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土地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契约,土地,文书,明律,律例,买卖,土地交易。
土地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武晓风[1](2019)在《唐代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唐代是国家律法、民间惯例基本成型且趋于完善的时期。同样地,契约无论从形式、构成要件还是订立程序等各方面都己完备,其中以土地契约最为典型。因此本文以唐及五代出土的土地契约为研究对象,以《唐律疏议》等唐代古籍中有关契约方面的规定为支撑,总结归纳唐代土地契约的形式以及契文构成要素,并通过这些契约的外在形式和内容证明在唐代土地契约中存在着自由观和权利保护意识等契约观念,进而通过对契约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的分析,总结出这两项观念中的主要内涵。我们现在的契约合同制度多是从外国移植,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必要途径,但其能够发挥功效的前提是要与本土文化融合,因此在透彻剖析西方契约制度的同时,中国本土的契约观念也不可忽视。了解了中国古代契约观念才能对引进的外国制度进行改良,以形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制度规则。论文提炼出的唐代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在与国家法长期博弈后留下的内容,在现代生活中仍清晰可见。文末对传统契约观念及相应的制度在今天的应用做了简单介绍,以示中国千年契约观念的积累如今仍然能为调整合同关系做出贡献。本文正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第一,唐代出土契约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对唐代土地制度和土地契约出土情况作简要介绍,并根据出土契约交易种类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分别对其形式和内容做出概括总结。第二,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立足于前文对契约形式和内容的总结,分析其中蕴含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意识这两种契约观念,并其具体含义进行阐释。第叁,国家法对土地契约的限制。主要从《唐律疏议》等官方资料中找出当时国家法对契约及其观念的规制,并对这些限制条款在土地契约中的反映作出说明。第四,唐代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对后世的影响。摘选出唐代契约观念对现代合同领域影响比较大的“亲邻优先购买权”、“瑕疵担保责任”、“保人制度”等做出说明。结论部分概括总结唐代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内容,并指出这种契约观念实际是在封建政府和大地主严酷剥削下的挣扎之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范国祖[2](2018)在《清水江文书汉字记苗音苗语地名整理研究——以加池苗寨土地契约文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水江文书·加池卷》是反映明清时期锦屏县加池苗寨经济社会和生产关系特有的产物。为了解决加池苗寨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存在的对苗语地名解读方面的困难,对部分加池卷契约文书的苗语地名进行了尝试性考察和研究。主要是用苗文给苗语地名进行了记音并用国际音标注明读音,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苗语地名进行了尝试性考释。(本文来源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期刊2018年04期)
杨红伟,苗虹瑞[3](2018)在《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与土地交易》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保存反映着康熙至光绪年间土地交易最为真实的历史状况。清代循化厅土地交易主要源于土地使用不便和家庭缺少用度,因而导致以绝卖为主的土地交易类型,呈现出土地交易不够频繁,小规模分散交易的特点。受山多地少等自然环境的影响,清代循化厅土地交易主要是在村级土地市场进行,且宗法色彩更为浓厚。与其他地区相比,循化厅土地交易价格的剧烈涨落,则反映了清朝多元边疆民族社会的频繁失序。(本文来源于《青海民族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苗虹瑞[4](2018)在《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概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契约文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进行土地交易的凭证,保存着大量土地交易的宝贵信息,是研究社会经济史的重要文献之一。循化厅地处西北边隅,流传至今的契约文书十分罕见。青海省档案馆所藏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时间跨越康熙至光绪八朝,包含多种类型,展现了循化厅土地交易原因、交易类型、交易规模、交易价格与交易形式等多方面的内容,反映了清代循化厅土地交易最为真实的历史状况,对研究清代西北边疆民族地区的土地制度及区域社会经济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档案》期刊2018年08期)
