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公司治理之探讨

台湾地区公司治理之探讨

苏毅[1]2016年在《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着名社会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必须在维持法律传统与吸纳新法之间保持平衡。公司这种组织作为舶来品,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企业法人。自上世纪初移植大陆地区之后,无论在旧中国还是新中国,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不仅首度引进西方现代公司制度,而且将公司形态分为四种,即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1914年,国民政府《公司条例》将公司进一步优化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态,似已逐渐确立现代公司的类型,为以后《公司法》修正并确定公司种类奠定了基础。在此期间,其它相关公司法律制度陆续施行,有效地促进了证券交易、公司债券发行等商事行为的产生与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过程,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石。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高速腾飞,上市公司治理概念在上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中兴起,在90年代初上市公司治理概念传入我国大陆地区。时值大陆地区经济进入高速腾飞之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就成为大陆地区法学界21世纪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公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更作为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先导。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公司治理更加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迄今为止,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渐次地上升为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复杂课题,所以寻找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必将成为所有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必然无法置身其外。是故,在两岸公司法律制度发展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之相关制度即有讨论之必要。学界普遍认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是切不可忽视对其赖以为生的环境因素的比较考察。海峡两岸具有同根同源的文化传统,且都属大陆法系(严格地讲,应该说大陆地区较为接近),因此在讨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上,理论上具有可比较性,并可择机对可借鉴之法律制度进行移植,为我所用。本文将系统比较研究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结构模式、法律规则、实务问题以及治理概况之间存在的差异,借此在比较中找出更加符合大陆地区未来发展趋向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则,为大陆地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加码。具体而言,建立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法律制度,能够保证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也是大陆地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关键。但从现状来看,与发达国家、地区经济组织建设相比,大陆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亟须探索出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其法律制度,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本文就志在探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什么要用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规制”这一基本问题,并进而解答“大陆地区如何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教训,在上市公司自治之外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进入经济发展转型期后,大陆地区上市公司如何稳步发展”的现实性问题。笔者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对问题的讨论:第一部分探讨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相关的概念,因为现代之公司治理概念相较之于以往已有较大之改进,讨论公司治理之内涵,可借以了解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公司的治理现况与趋势,而其基本内涵已经能够准确地指出公司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所在,所以能够回答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问题;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的线索,追溯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进,展现两岸“分而治之”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同路径;第叁部分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的现行法律制度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不同层面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寻求其中之差异与趋同,显示两岸“异曲同工”,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与时俱进,不同程度地为方便市场主体对于自身的改进,促进上市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做出了贡献;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则是对前文的总结,给出了比较与分析后的结论。具体第四部分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两岸“殊途同归”,上市公司的治理也不例外,而台湾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模式与理念、制度建设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值得大陆地区借鉴;第五部分则对以上议题进行了融合,深感大陆地区正在“走向法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更是如此,本文从原则与规则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大陆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坚持和谐发展以及分权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核心思想,兼顾资本民主与经济民主;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运行系统,发展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率。最后的余论是根据对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发展史的研究和把握,展望大陆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也从宏观层面阐述了本文的比较研究结论。

