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思潮与行政立法权的分化

政治思潮与行政立法权的分化

庄凯衡[1]2004年在《政治思潮与行政立法权的分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立法是其他行政行为的源头,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本文通过考察欧美国家行政立法的发展、变化,总结出行政立法权的变迁与欧美国家政治思潮的演变,存在着契合关系。经济的“全球化”促成了各国行政改革的趋同,同时也为中国借鉴国外行政立法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的基础。因此,本文从行政立法权内部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分析行政立法权的分化趋势。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不同时期行政立法权由不同的主体行使,得出行政立法权的发展变化与政治思潮的演变之间存在契合关系。文章首先描述了自由主义时期行政法尚处于幼稚阶段,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现象,更是受到了普遍的否定和排斥。其次,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时期,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主张从“消极的自由和国家”向“积极的自由和国家”转变。由于,这一时期行政权极度膨胀,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因此,行政法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行政立法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最后,为了克服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导致的市场和国家的异化,社会民主主义的“第叁条道路”理论应运而生,为建立新型的政府——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转移提供了新的视角。作者因此得出行政立法权的发展与政治思潮之间存在契合关系的结论。 第二部分通过对建国后中国行政立法发展历程的研究,指出中国行政立法权的分化不过是在不同的政府部门间进行体内分工。首先,文章描述了建国初期的分散立法模式。其次,文章分析了“五四”宪法确立的一元体制。最后,文章指出改革开放促使行政立法的主体泛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促成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反过来,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深化改革,合理配置行政立法权。从中国行政立法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逐步放权的痕迹。 第叁部分指出经济的“全球化”,加深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经济规则一体化的现实,促成各国行政改革的趋同。欧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立法、授予部分社会组织立法权的尝试,为中国合理配置行政立法权,建立新型的政府—社会关系,提供了借鉴的基础。 第四部分从行政立法权内部要素的角度出发,分析行政立法权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模式下的转变。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出发,文章指出目前行政权的运行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是社会合法性不足,提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转移能增加行政立法的社会合法性,实现行政立法权来源的多元化。从行政立法的主体角度出发,文章指出目前行政立法权的泛化,不过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立法权分工。应当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政治思潮与行政立法权的分化社会组织行政立法权,实现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合作行使立法权的多元立法体制。属于社会自治内容的立法应当由社会自治组织来完成,但是在行政立法权向下移动的同时,社会自治组织应当向上移交相关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从行政立法权运行方式的角度出发,文章指出行政立法应当增加作为装置性的程序。对于非社会自治领域的立法而言,应由行政机关来立法,但在立法的程序中应当进一步加大公开的力度,应当将现有的公开制度具体化。在社会自治立法领域,则应当加强民众的参与,甚至应当将民众的参与程度作为自治立法成立的要件之一。从行政立法权的保障要素出发,文章指出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来自法律的强制力。如果行政立法权向社会转移,则法律的强制力和社会内部的认可共同成为行政立法的保障要素。 第五部分文章分析了行政立法权向社会分化的意义。从权力制衡的角度出发,指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组织分化,有利于实现对行政立法权的多元控制。从民主的角度出发,指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组织分化,有利于多元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指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组织分化,有利于降低行政立法的成本。毕

庄凯衡[2]2004年在《“第叁条道路”与行政立法主体的回应》文中指出政治思潮的演变对行政法从行政范围到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手段等许多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对此在总结政治思潮的演变与行政立法发展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基础上 ,尝试从“第叁条道路”政治思潮的角度 ,对行政立法的主体进行检讨。鉴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二级多层次行政立法体制 ,从社会自治的需要出发 ,提出应当对社会中介组织赋予相应的立法权 ,进而在行政立法主体分化的基础上实现行政立法决策主体与行政立法影响主体之间的交涉

