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改革中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创新

论行政改革中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创新

陈照东[1]2004年在《论行政改革中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创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行政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前提和基础的,中国“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经济结构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化,政府的行政理念必须随之转换,对行政模式、行政体制进行整体重新建构,政府行政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有效培育和推动,也就是进行政府制度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本质内容就是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时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市场机制为主要的调节方式,实现对整个经济的宏观间接调控。根本制度的创新会推动行政改革的和其他制度的创新,公开和规范地方政府的运作方式,是推进行政改革重要内容,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更新服务观念、公开服务手段、规范服务机制、节约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马全中[2]2014年在《非政府组织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人类社会逐渐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这导致传统以效率价值为中心价值和具有控制导向的管理型政府模式发生了危机。为克服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危机,各国纷纷进行行政改革来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在改革中,各国纷纷缩小政府规模,对政府官僚制进行改革,由此,一种不同于政府却又确实具有某种政府实体地位的组织产生了,这就是以代理机构和其他实体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不同于历史上存在的自愿组织,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与其他组织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所追求的不是社会治理的辅助角色,而是要求与国家合作乃至独立承担某些社会治理的职能。所以,非政府组织的出现预示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解体和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来临。首先,非政府组织能够促进公共性的扩散。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垄断着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政府还能胜任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但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现实导致管理型政府面临失灵的风险。管理型政府的失灵意味着迫切需要引入非政府组织等新的社会治理主体。原来只有政府是实现公共性的唯一主体,但由于非政府组织承担了社会治理的部分职能,非政府组织也与政府一样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由此,非政府组织促进了公共性的扩散。在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实际上也促进了实质公共性的实现。管理型政府之所以无法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现实,主要原因在于管理型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只是形式公共性,这种形式公共性在本质上并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无法满足高度不确定社会的需求。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和进行社会治理,一方面使公共性从政府扩散到了社会,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性的垄断,在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成为社会治理主体也促进了公共性的实现,使公共性从形式公共性转变为实质公共性。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政府从管理型政府的形式公共性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的实质公共性,所以,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实际上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产生。其次,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公共性扩散的同时,也促进了领域融合。在管理行政的制度设计中,官僚制是作为一种中介联接着国家与社会,但是,官僚制自身的问题与缺陷导致政府官僚制并不能起到有效表达社会需求的作用。官僚制并没有能够将国家与社会联接起来,反而与国家一道对社会进行垄断统治,由此才导致了管理行政的危机。非政府组织能够成为领域融合的组织基础。非政府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领域融合的组织基础,在于非政府组织的独特特征。非政府组织既具有公共领域的特征,也具有私人领域的特征,同时也具有日常生活领域的特征。正因为非政府组织在特性上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相似性,由此导致非政府组织能够成为领域融合的组织基础。同时,非政府组织能够进一步的促进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融合。第叁,非政府组织促进了合作治理的产生。无论是参与治理理论或者是其它理论设计,在本质上,政府与其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的特点是政府始终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协作关系是属于一种控制导向的关系类型。这种控制导向的协作模式无法适应复杂社会现实对社会治理所提出的要求而面临失灵。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为合作治理创造了条件,非政府组织由于其不同于政府的治理优势而获得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因而,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需要建立一种合作治理的关系。由于服务型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治理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实际上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产生。第四,非政府组织还能够促进伦理精神的生成。非政府组织促进伦理精神的生成表现在,非政府组织既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合理性,促使政府从管理走向服务,同时也促进了行政人员伦理精神的生成。非政府组织通过促进伦理精神的生成,它实际上催生了一种不同于管理型政府模式的服务型政府模式。概言之,非政府组织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非政府组织促进了服务型政府产生,它从多个方面对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具有促进作用。当然,在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也具有引导作用。