赵彦龙,扶静[5](2018)在《西夏买卖土地契约的性质与程式——西夏契约性质与程式研究之二》一文中研究指出西夏买卖土地契约是西夏契约的有机组成部分,出土于西夏故地黑水城和武威,现已收录于近年出版的《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国藏西夏文献》等大型文献之中。据不完全统计,发现有6个编号、13件土地买卖契约。这些出土于西夏境内的土地买卖契约大多为西夏文,少量的为汉文,其保存了西夏时期土地买卖的最为原始的信息,真实而全面地反映了西夏时期基层社会农民因生活逼迫不得已而出卖土地的现状,是西夏时期农民受剥削和压榨的最原始的凭证,是研究西夏时期土地买卖和经济的第一手原始资料。我们结合西夏学专家考释公布的完整土地买卖契约,借助于档案学理论对西夏土地买卖契约的性质、程式等从微观上作了比较深刻透彻的探讨,以使人们对西夏土地买卖契约的性质和程式及规律有全面的了解。(本文来源于《西夏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赵永明[6](2018)在《徽州土地契约文书词语校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含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疑难性词语。本文选取部分词语进行考释,并对部分学界已经考证的词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为徽学研究提供相关参考。(本文来源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张涛[7](2018)在《民国时期土地契约的构成厘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民国时期的土地契约的认知,多数人可能还是停留在书本的简略认知,对于民国时期土地契约的真实构成却没能系统掌握。其实民国时期的土地契约范本格式严谨、用词考究,无论在类型、效力范围、可执行性等各方面兼顾民情与国法的平衡,深刻了解其构成要件及背后法理或许对当(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5-25)
姬元贞[8](2018)在《明清土地契约中对“信”的追求》一文中研究指出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没有信用,根本就不能在社会上立身行事,哪里还能做生意从事商业活动?诚信是民法的基础,而诚信也是人心中的道德准则。有了这个诚信的道德作基础,法律才有效力,(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4-20)
姬元贞[9](2018)在《明清履行土地契约的叁重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时期,土地交易颇为频繁,保留下来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土地契约文书。目前,在安徽、福建、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等地发现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数量巨大,内容涉及土地占有、土地赋税、土地权利移转、租佃关系等,充分展示了明清土地交易的历(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8-04-09)
金元明[10](2018)在《宋代土地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土地契约活动最早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经汉唐时期的初步发展,到两宋时期随着政府实行了“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契约活动也愈加频繁。较为常见的土地契约有土地买卖契约和土地租佃契约,土地买卖契约又分为土地绝卖契约与土地典卖契约,土地租佃契约又分为民间与官方两种不同类型。宋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对契约的格式、契约的签订程序、契约的执行等加以规范。然而当时较为完善的土地契约制度也未能有效的减少土地买卖中存在的问题,以盗卖类、伪契类、回赎类及重迭类为代表的土地买卖契约纠纷仍时有发生。(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4-01)
土地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清水江文书·加池卷》是反映明清时期锦屏县加池苗寨经济社会和生产关系特有的产物。为了解决加池苗寨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存在的对苗语地名解读方面的困难,对部分加池卷契约文书的苗语地名进行了尝试性考察和研究。主要是用苗文给苗语地名进行了记音并用国际音标注明读音,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苗语地名进行了尝试性考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土地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武晓风.唐代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D].山东大学.2019
[2].范国祖.清水江文书汉字记苗音苗语地名整理研究——以加池苗寨土地契约文书为例[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
[3].杨红伟,苗虹瑞.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与土地交易[J].青海民族研究.2018
[4].苗虹瑞.清代循化厅土地契约文书概述[J].档案.2018
[5].赵彦龙,扶静.西夏买卖土地契约的性质与程式——西夏契约性质与程式研究之二[J].西夏研究.2018
[6].赵永明.徽州土地契约文书词语校考[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张涛.民国时期土地契约的构成厘定[N].人民法院报.2018
[8].姬元贞.明清土地契约中对“信”的追求[N].人民法院报.2018
[9].姬元贞.明清履行土地契约的叁重保障[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10].金元明.宋代土地契约研究[D].青海师范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