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的民法调整

论信用的民法调整

巴劲松[1]2003年在《论信用的民法调整》文中指出信用是如何产生和演变的?信用为何对人们越来越重要?民法应该如何解读信用,并且运用其独特的视角调整信用?这些问题是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本文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方法,对信用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比较法分析,对信用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观察,从而力图揭示信用的本质以及民法调整信用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信用经历了从道德范畴向经济范畴的变迁,而我们所看重的和所要研究的信用是经济范畴的信用。信用起源于交易并且随着交易的发展而发展,信用产生的原因在于物流和货币流不在同一时点发生,卖方相信买方能够在未来履行义务,因此在买方未付款时就转让商品,卖方和买方之间不仅发生了买卖关系,还存在信用关系。卖方不仅给予买方以商品,还给予其信赖。信用关系的基本主体是授信人和受信人,授信人注重的是受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本文认为信用的民法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信赖与评价。信用的具有叁个民法特征,一是信用的人格性,信用应该成为一种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进入交易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作为决定交易条件的主要因素甚至于作为支付手段,信用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叁是现代交易的频繁,使得民事主体的信用可以物质化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使得信用可以获取。 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不同层次对信用予以调整,民法调整信用从叁个方面着手,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且将之作为“帝王条款”;二是构建信用权,通过民事权利来保护信用利益,信用权保护的是受信人的利益,鼓励其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叁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前言中,笔者对选题的缘起、研究方法和本文的逻辑结构作了说明。针对我国目前信用危机的现状,各种学科纷纷研究对策,法学应该有自己的声音。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是制度的缺失,尤其是民法对于信用规范的缺失。 在第一章中,笔者探讨了信用的历史,比较了两大法系对于信用的描述,综合运用经济学方法和法学方法透视信用的本质,通过重点剖析金融领域的信用来透视信用的本质、特征和要素。落脚点在于民法对于信用的界定,分析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信用的民法调整信用的民法含义、特征和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的整体设想。 在第二章中,笔者重点研究了信用权的构建,认为民法对于信用利益的最佳保护就是将之确认为一种权利,信用权的价值是通过保护受信人的信用利益,鼓励其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信用权的主体应该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权的内容包括对信用利益的支配、保有和维护。对信用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应该以赔偿责任为主。 在第叁章中,笔者分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民法调整。笔者认为,仅靠确立信用权来调整信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信用关系中不仅有受信人、还包括授信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因此本文认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民法调整信用的另一重要内容,通过对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本文认为我国应该以选择商业性的征信机构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以规范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公开为立法逻辑,民法是社会信用体系法律的基础,信用信息的提供者、采集者、使用者以及被征信用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重要作用是平衡隐私权与信用信息开放的之间的冲突,保障征信机构获得信用信息的合法渠道和对信息的公布。 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民法调整信用的现状和原因,认为信用缺失是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轨时期的伴生现象,对我国现行立法对信用的规范进行了归纳和评价。鉴于我国民法草案引人注目地规定了信用权,但学者看法各异,笔者首先认为应该在我国民法中规定信用权,其次分析了民法草案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我国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的立法建议。