朱明仕[3]2012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化时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是各国政府的中心任务。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开始进行政府改革,探索新的政府管理模式,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行政开始转向了全球性的行政发展,行政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改革中形成的新公共管理模式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行政改革的标准范本,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行政管理模式。一般来说,行政发展是指在特定的环境和资源条件下,政府通过对官僚制组织的变革和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创新,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和谐,高效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行政发展包括价值、制度和行为叁个维度:行政发展的价值维度是公共利益;行政发展的制度维度包括官僚制和制度结构两个方面,官僚制是行政发展的组织基础,制度结构表现为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的宏观制度结构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微观制度结构,行政发展是一个双重制度均衡过程;行政发展的行为维度主要是指官僚行为的改善,以符合政府的公共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社会也进入转型期。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进行了六次较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发展取得了显着进步。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制度弊端,政府行政管理能力亟待提高。在社会转型期,行政改革与行政发展仍然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新公共管理成为西方行政改革与行政发展的主流范式,其基本逻辑是将私营部门管理的理念、技术和方法应用到公共部门管理中来,改革传统的官僚体制。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遇到了实践困境,学界和实践领域开始对其进行反思和修正。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等公共价值问题成为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关注的重要议题,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价值管理等理论引起了广泛重视。在实践领域,治理、整体性治理成为当代行政发展的主要趋势。针对我国行政发展存在的问题,顺应当代行政发展的趋势,立足我国行政发展的实际和借鉴西方行政发展的经验,本文提出了构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行政发展模式的基本思路。具体来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公共行政本土化是我国行政发展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行政发展的政治原则;重塑公共利益价值是我国行政发展的价值基础;调整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完善行政发展的宏观结构;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化治理机制是行政发展的制度形态;加强社会文化和行政文化建设,为行政发展提供精神资源;鼓励政府创新是行政发展的推进策略。

管斌[4]2007年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文中认为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的产物,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目的具有公共政策性、其功能具有财产供给性、其手段具有市场性、其主体结构具有特定性、其意思表示具有政府主导性、其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其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已呈现出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有储备品销售、政府投资、政府间资源权交易、政府采购、特许权经营、公开市场操作、彩票发行、国债发行、政府收费、发放教育凭证、土地储备、政府基金、有奖发票、“债转股”、政府担保等等。上述形式多样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可依据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如以财政资金流向为标准,可分为收入型和支出型;以客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价值型和非价值型;以经济法亚部门法属性为标准,可分为市场规制型、宏观调控型、社会保障型等;以主体层次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型和地方型;以行为实施机制为标准,可分为竞争型和合作型。当然,上述分类都具有相对性,其中不乏交叉、模糊地带,如政府采购既可以属于市场规制型,也可以属于宏观调控型;政府基金既可以属于中央型,也可以属于地方型;国债行为既可以属于收入型,也可以属于支出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是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是经济民主理念的重要表现,是政府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换言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引入,通过许可制度,以及更为市场化的管制进路,来维持或模仿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成为克服不完全竞争、非均衡市场、市场缺位以及不希望的市场结果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手段,使得传统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单方性、暴力性与专横性特点相对弱化,使行政主体和政府行为变得富有人性,促使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政府行为,提升和强化了政府能力,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含有大量私法行为因素的公法行为,在政府治道变革已成为世界性潮流的背景下,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宽,已普遍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主要领域。因而,它涉及到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我国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充分显示了,后发国家在民族独立和民主建设的初始阶段试图将发展和维护权力垄断与框架的多样性结合起来的景象,在限制公民权利和扩张政府权力的基础上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威权主义国家的突出表征。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运行实践与制度保障之间的冲突,以及威权主义国家所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只能由威权主义国家通过向宪政民主国家的体制转换来解决。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不是经济增长快慢的挑战,而是经济宪政制度供给的挑战。我们应秉持“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而不是“经济爱国主义”。宪政改革的方向是将国家引入到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轨道。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扮演从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有效互动的联结点角色的地方政府,却日渐暴露出为社会发展提供公共物品时面临责权不一的制度掣肘。我们必须重视地方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多中心治道”,重视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这既是经济法保障科学发展观实现的价值体现,也能使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主体类型化研究更加周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提出,既强化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点,论证了经济法的“模糊性”特点,也强调了在经济关系复杂化和动态化背景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为了协调该行为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制度移植与制度适应等诸多冲突,需要以经济法为中心,就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适用范围、主体、审查、合同、标准化、价格、竞争、税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诸多制度要素作出立法设计。法学的理论建构和言说方式,不是“天马行空般的”和“非场景化的”。深入研究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对以下几组关系进行比较系统的回顾和总结:(1)市场和政府;(2)权利与权力;(3)传统与现代。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学范畴的建构离不开对市场和政府、私法和公法、传统与现代等相互关系的有机考察。经济法主要应作为学科而不是法律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由“小经济法”向“大经济法”的转变有着必然性。