陈明辉[3]2017年在《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文中研究说明自1840年卷入现代化潮流以来,中国不可逆转地处于转型的过程之中。一百多年来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但惟有改革开放之以后,随着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转向,中国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才真正开始飞速发展。叁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均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现代化面貌。但是,我们仍然处于社会转型的大时代,转型也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针对改革和转型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不仅意味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也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的转型已经到了一个促进质的飞跃的端口。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决定了中国能否整体性地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能否实现一百多年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本文以转型期中国的国家治理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宪法学的视角对当前中国国家治理面临的问题展开研究。宪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核心,作为国家制度文明的承载者,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要求,理应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地位与作用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如何在宪法理论和现行宪法制度框架内解释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宪法学应当作出的智识贡献。本文作为将国家治理作为宪法命题加以研究的尝试之作,国家治理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命题?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宪法学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宪法学又将迎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这些构成了本文所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的导论部分论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问题,并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回顾,指出既有的国家治理研究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总论部分,其目标主要是奠定本文的整体框架和结构。该部分先是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出发,指出国家治理包含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这两个层面的任务。通过经验材料的梳理和归纳,本文指出了转型期中国国家治理在这两个层面均面临危机。而要解决转型期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需要完成叁项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国家认同的现代化重铸。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而国家认同主要应对的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认同也构成了本文的基本框架。与此相对应,本文从宪法学的视角提出叁种不同的应对策略——将宪法作为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将宪法作为治理思维和治理方法、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纽带,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叁种不同的宪法理论,由此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国家认同的现代化转型。第二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如何打造有效政府和法治政府,而不是为了治理的有效性一味地牺牲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法治框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立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可以从实际建立和运行的治理体系未完全遵循宪法确立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中找到部分答案。因而要完成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首先要回归现行宪法确立的治理体系之中。当然,以现行宪法约束国家治理体系仅仅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法治化要求。对于如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本章提出了“宪法分权”的概念,试图通过宪法分权来激活各类宪法主体的活力,从而提升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宪法分权是法治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各类宪法主体凭借宪法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从而拥有与其他宪法主体相对抗的自主领域。宪法分权理论能够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间隔,为各项治理体系找回自主空间,从而起到激活其治理主体地位的功能。用宪法分权理论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包括叁项内容:一是央地分权,以此优化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二是横向分权,以国务院行政分权为例优化国家治理的横向结构;叁是社会分权,寻找在宪法框架内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治权利,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第叁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概念汲取了西方国家能力概念的内涵,但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情景化改造。简单来说,国家治理能力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类治理主体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与业务能力。既然能力是人意志和力量的体现,是人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据此,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又可划分为作为主观条件的治理思维以及作为客观条件的治理方法。再根据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公民的地位差异,将国家治理能力划分为政府能力和公民能力。由此将国家治理能力问题转化为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两个子问题。其中,政府治理能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政府治理思维和政府治理方式,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意识和公民行动。这也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理论框架。对于如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本文提出了宪法作为一种思维和方法来解决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所谓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就是运用宪法思考并解决现实问题的方式。具体来说,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包括了权利思维与权利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民主思维与民主方式以及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四项基本内容。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的四项内容能够提升治理能力,改善治理绩效。第四章试图解决的问题是怎么样用宪法重铸国家认同。国家治理不仅应当关注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的问题,而且应重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针对的主要是有效性问题。尽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也能够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能够解决的仅仅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尚未纳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中来。“国家”的合法性即国家认同,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一种想象和心理依附,集中体现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关联。国家认同危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危机,世界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困扰。转型期中国同样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认同危机,当前的港台问题、西部边疆问题、国际移民问题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等即是明证。本章指出,诱发认同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转型过程中支撑中国国家认同的诸要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消散,而国家没有及时有效地提出替代性的认同纽带来重塑国家认同,从而造就认同真空,诱发认同危机。对此,需要以宪法作为新的国家认同纽带,用宪法爱国主义作为理论指导,重铸国家认同。具体的方法包括:(1)理想塑造认同,即用宪法中确立的共同政治理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塑造国家;(2)利益塑造认同,即通过人权保障和民主制度凝聚人心,强化国家的向心力;(3)象征塑造认同,即以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为契机,推动宪法的国家象征化,增进国家认同。