肖恒[2]2016年在《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信用权是权利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与之交易或者可能与之交易的其他信用主体的信赖和社会客观评价的权利,该权利系一种具体人格权;该种权利包含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信用权实质乃为一种人格权而非其他类型的权利,对信用权的侵害导致信用遭受毁损,导致信用主体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我国一般通过对名誉权和姓名权的保护来保护信用利益,另外还通过其他的一些法律间接的对信用利益进行保护。我国对信用权的保护模式为一种间接的保护模式,而这种保护模式显然不能够全面的对信用权进行保护。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通过直接保护模式对信用权进行保护,该种保护模式对于我国的立法具有借鉴的价值。我国目前已经出版了几个版本的民法典草案,有些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对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持有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在我国信用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信用权规定进入民法中进行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信用权的内容规定进入民法典中。本文的第一章研究了我国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在这一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信用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及客体,笔者认为信用权的客体信用乃是一种人格要素而非人格利益;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民事立法不能对信用权益进行完整的保护,司法实务的判例也未能对信用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信用权的民法保护体系也欠完善,在我国目前的民事理论中,对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就侵害信用权的主观要件而言,应该适用客观过错归责原则,这样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适用性。除此之外,学者们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类型也仅仅作了简单的列举,笔者认为,应该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类型作类型化的思考,即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类型作总分体系的思考;第叁章主要对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信用权在当今社会的重要价值日益凸显,而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能对信用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对信用权进行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了一种立法趋势,加强对信用权的保护,有助于改良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信用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和信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其目的也是促进民事主体诚实守信,否则要遭受民事法律的规制;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信用权的民法保护;第四章介绍了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主要介绍了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参考其立法的模式,结合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朱玲玲[3]2009年在《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提出确认信用权为独立人格权的,各国民事立法设有明文规定的较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确认了这一点。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支撑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立法滞后。无论是在伦理道德约束、市场内部规制、外部环境以及法律制度方面,对信用问题的关注和研究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2002年12月23日人大法工委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把信用权规定在人格权一章中。对于该制度的确立与否,在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对信用权是否加以规定,有赖于理论的支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结合对实际立法进程的关注,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历史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纵向与横向相结合,国内外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试图在民法领域内对信用权的基本问题予以研究。除去引言和结束语,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信用权的内涵与属性。笔者主要从叁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信用与信用权内涵的演化,通过对信用及信用权内涵的演化过程的叙述,指出信用及信用权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域中有不同的概念;其次是现代法律中的信用权性质和内容,从理论界对信用权性质存在的不同观点入手,对现代法律中的信用权性质和内容进行表述;最后对现代征信活动对信用权的积极价值进行阐述。第二章是信用权法律保护的比较法分析。分别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方式、相关国家信用权法律保护的立法例比较、我国在信用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这叁个方面进行论述,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突出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叁章是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与现代化的探讨。从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及其缺陷入手,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争议点及确立信用权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全面论述在我国民法典中确立信用权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是信用权的民事救济。对信用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从信用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信用损害的阻却违法事由、信用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这叁个方面分别予以表述。

熊振华[4]2012年在《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类似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叁鹿毒奶粉事件和银广夏虚假信息披露事件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事件在新世纪以来频频见诸报端,来自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亦表明,此类案件数量还在持续上升,企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商事信用源自于信用。信用一词本身是可以从伦理、经济、社会、法律等多视角界定的多义词,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近些年来学术界大多是从伦理和经济方面着手对信用进行研究,鲜有学者从民商法律体系本身对信用问题进行阐述,更鲜有直接针对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现象从民商法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和规制。从经济运行实践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命脉和基础。种种现象表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现象,尤其是企业失信领域已经成为重灾区。企业是商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商主体,相对于自然人而言企业在当今的世界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利用各种力量来治理企业失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基于法律是信用的保障,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不仅是一个商业伦理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在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商事信用时,民法是最基础的法律,而商法是最富生命力和前瞻性的法律。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对于企业信用缺失问题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法律对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有着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的写作出发点正是基于此。考察信用的历史演变路径,对比信用的伦理与经济学涵义之后,得出信用的法律涵义就是一种客观的综合社会评价。企业商事信用的法学涵义源于信用,分析其对我国社会、法律本身的意义有利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对策研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现象的原因背后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法律本身的运行角度来看,我国有关企业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创制、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叁方面都有其自身的不足和缺点。民法是调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法律,在社会经济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对于企业失信无疑要进行法律规制,而且民法调整信用要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出发。在民事信用法律构建中,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信用权的内容、信用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在债权法中完善《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对信用保护的不足,在《物权法》中完善公示公信制度,在评析这两层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立法的建议。从商法中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制度出发可以尝试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着手来构建企业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其中,商事交易中企业征信制度在规制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上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逐渐引导企业自觉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观。《企业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两次向社会公布,社会反响很大并在很多重大分歧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具备出台的基础。以此为契机,中国的企业征信产业必将迎来一个有法可依的辉煌明天,作为客观专业的第叁方评估机构一一企业征信机构将在未来强化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规范其市场行为,避免自身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到个人的职业生计或企业商誉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民商法是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部门法,企业失信规制的问题已经成为时下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深挖民商法内部法律资源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对规制企业失信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宁茜茹[5]2013年在《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信用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以信用为客体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信用权的内容包括信用知情权、信用维护权、信用保有权、信用利用权和信用异议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事主体的信用活动不断增多,信用消费活动在中国也日益普及,信用在经济生活中所占地位越来越重要,对民事主体的信用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对信用权的概念内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域外信用权民法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的设想。文章分四个层次,首先对信用权基本内涵进行分析,解析信用权的概念和内容,阐述研究信用权的目的与意义,提出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然后简述了我国目前信用权保护的现状,列举我国有关信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指出我国信用权立法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信用权的性质及保护模式存在争议,二是信用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相混淆,叁是征信体制不健全。接下来着重阐述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信用权保护的实践并总结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后则从明确信用权性质在民法中的定位,确定信用权的本质是独立人格权;明确信用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为直接保护模式;创建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救济制度这叁个角度提出构建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的设想。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信用权的独立地位,一般通过商誉权与名誉权等间接保护信用权。而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与信息化时代的冲击,这种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民法的实践需求。将信用权与其他权利区分,明确其在民法中的定位则成为必然。

