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让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让与,债权,效力,债务人,商事,通知,受让人。
债权让与论文文献综述
王子悦[1](2019)在《国际保理中未来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产生了诸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国际保理中的未来债权让与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相关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信用体系,提高保理意识,确保国际保理这一结算方式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陈旭旭[2](2019)在《论债务人知悉制度对债权让与规则的影响——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债权二重让与中关于受让人的优先权有叁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合同在先,权利在先""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和"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债务人知悉制度在债权让与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不同,该制度也影响债权二重让与规则的建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债权二重让与模式,合理地评价债务人知悉制度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系,构建完整的债权让与规则。(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陈旭旭[3](2019)在《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是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学说上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肯定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与债权人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是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关键因素,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债权让与通知主体、方式的延伸,应将该制度与债权让与规则相协调,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晓喆[4](2019)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偿付的根本保障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基础资产的权利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原始权益人将资产从自身分离并形成信托财产的重要步骤,从而实现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若原始权益人以将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债权转让的时间应如此认定:如果是"有基础的将来债权"让与,在债权实际发生时,受让人直接取得债权,其法律效果溯及到债权让与合意之时,从而不妨碍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而"纯粹将来债权"的让与,受让人须通过让与人间接地取得,不具有溯及的效力。我国民法典分编的制定,应统合规定各类现存债权、将来债权和收益权,采取权利让与登记公示制度,以便于资产证券化及其他金融交易的顺利展开。(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虞政平,陈辛迪[5](2019)在《商事债权融资对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冲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民事债权转让而言,让与通知制度的合理性在于遵循"形式主义"的债权移转理论。但面对未来收益权、集合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标的,固守让与通知制度将动摇商事债权融资的法律基础。完善让与通知制度,一方面要强调债权移转需以履行债权转让合同义务为条件,另一方面又当允许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意思自治。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中,未来《民法典》应将商事债权融资一并纳入债权让与制度的规制范围。对于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仍应以让与通知为原则,但也应允许当事人对债权移转条件和方式的意思自治。而对于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应以登记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多重让与中债权归属的标准。(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3期)
潘运华[6](2019)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随着经济的交易和发展,其被明确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在大陆法系存在着法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形式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立法例。在前者,债权直接依据诸如有效的债权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让与给受让人。在后者,债权直接依据让与合同而移转给受让人,而且该让与合同被视为一种抽象的准物权行为,其与债权买卖或者赠与契约等负担行为相区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之规范模式的规定不够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种种争议。文章认为尽管我国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解释为一种债权发生移转的处分行为当为上策,即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周心瑜[7](2019)在《论债权让与之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关于债权让与问题的探讨,基本集中在债权让与行为的性质、债权让与通知、债权多重让与等问题上,而对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但书所规定的不得让与债权,却甚少探讨其内涵与边界,并且,对于不得让与的债权,以类型化归纳作为解释其含义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经验的总结,其严谨性有待商榷。并且,对于转让上述债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法》也缺少相应规定予以明确,而基于解释论层面的研究,转让上述不得让与之债权的合同效力并不一致,需要针对不同情形进行讨论,而这种讨论过程就是对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但书进行解释与丰富的过程。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以案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引出本文研究的内容之所在,通过具有代表性的四个小问题大致勾勒出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章主要是针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展开,首先归纳国内外学说及现有立法例对此的界定,并进行评析与反思,并提出本文的解释对策;第叁章主要针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展开,从其内涵与让与效力层面对其进行解释上的重构;第四章则针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叁)项进行讨论,主要从规范目的着手,对于适用本条规范与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关系进行研究,并就违反第七十九条第(叁)项的债权转让合同之效力进行探讨;第五章主要对于《合同法》虽然未予规定、却同样属于可让与性存在一定限制的将来债权进行探讨,首先介绍其内涵与外延,再对其在国内外立法例、学说及判例中的可让与性进行研究,分析其发展趋势,再对于我国法中的将来债权让与进行分析;最后一部分在总结本文结论的基础上,对本文开始时提出的问题得出结论,并且就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相关条文的设置提出建议,期望能为相关规范的完善与充实略有助益。(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01)
