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杨世勇[1]2018年在《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实施构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安乐死”出现以来,一直处在人们的激烈讨论之中。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地区及各领域的人们,都对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持不同的意见。以前由于医学条件的限制和社会伦理情感等原因导致安乐死合法化的可操作性不高。但是,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具备了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其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也日趋明显,所以安乐死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实现了合法化并付诸实践。但我国目前对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依旧持有谨慎态度。本文支持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是对安乐死概念进行分析和阐释,通过分析安乐死的构成要素,给出了笔者关于安乐死的概念理解。接下来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几点主要障碍进行分析,包括传统观念束缚、社会发展不均衡、伦理情感局限和目的不明四种障碍。第二章通过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论证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合理之处。第叁章通过对国外安乐死非法化的分析,剖析影响安乐死合法化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接着选取了叁个有代表性的安乐死合法化国家,对其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出国外安乐死立法和实践对于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启示。最后一章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提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合理建议,以推动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立法和实践进程。

杜婉婉[2]2017年在《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乐死从一出现,就引发了各个学界的讨论,它涉及了道德、伦理、医学、法律等诸多学科,也正是因为它的复杂性,才会至今争议不断。目前安乐死在我国的定性依然是不合法的,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从社会上频发的安乐死事件来看,这种定性引发了很多伦理道德上的不好后果,也引起相当一部分民众的反对。因此对安乐死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些国家将安乐死纳入合法的范畴,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成了未来的一种趋势。想要实现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可以先从宪法角度来探究安乐死合法化。对安乐死的争议,首先就体现在概念上,通过归纳学者的不同观点,总结出成立安乐死的必要属性,具体界定安乐死的对象范围,将与安乐死容易混淆的非自愿安乐死以及对象是植物人、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的广义安乐死排除在外,并将安乐死与最典型的尊严死相区别,以期从多方面明确安乐死的具体内涵。其次安乐死的争议体现在合法性上,目前已有少数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或部分地区合法化,他们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可供我国安乐死立法参考借鉴。反观我国安乐死的研究现状,实践中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愈加强烈,但是理论上却有合宪性问题亟待解决:个人是否享有死亡的权利,安乐死是否与国家的保护义务相违背,安乐死是否保护生命权和人格尊严。之所以有这些与宪法相关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对生命权的不同理解:不同的学者对生命权的解读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是受国家绝对保护的,任何人包括自己都不能决定生死问题,因此个人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违背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安乐死与生命权相冲突,是对生命权的侵犯,抹杀了人格尊严。但生命权是相对的,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是要求国家对除本人以外的其他第叁者的侵害进行保护,个人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有宪法基础的,安乐死并没有与生命权相冲突。对此,通过对生命权的内涵、性质、国家的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求给安乐死合法化奠定宪法基础。有了实践的需要和理论上的支撑,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安乐死进行了立法设计,具体明确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与主体、实施安乐死的程序,同时严格限制安乐死的滥用,明确几种不属于安乐死的行为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当然任何立法都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在安乐死立法的过程必须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恪守生命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宋维志[3]2015年在《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现——从安乐死的存在合理性说起》文中认为安乐死作为一种实现人由生到死的转变的死亡方式,其对人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人对专属于自己的生命有了一个更完整的掌握。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如何生存,更应当有权决定自己如何死亡。而安乐死的实践需要一个合理的规范制度,以促使人们适当地行使权利,真正实现由权利为生命带来的价值。在我国现阶段,安乐死还设有合法化,但可以通过实施"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宪法确定"这一规范路径最终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苑梓瑶[4]2017年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文中研究指明安乐死,这一涉及到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焦点命题,从它的出现就引发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关于安乐死问题的探讨还在持续发酵。人们越来越多的在思考当生命快要走向终点之际,我们究竟有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安乐死性质的案件越来越多,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司法实务中安乐死仍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那么安乐死究竟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有没有被合法化的可能性,都是探讨安乐死问题的初衷。首先,从安乐死的概念和分类出发,将安乐死的基本内涵及可能触及的犯罪进行简要的叙述。然后将安乐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说明,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了其在我国所遇到的犯罪认定问题。并在之后引入了部分学者在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立场下的观点,主要涉及违法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等角度对安乐死的出罪事由进行分析。由此作为立足点,对外国的安乐死进程加以介绍,例如荷兰、比利时的安乐死法案、美国的自然死亡法与日本的安乐死判例等,希望从中能获取一定的经验并进行借鉴。最后,对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进行了构想,包括在立法上关于实施对象、执行主体的规定,在司法上如何实现安乐死在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等问题。

