,相对于侦查机关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力而言,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获得真正的主体地位。此外,因为缺少一个系统的司法审查机构,法院或法官在整个审前程序中均无权介入,未能成为侦查程序中的主体。针对我国的侦查程序主体单元化的格局,宜更新法治理念,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创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使控辩裁叁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6期)
江伟[10](2005)在《论刑事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改造途径——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诉讼特征。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基本上表现为侦查机关单方面的行政性活动。在学者提出的各种侦查程序改造方案中,“以审问式为主、对抗式为辅”虽然不是主流的观点,但是不乏其合理性。通过建立以司法制约为主的检警关系、构建本土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善侦查程序中的救济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一系列活动,使侦查程序回归诉讼程序,重塑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05年04期)
侦查程序构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人权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与刑事司法改革的主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是比较容易出现人权保障问题的环节。以往也曾出现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之类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公权力滥用现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实际上侦查程序的构造涉及到整个侦查程序的运行,通过对侦查权的合理配置及制约能够有效保障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势必要完善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大修,这次修改一定程度上改进了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安排问题,完善了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本文针对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进行详细阐述,将域外国家侦查程序的构造与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进行对比,反思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缺陷。同时,通过新旧刑诉法中侦查程序构造的比较,探寻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改进路径,进而立足本国国情,构造理想的侦查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侦查程序构造论文参考文献
[1].王瑞剑.刑事侦查程序构造的模式化新探——以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视角[J].甘肃理论学刊.2017
[2].李洁.论刑事侦查程序的构造[D].浙江工业大学.2013
[3].曹炎升.新刑诉法关于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构造之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4].李建明.侦查程序构造的现代化转型[J].江海学刊.2010
[5].马霞.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理性化重塑[D].山东大学.2009
[6].孙晓玉.论侦查程序构造[J].知识经济.2008
[7].马玲玲.论构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诉讼”形态——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为基础[J].思想战线.2008
[8].伊澍.侦查程序构造研究[D].山东大学.2007
[9].李长春,王镞.略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主体之构造[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10].江伟.论刑事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改造途径——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J].犯罪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