闫鹏[5]2006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县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自上而下的总体特点来看,改革既需要正确的改革思路来引导,同时也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具备强大的行政执行力,以保证正确的改革思路得以贯彻、改革目标得以实现。从我国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趋势来看,乡级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地位正受到诸多因素的削弱,市管县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我国县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地位趋于强化;从我国当前社会矛盾来看,城乡二元结构迟迟得不到改观、“叁农问题”日益突出,迫切要求加强我国县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力问题研究,并提出具体措施加以改进。增强我国县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力不但有利于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在基层的落实,有利于改革成果的巩固,而且对于解决“叁农问题”、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意义重大。 相对于中央政府以决策职能为主,地方政府特别是地方基层政府的执行职能则更为突出。然而这里所讲的执行不同于下级对上级命令的消极被动地执行,而足一种积极主动地执行,主要指政府在履行自己的公共职责过程中,即为了实现诸多行政目标、完成各种行政任务而进行的积极主动地活动。从政府作为一种组织的角度出发,政府行政执行本质上就是一种组织行为,相应地政府行政执行力本质上是一种组织行为能力。 从组织行为能力角度看,政府在实现行政目标、完成行政任务过程中根据不同需要,理应具备多种行为能力,对于这些行为能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这些能力实际上可看作是由需完成目标和任务所提出的素质和能力要求。由此意义出发,围绕着政府职能履行的需要,本文将政府行政执行力从构成上基本概括为公共服务能力、经济管理能力、社会文化建设能力,其中每种能力还可继续划分为更加具体的素质能力要求。而这些能力的具备又涉及到实现目标和任务所需拥有的充分资源条件,其中行政权力资源及其衍生资源是政府行政执行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且一定程度上政府面临的行政环境也可看作是特殊的行政资源,由此本文将行政权力资源及其衍生资源以及行政环境等共同看作是政府行政执行力的实力基础。政府在实现行政目标、完成行政任务的过程中,除了具备必要的资源实力基础外,不但需要对行政目标、行政任务的正确解读、还需要充分发挥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创造精神,行政人员理应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伦理自觉,此种意义的行政执行具有较强的使命感与高度的责任感,本文鉴于政府行政伦理规范在政府行政执行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可或缺的方向指导和精神动力作用,将其视为政府行政意志力,也即政府行政执行力中的精神动力所在。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可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力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县人民政府以其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为基础,在实现一系列行政目标、

唐丽萍[6]2007年在《我国地方政府竞争中的地方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分权化、市场化改革后,追求辖区经济发展与繁荣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行为目标,但由于发展经济的资源要素是稀缺的并可流动的,地方政府间围绕辖区经济发展而展开的竞争就难以避免。与此同时,在分权化、市场化的体制转轨背景下,我国的地方治理也提上日程: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地方自主管理权,开始立足地方、打造以地方为基础的行为模式;各种市场化的自主性力量逐步渗入社会层面,地方治理的多元主体力量逐步形成。我国地方政府竞争和地方治理的形成有着共同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基础。本文旨在探讨这样的问题:地方政府在竞争压力下会采取怎样的竞争行为和竞争策略,这种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对地方治理会有何种影响,有助于改善地方的治理吗?本文采用制度分析方法,来研究分析我国地方政府竞争中的地方治理发展问题,主要是研究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治理发展带来的影响。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地方政府根据制度环境给予它的行为空间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这种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从而对我国地方治理发展带来正面的或负面的双重效应。我国地方政府的积极竞争行为集中体现在地方政府竞争中的制度创新上。在竞争的压力之下,地方政府起着“政治企业家”的作用,进行了诸如产权制度变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改革等制度创新行为。这些制度创新行为加快和促进了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推动了地方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叁者间的合作,提升和改进了地方政府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促进了地方公民参与的发展。这些都是地方政府竞争的有效性在我国地方治理发展中的体现。但我国当前制度安排中的缺陷和不当如行政性分权的非制度性和非稳定性,政绩考核制度追求经济绩效的片面性以及竞争约束机制的缺失等推动和助长了我国地方政府的诸如重复建设、地方保护主义、恶性竞争等消极竞争行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竞争失效。地方政府竞争失效行为对我国地方治理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一是导致地方政府无法较好地履行自身的治理职能,二是加剧地方治理主体结构失衡,叁是对地方治理的基础条件——市场体系发育的侵损;这叁方面的负面效应正是地方治理失效的表现。地方政府竞争对我国地方治理的作用既有推动发展的一面,又有阻碍发展的一面。而消除地方政府间竞争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也会导致制度僵化。因而我们需要的不是如何消除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而是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秩序以推动我国地方治理的发展。从我国地方政府竞争失效形成的制度原因来寻求构建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途径是更为有效的途径,如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化分权关系,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强化约束机制等。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构建过程实际上是调整与重塑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市场、社会、民众关系的过程,因而能够促进我国地方治理的发展,这尤其体现为地方政府竞争秩序构建中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地方治理发展的促进作用上面。

