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格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利益,人格,人格权,英烈,烈士,公共利益,公益。
人格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李乐辰[1](2019)在《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诉讼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为确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依据该条确定我国英烈保护诉讼的主体为英烈近亲属和检察机关。英烈近亲属提起诉讼是私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公益诉讼,并可以运用诉前程序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当前需要建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好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和诉的合并是程序上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银辉,刘寒[2](2019)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困境与路径——基于“狼牙山五壮士”案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英雄烈士的人物形象和先进事迹作为社会共同的历史记忆已经演化成为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因此,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往往形成了对社会民众普遍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的伤害。有必要借助于现有法律和判决,分析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中的困境,通过细化保护规定、厘清学术自由与侵害人格利益的界限、新增纪律保障条款叁个路径来更好地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房绍坤,曹相见[3](2019)在《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独立权说和传统隐私权说以信息控制理论、知情同意规则为基础,奉行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一般人格权说虽认识到信息社会下隐私共享不可避免,但无暇反思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在大数据时代,除表征功能外,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仍应归入隐私范畴,只是因其无法被控制、必须共享而具有社会属性。而隐私概念在其诞生之初,就存在家庭、朋友、同事等关系维度。隐私信息无法事先界定,只能进行动态判断,这为隐私信息商业利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并催生了基于场景理念的隐私判断模式。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是对隐私概念的误读,信息社会尤其呼唤以关系为视角的隐私公开的相对标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应顺应时势作出修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4期)
问思童[4](2019)在《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引发了人们对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深度思考,促进了我国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政策。当前我国将英雄烈士界定为:自近代以来为国家和世界作出贡献或献身的英雄和烈士。但法律界对他们人格利益的界定及其保护期限有较大的分歧。现阶段,需要从完善民事与刑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明确法院管辖权方面对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吕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依然[5](2019)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死亡之后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近年,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问题在中国也日益突显,实践中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案件频繁发生,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对此,学者们纷纷抛出自己的观点,立法者也不断出台相关法律对该问题进行规制。基于此种背景之下,本文将立足于社会实际,对我国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能够保护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合理化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进行探讨。从死者是否享有人格权入手,对理论界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四种学说进行深入解读,为整个文章的论述奠定基础,同时对《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的英烈条款进行分析,明确其立法目的及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阐述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域外考察。通过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制现状,从中获取我国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第叁部分探讨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从死者的具体人格利益入手,在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案例的基础之上,发现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体系中的不足之处。例如,主体差异对死者肖像利益保护的影响?如何防止加害人从死者的姓名利益中获利?名誉利益和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如何把握?如何保护特殊主体的隐私权?第四部分论述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制度完善。通过对以上叁个部分的研究与分析,肯定的提出适合我国现阶段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可行性建议。对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问题,在本章中,给予准确合理的回应,使文章更具有完整性。(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魏琳[6](2019)在《叶挺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本世纪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革新,网络侵犯英雄烈士的例子枚不胜举,这不仅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造成了极大地损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亦让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权问题变得越来越不容忽视。本文围绕“暴走漫画侮辱叶挺案”展开基本案情,从本案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剖析:首先,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具有请求权及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叁个角度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分析被告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从本案判决内容上看,其审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因此,笔者亦将从这叁部法律的角度着重分析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问题。通过对本案两个争议焦点的梳理与分析,紧密结合社会现实,从而引发法律思考,进而提出自己对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叁点法律思考:1.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公益诉讼的定位与重构:在英烈近亲属自行起诉时,检察机关也应以公益诉讼支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先行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其中的“二阶层”制度;2.“英雄烈士基金”制度的构建,为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提供经济保障;3.增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诉讼判决文书说理厚度,提升司法判决引领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期促进我国完善立法和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迎合与彰显社会现实的诉求和尊重、崇尚英雄烈士的时代精神。(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9-06-01)
吴宇川[7](2019)在《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信息化时代,大众传媒得以迅猛发展,人格权利用也屡见不鲜,个人信息的收集、公众人物的代言以及授权使用姓名或名称等等,于此同时侵害人格权情形也日益复杂,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权益保护,传统的法律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确认了人格权权益的概念,并加快完善了相关规定,但以上规定还是较为粗疏,我国在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问题上存在缺失,对权属认定、侵权构成要件认定仍较为困难,对公民的权利救济不足,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形势严峻。随着大众的呼声与法学界学者们的研究,我国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起草《人格权法》(草案),并纳入我国民法典之中,探究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路径,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人民财产权益,为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中国方案。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了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人格权在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不断被商业市场所利用,人格权不单单再是纯粹的人身权益,还有经济价值,也能为商业所服务,给个人带来一定的利润,所以在对人格权法的制定以及对人格权权利的保护需要近一步的完善和修改。第二部分是介绍了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内涵、人格权的历史及发展趋势还有理论基础。通过概述其内涵,构建人格权财产权益的初步的认识,本文从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证明人格权财产利益并不是凭空捏造的,其具有理论支撑,我国承认了人格权的存在,其目的不是只有确认,更重要的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第叁部分是说明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和概述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民法总则》中确认了具体人格权,在民法典修订中也将人格权作为独立的一编,《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这几个问题进行阐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属性模糊和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救济不完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不能替代个人信息权,两者应当划分出界限。人格权商业化的权利属性学者们存在争议,我国立法方面也是存在不足。侵权情况复杂,相关法律不健全,很难更好的保护权利。第四部分是对国外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介绍。本章从美国公开权制度与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注重结合各国国情分析这些制度的理论价值,根据两种制度的优点和不同对我国构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体系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对国外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在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明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界线与商品化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完善侵权构成与损害赔偿标准,细化人格权的法律规定,突出法律规定的保护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28)
