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艳[1]2016年在《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文中指出高速公路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拥有稳定、可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十分重要。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通过将高速公路产品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合理结合,同时满足高速公路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资本逐利性的要求,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我国高速公路融资过程中,除了预期合理的经济效益对投资者的吸引外,投资者更看重的是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适用,使其对投资前景具有可预判性。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理想合作伙伴存在灵活性不足的局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高速公路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要想在招标程序开始之初就将其对PPP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形成最优方案的最终招标文件,是很难的;同时,一次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无须修改的最终投标文件,也很难。招标人与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等条件就寻求解决复杂事项的办法进行商讨,以整体性创新方案解决复杂事项的需求基本没有得到满足。将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公法契约的行政合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私法范畴的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主体区别、目的区别、法律地位区别、内容区别、程序区别等五个方面的不同特征。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本应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来建设,之所以国家考虑公私合作方式来建设高速公路,是因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光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对高速公路产品的需求;当供需矛盾加大时,为提供更多高速公路产品,改善公众出行条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提上日程。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保证”有别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保证。首先,法律上所言的保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次,即使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作为政府方代表的是其组成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该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最后,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不是从合同。其实,政府方在高速公路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保证,本质是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受签约主体政府方的特殊性和现有专门针对PPP模式法律位阶较低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方式尚存在争议。为强调发生法律纠纷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选择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经验作为案例来进行研究。从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的法院调解结果来看,尊重合同原意是非常之重要;法院并没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方而有所偏袒,而是依据合同原意和法律规范,依法公正裁判。这种司法适用结果,既体现了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精神,也使社会资本投资者对履行合同而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一定预判性,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投资的兴趣和信心。另外,从法律视角将高速公路采用PPP融资模式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两者从是否涉及政府方特许、是否涉及政府方承诺、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存在争议、政府方在融资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大小、投资者对融资项目控制程度等方面的法律分析,发现:第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高速公路项目是不适合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第二,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在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将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第叁,因政府方的承诺,也会有负面效应的产生,如非竞争性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最后,针对高速公路开展PPP融资模式的特殊性,面对其不足之处,从法律角度提出有关建议。经前述对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一系列法律分析和研究,明确法律视角中这种融资模式的优劣势及影响,这将促使高速公路融资过程变得更加通畅,对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罗洋[2]2013年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高速公路已成为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了高速公路发展应该遵照“适度、超前”的发展原则。因此,展开对高速公路基本经济属性和相关经营模式的全面系统的研究,探索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渠道,为丰富我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相关理论体系和加快完善我国的综合性交通运输系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题内容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追溯道路的发展历史开始,以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渐近模式完成从原始道路向高速公路发展历程的历史简介,随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研究的对象与方法,最后简要介绍了文章的大致内容与框架。第二部分从国内和国外两个维度,阐述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的理论研究情况。在第叁部分中,笔者首先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多重属性的逐一分析研究,然后从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出发,对高速公路的不同供给方式做全面分析,探讨了有效的高速公路供给模式。高速公路无论是采取单纯的公共提供模式还是完全的市场提供模式,都各有利弊、不是最有效率的提供模式。研究成果显示,高速公路的混合提供模式一方面可以在筹融资、运营管理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有点,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政府的监督管理与正确引导,同时发挥出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的优势,并最大程度规避各自的缺点。在第四部分中,笔者重点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的应用情况进行探讨。首先介绍特许经营模式理论及其在国外高速公路行业中的应用,得到了国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的启示与借鉴,最后简述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并对四川省近年来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发展状况进行了描述。第五部分研究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特许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具体政策建议。结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最终阐述并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运用公共管理学及公共经济学相关基础理论全面分析高速公路的多重经济属性,并将其经济属性作为探讨相关实践操作的基础,将相关基础理论运用到具体实践分析中去。