周功满[7]2017年在《基于权力结构转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转型期的中国,地方政府在治理变革中推动了大量的政府治理创新。这种转型中的尝试,使得权力结构从稳定的静态向发展的动态转变。学者们一直都在反思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实现地方政府的治理变革目标,并有许多的研究尝试从权力结构角度来分析地方政府治理变革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对此,学界普遍认为:任何形式的地方政府创新,都必然带来对既有权力结构的破除。但已有研究尚未系统解释权力结构的转型与地方政府的治理变革两者间的内在联系,也因此留给了我们“两者间究竟是何关系、两者相互间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引导两者间的关系发展”这样的研究命题。在这样的理论与现实需求之下,本项研究以权力结构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现状来揭示地方政府治理变革过程中权力结构转型发生的必然性;并就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作系统分析,进而运用案例研究方法,重点分析集权化权力结构模式下形成的“地方政府创新”路径、“省管县改革”路径、“开发区”路径叁大典型地方治理变革路径中,以及“管委会-公司”模式、“项目制”模式和“土地-金融-财政”模式叁大典型地方政府治理变革模式中所呈现出的权力结构转型的规律。在上述个案研究过程中全面分析权力结构转型与地方政府治理变革间的各种关系,并进而在宏观上探讨集权化权力结构向法治化权力结构转型的各个问题。研究形成了以下观点:1、权力结构的主体要素与行为要素,是影响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两个关键要素。因此,权力结构的转型首先必须是主体向多元与平等转型。地方政府实现治理变革目标的重要前提,即对集权权力结构下所形成的控制关系、博弈关系和共谋关系的破除。主体与行为要素转变的过程,唯有借助权力结构的转型方具有可能。2、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选择了渐进式改革路径,但该路径无法解决地方政府职权配置中的非法治化所带来的公共治理困境。以治理为导向的地方政府改革受到了集权化权力结构的严重制约而造成了权力边界不清、权力层级冲突严重、权力影响市场发展等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权力结构转型入手。3、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转型实践,既实现了对现在权力结构的突破,又陷入到了新的权力结构陷阱中。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叁种路径和叁种模式均是对当下权力结构的挑战,也均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对当下权力结构的突破。但均属于治标不治本。4、保障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效果,首先必须获得主体要素的突破,即转变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权力主体制度设计,由人治化权力决策和运行机制转向法治化的权力决策和运行机制;其次须转变权力主体的行动策略,由控制、博弈、共谋行为方式转向依据法律而建构的平等对话行为方式。