赵博[6]2014年在《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信息流通的范围和效率都大幅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经济无论从经济规模还是经济总量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也日益提升,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损害信用利益信息的散布提供了新的传播媒介,这也是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损害信用利益案件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出了网络时代信用权益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新特点,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对于信用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尽管网络环境是虚拟的,但是侵害信用权的损害后果却是现实存在的,利用网络以诋毁、诽谤方式,捏造和散布损害他人信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不仅会对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更为重要的是会造成间接的、财产性利益的损害,财产性利益的损害则主要包括期待利益损害和信赖利益损害。并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何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制度,也成为当前社会发展所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和履约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客观评价和信赖所享有保有、支配和维护的人格权。侵害信用权的违法行为会导致社会公众对特定主体经济评价水平的降低和经济能力信赖的损毁,从而导致权利主体财产性利益上的损失。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先后在《民法典》中将信用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信用权采取直接保护方式。而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实务中采取名誉权保护方式对信用利益进行间接保护,但这一保护方式目前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我国立法上对信用权应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并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信用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并以此为基础,对单行法的立法也具有指导作用。作为一项兼具财产性利益的人格权,对侵害信用权的民事救济应采取以金钱救济方式为主,非金钱救济方式为辅的救济原则,而金钱救济方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全文从民法视角对信用权和网络侵权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了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并在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构建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提出建议。

清格乐[7]2006年在《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由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支撑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立法滞后。无论是在伦理道德约束、市场内部规制、外部环境以及法律制度方面,对信用问题的关注和研究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将信用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首次提出后,在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对信用权是否加以规定,有赖于理论的支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结合对实际立法进程的关注,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试图在民法领域内对信用权的基本问题予以研究。 论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阐述了信用的涵义和功能,进而论述了以信用为客体的信用权的相关内容。笔者坚持的基本主张是将信用上升为权利,确认其人格权的属性,使之得到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认可和直接保护。在此基础上,论文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的价值进行尝试性的分析。信用权是未来我国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在民法上的确认、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的法律化、明确化,既是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适应信用市场,引导信用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对于改善中国目前信用失范现状和塑造诚信社会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第叁部分的内容是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吸取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我国民法应该对信用权采取直接的保护方式,然后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特点的信用活动制定单行部门法予以规范。最后一部分,论文从民法救济的角度阐述了侵害信用权的损

刘玉环[8]2006年在《论信用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理念已获得广泛的认同。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在的信用环境恶劣,这也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和信赖所享有的保有、维护和对信用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那么信用权的性质是什么?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抑或是一种介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混合型”权利?为什么要在民法典中规定信用权,变信用权的间接保护为直接保护?这都是本文要论述的重点。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和伦理道德学的方法,对信用权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对信用和信用权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力图揭示信用权的本质以及民法典规定信用权的必要性。在前言中,笔者对近几年来信用权立法的情况和信用权的研究现状做了简要的论述,并对写此文章的现实意义作了简单的说明。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论述信用和信用权:第一章是信用概述。笔者主要从二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信用的概念,通过对伦理道德学、经济学和法学中对信用概念的论述,指出信用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域中有不同的概念。其重点是通过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信用的发展以及我国学者对信用概念的论述,提出信用的法学概念,将其定义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其次是信用的性质和特征,在信用的性质上,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人格和财产的聚合、平衡。第二章是信用权。包括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信用权的内容、信用权的性质、信用权与几个概念的区别以及对信用权的限制。其中对信用权的性质的分析是重点,笔者通过对学术界关于信用权的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信用权是一种介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混合型”权利。第叁章着重分析了在民法典中确立信用权的必要性。分别从法学理论、世界各国对信用权立法的情况、我国的信用现状、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确立信用权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五个方面分析了民法确立信用权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论述了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和立法建议,兼谈对2002年人大法工委提交的民法典草案对信用权规定的看法。首先是通过对信用权直接保护模式和间接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了变信用权的间接保护为直接保护的建议;其次是对信用权在民法典的位置和内容进行了立法设计;最后是提出了在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研究中注意对信用权的保护。第五章是论述了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首先是对信用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论述;其次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最后是对信用权损害的抗辩理由的论述。