王英炜[3]2004年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篇论文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相关理论知识,对一种全新的高速公路经营模式——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作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论文首先从当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现状分析入手,提出了高速公路经营应确立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总结了我国高速公路经营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简要介绍了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基本内容,介绍了这一模式的几种发展方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的重要意义,指出特许经营模式是理想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模式。然后,论文运用企业管理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原理对特许经营模式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组织结构、资本运营、多元化战略等方面作了相关阐述。最后,对该模式作了进一步研究,从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支撑保障体系作了简要分析。
韩红云[4]2008年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极具生命力和竞争力的经营模式,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到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中。鉴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在生命周期、法律约束、风险特征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于一般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成为了决定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风险管理研究的逐步深入,学术界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大部分没有结合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且仅局限于对高速公路某些环节的风险管理,没有全面而且充分地揭示各种风险因素和条件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的影响。本论文以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风险为研究对象,以国内外项目投资和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成果为基础,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有别于一般投资项目的特点出发,结合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综合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预警管理理论,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系统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寻求有效识别、测度、评价和预控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的理论和方法。本文将实物期权理论引入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风险管理领域,尝试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方面提出新的视角。本论文的主要工作是:(1)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的经济属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剖析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内在机理;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评估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成本和社会效益;运用需求理论和博弈论揭示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价格形成机制。(2)以风险的事前防范为重点,运用预警管理理论,建立了包括风险识别与测度子系统、风险评价与预警子系统、风险应对子系统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风险预警管理系统。(3)通过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的来源、表现特征及其风险结构的研究,剖析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的诱因,从不同阶段风险和不同类型风险的角度系统分析了影响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的风险因素。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分解结构法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了识别。(4)结合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特点,构建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7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指标,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影响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构建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风险的模糊层次评价模型和BP神经网络模型。运用这两种模型实现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的评价,并对综合风险评价结果进行预警信号输出。并且进一步通过实证检验,证明了这两种风险评价模型取得了一致性的结果,从而增强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风险预警的准确性。(5)论证了实物期权方法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管理中的适用性,并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中的实物期权进行了分析,证明了实物期权的分析方法能有效提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的灵活性。(6)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应对子系统,分别针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风险的不同等级、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多层次的提出了风险的应对和防范措施。
陶毅[5]2009年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投资额巨大,综合涉及到工程、经济、法律、管理等许多方面。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国外的大部分文献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特许经营的优点及缺陷,并针对公路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问题进行,包括如何设计最佳特许年限,如何减少事前、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等等。相比较而言,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发展的较晚,并正处在摸索阶段,相关研究不是很多,已有的研究有不少是对国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管理模式成功经验的介绍,也有一部分对国内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案例的研究,如深圳梧桐山隧道的相关分析等,从法律方面研究比较全面的是史际春与邓峰,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较全面的分析了目前我国公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但总的来说,国内的研究成果比较分散,而且对这一制度的特点没有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作了介绍与比较,从而引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与构想。在第二章中,通过研究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笔者指出在这一自然垄断领域引入特许经营制度是可行的。高速公路无论是采取公共提供方式还是市场提供方式,都有利有弊,都不是最有效率的提供方式。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提供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筹资与运营,又可以不放弃政府的管理监督与正确引导,兼顾了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的优点,并最大限度避免了各自的缺陷。对当前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混合提供方式——特许经营从理论到应用作了一个简述与评价。最后对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领域的应用作了可行性分析,从其必要性与可实施性方面进行探讨,得出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领域可行的结论。第叁章介绍了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概况。首先,总结了我国高速公路20多年来的的发展历程及其改革的动因。接着分析了我国各地区高速路特许经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点,对我国现有的国有控股BOT集资形式和内资外资BOT形式及经营权转让的TOT形式进行了比较。