邹焕聪[8]2011年在《公私协力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围绕公私协力对传统行政法的挑战与担保行政法的能动回应这条主线,分别对公私协力范畴、公私协力基石、公私协力主体、公私协力行为、公私协力担保进行开创性研究。公私协力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回答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公私协力;第二,为何要进行公私协力;第叁,公私协力法有何主要内容;第四,如何从法治上规范公私协力。本文共分五章,共约37万字。作为两大法系国家共同探讨的新兴话题,公私协力需要在吸收民营化、治理理念基础上而型塑特定的内涵并具有四大法律特征。公私协力与民营化、公私协力与行政私法、公私协力与协力行政叁者之间虽然具有共同之处,但是在主体地位、行为模式、责任风险、法律救济等方面均存在着重大的差异。通过考察各国有关公私协力基本模式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公私协力基本模式可划分为民营化型公私协力、公营化型公私协力与治理型公私协力、型式化公私协力与未型式化公私协力、契约型公私协力与非契约型公私协力、组织型公私协力与非组织型公私协力等四大基本模式。通过有关公私协力适用范围的国外考察,总结出公私协力适用范围具有四个共性规律,即公私协力的适用范围与该国宪法法律的依据息息相关、与该国政策选择度一脉相连、与该国公共行政的划分和公共任务的等级紧密相关以及具有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扩展的趋势,并且公私协力完全适用于给付行政等领域,而部分适用于秩序行政领域。公私协力之所以能在当今蓬勃兴起,不仅是因为全球化推动公私对立走向公私合作的缘故,是缘于席卷各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促使的因素,而且还由于经济社会转型的促进使然。从主体、行为、责任、救济等多个角度看,合作治理、风险社会、公共物品、公共选择与委托-代理理论分别为公私协力提供了公共管理理论基础、社会学基础与经济学基础。公私协力并非法外活动,具有法理基础、宪法学基础和行政法学基础。尽管担保国家理论与合作国家理论在内涵广度、公私部门角色、与法的关系等方面不尽一致,但是精神理念和基本内容基本一致,它们分别从主体、行为、责任等方面为公私协力奠定了法理学基础。由于公私协力不仅与国家保留理论兼容,与国家社会二元论契合,而且它符合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具有民主正当性和基本人权基础,因此公私协力具有坚实的宪法学基础。行政法合作精神和理念为公私协力的开展打下了理念基础,法律保留原则为公私协力的开展提供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据,行政组织多元化理论、新的调整方式等理论则为公私协力的开展提供了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理论支撑,所以公私协力具有扎实的行政法学基础。公私协力主体系指参与公私合作关系的公、私部门主体以及因合作产生的派生主体,具有主体构成的多样性、主体角色的复合性、主体目标的合作性、组织法治的突破性四大特征。公私协力主体可以划分为原生型主体与次生型主体两大类,前者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法消费者,后者涵盖公权力受托人、特许经营者、政府业务承包人、社会合作管制主体以及公私合作公司。以公权力委托为例,围绕公共部门与履行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履行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与广大公众之间关系以及公共部门与广大公众的关系,探讨各主体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地位。由于次生型公私协力主体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却实现公法任务,所以它具有与一般私人组织所不同的基本权利能力,而其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应为"公共任务说"。公私协力主体的兴起不仅对行政组织法的调整界限和调整重心、对行政主体理论、对行政组织法目的与手段构成巨大的挑战,而且也促进新行政组织法的产生,即扩展行政组织法调整范围,根据不同种类进行不同密度的调整;坚持以"公共任务承担体"为理论重心,实现以行政过程为导向的研究路径;围绕组织目标和手段,重构囊括公私协力主体的行政组织法。为了实现公共任务,公私部门大量使用公私协力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主体的平等性、目的的公益性、方式的多样性和实质的合作性四大法律特性。公共部门在公私协力中具有在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契约之间做出选择的自由、在公法形式或是私法形式抑或是行政私法方式之间做出选择的自由以及在型式化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行政行为之间做出选择的自由等叁大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但是这种选择自由必须遵守以下叁个条件,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甚至容许、行政裁量的合目的限制、行政任务领域的范围限制。作为与公私协力行为存在交叉地带的行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具有空间的裁量性、阶段的过渡性、权力的弱化性、现实的实用性、内容的非法定性。公私协力行为具有特殊的类型构造,其中民营化型公私协力行为、公营化型公私协力行为以及治理型公私协力行为是重点阐述的内容。公私协力行为不仅对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为法律性质等方面都构成了严重的挑战,而且围绕行政法的回应,对行政合作法具有重要的建构功能。作为担保国家理论的体现,国家责任理论对公私协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蕴。不仅公、私部门在公私协力中要进行责任分配,而且国家责任要类型化为履行责任、担保责任及承接责任等责任阶层,而国家在公私协力中虽然不承担履行责任,但是却要承担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立法,担保行政法规范具有框架立法表现突出、公法私法区分的相对化、阶段性管制、公法担保义务的展现等基本特征,对公私协力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即在规范性质上,公法与私法功能互补;在规范框架上,"私行政法"比重提升;在规范形式上,"软法"、"硬法"兼施。作为具体化的国家担保责任,担保行政在规制公私协力中表现为:从主体上看,要对大多数公私协力的规制实现由公共部门一方监管向相对独立的第叁方专业规制机构发展;从措施上看,要构建一个以"合作规制"为核心、以多种高权管制为保障的规制体系;从程序上看,要体现私法化、柔性化与合作化的趋势。基于救济担保理念,重构公私协力的诉讼救济机制的方案是:按照叁面法律关系的理论,实现对公私协力的全方位救济;依据行为法制化程度的不同,实现非型式化公私协力的救济担保;根据公私协力行为性质的不同,整合公法私法救济途径;结合公私协力实际模式的不同,融合新型行政诉讼具体种类。公私协力中的国家赔偿有其特殊性,不仅在理念上要落实担保责任理论,在归责原则上实现向公共权力归责原则转变,而且在责任方式进行了公私责任分配,在赔偿权行使上也需处理好两个关系。

胡良才[9]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孙红军[10]2016年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叁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叁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叁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论行政改革中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创新[D]. 陈照东. 苏州大学. 2004

[2]. 非政府组织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研究[D]. 马全中. 南京大学. 2014

[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发展研究[D]. 朱明仕.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4].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 管斌. 湖南大学. 2007

[5].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县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力研究[D]. 闫鹏. 华东师范大学. 2006

[6]. 我国地方政府竞争中的地方治理研究[D]. 唐丽萍. 复旦大学. 2007

[7]. 基于权力结构转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研究[D]. 周功满. 浙江大学. 2017

[8]. 公私协力法律问题研究[D]. 邹焕聪. 南京大学. 2011

[9].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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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改革中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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