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

陈闯闯[1]2014年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标志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适用中出现司法实务难以操作和适用标准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施效果。为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目前理论界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对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相关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对资本显着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法人人格形骸等情形下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进行抽象和总结。第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对象,领域等。第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力图解决目前认定标准缺失的问题。除此之外,学者还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反向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以及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在对学界提出的有关完善建议和方法进行整理分类后,提出要解决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障碍,关键要立足实践,并对法律条文本身予以分析、解读,从而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以此为基础寻求可行的同一认定标准。

徐嵩[2]2007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滥用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某些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进而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国家以判例或立法的形式认可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和相关诉讼程序立法的现状,以目前国内外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尝试为研究对象,总结和分析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地方,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五章,分别是:公司法人制度概述、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含义和适用场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运用中的程序性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第一,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中,具备主体资格的除了公司的债权人之外,还应当包括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应当成为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被告的,除了公司的控制股东还可以包括因契约方式形成的母公司、我国特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等,但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应成为该案由中的被告。第二,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运用程序当中,原告应当最迟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追加适格的控制股东等为被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严格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中,不应扩大适用于执行程序;也不应在商事仲裁中适用。第叁,对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尽可能多的总结,并对这些内容提出了自己具体的见解。本文得出研究结论为:作为事后的矫正和补充,在个案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谨慎,不可本末倒置动摇了公司法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适用要件来考察个案的具体情况,即必须由受到实际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并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请求将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列为当事人,请求法院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除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适用请求;该制度只能对实施了滥用行为的控股股东、母公司等适用,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非控制股东不应适用;对控制股东适用此制度,除了具备行为要件为,还必须具备结果要件,即该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公司因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而无力独立承担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至于控制股东是否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则不必拘泥。

王琦玮[3]2016年在《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在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对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否认的制度,但对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股东为了逃避个人债务,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公司,或因过度控制出现的人格混同甚至于公司人格形骸化,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近年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院一般根据原则性规定或者对《公司法》第20条进行扩张适用,再者就是对《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以及2015年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的适用来解决此类问题。针对此类问题也有学者提出用目前法律现有的制度可以替代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构建,但实践证明,以上几种方式均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构建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公司法对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适用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我国构建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制度的基本概念、形成背景、法理基础以及与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间的关系,对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进行基本概述;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适用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判例进行归纳,总结出对我国适用此制度的经验与启示;第叁部分通过分析学者提出的替代性制度的局限性,并对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现状进行梳理,发现法律中现有的制度不能有效解决法律问题,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案思路实际已经运用了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思路,进而得出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此制度适用所致的利益冲突,提出解决方式,为构建制度扫清障碍;然后对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在制度的具体司法适用方面,提出关于适用标准、举证责任以及管辖法院的规定,并同时提出建立指导性案例以辅助法律适用的建议。

曹艾[4]2013年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已在世界各国得到采纳与肯定。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来看,它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与维护。当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时,通过暂时的、有条件的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得公司背后的股东能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原本失衡的利益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平衡公司利益体系的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肯定。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大胆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世界各国也很少对该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基本是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靠良心正义来判断如何适用该制度。而我国目前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范不够完整,实践运用较少,难以实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有的功效。为了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能够得以有效地运行,该制度还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试图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材料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本质特征、法律价值等一般原理进行介绍与评析。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存在的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在实体法领域里,着重强调建立司法运用原则,突破传统范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试图归纳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程序法领域,对目前此类案件当事人确定问题、管辖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个人建议,同时探讨了该制度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希望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能添砖加瓦,尽绵薄之力。全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一部分,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入手,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人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该制度的法律价值。第二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发展情况,并对两大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起到借鉴作用。第叁部分,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立法层次单一、内容笼统,程序保障缺失,以及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针对前一章提出的问题分别从实体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对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初步建议。

姜婉莹[5]2009年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引言二、人格混同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主要情形叁、人格混同在国外的司法适用四、人格混同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概况五、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六、防止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之滥用七、结语一、引言1.1选题背景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出台。其中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从个别的案例和含糊其辞的司法解释走向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程谷[6]2008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弥补公司法人制度的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该制度克服了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而完善公司法律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日趋成熟,越来越多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标志着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为以后处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但是要使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还要通过司法运作来实现。因此,怎样具体适用这项制度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便成为了关键。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在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到在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上的一些启示,归纳总结出我国适用该制度的类型,并对在我国如何实施和完善该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文章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四个国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考察,在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适用该制度的借鉴意义在于:一方面要严格限制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以防止其滥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法的稳定性,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仅视为一种例外,谨慎适用,只要能依据相关法律处理问题,则法院应尽量少地去“揭开公司面纱”。着重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类型及例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