付银[5]2016年在《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任何一种诉求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安乐死问题体现了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的活跃,也引发了我国学者的激烈讨论,安乐死的概念、是否应当合法化以及如何合法化问题进行了伦理和法理层面的论证。但受到特殊发展阶段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安乐死在我国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道路上既要考虑本国因素又要借鉴他国经验。安乐死的研究既可以推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的发展,又可以丰富生命权的内涵,通过建立安乐死立法的理论支撑和路径探寻,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根据。本文首先从安乐死的概念出发,从死亡方式的坐标和多种安乐死概念中理清安乐死的定位;紧接着从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等国的立法过程和立法方式中吸取经验,找寻符合中国国情的契合点;然后对比国内安乐死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理论,分析国内安乐死有关案例,寻找中国安乐死问题凸显的原因及合法化面临的困境;再从理论和现实方面分析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设定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申请主体的确定标准,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判断安乐死;然后对安乐死的程序进行设定,从申请到审查再到实施和监督,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实施程序保障安乐死合法有序的实施,监督程序中明确责任,有利于确保安乐死不被滥用。

陈中伟[6]2016年在《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学证明》文中指出伦理学的实践品格必然要求对安乐死的道德性进行解读和回答,对安乐死及其立法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死亡的哲学思考”为树立安乐死的理性观点和态度奠定基础。继而对各种安乐死的错误观点和态度进行解析和辩驳,包括对安乐死违背生命神圣原则观点的批判;对安乐死功利主义取向的批判;对安乐死违反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职责和阻碍医学进步观点的批判;对安乐死会导致道德滑坡观点的批判。在批判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安乐死的道德合理性。安乐死的伦理证明包括安乐死是对病人的尊重;安乐死是有利于病人的行为;安乐死没有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安乐死是社会公正的要求。它们分别基于伦理学的尊重原则、有利原则、不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决定了无法通过安乐死道德合理性的证明,就径直将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运用法伦理学关于道德向法律转化和对法律的道德评判的知识,对安乐死立法进行研究。在安乐死立法方面,道德向法律的转化问题包括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必要性以及转化的具体方式与途径,防治法律的道德化倾向;对法律进行道德评判则是为了确保制定出来的法律是良法,防止恶法产生。安乐死的道德合理性及安乐死立法,既具有普适性又具有特殊性,与一定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民族文化密切相关。基于此种思考,对我国的安乐死立法给出了一些框架性的建议。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现代人们的一种理性期盼,而合法化的前提则是安乐死道德合理性的证明。安乐死立法又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其还受到包括技术因素在内的诸多社会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因此,安乐死立法即便是获得了道德支持,人们仍应对之保持一种敬畏态度,根据本国和本民族的实际情况给予审慎的回应。