陈素蓉[2]2014年在《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之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企业的「公司治理」议题,是近年来一直被聚焦关注的重要课题,回顾全球国际之间陆续传出了许多企业组织,可能因为公司治理机制不善、董事会职能不彰及高阶经营管理人员败德行为等等现象,导致该企业组织因产生舞弊而面临经营管理或营运危机问题。过去十数年间,台湾地区也发生了许多企业组织舞弊案例,其归根究底都是因为高阶经营管理人员的败德行为导致,充分显露企业「公司治理」的成果良窳,是系于公司内部人之身,尤其是隶属于高阶经营管理层的经理人。企业组织营运一旦发生任何经营管理或营运危机问题,若无法完善应对处理,社会投资大众的血汗钱即可能在瞬间成为泡影,同时也将影响社会投资大众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度。因此本研究采取美国舞弊稽核师协会的案例作为分析架构,探讨高阶经营管理人员之败德行为,并藉由台湾地区上市(柜)公司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例,进行个案研究分析。本论文的研究方法是为探索性个案研究法,研究的进行,首在文献回顾、整理及分析,再则样本个案的数据搜集、整理与分析、并据以提出研究命题,主要的研究命题包括:(1)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的显着特征是什么?(2)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的关键动因是什么?(3)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的主要模式是什么?(4)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的财务报表舞弊操纵手段有那些?(5)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与公司治理关系?本论文研究,以十七家台湾地区上市(柜)公司财务报表舞弊个案,为主要研究标的,探讨企业高阶管人员败德行,并就财务报表舞弊、财务报表不实表达舞弊、财务报表不实表达舞弊涉及之年数、败德行为与公司治理、财务报表信息之营业收入净额、每股盈余、现金流量、营业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融资活动现金流量及每股现金流量等研究面向,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十七家样本个案及文献信息,藉以探讨分析企业高阶经营管理人员败德行为,获得研究结论,并就产业发展观点、政府发展观点及学研界发展观点等各方面提出个别建议。本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如下:1.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的显着特征、主要模式及操纵手段:(1)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以财务报表舞弊为主,其次为挪用资产;(2)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报表舞弊,采取以营业循环假之半套作假及融资循作假之假发行ECB为最多;(3)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报表不实表达舞弊,以资产评价不当之操纵估计数及揭露不当最为显着,虚假收入之销货凭证造假为其次显着,再其次显着则是虚假收入之循环交易;(4)样本个案企业财务报表不实表达舞弊涉及年数以1-2年较多。2.企业高阶管理人员的败德行为,进行财务报表舞弊为主要模式及手段,而企业财务质量受影响是其必然结果,从财务报表影响情形分析归纳显着特征为:(1)样本个案企业的营运资金主要依赖融资活动现金流量,而非来自营业活动现金流量;(2)样本个案企业之营业活动现金流量皆非如同正常企业模式持续上扬成长,且营业活动现金流量呈现负数年度在3年(含)以上的计有十二家个案企业;(3)样本个案企业之每股现金流量无法支应同期每股盈余应行之分配。3.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的明显关联的特征,包含有:(1)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是关键动因、(2)主导或参与股票内线交易、(3)创新财务报表舞弊模式、(4)专业团队配套舞弊进行、(5)公司治理机制不规范。本论文的研究的创新贡献主要由下列各点显现:1.藉由本论文研究的结论来唤起社会各界,尤其是产业人士对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及其采取舞弊手段模式的认知,在其了解企业高阶管理人员的败德行径后,思考如何有效建立企业舞弊的侦测及防治机制,即是跨出成功杜绝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与舞弊的第一步。2.本论文借镜台湾产业个案经验,从中汲取经验菁华,所探讨样本个案信息及实务经验观点分享建议,提供因应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及其舞弊的方向与作法,并关注企业(产业)所面临败德舞弊手段创新模式的问题,提供未来建立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与舞弊防治机制,并透过计划、进行、查核、行动(Plan, Do, Check, Action)等模式循环执行,持续不断的改善及提升企业防治高阶管理人员败德及舞弊行为之管理控制绩效。3.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探讨之研究并未多见,尤其本论文从实务个案接口导入研究,并就财务报表信息包括:营业收入净额、每股盈余、现金流量、营业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融资活动现金流量及每股现金流量等、公司治理机制及创新舞弊手法等研究面向探讨,在学术研究领域辅以实务经验及从业观点,充实本论文研究并迎合趋势潮流,连结学术理论基础与实务积累,企图填补学术与实务不脱节。