曾英姿[7]2008年在《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法理分析》文中指出在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制度无疑是中流砥柱,公司法人制度的叁大支柱: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力地促进了交易富有效率的进行和产权流转的增值。但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两大基石,在公司法中起着“双刃剑”作用。人们在充分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在产权流转过程中,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被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而且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通过这层“面纱”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追索。但当股东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时,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就无能为力了,这时出现了一种相对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的另一重要内容,在英、美、德、日等国家或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或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它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而采取的衡平措施,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新的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法人制度创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人制度为相互倚靠相互作用的两极,对于矫正公平正义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一做法不必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破产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于一时一事无视公司与股东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站到前台,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完毕,经过整顿,公司人格尚存。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竞相采用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我国理论界对此虽有争论,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该制度。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己经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部分内容成文法化,但是,由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注重个案衡平的性质和包含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公司法第20条属于概括条款,包含诸多不确定概念,其适用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司法叁段论演绎,而需要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判断。这不是目前中国司法界能轻而易举解决的问题。因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滥用现象。由于受法官的法典化思维,以及中国法官的平衡技艺的影响,而使得公司人格否认制的适用偏离了其立法目的“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司利益。”其间的原因很多:我国的法人制度本身并不完善;法官在判案中的作用与判例法国家不尽相同;中国法官在判案中的平衡技艺,使得案件结果不能与法律制度的适用完全吻合。

陈锐妙[8]2008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研究与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承认法人的人格独立为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近代立法技术智慧的结晶。它的诞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其在实施中会产生异化现象。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框架中,股东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并且没有限制股东的完善的约束机制,使得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为了克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弊端,补充、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美国率先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独立产生和形成的,它的产生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与生俱来的缺陷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现的是一般正义与普遍正义,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则实现的是个别正义和特殊正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充当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理论漏洞填补者的角色,是解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公司健康发展,平衡不同主体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完善和发展。要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目标,必须恰当地适用该制度。为此,各国均对该制度展开理论研究并形成不同的适用学说。不同的学说实际上就是各种不同的认定是否构成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判断标准,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各国实践中存在不同具体运用的原因。由于各国在该制度的适用学说、适用理由、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观点和看法不一,故如何恰当适用该制度至今仍然是一大难题。我国在建立公司法人制度后,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被股东用作逃避责任,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常运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有力地弥补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缺陷,完善了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法律虽已有了对该制度的明文规定,但是该规定比较原则、简单,因此如何完善立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首先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入手,阐述、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以及其本质特征,并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相关概念和类似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此廓清相关问题,目的是为了能更准确地认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机制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笔者通过剖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考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四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阐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价值、经济价值,系统、深入地揭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机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一直是该制度的难点。这部分也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笔者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适用学说。通过对日本和我国案例的简要分析,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即构成要件)、归纳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从实践角度深入探讨应如何正确适用该制度,笔者还研究了该制度在母子公司、一人公司、公司清算程序等方面的具体实践运用,思考该制度诉讼程序的运作,以期能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最后,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国存在的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主要具体表现形式,剖析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泛滥的原因,研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状况,分析现有立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探讨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

张介亮[9]2010年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构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两者的结合减轻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推动公司的资本积累,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然而某些不法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2005年10月27日,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仅对相关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本文试图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该制度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前言:主要阐述选题范围和目的。由于新《公司法》仅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研究,以便该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第一章:主要阐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相关法理的介绍研究,为本文探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准确适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第二章:主要阐述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模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第叁章:主要介绍新《公司法》颁布前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索情况,以及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司法实践。第四章:主要对新《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及理论缺陷进行评析。第五章:主要从适用主体、诉讼程序、实践中出现的不敢用和滥用的极端等方面分析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诉讼程序等方面来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总之,只有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才是解决这一制度的适用问题的根本之道。

李春霞[10]2005年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它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运用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事后补救,有效的实现了矫正的公平,以此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在我国,也出现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现象,而且同时我国的法律没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明确规定,因此研究这个制度并吸收到我国的立法中非常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分析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在我国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宗旨在推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公司法人格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独立性和平等性。其中,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法人格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法人制度精髓在公司领域的表现。公司法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其主体资格上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或者说公司法人格与其他法律主体之人格具有共同的性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功能一是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平衡诸方利益。同时指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缺陷所在:①公司股东优势地位滋生的危险;②公司法人制度自身隐藏的道德危险。从而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必然。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原理的研究,阐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特征,主要包括:①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业已取得的法人资格的否认,而不是从根本上全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②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否认;③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追偿有关股东的责任,而不是撤消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立法价值,是为了实现矫正的公平,达到公司法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最终实现立法的真正目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对原来的公司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从而推动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

参考文献:

[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D]. 陈闯闯. 中南大学. 2014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D]. 徐嵩.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股东债权人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研究[D]. 王琦玮. 宁夏大学. 2016

[4].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曹艾. 山东大学. 2013

[5].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适用研究[J]. 姜婉莹. 商事法论集. 2009

[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D]. 程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8

[7]. 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法理分析[D]. 曾英姿. 湖南大学. 2008

[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研究与适用[D]. 陈锐妙.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9].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D]. 张介亮. 复旦大学. 2010

[10].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李春霞. 郑州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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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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