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论文_张蕾

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船舶,物权,善意,变动,留置权,海商法,主义。

船舶物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蕾[1](2019)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物权人异化之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诠释了挂靠船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船舶的权属。作为事实物权人的挂靠人,其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分析挂靠人提起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从两方面论述挂靠人得到权利保障的法律途径。在船舶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在《海商法》下应当对第叁人给予保护,基于此提出对《海商法》船舶物权部分的修改建议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宇晴[2](2019)在《论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作为特殊的动产的船舶物权变动采用意思主义模式。该模式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必备要件。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登记可对抗的"第叁人"的认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上存在困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王江涛[3](2018)在《中国船舶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进行讨论时,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将一般债权人排除在外。虽然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时采用登记和交付两种公示方法,结合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般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处理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的问题时,登记的效力应该优先于交付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赵婧薇[4](2018)在《《民法典》制定背景下船舶物权制度的体例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将船舶定位为"特殊动产",并将其物权变动规定于《物权法》当中,但这样的立法定位滋生了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对此,以《民法典》的制定为背景,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以及比较法中对船舶的物权变动立法体例,建议将海商法船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规定于民法典之外的特殊法当中,将小型船舶适用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规定于《民法典》物权编,以便弥补目前船舶物权制度现行立法体例的不足。(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5](2017)在《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1月8日,大连海事大学承担的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与大连海事法院联合举办专家研讨会,来自海事法院、海事局、渔港监督局、造船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与高校学者济济一堂,针对《海商法》船舶物权修改中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船舶物权的修改提出了建议。研讨会由《海商法》修改课题负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和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副(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7年12期)

李洪伟[6](2017)在《论船舶物权登记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挂靠船舶有关的争议在业内一直存在,并有逐渐扩大之趋势。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给下级人民法院批复的方式,确定了挂靠船舶经营过程中的挂靠人可以主张自己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而有效对抗被挂靠人(所涉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之债权人对所涉挂靠船舶的执行。笔者认为上述批复一定程度对船舶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进行了否定。在介绍船舶及挂靠船舶物权登记实务做法基础上,笔者通过法理分析,在认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是达成合意、对抗要件应当是登记”之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登记是船舶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式和对抗要件的观点。随后,结合司法实践,对最高法院关于挂靠船舶物权登记有关的司法裁判规则特别是执行异议时的裁判规则进行阐述和分析,得出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的范围应当包括一般债权人在内的观点。为进一步说明应对挂靠船舶登记持否定态度的理由,本文提出船舶挂靠登记虚假通谋的本质,行为人应当为其主观故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观点。需要做出区分的是,作为否认船舶登记物权效力的特例,应当将异议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否认船舶物权登记效力必要条件。本论文围绕挂靠船舶有关的物权登记制度及相关争议展开,共分叁章。第一章介绍船舶物权登记的现状,在界定船舶的概念和船舶物权登记有关的法律规章和程序后,将挂靠船舶物权登记的涵义、表现形式和危害性进行介绍。第二章从法理角度,在对特殊动产物权登记效力进行立法分析及对船舶物权登记的学界观点进行介绍后,先从物产静态权利和动态权利之取舍、物产的可替代性、物产的可归责性叁方面分析特殊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立法根源;然后通过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示方式及对抗效力进行分析,得出笔者关于船舶物权登记效力的基本观点—登记应作为船舶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式且具备对抗力,所及范围应参照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对抗效力范围。第叁章从实务角度,对挂靠船舶有关的争议,特别是被挂靠船舶是否可作为被挂靠人财产被执行进行阐述和分析,最后,提出处理挂靠船舶物权登记有关争议的长远建议,以期待最终从制度角度上解决挂靠船舶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5)

刘本荣,XIE,Hongyue[7](2014)在《我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船舶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仍延续了《海商法》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海商法》等法规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对抗第叁人"的做法,同时将第叁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叁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在海商法界引发了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我们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完整、准确解读。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43个样本案例,较客观真实地描述、总结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判断,就如何匡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1期 总第7期)》期刊2014-09-01)

朱雪云[8](2014)在《浅析我国船舶物权登记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经出台,就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热烈的讨论,尤其第十条关于一物二卖问题的规定引来了诸多批判。该司法解释虽然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决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一物二卖问题与财产的物权却具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文以特殊动产船舶为切入点,从船舶物权变动效力角度出发,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做出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3期)

陈小昕,牛元秀[9](2013)在《从行政权的运行空间看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的本质与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中通过探讨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中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分析船舶物权登记的本质,力争为船舶物权登记的审查方式与审查标准提出一条有效解释的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13年10期)

季宇[10](2013)在《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的适用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常,船旗国即为船舶国籍登记国。而从船舶权利登记的角度来看,船旗国则存在着船舶所有权登记国和光船租赁登记国两种表现形式。正是由于注意到了这一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对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特别规定,不再简单适用船旗国法。除此之外,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适用的弱化还体现在诸多方面。在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领域,船旗国法已不再是唯一被考虑的系属公式。而在船舶优先权领域,船旗国法则受到了法院地法的严峻挑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船舶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作为特殊的动产的船舶物权变动采用意思主义模式。该模式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必备要件。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登记可对抗的"第叁人"的认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上存在困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物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蕾.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物权人异化之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李宇晴.论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J].法制博览.2019

[3].王江涛.中国船舶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探析[J].法制博览.2018

[4].赵婧薇.《民法典》制定背景下船舶物权制度的体例安排[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J].世界海运.2017

[6].李洪伟.论船舶物权登记的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刘本荣,XIE,Hongyue.我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1期总第7期).2014

[8].朱雪云.浅析我国船舶物权登记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J].法制与社会.2014

[9].陈小昕,牛元秀.从行政权的运行空间看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的本质与审查[J].中国海事.2013

[10].季宇.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的适用变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论文知识图

《船舶物权登记法》结构图两种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要件统计资料专业、机构情况(1)统计资料专业、机构情况(9)统计资料专业、机构情况(12)统计资料专业、机构情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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