宋志鸿[3]2005年在《以激励机制强化公司治理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恩隆公司事件之发生,引起各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之深入探讨。对于法律、内部控制、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法人投资者…等各防堵项目提出分析及研究。本论文亦因此问题引起研究动机,亦欲能防止或减少类似美国恩隆公司事件之发生。 在防堵方面,或许可增加建立「外部稽核制度」,不但厘清会计师之查核责任,亦加强舞弊作假之吓阻及防范,在诱导方面,应以恰当的激励机制,引导经营者做决策时,不只着重短期策略,对中、长期之未来利基亦应考虑入经营决策中。现在各公司皆以公司之每股盈余做为奖金、升迁、调薪、分红或认股权之绩效评估中心,以至经营者专注当期公司的每股盈余,在执行决策时,偏向于当期或短期有利的策略,常造成危害中、长期或永续经营的影响,甚至扭曲或造假会计报表。本论文认为应重新建立照顾到短、中、长期经营的绩效制度,并与短、中、长期之激励机制相连结,进而强化公司治理之功能。 本论文强调应以中、长期激励机制,诱导经营者在下决策及经营公司时,考虑到中、长期之发展及公司之永续经营的长久方向。从实证检视的结果发现,员工分红率与EPS、ROA、ROE、ROEI等四个公司财务绩效变量皆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倒U字型关系,表示员工分红制度短期对于公司绩效有正面的效果,但对公司长期的经营,却可能出现不利的效果。另实证加入退休金准备、其它非财务性报酬等等变量后,发现对员工福利的规划愈健全,的确有助于公司长久发展,可藉此弥补短期分红制度的不足。 至于中、长期激励机制如何与绩效评估连结,例如经营者执行研发之专利商品化之获利,即使经营者离职,仍提存0.1%之销售额支付奖金报酬,让经营者在职时,仍有动力投入研发、申请专利,为未来的经营获利投入心血及努力,故绩效评估项目除公司每股盈余外,应加入研发支出、专利申请数,

邵庄周[4]2017年在《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先导。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公司治理更加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迄今为止,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渐次地上升为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复杂课题,所以寻找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必将成为所有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必然无法置身其外。是故,对于两岸公司法制下,上市公司治理之相关制度即有讨论之必要。学界普遍认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是切不可忽视对其赖以为生的环境因素的比较考察。海峡两岸具有同根同源的文化传统,且都属大陆法系,因此在讨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上,理论上具有可比较性,并可择机对可借鉴之法律制度进行移植,为我所用。本文将系统比较研究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结构模式、法律规则、实务问题以及治理概况之间存在的差异,借此在比较中找出更加符合中国大陆未来发展趋向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则,为中国大陆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加码。具体而言,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法律制度,能够保证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也是中国大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关键。但从现状来看,与发达国家、地区经济组织建设相比,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亟须探索出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其法律制度,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本文就志在探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什么要用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规制”这一基本问题,并进而解答“中国大陆如何在公司自治之外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怎样方便在进入经济发展转型期后的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稳步发展”的现实性问题。笔者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对问题的讨论: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发展模式进行分别叙述,然后得出比较结论,以了解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之渊源。第二部分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的发展现状进行比较,从宏观以及微观层面来挖掘两者的异同,从而发现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叁部分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比较,找到病源,方便市场主体对于自身的改进,促进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第四部分基于前述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缺陷的比较研究,得出二者差异之综合结论,以及台湾地区较中国大陆的优势所在,从而过渡到对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思考;第五部分针对以上议题重心经各方意见之融合后,从原则与规则两个层面上提出一些对修改完善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并根据对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发展史的研究和把握,展望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未来新发展,提出本文之结论。

陈维彰[5]2003年在《台湾地区公司治理之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经济时代,公司治理成为目前相当受到瞩目的议题,强化公司治理机制以提(日升)国际竞争力,成为各国大力推广的良方。 本研究的目的在一、探讨世界各国治理模式对台湾公司治理未来发展的启示。二、探讨公司治理所面临的问题、改变的轨迹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叁、对独立董事制度及「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予以探讨。 经本文探讨后,所获致之结论如下:一、台湾目前的发展是较偏向英美式的结构特色来规划。二、台湾的公司治理,仍存在许多缺失,有待持续推动改革。叁、独立董事制度为世界潮流,我们应及早规划、因应。

