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论文-朱冠楠

解除权论文-朱冠楠

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违约方解除权

解除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冠楠[1](2019)在《浅析《九民纪要》中的“违约方申请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回应了司法实务中关于违约方是否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正式确立了违约方拥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司法立场,目的是为了打破合同僵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违约方不属于恶意违约,违约方继续违约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法诚实守信原则等要件。违约方并不具备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应当通过司法解除的方式打破合同僵局。在民法典合同编正式通过前,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并非为合同法第110条,而是第5条和第6条两个原则条款。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独特设计,与效率违约制度和情势变更制度各不相同。同时,目前的制度设计尚且存在缺陷和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 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期刊2019-12-01)

王晓艳[2](2019)在《租住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应获得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8年7月13日,张先生承租了某公司管理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某处房屋居住,并交纳了相应的房租、押金及服务费。张先生入住后,于7月底出现头晕、咳嗽、流鼻血、咽喉疼痛等不适状况,遂自行委托第叁方检测机构对所租房屋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为室(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1-28)

周超[3](2019)在《论合同解除权异议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认定被看作是确认诉讼的诉讼权,也就是向人民法院要求诉讼以及要求仲裁请求确保合同能够解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有相关要求,不过此要求的相关理解还存在诸多争议。所以本文对于解约人的合同解除的有效性以及其解除权利的有效性开展分析,认为仅仅能够达到《合同法》第九十叁条以及第九十四条的要求时,合同的解约认定为有效,没有达到其要求规定,虽然已经达到了异议期,也不认定为合同解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袁野[4](2019)在《论住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限制——兼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定期住房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租人的住宅社会权及其他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可靠保障。城市化进程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地位不平等状况逐渐加大,切实保障以新市民为主体的承租人"住有所居"是保障城市化顺利进行的应有之义。对住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适当限制,是从宪法引据而来的住宅社会权通过所有权限制路径遁入私法的温和式法制调整模式。借鉴德国法经验,现行法制存在"附期限解除+立即解除"二元解除模式解释适用的空间。通过"正当事由"和"重大事由"的区分适用,实现出租人的处分自由与承租人的权益保障之衡平。(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张奇刚[5](201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月15日,孙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6万元首付款,余款14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0-16)

王如源[6](2019)在《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对保护公民权利、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任意解除权赋予了我国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实现有效止损。然而,任意解除权在不同合同中所发挥的约束力量与法律效果千差万别,文章阐释了任意解除权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其应用范围与法律约束,并提出了行使任意解除权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万富强[7](2019)在《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出现了解散的法定事由后,股东之间可以组织自行清算,在股东内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无法就清算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股东一方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由于法条资源的不足,在强制清算中遇到的问题时,往往在实务操作中找不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强制清算在本质上属于解散清算,是在股东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强制清算的步骤和程序都应该由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并不享有破产法规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庄加园,段磊[8](2019)在《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享有选择权,即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但管理人的解除权不仅在合同法上缺乏正当依据,而且在破产法上也难以证成合理性。比较法上管理人的选择权多表现为继续履行或拒绝履行。拒绝履行不会对待履行合同的实体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可避免双方就已给付部分进行不必要的返还清算。基于合同解除的清算关系会引起合同相对人的返还请求权,无论将其升级为共益债权,或是例外地允许双方抵销,都会有违破产程序平等清偿的原则。由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效力对破产程序产生不必要的干扰,解除效力应限制为向将来生效,不允许溯及既往。从立法论考虑,《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解除合同"应改为"拒绝履行"。(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郑重[9](2019)在《守约方接受部分履行不宜直接认定放弃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甲方(张某)、乙方(郭某等)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乙方于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90万元,于交易过户日前支付1(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8-29)

张洪[10](2019)在《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仅限于实际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所独有的特征,是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赋予委托合同双方的一种法定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8-29)

解除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3日,张先生承租了某公司管理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某处房屋居住,并交纳了相应的房租、押金及服务费。张先生入住后,于7月底出现头晕、咳嗽、流鼻血、咽喉疼痛等不适状况,遂自行委托第叁方检测机构对所租房屋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为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除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冠楠.浅析《九民纪要》中的“违约方申请解除权”[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2019

[2].王晓艳.租住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应获得赔偿[N].中国商报.2019

[3].周超.论合同解除权异议权的行使[J].法制与社会.2019

[4].袁野.论住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限制——兼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张奇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N].江苏经济报.2019

[6].王如源.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7].万富强.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9

[8].庄加园,段磊.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之反思[J].清华法学.2019

[9].郑重.守约方接受部分履行不宜直接认定放弃解除权[N].中国商报.2019

[10].张洪.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仅限于实际损失[N].中国商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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