为了了解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本章还介绍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情况,并选择欧盟中最早实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意大利和发展状态很好、改革颇具有代表性的法国为例,回顾了国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产生及演变过程。经过与中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利用博弈论和合约不完全性理论,针对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招投标以及招投标之后合约签订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找出这些方面的客观规律和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制度完备性的有关建议。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克服各种机会主义,鼓励更多的合格者参与高速公路特许权投标竞争,使特许经营权招投标过程实现充分竞争。这是解决本章所关注问题的前提与基础。(2)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建议选择收益现值法计算特许经营权拍卖的标底。最低成交价也不应低于利用收益现值法计算的价值。(3)从本质上讲,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约是不完备的。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仍然存在减少合约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的空间,建议尽可能做好合约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把合约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减少到最小程度。与此同时,在法制体系、合约内容上要为事后再协商确定指导原则。第五章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工具,研究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问题。首先,本章分析了当特许经营企业存在道德风险、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时候,双方的策略相关性。通过分析,得出了交通主管部门的最优规制的均衡条件;特别强调:要提高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给效率,交通主管部门应通过行政、法律等强制性政治资源提供一种激励性规制,实现放松规制和规制重建并举。接下来,本章在交通主管部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分析了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的策略相关性。认为,在政府不诚信的情况下,由于沉没成本的存在,特许经营企业可能不会退出,但已经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解决这种非均衡,最可取的措施则是增加政府不诚信的负效用。最后,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消费者、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的叁方博弈模型,尝试分析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双方都存在道德风险时,双方合谋的条件。结果显示,当交通主管部门的政绩与货币收入的边际替代率大于等于1时,交通主管部门没有积极性同特许经营企业合谋,而会选择全力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并认真对待特许经营合约,令特许经营企业没有违规可能。预防和遏制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因道德风险产生的合谋,最根本的举措是:完善法制体系、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交通主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第六章是案例分析。在这一章中,我们回顾了湖南省郴州市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受许人李××的案例。对于本案例中的公路特许经营最终的失败,本文从政府规制的不均衡,特许经营的风险性以及不完全合同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综合来说,可以将导致李××等企业家们如今的困境的因素归纳如下:第一、由于特许经营模式对政府许可及监管的依赖,使得政府规制的非均衡性对经营项目有非常大的影响。第二、公路特许经营项目自身的特点包含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对风险进行监控及防范,也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第叁、除了政府政策的连贯性以外,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职能混乱,也是严重阻碍公路特许经营发展的一个原因。第四、李××案例中体现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的缺位,这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公路特许经营模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却严重滞后,无论是受许企业的经营,还是政府的规制都是不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第五、最后一个原因也是与高速公路自身特点最密不可分的一个原因。许多文献在分析中指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合同是天生的具有不完全性,合同范围模糊,合同期限很长,牵涉到的部门利益、公众利益错综复杂。在合同签订后,企业开始经营,但是在这个漫长的经营过程中,出现合同没有规范到,或者没有穷尽的问题的时候,企业与公众的、政府的再协商都是一个低效率的过程,而且往往都很难得到好的结果。通过本案例中特许经营模式失败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发及建议:第一、促进特许经营项目政府规制的科学化与均衡化。第二、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在企业与政府的博弈中,企业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如果对于规制机构没有任何约束的话,难免对出现政府规制的供给过度现象。因此大力加强舆论的监督与推进政务的公开化对于规范监管部门的行为有积极作用。第叁、理顺交通管理体制。为了防止机构重迭,提高管理效率,应将公路交通安全交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为了避免“一路两制”的局面,政府应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行使路政执法权,以便于在利益趋同的前提下,实施对路产路权的有效保护。通过政府授权,确认高速公路公司特殊的法人主体资格,明确高速公路公司代行国家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责任,以保证其运行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第四、建立法律保障机制。我国高速公路的法制建设滞后于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尚未制定。《公路法》的一些规定对高速公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强高速公路法制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管理。第五、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在合同不完全条件下的再协商机制。最后,政府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些都是在政府的许可、监督及管理下进行的,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很难与之抗衡,失败也就在所难免。本文的创新点可能包括:一是立足于合约不完全理论,以博弈论为工具,研究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授权问题,包括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标底最低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合约不完全的解决办法;二是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了“消费者—交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企业”叁重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以博弈论为工具,研究了交通主管部门完全代表国家利益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问题,防范交通主管部门寻租等机会主义的对策,以及预防交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合谋”侵占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路特许经营监管的建议。