陈威伊[6]2015年在《股权结构对公司流动性与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核心代理问题的角度,分析了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特性与公司流动性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内部人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等监督机制的效果。实证结果发现:(1)管理者持股与公司的流动性呈正相关关系,支持利益收敛假说;而最终控制者(家族)持股比例越高则会导致公司的流动性下降。(2)管理者持股比例和家族持股比例与公司流动性存在非线性关系,经理人持股比率在25%以下,持股比例与公司的流动性呈正相关,但经理人持股比例大于25%时,持股比例与公司的流动性则呈负向关系。(3)股东与经理人间的权益代理问题与家族股东与少数股东间的核心代理问题相比,前者对公司的流动性负面影响幅度较大,即核心代理的成本更小。同时,本文分析了台湾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特性与盈余管理的关联性,探讨了机构投资者及外部董事等监督机制的效果。实证结果发现:(1)管理者持股与盈余管理呈负相关,支持利益收敛假说。(2)控制权与现金流量请求权偏离程度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大,表明核心代理问题会促使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增加。(3)管理者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存在非线性关系,管理者持股比例在5%以下与盈余管理呈负向关系,管理者持股比例介于5%-25%与盈余管理呈正向关系。(4)控制权与现金流量请求权偏离程度,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仅出现在有调升盈余动机的样本中,表明权益代理问题或核心代理问题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在公司面临亏损或避免盈余为负时会较明显,即管理者或控股股东,会为了达到盈余门坎使盈余平滑化,而促使其有强烈动机进行盈余管理。(5)盈余管理会随着董监事股权质押及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而变得更加明显,表明盈余管理能借助由董监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以及提高外部董事比例而获得改善。

林国华[7]2011年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各国公司运行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各国的公司法也大多对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加以肯认,并具体规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变革和完善,及提高公司治理之效率,有着积极和重要的意义。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劳动力产权是生产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和物质资本要素一样共同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传统的公司股东所有理念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分立制衡机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权力的分配行使问题,且存在重重弊端,而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权力的确立及其行使,具有优化公司权力运行机制的功能。同时,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对员工劳动权保护的最高层次。各国的公司治理体制大致可分为叁种,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代表的单层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和以英、美为代表的单层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在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员工主要是通过职工监事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的监督,但也不排除员工通过职工董事的形式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因过于追求民主和公平,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公司偏离利润导向,影响公司对运行效率的关注和追求。单层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理论上员工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的形式参与公司的治理,但实践中比较少见。员工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通过股权的行使,参与公司的治理。这种员工治理方式对于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决策机制,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使得劳动力资本所有者,能够与作为实物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分享公司盈利,提升了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有利于形成员工与股东之间的平等互利和合作关系。单层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员工主要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的治理。其中,日本主要是通过员工担任外部监事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但也不排除员工担任公司董事。单层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甚至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出现对单层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借鉴的发展趋势,即参照单层一元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欧盟各国由于国情和立法传统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要对其进行协调或统一,甚为困难。为解决此问题,欧盟采取了一种开放和弹性的态度,其相关的政策和指令允许各国自行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和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甚至一些欧盟成员国,如意大利的公司立法,也允许公司自行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及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不过,对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存在一些共通性的规定,从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公司治理结构融合的趋势。我国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着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立法传统,但立法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一方面应坚持我国的立法传统;另一方面,应在比较和借鉴各国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把握公司治理结构融合、趋同的国际发展趋势,形成我国多层次的、立体的,并具有一定灵活性和弹性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并且,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应改善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

