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在顺[1]2004年在《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韩两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在本国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两国之间的直接投资增长很快,但两国外商直接法律制度方面有着制度体系和具体制度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本论文将比较中韩两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序言部分“社会发展对外商直接投资法的要求”,第二章“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界定”,第叁章“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比较”,第四章“中韩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法律制度”,第五章结论部分“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改善方向的初步构想”。第一章——社会发展对外商直接投资法的要求,该章提出本文的一些动因和意义,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加强区域合作,加入WTO的背景下研究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必要性。第二章——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界定,本章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进行分析,并且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特征探讨。第叁章——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与政策比较,详细介绍和分析中国和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之变迁以及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体系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两国因不同的时期的背景和不同的制度,而产生的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同的认识。第四章——中韩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法律制度,优惠制度对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手段在中韩两国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效果,本章介绍两国优惠制度的差异和相似点,包括所得税、再投资的退税、关税的优惠、区域的优惠等,并且介绍韩国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的措施和效果。第五章——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改善方向的初步构想,该章相当于结论部分。通过中韩两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意义,中韩两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和需要改善的方向,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加入WTO后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吸收不同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林薰基[2]2003年在《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韩两国在外商直接投资在本国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两国相互之间的直接投资增长很快,但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方面有着制度体系和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本文即在此基础上,比较研究中韩两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概况;第二章——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结构;第叁章——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第四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制度之比较;第五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比较;第六章——中韩优惠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七章——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第一章——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概况,详细介绍了中国和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提出撰写本文的一些动因和意义,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加强区域合作的背景下研究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研究的方法和基本研究方案。第二章——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结构,介绍和分析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在充分比较微观理论和宏观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介绍了美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同理解,探寻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制度上的动因和前景。第叁章——中韩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详细介绍和分析了中国和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与政策之变迁以及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体系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两国因不同的制度背景和在不同的时期,而产生的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同的认识。第四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制度之比较,本章在于通过对具体制度的比较分析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的意义,为此详细比较了中韩两国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方面不同的法律规范,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禁止和限制)、设立程序中的制度成本、审批制度和登记制度。第五章——中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比较,公司的资本制度不仅是公司财务的核心。而且对于公司的发展和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本章在概括论述公司资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意义之后,比较分析了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的不同点,如出资标的、出资比例、出资的履行以及资本的变更等方面,希望能够对于资本制度在中韩两国不同的实践和规范引起立法者的重视。<WP=3>第六章——中韩优惠法律制度之比较。优惠制度对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手段在中韩两国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效果,本章详细介绍了两国优惠制度的差异和相似之点,包括所得税、再投资的退税、关税的优惠、区域的优惠等,并且详细介绍了韩国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的措施和效果,希望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七章——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重点分析和研究中韩两国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不同的制度,包括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国有化和征收,同时详细介绍了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经合组织(OECD)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对于这一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希望能够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深入探讨这一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法制度最为重要的方面。结论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意义,中韩两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和需要改善的方面,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吸收不同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时调整和修正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李基元[3]2007年在《中韩外资准入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试图对中韩两国外资准入制度进行有益的探讨,以期加深对中韩外资准入制度的了解。随着全球投资自由化趋势,中韩两国在外资准入立法方面,也逐渐施行了自由化措施,如投资领域的拓宽、审批程序的减化、准入阶段履行要求的减少等都是中韩两国外资准入制度自由化措施的具体表现。