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文-陈晶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文-陈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执行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陈晶[1](2017)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个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尤其重要的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其对于行政目标和行政决定内容的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行政执行主体的设置,即什么国家机关或组织应该被授权,又应该授予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权等问题。相对于执行方式、程序、救济等来说,执行主体的设置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应当首先对其进行研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税务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内容实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依法行政的落实等一系列基本的税收法律问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设计往往都是依循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制度,主要分为有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模式和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行政执行模式。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既借鉴了英、法等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又授权行政机关自力执行,实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模式。然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置尚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出现司法不一的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税务行政执行主体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进行完善提出自己的想法。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及其主体的概述,首先介绍的是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执行方式及执行程序,之后对世界上主要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模式进行阐述,包括行政主导模式和司法主导模式,并分析了影响其形成的因素。最后通过介绍域外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包括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的规定。通过比较得出叁点启发,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归纳我国相关法律对税务执行主体的规定,然后对其进行研究,发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执行主体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论文的第叁部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实务中因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导致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叁个问题:一是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量大、执行效率低,二是税务机关对是否有执行权产生混乱,叁是选择执行模式下的法律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论文的第四部分,在前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意见,即明确以税务机关自行执行为主,将税款及滞纳金的执行权全部授予税务机关以确保行政效率,至于罚款的强制执行则建议遵循“裁执分离”的原则。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准予执行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由此,将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予以明确,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负担,在确保税收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31)

钱俊文[2](2015)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问题研究——对税务机关自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模式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在税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分配不尽科学,实践中造成一定困扰,应在《税收征管法》新一轮修订之际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税收征管法》设立一般条款,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归税务机关,例外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5年09期)

蔡雨涵[3](2015)在《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内容也相当丰富。本文不能全部罗列,因此,笔者仅对行政强制执行中关于主体这一部分进行简单的分析。试通过对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简单阐述,并提出我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后笔者结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作出简单的理解。(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5年17期)

吴琼[4](2013)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选择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19世纪初,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开始在西方国家逐步形成,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差别,形成了世界各国各具特色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问题实际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即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选择,影响着法院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也影响到彼此之间的职权范围。以我国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为依据,分析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执行主体问题,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进一步推进行政法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赵宁[5](2012)在《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设置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命令式的直接管理行为逐渐减少,随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间接管理方式逐渐增多,而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其中执行主体模式的设置尤为重要,本文就现行行政强制主体设置模式形成的原因、现行行政强制主体模式设置的缺陷及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制度的完善作一探析。(本文来源于《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杨娜[6](2011)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法律传统以及行政法理论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我国应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于行政机关,并在行政系统内部成立专门的执行机关负责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发挥其外部监督功能。(本文来源于《边疆经济与文化》期刊2011年10期)

赵波[7](2011)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无论是在行政管理活动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机制和模式方面,选择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这种模式的选择,无论是在司法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引来了很多的争议。是采取行政本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还是适用司法本位的法院执行模式,抑或是采用混合模式,理论界一直都是争论不休。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选择,影响着法院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也影响到彼此之间的职权范围。同时,无论选择哪种模式,对于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实现和社会公共执行的维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作为一个课题进行单独研究。笔者试图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对国外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进行阐述,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基本概述,首先介绍的是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概念,在界定清楚概念之后,继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进行阐述和分析,包括行政本位模式、司法本位模式和混合模式叁个方面。在分析完这叁个模式之后,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具体来界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第二部分是国外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通过介绍国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些先进的做法,可以将其借鉴过来,为本文的后续写作提供依据和基础。内容包括英美法系的司法本位模式、大陆法系的行政本位模式和国外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规定对我国的借鉴等叁个方面。第叁部分,主要阐述的是我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包括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及其规定,然后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评析,主要是指《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规定方面的立法不足。有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与司法角色错位;第二,缺乏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分配标准;第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性质不明确等。在分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后,需要针对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因此,笔者在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提出了一些法律思考建议。首先是在选择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上,我国应该选择行政本位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其次,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标准方面,建议要统一立法以此来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标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9-30)

孟兰[8](2011)在《浅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正在紧张的制定之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现行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己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构想。(本文来源于《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陈军[9](2010)在《小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双轨制模式。这种双轨制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随着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现行的行政强制主体模式的弊端也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    我国现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0-10-20)

曹银涛,苏自立[10](2010)在《我国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程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为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权限和程序,在单行法中对行政强制执行权作出规定十分重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案件交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等环节至关重要。(本文来源于《规划师》期刊2010年10期)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在税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分配不尽科学,实践中造成一定困扰,应在《税收征管法》新一轮修订之际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税收征管法》设立一般条款,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归税务机关,例外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陈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钱俊文.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问题研究——对税务机关自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模式的反思[J].国际税收.2015

[3].蔡雨涵.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J].商业故事.2015

[4].吴琼.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选择问题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5].赵宁.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设置模式[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杨娜.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比较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

[7].赵波.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选择[D].西南政法大学.2011

[8].孟兰.浅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9].陈军.小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转变[N].江苏经济报.2010

[10].曹银涛,苏自立.我国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程序探析[J].规划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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