王雪琴[8]2010年在《慈善法人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从法人的角度研究慈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理应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并符合法人的基本制度要求,故本文在对我国既存的各类慈善法人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的法律属性,在确定其应为私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前提下,按照法人制度之规范,对慈善法人的设立、财产、责任、治理以及变更、消灭等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诸多独到的观点和意见。同时,慈善法人相关制度的规范也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民事法人制度,因此,借慈善法人之研究,本文亦探讨了如何修正传统法人制度仅以营利性公司法人为蓝本构建之弊端。第一章研究慈善法人之法律属性。本章试图通过对慈善法人的概念定位、历史发展轨迹、中外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事法人制度本身的发展进程等诸多方面研究慈善法人的法律属性。研究目的在于,从法人的视角看慈善组织在当今世界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为其后具体法律模式的选择和构筑搭建理论基础。本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慈善组织属于第叁部门。鉴于慈善组织产生之初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所以本文首先援引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中对慈善组织的基本定位,即慈善法人属于第叁部门,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的特征。该特征决定了慈善组织与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营利性企业在法律性质及制度构建上应有所区别;这一特征还决定了慈善组织与其他非慈善性的第叁部门,如政治团体、互益组织也存在差异性。这为后文进一步分析慈善法人的法律属性和构建其具体制度埋下了理论的种子。此外,本节还比较了慈善法人与其他慈善主体,包括非法人慈善组织、直接行善的人以及慈善信托之间的区别,意在更为准确的限定本文所研究的对象。第二,慈善法人属于公法人抑或私法人?本节主要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慈善法人公、私法属性之变化。首先分析了公、私法的区分在慈善法人之属性判断上的特殊意义,防止陷入到法人分类的法学争议中去。然后,从法人制度产生之前的政府慈善开始研究,到财团法人与慈善的结合、私法人与慈善的渐近,最后重点研究当前世界上各国的慈善法人属性。经过历史的变迁,现在国外慈善法人的私法人属性毋庸置疑,但我国的慈善法人却仍然表现出强烈的公法人倾向,这主要体现在:其一,我国慈善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法;其二,法人之设立原则为行政许可主义;其叁,大部分慈善法人由政府直接创设;其四,许多慈善法的法定代表人为国家机关现职官员,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或公务员编制,享有行政级别,工资来源于政府预算。有些慈善法人和政府部门还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五,政府监管过多;其六,政府直接参与慈善法人的募捐活动,甚至索捐。此外还研究了慈善法人与社会法人的关系,分析了社会法人概念的谬误。第叁,慈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抑或社会团体法人?本节分别对基金会型慈善法人和社会团体型慈善法人进行研究,指出二者之实质均为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的基金会与普通法系的基金会的具体指向并不完全相同,但就法人而言,二者均为财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学者眼中,对基金会的讨论实际上就是在对财团法人进行讨论,基金会是财团法人的最主要形式。普通法系基金会与大陆法系的主要不同在于基金会并不都是法人,还包括信托基金。但单就法人型基金会而言,美国又分为公共慈善机构和私人基金会,这两类都与大陆法系财团法人具有等同的含义。社会团体型慈善法人也是财团法人,理由如下:其一,财产来自于捐赠;其二,同样是以慈善(公益)为目的,而不是以社团利益为目的;其叁,虽有会员,但“会员”不是社团法人的独有物,财团法人也可以有会员;其四,从法人解散时财产处理方式上看,其也应为财团法人。此外,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批评行政法创设的“社会团体法人”概念不准确、内容庞杂、体系混乱,认为应在民法体系中研究慈善法人。主张应由承担民事主体制度之渊源的法人制度来创建慈善法人的种属概念,而非由行政法来创设私法人;主张重新规划民法的法人体系,建议取消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之划分,吸收“捐助法人”之概念,将财产原所有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按是彻底分离(如捐助),还是变相分立(如投资)作为法人分类的标准;最后认为,可以将“捐助法人”作为慈善法人在民法典中的上位概念,以明定慈善法人的民法属性。第四,慈善法人的公益性与营利活动。首先探讨了慈善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别。非营利法人并非都是慈善法人,其中的互益法人就与慈善法人在法律性质、法人目的、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治理结构、行政监管、外部人监督,国家税收优惠、法律责任负担等多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性。慈善法人和公益法人也不能完全等同。可以说所有的慈善法人都是公益法人,但公益法人并不都是慈善法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但没有人会称政府是慈善组织。尽管如此,从活动的类别和领域上看,慈善与公益在现代社会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可以互换使用。其次本节重点分析了什么是慈善,即慈善的标准。指出慈善法人需有明确的慈善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活动、不允许利用慈善法人谋取其它利益,同时指出慈善法人要发展,应被允许从事有限的营利性活动。最后,本节对慈善法人可以从事的营利活动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并对我国关于慈善法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立法状况及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章研究慈善法人的成立。