杨冬风[9]2004年在《信用权权利性质及其立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问题是当今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瓶颈问题。面对失信严重、信用稀缺的现状,本文希冀通过对信用权法律性质及其立法保护的研究,对加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构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从分析信用的历史发展、本质及法律特征入手,阐述了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还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一种“混合型权利”。它与普通的人格权或财产权都有着一定的区别。文中针对在《民法典(草案)》讨论过程中,有的专家学者对《(草案)》“创设”信用权提出的质疑,重点分析了信用权与名誉权的区别,认为信用权已从单纯的人格精神利益转化为兼具财产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而且其包含的财产因素、财产价值和财产后果使原有人格利益的内容退居到次要地位,由于信用权的财产属性明显不是名誉权所能包含的,名誉权已不能完全涵盖信用权,应当对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以便突出保护信用的财产权益。在充分论述信用权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法律保护信用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对中外信用权保护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分析了国内信用权保护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对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的立法设想,即在民事立法中明确侵犯信用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护信用权的财产权属性为重点,对受到侵害的信用权主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本文进一步阐述了对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的具体内容:侵犯信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信用权的救济方式以及保护信用权的其它方面问题。

赵美惠[10]2017年在《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信用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重要筹码,信用的价值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凸显,目前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陋像,严重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于信用的保护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仅仅是间接的通过名誉权来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信用利益的或者与信用相关的案件进行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甚至导致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当前从信用权保护的现状来看并不利于全面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利益、市场经济的有效健康的运转、更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本文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权利保护的不足,同时,比较各国(地区)关于信用的相关立法规定,指出了域外立法对于我国信用立法的启示,通过域外立法的启示对未来我国民法典关于信用权的立法进行设想,并完善与信用权利相关的征信法律法规或者制度的建设。本文分五个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信用权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并分析了国内外对于信用制度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从信用权的理论概述入手,认为信用权的性质为人格权,其财产属性是间接的,信用权是社会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履约能力或职业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第叁部分分析了当前对于信用权民法保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及即将出台的《民法总则》对信用权保护的间接规定以及征信管理法律的体系不健全、个人征信法律中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地区)的信用权制度的立法保护进行介绍,通过对各国或者我国台湾地区的信用权立法保护模式的介绍,认为我国信用权立法应当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借鉴一些经验,如我国关于信用权制度建设或者相关立法应从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受到启发,如立法明确对信用权的保护、灵活的单行法保护模式以及信用权制度的完善应与征信制度相衔接。在分析立法、司法现状及借鉴域外信用立法的经验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对于信用权的立法应当采取名誉权与侵权法保护的模式,明确将信用作为名誉权保护的客体,并区分自然人信用权及法人信用权,在《侵权责任法》中确定侵犯名誉权中涉及到信用的侵权责任构成、免责事由等,而信用权制度的建设应与征信制度建设相配套,需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征信的监管,以与信用权制度建设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论信用的民法调整[D]. 巴劲松.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D]. 肖恒. 贵州民族大学. 2016

[3]. 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D]. 朱玲玲. 复旦大学. 2009

[4].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D]. 熊振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12

[5]. 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D]. 宁茜茹. 沈阳工业大学. 2013

[6]. 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D]. 赵博. 黑龙江大学. 2014

[7]. 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D]. 清格乐. 内蒙古大学. 2006

[8]. 论信用权[D]. 刘玉环.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9]. 信用权权利性质及其立法保护问题研究[D]. 杨冬风.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10]. 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D]. 赵美惠. 东北林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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