王文英[4]2011年在《军事行政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军事权与行政权并列的独特宪法架构,本质上决定了军事行政立法内外部交叉融合的复杂性。伴随军队和平时期非传统职能拓展、信息化战争转型和依法治军理念的深入,军队管理立法的封闭性、保密性和特殊性逐渐松动,军民融合趋势也对军事行政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军事行政立法面临更多冲击和挑战。但法学界对军地互涉问题长期忽视导致理论研究的滞后,难以有效应对军事行政立法困境。为此,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军事行政立法的宪政基础、体系结构边界和规则体系完善、内容界分、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立法原则、程序保障和监督审查展开系统研究,以期为军事行政立法特殊边界的把握及其理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第一章军事行政立法及其宪政基础军事行政立法由军队管理立法和国防行政立法构成,其立法主体涵盖享有军事行政立法权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比较中外军事行政立法相关理论与制度,军事宪法视域下以文人领军和军事专业主义为核心的文武关系理论以及宪政体制、法治背景、军队与政治关系等因素都深刻影响军事行政立法的发展。作为现代宪政发展变迁的结果,军事行政立法权兼具军事权的属性、立法权的形态和管理权的功能,并成为军事行政立法的宪政根据。第二章体系结构边界与规则体系完善军事行政立法有自身的调控范围和结构判断标准。但就特定涉军管理事项,是进行专门的军队管理立法,还是纳入国家统一行政立法,或者在涉军一般行政立法中作出特殊规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形成体系结构边界厘定的困境。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分析,认为尚需完善立法授权制度和立法援用制度等。我国现行军事行政立法体系仍存在部分军事行政法律缺位以及立法载体模式随意等问题,亟需健全军事组织法、军人权益保障法和军地军民关系法等法律规则体系,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形式理性。第叁章权力权利关系的内容界分权力与权利是立法主要考量的两项关键要素和经常面对的一对关系。军事行政立法内容,具体表现为军队管理权、国防行政权等权力类型,以及军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相关权利类型的保障和限制。针对相关立法存在以权力为本位、权力权利关系失衡等问题,借鉴国外军队保密权、国防安全权、征兵权等权力与公民知情权、隐私权、言论自由等权利之间立法协调的实例予以完善。而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和立法原则的确立无疑有助于权力权利关系的理性界分,并共同型构军事行政立法的实质理性。第四章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军事法特殊的公法地位决定了其代表的核心价值在军事行政立法价值位序中的优先性。军事行政立法总体的价值判断是安全优先兼顾人权、秩序优先兼顾自由、效益优先兼顾公正。同时,应就不同类型的军事行政法律规则进行具体的价值选择。在上述价值判断基础上,对国家军事利益、军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利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以及军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权益等多元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利益衡量,并作出相应的立法选择。第五章立法原则的确立基于宪政架构下国家法治统一的需要,军事行政立法总体上应遵循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军地法治统一原则和开放性原则;其中军队参与其他国家社会事务的立法应适用必要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和被动性原则;国家社会支持和保障军事事务的立法应适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保障军人权益原则;军队特殊管理立法则应遵循越权无效原则、国家军事利益优先原则和国家军事利益有限原则等。第六章程序保障:沟通与评估军事行政立法程序适用有关立法程序的基本规定,但在民主参与机制上仍存在公开程度有限、参与人代表性不足和参与效果不可预期等问题,亟需完善军事行政立法公开、听证及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议健全军事行政立法机关协商机制,实现立法主体间的博弈互动;建构军事行政立法评估机制,节约立法成本并提升立法效益,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交往理性。第七章监督审查与责任追究军事行政立法的监督类型包括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军事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和制约。宪法审查是军事行政立法首要的、重要的监督机制,比较中外宪法审查实例,我国应在现有代议机关宪法审查基础上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对军事行政立法主体越权立法和立法不作为等违法违宪行为,应确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反思理性。