王瑀[7]2012年在《刑法视野中的安乐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安乐死虽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可以深化刑法正当化事由的研究以及推动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在实践上,可以为安乐死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以及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基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追问与思考,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科际整合的研究方法,本文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探讨中国人的安乐死观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首先考察了安乐死的世界潮流与中国现实,以便为后面的研究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在世界潮流方面,根据对待安乐死的立场不同,大致划分为叁种类型:即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判例合法化的国家以及安乐死非法化的国家。考察的方法,不仅是介绍现状,而且主要探寻不同立场的原因,这是许多之前的研究所没有的。在中国现实方面,安乐死仍是令国人莫衷一是的纠结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在于官方态度与民间立场的对立:官方对安乐死持谨慎、否定的态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安乐死在我国民间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与支持。与此同时,学界在安乐死的理论研究上也鲜有进展,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特点:讨论的前提不统一,理论不具有普适性,实证研究的不足,刑法学界通说持否定态度。在第二章,本文主要研讨了安乐死的内涵与外延,以便为后续的讨论奠定讨论的前提。在收集有代表性的安乐死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同属安乐死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些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可以概括为叁点共性七点分歧。通过分析这些概念的共性与差异,在界定安乐死概念前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安乐死概念所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安乐死的实施目的只能是解除临终患者的痛苦;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必须是身患绝症、遭受无可忍受痛苦的患者;安乐死的实施前提必须坚守患者的主动、自愿原则;安乐死的实施时间必须是在患者濒临死亡的一定期间内;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医生;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应该是在伦理上妥当的;安乐死的实施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安乐死的分类,比较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二分法、叁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在考察安乐死既有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确立还原性、互斥性、区分性和价值性的判断标准,逐步排除了不属于安乐死的情形。认为:安乐死既包括积极安乐死,也包括消极安乐死。但是,如果从价值性的角度出发,需要在法学领域进行研讨的,也就是说本文的研讨对象只能是积极的安乐死。设定了共同的讨论前提之后,本文主要从实证与逻辑两个角度展开对安乐死合理性的探讨。从实证角度来看,通过选择十起典型的“安乐死”案件,从安乐死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展开对安乐死概念的具体考察。与此同时,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展开研究,分析了无罪判决的逻辑以及有罪判决的思路。通过实证考察,可以得出叁点结论:安乐死的概念存在混乱以及出路,安乐死的矛盾立场以及原因,支持或者反对安乐死的叁点理由。从逻辑角度来说,要论证安乐死的合理性,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首先,要论证安乐死的正当性根据,这需要从死亡哲学、社会伦理以及医学叁个角度进行。从死亡哲学角度来看,现阶段人类面对死亡的态度,是在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支配之下,坚持死亡的个体性与主体性原则,因此得以为安乐死提供理论支持。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如果坚持安乐死是为了免除患者痛苦的人道主义立场,正确地理解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并且注意到我国处于多元文化并存时期的现实,也能够接受安乐死。从医学角度来看,从道义论的立场来看,现代医德的内涵符合安乐死的价值取向;从后果论的立场来看,安乐死不会阻碍现代医学的发展。其次,又要反驳对安乐死合法化后果的担忧,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不会带来不良后果。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不会导致道德滑坡;安乐死合法化并不必然导致犯罪浪潮;否定安乐死无助于保护生命尊严。在上一章完成了安乐死的合理性论证,并且尽力排除了人们对安乐死的后果担忧。我们需要继续说明的是,既然安乐死是正当的,并且不会带来消极后果,那么在我国目前没有立法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安乐死的出罪问题呢?安乐死的刑法出罪机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安乐死的刑法学性质问题,即在刑法学上应该如何认定安乐死?通过考察既有的刑法学立场,可以发现不同的立场是基于不同的安乐死概念,所以要判断安乐死的罪与非罪,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安乐死。无论从犯罪圈的划定看,还是从刑罚的目的看,安乐死都无需犯罪化。安乐死这种行为的正当化依据,不能通过被害人承诺理论来解释;法益衡量说也无法成为安乐死正当化的实质原理;社会相当性理论虽然能够论证安乐死的阻却违法性,但是从眼下来看,还不适合直接从社会相当性理论出发,排除安乐死的违法性。基于期待可能性不存在这一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可以排除实施安乐死行为人的责任。二是刑法上具体出罪路径的设计。在考察既有出罪路径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我们可以在尊重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将正当化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之中;从长远来看,应彻底改革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或直接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或依据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第四章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但这只是一种现实性的处理方案,我们还需要寻找更为合理的理想化方案。也就是说,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是一种现实性的解决方案,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则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我们必须认识到,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应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权利追问,并做好相应的制度准备,比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推动临终关怀与医疗改革,与相关法律相配套。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仅仅取决于立法的规定,而是需要经济基础、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社会价值观念甚至宗教观念等的变革,所以我们要采取一种渐进式的路径。具体来说,从目前对安乐死的定罪处刑模式逐步发展到特别减轻的处理模式、非刑罚化的处理模式、非犯罪化的处理模式;通过试点的方式来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杨艺能[8]2010年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对于安乐死国外已有不少国家从立法上给予明确,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也在社会各界的辩论声中热烈争论。安乐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医学、法学和非常敏感的社会伦理学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交叉和冲突。在对待“安乐死”的是非态度上,不管是赞成的还是反对的,其实都从来没有跳出道德和法律的传统圈子。本文也是如此。目前社会对安乐死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导致安乐死实施的混乱不堪和滥用不已,从而使得司法进一步执行较难。法律应当以人为本,本文赞成安乐死的合法化,希望通过法律制定安乐死的各项细致程序,从而达到生命与社会价值的实现。本文试图论述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安乐死的概述,首先对学界存在的安乐死的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介绍了安乐死的分类,然后介绍了安乐死的发展状况以及关于安乐死的论争。第二部分是对安乐死合法性的论证,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要内容。从哲学、伦理学和刑法学叁个角度分析了安乐死的合理性。从哲学的角度看,安乐死符合人的生命价值观,人享有生命的自主权,安乐死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伦理,也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安乐死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安乐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安乐死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安乐死合法化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第叁部分是对安乐死在我国的情况分析,探讨了安乐死在我国实现合法化存在的困难。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我国尚缺乏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经济基础、医务素质和医疗水平;我国对安乐死方面的研究相对较晚,相关理论尚不成熟;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法律环境尚待完善。第四部分对安乐死进行了相关立法构想,这是本文的核心。这一部分首先提出了关于推进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相关措施的建议,以及安乐死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探讨了实施安乐死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如何对安乐死实施监督以及违法安乐死的法律责任。