本章主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慈善法人的成立要件。按照法人区分要件、财产要件、组织机构要件以及我国慈善法人人格形成之特殊要件分别论述我国各项规定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与各国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提出民法制度对慈善法人的可适性和应然性。首先,本节对慈善法人的名称、住所要件进行研究。指出慈善法人的名称应予以规范,总结出叁条发展规律:1、慈善法人名称的选择原则:自由主义到有限自由主义;2、慈善法人名称的内容:从任意主义到范式主义;3、慈善法人名称的限制:特殊要求与普遍限制。对于住所,慈善法人除了要遵守法人制度的一般性规范以外,还需考虑网络型慈善的出现和慈善活动的广域性特点。其次,本节鉴于慈善法人的设立由行政立法,因此提出慈善法人的创设之财产要件方面诸多规定非常模糊性。在考察世界各国对慈善组织设立资金的要求后,本文认为慈善法人与营利性法人注册资金的意义完全不同,我国立法不应过高要求,否则会让民间慈善家们望而却步,不符合慈善发展需要。除此之外,本节主张将“捐助”、“捐赠”同“赠与”区分开来,一并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术语更为精确。最后,慈善法人的组织机构与营利法人一样可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但其意思机关与执行机关的统一、监督机关立法上有差异性、工作人员的选聘也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第二,本节探讨慈善法人的设立。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就我国慈善设立之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上慈善法人设立的特点是:设立原则的限制性;设立程序的复杂性;设立过程的不透明性。第二部分本节指出了变革的方向,即从设立许可主义到设立准则主义之转换;从双重管理体制到单一管理体制之转换;从法律的混杂适用到独立法律制度之转换。第叁章研究慈善法人的财产与责任。本章主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慈善法人的财产。从慈善法人财产的来源开始考证,总结出慈善法人财产的种类、要求和特征,并对目前经济学界提出的慈善法人的财产是公益产权或公共产权提出批驳。第二,慈善法人的责任。各国关于法人制度的相关立法,均承认法人的独立责任制,即法人以其自有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责任独立;法人责任与捐助人、捐赠人责任独立;法人责任与管理人员责任独立;慈善法人以创设资金和法人成立后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现代慈善法人的行为除了慈善行为以外,各国均允许营利行为,本文将之分为叁类:一是与慈善目的相关的营利行为;二是与慈善目的不相关但符合要求的营利行为;叁是与慈善目的不相关且超过限制的营利行为。第一类一般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就认定为是慈善法人的行为,由慈善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类虽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不影响慈善法人之民事责任的承担。第叁类一般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此外,鉴于慈善法人具有政府的公益性特征,在侵权法上建议参照国家赔偿法,给予一定的赔偿限额或者特别救济。第四章研究慈善法人的治理。本章主要研究叁个问题。第一,慈善法人治理之特殊性。其一,慈善法人治理的意义比营利法人治理负载了更多的人文、传统、精神方面的价值;其二,慈善法人治理之理论基础也不同于营利法人,后者以两权分立为理论基础,但前者所有权、经营权与受益权“叁权分离”使得治理的重点从“两权分离”中的股东利益与经营层利益的冲突之解决,转向解决理事会自身利益与慈善法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即慈善法人的实际控制者可能的谋利冲动与法人恒定的公益目的之间的冲突。其叁,慈善法人治理之权源的特殊性,传统治理权源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慈善法人失效,慈善法人理事会治理的权源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合同束”理论,政府治理的合理性在于“志愿失灵”理论,而其他外部人治理的权源是“责信”理论。此外,慈善法人在治理目标、治理环境、治理评测机制方面也具有特殊性。第二,慈善法人的内部治理。本节从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一是论述慈善法人的产权结构的设计、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的构成及各自功能的安排、法人分权与利益制衡机制的形成等;二是论述慈善法人在运营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控制还是协调、服从还是互动等,以及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对法人治理产生的影响。第叁,慈善法人的外部治理。主要从政府的监管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角度探讨。指出目前我国政府监管呈现出政府权力与能力的非对称性,建议未来之完善路径应为:从控制型监管走向培育服务型监管、从行政职能部门监管走到专业部门监管、从预防性监管走向追惩性监管。此外,利益相关者,包括捐助人、捐赠人、受益人也应当加强监督,但前提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独立评估机构的及时帮助。第五章研究慈善法人的变动。本章主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慈善法人的变更。在法人性质变更方面,文章指出,营利性法人可以变更为互益法人或慈善法人这类非营利性法人,互益法人也可以变更为慈善法人,但慈善法人一般不能变更为营利性法人或互益法人;在组织机构的变更上,文章指出一般禁止慈善法人与营利性法人合并,限制与互益法人合并;而分立时,慈善法人也只能分立为慈善法人,不能分立出营利性法人或互益法人。此外,为了尊重捐助人,赢得社会公信力,慈善法人的公益活动范围一般也禁止变更,除非有特殊情况。此外,由于慈善法人没有“股东”,所以其变更的权力机关也比较特殊,有的是由其内部人决定,有的是由公权力机关决定。第叁,慈善法人的消灭。首先分析了慈善法人消灭的事由有解散、撤销、破产,重点研究了慈善法人能否破产,破产后对组织和社会的影响等。其次研究了慈善法人的清算制度。最后研究了慈善法人消灭时法人财产的归属,由于慈善财产的公益性,其剩余财产一般有叁种归属方式:归属于发起人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人、直接用于章程所确定的目的事业或者归其他类似慈善法人、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应禁止慈善法人财产归属个人或营利团体,建议由国家决定将财产交给某个与原慈善法人性质、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慈善组织或直接用于慈善目的,但国家无权直接占有该财产并享有其财产权。