李海东[6]2004年在《高速公路经济论》文中研究说明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高速公路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缩短了时空的距离,适应了人类对于速度和效率的追求。随着高速公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在我国,尽管高速公路进入的时间不长,只有短短的十六年,但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高速公路经济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理论界对于公路经济学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高速公路经济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迫切要求理论上的支持,要求在政策创新上和体制创新上的跟进。为此,我将博士论文的选题定位在高速公路经济上,希望能够利用经济和管理的相关知识,结合自己在高速公路行业的切身体会和感受,对高速公路经济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感受。 论文试图在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提出自己的研究心得和体会,对高速公路经济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从而完成博士阶段的研究工作。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速公路经济进行研究: 1、对高速公路经济属性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高速公路具有独特的经济属性,因此在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中,应充分考虑高速公路的这一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高速公路具有自然垄断的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这决定了政府应该在高速公路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从宏观层面上配置高速公路资源。在微观层面上,尤其是涉及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运作时,则应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用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等市场经济的方式。高速公路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经济属性,这决定了高速公路必须向网络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上,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采用较高的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高速公路具有级差效益的经济属性,因此实行收费制是非常合理的。一般来说,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通行费应低于缴费车辆所获得的级差效益,这样才能吸引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高速公路具有资金密集性的经济属性,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来说,政府无法承担高速公路的全部投资,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让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能进入高速公路行业。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由于资金实力所限,无法进入资金密集型的高速公路行业,这就使能投资于高速公路的人寥寥无几,导致高速公路资本运作和经营权转让发生困难。适应高速公路的这一经济属性,必须进行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创新,采用资产证券化、股票融资、拍卖、BOT等新型融资方式,通过“化整为零”、“风险共担”等方式,让众多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够参与高速公路行业的投资。高速公路具有影响区位经济的属性,高速公路的建成使生产要素迅速向产业带和发达地区集中,从而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并进而形成了高速公路产业带。 2、研究了高速公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高速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促进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的出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国民经济现代化的步伐,改善了综合运输结构,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推进和拉动作用。同时,高速公路还应充分发挥处理公共危机方面的独特作用,率先建立公共危机处理系统,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对经济的损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3、研究了高速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高速公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是大型的交通基础设施。本论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高速公路建设程序、建设管理、国民经济评价、项目财务评价、项目后评价和招投标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4、探讨了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创新的问题 高速公路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离不开投融资体制的保障。我国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本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手段多样化”的原则,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应大力引进新型的金融创新工具,拓宽高速公路投融资渠道,论文对资产证券化、收费权拍卖、基建贷款贴息等投融资创新方式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高速公路B盯、TOT等投融资方式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探讨。 5、分析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 论文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创新取向,探讨了高速公路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并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进行了探讨。 6、探讨了高速公路收费及改革思路 论文对高速公路收费进行了经济分析,对高速公路收费政策进行了经济评价,着重分析了收费政策对高速公路发展的影响。论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
姜岩飞[7]2014年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及收费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1984年国务院出台的公路收费政策的支持下,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我国高速公路的供给能力显着增强,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更为中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立下了汗马功劳,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在高速公路迅速发展的同时,高速公路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在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增加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采取费收供给而不是税收供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政企不分、垄断经营、效率低下,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混乱,收费经营权转让不规范,债务负担沉重、存在潜在风险等方面,归纳起来,以上问题主要是集中反映了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及收费政策的不适。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大规模建设阶段已经过去,未来建设和养护还需要一定资金投入,我国也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改革的重要阶段,在此宏观形势下,展开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体制及收费政策研究便成为论文的选题方向和研究重点。首先,论述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及收费政策的基础理论。以高速公路的产生和发展为开始,对高速公路属性进行了深入剖析;界定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内涵,就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演变趋势进行了分析;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切入口,根据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演绎出高速公路费收供给理论的合理性,也用经济模型予以解释,佐证了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以收费为基础并匹配相应的政策体系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豁免等主要收费政策理论进行了综述。以上为论文后续章节研究奠定理论基石。其次,分析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及收费政策的现状及困境。就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现状以省为单位进行了归纳,分析了面临的困境。从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政策的发展历程切入,发现高速公路的收费政策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标准、站点设置、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期限制定、收费豁免安排、收费收入使用(只要针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及收费权益转让等方面,聚焦得出高速公路收费政策中最核心的在于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豁免的政策安排,通过现状分析,归纳了目前高速公路收费政策的困境。