罗湘衡[5]2014年在《德国联邦制下府际财政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49年至1990年两德统一,西德联邦制历经“单一化”(1949-1969)和“合作化”(1969-1990)两个阶段,两个阶段都与德国“合作联邦主义”与“职能型联邦制”关系结构紧密相联。这一时期德国财政制度经历了1949年至1956年、1956年至1969年、1969年至1982年以及1982年至1990年的四个时段的调整,奠定了“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德国府际财政关系模式的基础。以发挥“初次分配”功能的分税制体系和扮演“二次分配”角色的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为主轴,德国的财政制度沿着联邦制的发展轨迹渐进式地发展。“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府际财政关系在实质上是德国联邦制在其财政体制领域的一种“映射”,由联邦制的“政治纠缠”延伸为财政体制中的“财政纠缠”。具体体现为:执掌国家政权的联邦政府几乎垄断着100%的财政立法权,并通过占据五成以上全德财政资源的“相对财力优势”以确保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统筹。作为“次国家级政府”的成员州则凭借联邦赋予的“行政中轴”的地位,享有共享税的征管权,由此在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德国财政体系中地位低下,不具有涉及财税领域之立法、决策权的能力。市县乡镇除享有比重较小的共享税之外,仅拥有少量地方专享税。德国基层政府的“财政无能”尴尬局面,与“政治纠缠”下市县、乡镇所承担的行政与执行功能相关联,其“权重”远远逊色于成员州。然而自两德统一以来,德国联邦制受到两德统一和欧洲一体化的“内外夹击”,德国朝野上下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2006年,由安格拉·默克尔任内阁总理的“黑红”大联合政府开启了旨在去“政治纠缠”和反“财政纠缠”的改革尝试。2009年,默克尔政府进而展开了聚焦于财政事务的联邦制改革。迄今为止,德国联邦制改革的成效并不显着,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改革的“政治行动者”运用“政治纠缠”的方式去解决“政治纠缠”中的问题,在逻辑上陷入了悖论,使改革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其次,政治制度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路径依赖效应”,既得利益集团据此借助德国联邦制网状的“多重否决点”,抵制相对激进的改革动议。再次,德国强大的“求同性政治文化”致使多元“政治行动者”均倾向于寻求共识,消磨差异。总之,德国政府间财政制度中所呈现的“财政纠缠”与德国联邦制的“政治纠缠”联系在一起,德国联邦制对其府际财政关系具有形塑作用。前者为后者奠定了权力关系和组织基础,明确和限定了后者的发展形态和政策抉择。反之,德国的府际财政关系对德国联邦制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前者适应于后者“共同决策”的运行机制,同时兼顾联邦政府、州以及市县乡镇等地方政府的需要。德国“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府际财政关系模式既有其优势,也存在相应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予以发展和完善。

汤善鹏[6]2006年在《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文中认为立法权的良好运行在法治建设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检验立法权是否良好运行,在当下时空,就是看立法权是否得到正当行使。立法权正当行使避免了在立法实践中权力行使的不规范现象,避免了权力滥用,其目的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本文详细叙述了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内涵,并从制定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支配立法权行使的几个主要的思想资源,得出这些理论都不能完整解决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全部内涵。因此,本文试图从一种立法权行使的过程来理解立法权正当行使,即我们应当首先从立法权行使的社会基础入手来探讨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客观依据,这是限制立法权任意行使的最为原初的因素。在此前提下,在立法权行使过程中采取的价值取向就是检验立法权正当行使的重要标准。除此之外,我们需要将人民认可的价值取向用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立法权行使要实现正当就必须接受这些制度的限制,除此之外,还必须接受一些非制度限制。

师东海[7]2011年在《教育公平的政治学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从政治学的视角,分别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条线索展开对教育公平的研究。在理论研究上,以教育和政治的关系为切入点,提出教育公平的政治学定义,即"教育权力对教育资源的分配,以及对这种分配是否符合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评价",围绕教育公平的叁个核心范畴——教育权利、教育权力与教育资源,以及四个基本政治属性——正义性、权利性、冲突性和妥协性进行了详细论述,从而在政治学领域内初步构建起关于教育公平的政治学概念体系;进而在研究教育权利民主化进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逻辑关系、悖论关系和现实关系;特别是站在民主政治发展的高度,讨论了教育公平与不同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实证研究上,‘首先对我国教育权利平等的现实状况、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主要表现进行概述和成因分析,讨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领导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不同责任;通过考察西方教育公平的有关思想背景和有关国家在维护教育权利平等、缩小教育差距、救助教育弱势群体等方面采取的可资借鉴的政策和做法,提出对促进中国教育公平的有益启示。最后,针对我国教育公平实践,分别从维护教育权利平等、制约监督教育权力、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等叁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教育公平的相关政策建议。