黄烨[9]2014年在《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文中研究表明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话题,国内外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立足国内外的各种学说,分析阐述安乐死立法的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并对其观点进行评述。以法理学为基础,解释安乐死的概念、特征、价值等等,进一步阐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合理性。最后提出对安乐死立法的建议。

苏洋[10]2016年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最高人格法益,法律赋予人诸多权利,但是人们却无法完全掌握与生死密切相关的生命权,因为人对于个人的出生不能表示拒绝,同样也不能对死亡做出自由选择。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于这一权利,出生不必多说,但是如何死亡、何时死亡的问题人们争论至今,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也是最具争议的便是“安乐死”。每个人对于生命、死亡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安乐死便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即人是否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国外早已对此问题有着长久的研究,而我国起步相对较晚,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作为世界上人口大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安乐死”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每年都有许多相关的新闻报道,而我国学者也对其投入大量的关注。本文首先从安乐死的概述入手,对安乐死进行界定,解决其概念问题,只有完整准确地定义了安乐死,才能让大众了解什么是安乐死,也才能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其展开深入的讨论与研究,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是对安乐死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在详细分析国内外安乐死现状的基础上了解目前世界上的不同人群、不同团体对于安乐死的基本态度,并总结出我国在安乐死立法上所存在的困境;再次是鉴于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经验探讨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规范混乱的社会实践活动,明晰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所应当重视的要点;最后提出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设想,严格规范实施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以严厉打击妄图利用安乐死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实施构想[D]. 杨世勇. 兰州大学. 2018

[2]. 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杜婉婉. 安徽大学. 2017

[3].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现——从安乐死的存在合理性说起[J]. 宋维志. 医学与法学. 2015

[4].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D]. 苑梓瑶. 黑龙江大学. 2017

[5].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付银.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6]. 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学证明[D]. 陈中伟. 河南师范大学. 2016

[7]. 刑法视野中的安乐死问题研究[D]. 王瑀. 吉林大学. 2012

[8].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D]. 杨艺能.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9].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J]. 黄烨. 法制与社会. 2014

[10].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苏洋. 重庆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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