但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制环境不同,加之在经济发展模式与政策目标方面也面临不同的问题,在外资准入制度中的区别是显然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外资准入制度的理论结构。本章讨论了外资及外资准入的概念,介绍了外资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外资准入的形式,同时探讨了有关外资准入的待遇问题。第二章,外资准入制度的法律体系。本章讨论了外资准入制度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各个层次的基本规范,探讨了中韩两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国内法体系并对此进行分析比较,提出了相关建议。中国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模式,以企业形式为标准分别立法,立法权比较分散。韩国则采取统一内外资立法模式,制定了法典化的外资基本法,立法权比较集中。第叁章,中韩外资准入制度的演变及现状。本章从简述外资准入自由化趋势入手,介绍了中韩两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每一演变过程的法律特点,对两国在外资准入制度方面的演变进行了分析比较,以期对理解两者之间异同的原由有所帮助。第四章,外资准入领域的中韩比较。本章讨论了中韩两国在外资准入领域的异同,介绍了在两国均属敏感行业的银行业、证券业、通讯业、法律服务业、医疗服务业的准入规范并对此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五章,绿地投资形式的外资准入制度。目前中国吸收外资占绝对优势的仍然是设立新企业形式,即所谓“绿地投资”形式。本章对两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制度中的诸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审批制度和设立程序进行了介绍,着重探讨了两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对两国绿地投资形式的外资准入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六章,并购形式的外资准入制度。本章介绍了中韩外资并购的一般性规范,着重探讨了两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规范以及与并购紧密联系的反垄断制度,对两国并购的外资准入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七章,其他形式的外资准入制度。本章对两国设立分支机构、BOT及外商证券投资等其他形式的外资准入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此进行了分析比较。
梁孝玲[4]2002年在《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论文共分六章:(Ⅰ)外国投资法的导论、(Ⅱ)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Ⅲ)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Ⅳ)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Ⅴ)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Ⅵ)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其中,第一章至第五章是论述中韩两国外国人直接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即对两国外资法的共同点及区别等进行全面具体的比较分析。第六章是在前几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及探索中国加入WTO后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及经济发展规模的外商投资法的重构方案和实践之路。 论文第一章,外国投资法导论,着重对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进行研讨。主要阐述:一、外国投资的概念及其特点和形式,并概括说明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二、有关外国投资环境和外国投资立法的概况,在外国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的概况中,论及中韩两国相互之间的投资概况及投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现状。 由于投资阶段分为外资进入前和外资进入后两个阶段。外国人直接投资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对资本的进入和进入后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管制,使其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本论文第二章至第五章对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主要涉及的问题分别进行比较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投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国的外资法均有所更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为了反映这新的情况,本文作者通过比较中韩外资法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总结出其特点并介绍当前国际投资形式的新趋势。 第二章,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主要探讨:一、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其中包括外资准入的自由化和外资准入的范围。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其中包括审批制度的目的、立法原则和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韩国的审批制度。论文分析了外资准入的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形式、投资性公司、外资并购、BOT方式和韩国的外资准入形式。 第叁章,主要阐述了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问题,包括外国投资的一般界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则探讨了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问题。本章以国际投资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力图对中韩外资法投资待遇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 第四章,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对中韩外资法中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讨。其主要内容有经营自主权及组织机构。本章还详尽研究了外资的资本与财产,包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制度、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最后研讨了外汇管制。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是论文第五章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探讨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如优惠待遇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探讨了投资限制措施,然后论述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国有化及其补偿、投资争端解决等。投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投资的选择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投资的资本利润的处置权以及储备权、税收优惠权和公平解决争端权等内容。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对中韩两国外资法的国内法律和两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协定进行探讨。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中国加入* 后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对其外资法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符合WTO有关规则及中国目前经济建设的需要。所以,本论文的第六章主要探讨中国加入们 后外资法的调整和完善问题。一、阐述和介绍韩国加入叮 后对外资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及调整的内容。并论述WTO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包括《WTO协议》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调整、(TRIM协议》、《GATS》和《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二、阐述了中国加入WTO后应进一步对外资政策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用WTO基本原则来衡量中国外资法以及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贯穿论文的主题思想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在中国确立,中国利用外资政策和法律最主要的发展方向是逐步促进投资的自由化和给外资的国民待遇。这是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所必要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所必需的、更是中国加入W 后必然的结果。