于永成[8]2015年在《市民社会批判与人的自由:从黑格尔到马克思》文中提出国内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理解,常见的有这么几个角度,即认识论的角度、自由时间的角度、自由劳动的角度、历史发展的角度、政治自由的角度、审美自由的角度等等。本文认为这些都是理解马克思的自由观的重要维度,但是除了这些角度之外,还有一个非常根本但是目前又很少有人关注的角度——市民社会批判。本文认为市民社会批判是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一个根本性视域,只有从这个视域出发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形成,才能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独特性与重要性。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的存在的,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中的总和,人是在其丰富的社会关系中获得其现实的规定性的。社会关系对于人的现实社会生活地位、生存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关系就制约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程度是不同的,社会关系就构成理解人的自由的重要视角。在近代,市民社会构成了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对于近代以来人的自由理解,就不能脱离对市民社会的考察与批判。马克思是自觉从市民社会批判的视域来理解人的自由的关键性思想家。在哲学史上,市民社会批判视域的开启,以及自觉将人的自由问题与市民社会联系在一起考察的人首先是黑格尔。政治革命打破了封建的政治等级制度的束缚,经济上打破了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土地的分封制度,使人从传统的政治共同体社会中解放出来,个体的自由在市民社会中得到充分地发展。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成果就是通过政治解放所确立的政治国家与宗教的分离,以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同时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制度加以确立。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人,个体的自由获得充分发展,个体成为法律规定上彼此平等的个人。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自由观正是奠基于市民社会之上的,他们将人理解为抽象孤立的个人,将人的自由理解为单纯的个体自由。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种奠基于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自由理解就是最普遍、最完满的自由,也是永恒的自由。与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黑格尔与马克思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市民社会中人的自由进行了分析与批判。在黑格尔看来,近代以来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与市民社会的兴起密切相关,市民社会所催生的独立自主的个体构成了自由主义者对自由理解的现实基础。但是黑格尔也明确地指出了这种奠基于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自由观的局限性与问题,即它在推动个体自我实现的同时,另一方面会导致个体的自私自利,导致个体与他人的孤立化与冲突,人与人之间在传统社会所具有的伦理关系被以需要为纽带的功利性关系所取代。黑格尔并不因此而主张否定市民社会,他对市民社会的批判的前提是以承认市民社会的合理性为基础的,他认为应该通过国家这一伦理共同体实现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并在国家伦理共同体中实现对人的最具体的自由的理解。马克思既继承了黑格尔的相关见解,同时又超越了黑格尔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开辟了其独创性的市民社会批判视野,并在这一视野中确立了自己的自由观。黑格尔力图通过政治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异化的途径,在马克思看来是不触及根本问题的批判。马克思通过对现实的物质利益冲突的接触以及深入地研究发现,现实的国家并没有像黑格尔所设想的那样是普遍的自由意志的代表,去维护普遍的社会利益,是超越于市民社会的存在。相反,国家本身是为市民社会所决定的,是市民社会中有产者的意志的表达,维护的也只是他们的自由权利,作为占社会人口多数的工人的自由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由此马克思对国家的本质有了深入的认识,黑格尔通过市民社会批判所寻求的解决市民社会异化的路径在马克思看来也是不成功的,由此也揭示了政治解放中所理解的人的自由的局限性。要想达到对人的自由的更高理解,我们必须从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的道路。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深入对市民社会的分析、解剖与批判,从更深的角度揭示了市民社会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异化。这种异化关系特别体现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关系之中,体现在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与压迫之中,体现在等价交换原则下掩盖的劳动与工资的不等价交换之中。正是在这种异化关系中,形成了对人的自由的片面理解,在社会中实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有产者的自由。而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的工人,却成为无产者,越来越贫困,不但其自由权利难以实现,而且其基本的生存都会时时受到威胁。而且,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人际关系异化的分析,找到了造成人与人相异化以及工人不自由的社会根源——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的私有制。由此,马克思指出,要真正实现对人的自由的理解,就必须取消私有制,从而消除人与人相异化的社会关系,从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建立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是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转化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但是对财富的占有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目的是为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条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于取消了私有制,取消了人与人之间压迫与剥削的根源,将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联合,人与人之间是一种通过交往形成的相互肯定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的外在的交换关系,个人的自由实现与他人的自由实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而在从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的过程中,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无产阶级的革命主体性地位。马克思发现了无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它本身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历史的创造者,但是却失去了应当享有的自由权利。因此,它的解放就必须以整个社会的解放为前提,马克思由此看到了无产阶级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所以,正是在市民社会批判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形成了马克思独特的自由观,我们不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自由观,就不能够把握马克思自由理论的精髓。由此,市民社会批判构成我们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根本性视域。