潘腾飞[8](2019)在《无近亲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物质生活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思潮不断碰撞,社会上开始出现污蔑英烈人格利益的事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继出台和颁行,有效遏制这种情况,使得我国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迈上了新的台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传承民族精神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立法仓促,仍然存在需要明确规定和阐明的问题。无近亲属英雄烈士作为英雄烈士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英烈保护法》中将侵害无近亲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案件定位公益诉讼,由检察系统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将无近英烈人格利益上升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无近英烈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诉讼特殊性更容易受到不法行为人侵害,而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保护。因而,无近亲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很好的保护无近亲属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就成为了新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适用于无近亲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损害案件,同时就该制度内部具体惩罚金归属问题、归责原则、保护期限和责任特殊承担方式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张铜领[9](2019)在《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英雄与烈士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他们甚至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尊敬、敬仰英雄烈士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的共识与情结。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的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点呈现出扩大趋势,并且尚无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更加助长了其气焰。中国屡次发生的侵犯英烈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公众情感蒙受了伤害。有些人利用“学术研究”、“还原真相”和“探究细节”等名义对英雄烈士进行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这种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信息网络技术日益进步也使损害英雄烈士利益的行为更容易发生,并加剧了其不良影响。侵犯英烈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英雄烈士的个人利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17年3月通过审议的《民法总则》首次以在基本法律中制订专门条款的形式明确对英烈利益进行特殊的保护。由于该法条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尚不完全,随后又颁布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专门立法形式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现有法律某些规定仍是相对比较具有原则性,诉讼中的设置的具体程序与实体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机关也应该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形式对一些问题进行明确,以确保相关法律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应当采纳“英烈人格利益兼社会公共利益双重保护说”。英烈的人格利益具有双重属性,不单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属于私人利益。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不仅是私人利益的,而且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英烈合法权益自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制于现实情形的立法背景决定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作为特殊的死者进行专门保护,其个人利益自当具有私益属性。另外,《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也表明不仅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近亲属提起诉讼保护的只能是私人利益。此外,还应当认识到英雄烈士由于其特殊贡献已然成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是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的主流价值取向,侵犯英烈人格利益不仅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冲击。有鉴于此,英烈人格利益事关公共利益。再次,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英雄烈士没有后人维权或者后人不愿意维权的现象,此时若不准许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救济,便会使英烈人格权益保护陷入尴尬境地,案涉公共利益也不能获得保护,即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研究内容上,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保护主体不明确,英雄烈士作为首创的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没有具体条文进行规定,是指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存在争议,烈士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界定,而英雄的内涵却相对模糊,“等”字包含哪些人物也未进行界定;保护对象不充分,法律上仅列明了保护的四项人格利益,但未提及其他人格权益;请求权主体范围狭隘,当前只有英雄烈士近亲属与检察机关能够提起诉讼保护英雄烈士,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只能作为补充;违法成本较低,公共利益的分散性导致出现公地悲剧,现有的救济方式以经济内容为辅。第二部分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法理探析,探讨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内涵并归纳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具有私益性、公益性以及永久保护性的特征;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不仅是维护其尊严和合法权益必然要求,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还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客观要求,同时还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普遍选择。第叁部分是侵害英烈人格利益责任构成的研究,现有法律对侵害对象的规定仅仅包含列明的四项人格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是对侵害英雄烈士行为的性质上的认定;能够有权提起诉讼主体包括英烈的近亲属与检察机关;主观要件上不仅包含故意还包括过失。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确立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叁项基本原则,尊重和保护护英烈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保障公民自由和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关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明确界定了英雄烈士等的内涵及保护范围;适当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英烈隐私利益、遗体、遗骨也应当纳入保护范围;加重对侵犯英烈人格利益行制裁的力度,探讨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林珊[10](2019)在《论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及其保护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人格尊严内涵扩张,承认部分人格权中存在财产利益已成为人格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商品化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是潜在利益,在判断人格权是否具备财产价值时应当综合考量权利人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及侵权人因此获利情况等因素。(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9年04期)
人格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雄烈士的人物形象和先进事迹作为社会共同的历史记忆已经演化成为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因此,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往往形成了对社会民众普遍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的伤害。有必要借助于现有法律和判决,分析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中的困境,通过细化保护规定、厘清学术自由与侵害人格利益的界限、新增纪律保障条款叁个路径来更好地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格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李乐辰.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诉讼构造[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2].李银辉,刘寒.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困境与路径——基于“狼牙山五壮士”案件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3].房绍坤,曹相见.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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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依然.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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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宇川.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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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铜领.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D].安徽大学.2019
[10].林珊.论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及其保护条件[J].南方论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