潘运华,刘凯[8](2019)在《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的承诺——兼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的取舍》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民法典》对债权让与通知前债务人主动承诺债权让与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包括"保留异议的承诺"和"未保留异议的承诺"两种情形。就前者而言,其与让与通知完全一样,既能使得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又能保证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本能够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就后者而言,除了使得债权让与之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之外,债务人将失去抗辩权,受让人可以安心地受让该债权。实际上,保留异议的承诺之效力可以被让与通知的效力所吸收。未保留异议的承诺违背了债权让与中需要维持债之关系同一性的基本法理,并不可取。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已经对债权让与通知做出了规定,《日本民法典》就债权让与中规定的债务人承诺不宜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所仿效。(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曹婕[9](2019)在《商事领域中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特约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同时禁止特约也对于债权自由流通有一定的约束性。商事领域有着不同于民事领域的特殊性,如果在立法规定表述不明的同时一味地追求立法主义的统一,难免会造成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混乱。本文主要立足于商事领域,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框架下理论学说的争议与实践中的混乱,系统论述了商事领域中债权让与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经济对其的特殊需求,在此基础上对商事领域禁止特约的效力分为内部与外部两部分进行论述。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肯定了禁止让与特约的价值,同时分析了其对债权流通的限制。此外,对我国现存学说以及实践判例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禁止让与特约效力在学说理论与实践案例中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学说上的新动向。第二部分,对商事领域中债权让与内容与类型进行研究,具体分析了商事领域中债权让与在内容上的特殊性,以及将来债权这一商事领域特殊类型在分类与性质上的特殊性,以此提出应对商事领域中债权禁止让与特约进行例外规定。第叁部分,研究了商事领域禁止特约内部效力。在对内效力上,无论是相关域外法的规定还是在我国实务中,基本形成统一的观点,即禁止让与特约对内有效,本文亦同意这一观点。此外,在肯定禁止让与特约对内效力的前提下,原债权人违反约定进行债权让与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商事领域禁止让与特约的对外效力。不同于对内效力的统一认识,在对外效力上各国规定不一。本文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立法例以及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对于商事领域中禁止特约的对外效力应采用“无效主义”立法例。如此便能在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同时保障债权的自由流通和债权让与的稳定。第五部分,提出可以但书的形式对商事领域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在《合同法》第79条中进行例外规定,即商事领域中禁止让与特约对内采用有效主义,对外采用无效主义立法例。如此,便可在遵循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尊重商事领域债权让与的特殊性,以更加明确与完善的规定指导实践应用。(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徐涤宇[10](2019)在《《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80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利益。让与通知作为准法律行为之观念通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让与通知之主体原则上应为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只能视为通知的一种特殊情形;债权让与公告本身不能视为通知或作为其替代方式。本条第1款前句规范的是债权让与之内部关系,后句则规范其外部效力。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即使向债权的非归属方清偿亦为有效;通知之前债务人清偿的效力以及通知之后的表见让与制度也以债务人的保护为依归。在双重让与的处理上,应遵循"先来后到"规则,并贯彻保护债务人的规范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1期)
债权让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债权二重让与中关于受让人的优先权有叁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合同在先,权利在先""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和"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债务人知悉制度在债权让与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不同,该制度也影响债权二重让与规则的建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债权二重让与模式,合理地评价债务人知悉制度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系,构建完整的债权让与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让与论文参考文献
[1].王子悦.国际保理中未来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陈旭旭.论债务人知悉制度对债权让与规则的影响——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切入[J].宜宾学院学报.2019
[3].陈旭旭.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4].朱晓喆.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J].财经法学.2019
[5].虞政平,陈辛迪.商事债权融资对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冲击[J].政法论丛.2019
[6].潘运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周心瑜.论债权让与之限制[D].南京大学.2019
[8].潘运华,刘凯.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的承诺——兼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的取舍[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曹婕.商事领域中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D].天津师范大学.2019
[10].徐涤宇.《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J].法学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