再次,就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研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是顶层设计的改革,核心就是要处理好高速公路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章主要对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定位、改革路径选择进行了阐述,根据现实情况设计了两种改革模式,并对中央投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及具体管理模式进行了论述。最后,研究了高速公路收费政策问题。主要围绕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豁免等政策以及如何化解债务风险和规范特许经营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及改革思路。以匹配改革后的运营管理体制。通过以上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高速公路良性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汤永胜[8]2012年在《公路收费权动态监控及退出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提出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新形势下,本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采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对取得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企业的收费及运营活动如何实施科学的动态监控以及有效规范收费经营期限届满时收费权终止与公路基础设施移交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提出了科学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约各方在公路收费权退出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本思路。研究主张,应当将“对非经营原因终止协议要求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界定为项目公司的一项重要权利,写进特许经营协议中。研究认为,收费权终止和停止收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某企业拥有的收费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被终止后,政府也许有可能在一定的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协议将收费权授予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继续收费。研究提出,由于政府部门或者授予方的主观原因需要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应本着公平、公正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给予经营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对于来自项目公司主观原因所导致的收费权非正常终止,除非因稳定等特殊方面的需要以外,本着责任归位、风险自担的原则,政府部门或授予方没有义务为项目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研究建议,有必要明确移交资产的具体内容以及移交资产的质量标准,并对此进行了界定。本文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取得同行的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必要的制度规范,还需要在其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张晓波[9]2016年在《PPP模式高速公路特许定价模式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高速公路建设,构建我国的高速公路网,但是建设资金缺口巨大,依靠单纯的公共部门财政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建设资金的筹集问题已经成为限制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瓶颈问题。由于高速公路项目属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因此,本文将PPP模式引入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运营,充分调动私营部门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缓解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资金压力。本文主要是针对PPP模式高速公路项目的特许定价模式进行研究,力求探寻出能够广泛适用的PPP模式高速公路特许定价模式。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具体为:(1)对我国高速公路项目运营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论证。首先对高速公路的基本特征、PPP模式的适用条件等理论进行了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PPP模式在高速公路项目上实施的可行性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研究表明,PPP模式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需要从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投资收益率等方面进行策略的制定与完善,这样才能保证PPP模式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我国高速公路项目的可持续发展。(2)对PPP模式高速公路特许定价模式进行研究。本文从高速公路使用者承受能力、私营部门的预期投资收益、公共部门的补贴强度叁个方面入手,对叁个方面的重要性、制约性等进行研究、分析,运用目标规划法,构建出基于叁方满意的PPP模式高速公路特许定价模型,并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本文所形成的理论成果进行实例论证。
魏喆[10]2006年在《基于实物期权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价值研究及实证分析》文中指出保障基础设施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对城市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仍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近年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法令,支持发展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制度,并在高速公路建设、水务、电力产业化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但同时也暴露出技术、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较为核心的一点就是如何正确确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价值的问题。文章分析了基础设施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现状和特点,对目前常用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归纳和总结,针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受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的特性,借鉴了“实物期权定价模型的基本思想可以用来确定价值取决于不确定的未来资产价值的任何合约”的原则,创新地提出应用实物期权分析方法能较好的解决不确定性因素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价值的影响问题,是对传统投资项目价值确定方法的补充和完善,并采用实例实证分析了引入实物期权概念之后,特许经营者在进行项目价值评估时,不单单只计算项目的净现值,而且还要计算隐含在项目中的实物期权的价值。进一步证明了实物期权思想正是将管理的作用与参与、经营柔性和战略价值在项目价值中体现出来,弥补了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最后,论文还分析了实物期权分析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D]. 谢春艳. 湖南大学. 2016
[2].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问题研究[D]. 罗洋.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3].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研究[D]. 王英炜. 南京理工大学. 2004
[4].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投资风险管理研究[D]. 韩红云. 武汉理工大学. 2008
[5].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问题研究[D]. 陶毅. 南昌大学. 2009
[6]. 高速公路经济论[D]. 李海东. 四川大学. 2004
[7].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及收费政策研究[D]. 姜岩飞. 长安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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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于实物期权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价值研究及实证分析[D]. 魏喆. 天津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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