任奉龙[9]2016年在《海峡两岸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两岸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经过长期发展,两岸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都在社会转型期遇到各自发展的困境。由于两岸民办高校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也就导致了两岸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所面临的发展困境不尽相同,也正因如此,两岸民办高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内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当然,不管面临何种困境,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都是解决困境的重要途径。深入分析两岸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不仅有助于推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改革,更可以为公办高校提供借鉴和参考。正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序言,主要阐述文章的研究背景、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的探讨以及研究的步骤与方法。第二、叁章为背景介绍,从历史、政治等层面对海峡两岸民办高校发展背景与历程进行介绍。朔本求源,探寻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积淀,了解两岸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形成的背景因素。第四、五、六章为文章主体,分别从治理理念、结构和规则等方面对两岸大学内部治理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探究海峡两岸民办大学内部治理的特色。主要结论:两岸民办高校在社会转型期都遇到了各自的发展困境,但是由于台湾地区私立高校的探索比较早、发展比较成熟,所以无论是在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相关法律体系、完善董事会制度,还是建立内部监督机构等诸多方面,仍是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借鉴。

钟芳瑾[10]2014年在《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决策之利益冲突研究》文中认为自20世纪以来高管薪酬一直为人们所关注,2008年次贷风暴发生,各国经济纷纷陷入了空前的危机,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不景气影响下,许多公司获利大不如前,而公司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薪仍然坐领高薪,引发投资人对于薪酬是否与绩效连结,以及对高管薪酬之合理性的关注。对任何上市公司而言,协调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使之密切联系并趋于一致,是一项根本性的挑战①。处理这一挑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手段,是高管薪酬。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高阶管理人员的薪酬。董事薪酬制定是上市公司治理中重要项目之一,而董事薪酬主要目的是解决股东与董事之间代理问题的途径,但同时也是另一个代理问题的来源。上市公司董事薪酬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上市公司的高阶管理人员掌握了公司许多的重要资源,为了维持公平正义,保护小股东权益以及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在利益冲突的规范架构中更加落实公司治理的精神,确保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得以客观地做成决议。董事薪酬的经济本质,使得董事可能居于自利心态(Self-interested)的趋使,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整体利益之上,造成牺牲股东利益。然而,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决定为典型的利益冲突交易之一,为避免利益冲突,大陆地区《公司法》采股东会中心主义。实务上,多数上市公司皆以章程授权董事会决议董事之薪酬,实质上却转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远远偏离了原本法规之设计与立法之目的。如何缓解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均高现象—“自定薪酬”、“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及股东在董事会决定董事薪酬时,对于影响自身利益事项优先考虑小股东的权益回避利益冲突等问题,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董事薪酬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兹就各章研究重点摘要如下:文章第一部分,明确指出董事与股东间因代理关系导致代理成本。根据代理理论,若能将上市公司绩效和薪酬进行有效地连结,将使董事的诱因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上市公司要如何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达到公司利润最大化,合理的董事薪酬结构激励机制的设计成为公司监管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透过解决代理成本之董事薪酬安排的相关经济理论:最优契约理论、管理层权利理论、团体生产理论、排挤理论、来分析董事薪酬管制之正当性。