邵新怀[9]2006年在《行政规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规章自身存在的问题较多,行政规章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规章制度乃至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正确认识行政规章的正当性并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对行政规章的有效规制就成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行政规章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探讨了行政法律制度正义的制度伦理问题;论述了行政规章存在的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及其独特功能;阐述了行政规章的涵义、类型和性质;在行政规章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成为普遍认识的前提下,针对我国行政规章在逻辑上和实质上存在的缺陷,本文对行政规章的立法控制与民主协商制定过程进行了思考。目前,关于行政规章的研究多集中在部门法领域,其侧重点大都在行政规章的制定技术层面。本文力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行政规章的正当性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对行政规章进行法律规制的对策和建议,以此鸟瞰和把握行政规章、行政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问题,使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之间、制度安排与制度正义之间呈现出应有的协调关系。

胡丽娟[10]2009年在《民初宪政危机中的政治调和思潮》文中提出政治调和思潮代表着民国初年民主转型中的妥协路径。因其蕴涵着深邃的妥协智慧与丰富的曲折性经验,不失为近现代中国政治思想史的重大课题。英美宪政民主的成功经验,证明妥协之于民主转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基于此,本文回顾了民初的政治调和思潮。本文围绕如何实现民初民主转型的问题意识,通过文本解读和历史分析,探讨了民初政治调和思潮的时代背景、理论要旨和思想价值,以及思潮衰落的历史原因;进而借鉴邹谠的“全赢博弈”理论,分析了民初激烈对抗型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以及调和思潮衰落的原因。本文认为,民初的宪政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袁氏与民党间互不妥协的激烈对抗所致。本文梳理了章士钊、杜亚泉、梁启超、张东荪、李大钊、李剑农的政治调和理论,进而从价值理念、宪政制度、社会基础叁方面综合分析思潮的要旨,指出思潮的价值理念在于多元妥协的宽容,渐进的进化,英美传统的自由;宪法、政党政治及权力分立制度,是其一整套的宪政制度;社会是政治改革的基础,社会与国家二分,中产阶级占主体的市民社会,是政治调和所需的社会基础。由于袁氏与民党间你死我活的激进“全赢博弈”,政治调和思想因其“妥协博弈”的温和特质,被激进的时代所淹没。思潮的衰落,不仅表征着民初的转型方式由渐进改革转向激进革命,也表征着自由主义由英美传统转向法俄传统。此外,调和思潮的衰落有着更为深层的社会历史原因。与英美孕育妥协的封建弱王权,多中心秩序,思想多元、法治传统,均势政治,以及市民社会等等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初社会深具大一统专制强王权,一元秩序,思想一元论与人治传统,非均势政治,以及东方农民社会等等政治文化传统。民初的这一历史土壤只能产出“全赢博弈”,全然不适宜政治调和的生长。本文在结语部分充分肯定民初政治调和思潮的思想价值,提出跳出民初的“全赢博弈”模式,实现中国的民主转型,必有赖妥协之道及其适宜的历史土壤。妥协是民主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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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叁条道路”与行政立法主体的回应[J]. 庄凯衡.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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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军事行政立法研究[D]. 王文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5]. 德国联邦制下府际财政关系研究[D]. 罗湘衡. 南开大学. 2014

[6]. 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D]. 汤善鹏. 吉林大学. 2006

[7]. 教育公平的政治学思考[D]. 师东海. 吉林大学. 2011

[8]. 市民社会批判与人的自由:从黑格尔到马克思[D]. 于永成. 吉林大学. 2015

[9]. 行政规章研究[D]. 邵新怀. 吉林大学. 2006

[10]. 民初宪政危机中的政治调和思潮[D]. 胡丽娟. 浙江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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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潮与行政立法权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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