从交易成本之观点,认为采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交易成本较低,董事会方为决定董事及高管薪酬之最适机关,有助于解释目前实务运作与法律规范间之落差。文章第二部分,主要针对董事薪酬决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构成那些问题及原因做探讨。董事薪酬决定过程中因董事的自利性和以权谋私的机会,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利益冲突交易,而造成董事薪酬表现出不公平性的增速过快因而与普通工人薪酬水平差距悬殊,薪酬增长与业绩不相关因董事自定薪酬、管理层权力、内部人控制因素的影响,及对过去服务支付不合理报酬的退职金,中长期股权激励工具的缺乏,薪酬谈判过程的不对等、董事交叉持股现象、董事会的人情关系文化的隐性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发生。而利益冲突造成的原因有:制度设计原因—薪酬顾问难以发挥作用,实务操作原因—薪酬决定过程的不公正,缺乏两造双方的对等议薪,法律规范原因—董事薪酬盈余分配的不合理等。因此分析了解造成董事利益冲突造成畸高薪酬的原因,可以在薪酬机制设计中去利益冲突化,使董事薪酬机制的设计更为合理。文章第叁部分,重新审视董事薪酬决策过程及结果所涉及利益冲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往对于董事薪酬多停留在法律本身以法制为主轴的研究,并未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忽略了董事亦为经济人会有自利性以权谋私的事实,限制了董事薪酬决策机制的合理性。此外,从利益冲突的经济分析,财产法适用于成本较低的交易,透过市场机制来决定价格;而补偿法则适用于交易成本较高的交易,由法院来取代市场机制交易决定客观公平的价格。所谓财产法则,是除非事前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法律禁止他人侵害其权利。因此,将财产法则适用在董监薪酬决定的规范上,则是指薪酬之决定必须事前经过无利益冲突之董事或股东的同意。依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董事薪酬之决定,需经股东会之事前同意,原则是采财产法则的规范方式。然而“需股东会事前同意”,从交易成本的观念分析,可预见被遵守的可能性非常低。由于法律规制未将交易成本纳入考虑,使得遵守法令的成本极高,市场自然会调整到一最适效率的状态。因此,我们在设计法规时,就应该采用交易成本愈低的规范,才能使财产权配置更有效率。文章第四部分,从世界各国次贷风暴后的金融监管措施来看,都采高标准的限制高管的薪酬,尤其是接受救助计划的机构甚至大规模的私人企业也在规制之列。然而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也是有志一同的作法。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以及加入风险意识和绩效挂钩,股权激励延期支付…等。从利益冲突防止的观点,均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以期建构更为合理的高管薪酬决策机制。文章第五部分,在目前上市公司董事因企业特有的股权结构与公司利益冲突产生畸高薪酬的问题,乃归因于制度的不建全造成公司治理的偏颇。针对目前高管薪酬的法律规制之不足或缺失提出建议。期望由建置合理的薪酬标准、科学化与薪资连结的绩效考核指标、加强董事薪酬信息的披露,建立股东咨询投票制度鼓励机构投资者、银行、股东参与公司的事务,将高管薪酬的决策过程由内部的监管转为外部监管,以达到内部及外部监管机制同时加强的目的、发挥薪酬吸引、留任、以及激励核心管理人才的作用,建构更为合理的高管薪酬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创造公司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苏毅. 湘潭大学. 2016

[2]. 企业高阶管理人员败德行为之探讨[D]. 陈素蓉. 南开大学. 2014

[3]. 以激励机制强化公司治理之研究[D]. 宋志鸿. 暨南大学. 2005

[4]. 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邵庄周. 湖南大学. 2017

[5]. 台湾地区公司治理之探讨[D]. 陈维彰. 暨南大学. 2003

[6]. 股权结构对公司流动性与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D]. 陈威伊. 暨南大学. 2015

[7]. 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之比较研究[D]. 林国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8]. 慈善法人研究[D]. 王雪琴. 武汉大学. 2010

[9]. 海峡两岸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比较研究[D]. 任奉龙.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10]. 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决策之利益冲突研究[D]. 钟芳瑾. 武汉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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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公司治理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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