王德华[5]2013年在《中韩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对于中韩两国而言,外国直接投资的引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中韩两国相互贸易的共同目标。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给予外国直接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中国近几年来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发展举世瞩目,外国直接投资逐渐在中国的对外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相关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本文立足于中韩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试图对两国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几个主要层面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推动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起到积极作用。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概述。本章主要介绍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概念以及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介绍中韩两国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中韩外国直接投资准入领域的比较。本章主要介绍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准入领域、韩国外国直接投资准入领域以及中韩外国直接投资准入领域的比较意义。第叁章主要介绍了中韩外国直接投资设立制度的比较。本章主要介绍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的设立制度、韩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设立制度以及中韩两国外国直接投资设立制度的比较意义。第四章主要介绍了中韩外国直接投资审批制度的比较。本章主要介绍中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制度、韩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批制度以及中韩两国外国直接投资审批制度的比较意义。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韩外国直接投资登记制度的比较。本章主要介绍中国外国直接投资的登记制度、韩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登记制度以及中韩两国外国直接投资登记制度的比较意义。
朴施恩[6]2008年在《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商投资的大幅度增长已经成为现今拉动中国和韩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外商投资对两国经济的影响正日益增强。可以说,中韩两国的投资环境在过去十几年间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吸引外资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展望未来,两国既拥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世界各国竞相对外开放、互相争夺外商投资的严峻挑战。如今,中国已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对象国及海外投资国,对韩国企业来说,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国内市场。由于在尊重法律的社会环境中,完善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自主经营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所以法制环境己经成为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时最重视的因素之一。但由于中韩两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不同,给韩国企业深刻了解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中韩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制度,比较介绍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特点、立法体系。文章中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以介绍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对于具体的法律制度,韩国方面主要从优惠措施、服务支援制度、经济自由区展开介绍;中国方面主要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出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解散与清算展开介绍。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韩两国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上,不论是立法体系还是具体制度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叁章主要提出了中韩两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两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均存在若干不同的问题,通过分别进行探讨发现,韩国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外商投资政策上的吸引力不足、外商投资支援部门设置分散、政策规定缺乏一贯性等,建议通过加强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统一外商投资支援部门以及完善限制外商投资的制度等措施来改善;中国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外资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合理、制度的透明度不高以及优惠制度不统一等,建议通过重构中国外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外资管理体制透明度和统一外商优惠政策来改善。希望能通过研究介绍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可供相互借鉴之处,以达到促进两国之间外商投资之目的,有助于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深入发展,也有助于中韩两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互相借鉴参考。
金志勋[7]2006年在《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跨国公司生产国际化、经营全球化战略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国际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日益增强,积极引入外资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社会政治情况的不同,经济基础、经济结构和体制各异以及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各个国家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也不尽相同。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也是如此,外资在促进中韩两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且中韩两国的外商投资在本国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两国相互之间的直接投资增长也很快,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韩国在中国累计投资31,742个项目,投资额255亿美元,韩资已成为中国主要外资来源之一;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韩投资也发展得很快,据韩国产业资源部统计,截至2005年9月,中国对韩国累计投资项目达4,693个,金额达到了17.34亿多美元。但两国在外商投资法律及其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在利用外资的法律机制及其外资政策上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本文主要就中韩两国的外资立法体系、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待遇以及优惠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方面做一比较。
曾艳[8]2018年在《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正在发生转变:不仅是吸收外资大国,也是对外投资大国。作为吸收外资大国,升级国际投资协定能够为外资提供更加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进而促进外商投资;作为对外投资大国,也需要升级国际投资协定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论文首先分析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所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回答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亟需升级的原因。在国际层面,分析了国际投资规则新发展,以及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存在的问题。自由化便利化是现今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方向;碎片化、复杂化、多争端以及高风险是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国内层面,本文对我国双向投资政策进行梳理,解析政策特点以及存在的不足,比如认知层面不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不协调和管理政策不协调等。其次,使用面板数据混合效应模型,基于协定异质性视角,分析文本内容不同的BIT对中国吸收外资和海外投资的影响,找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标准。本文首先构建了BIT异质性指标评价体系,对不同条款赋予不同的权重,以区分协定的严密程度、清晰程度和完备程度,区分协定对外资的保护程度和待遇高低。在控制变量的选择上,本文考虑到缔约双方的制度环境,采用世界银行定期发布的六项治理指标的均值总和作为缔约国的制度环境指数,并将其作为控制变量之一。结果显示,中国缔结的BIT质量越高(即异质性指标评价体系中得分越高),对吸收外资和海外投资的正面影响越明显。同时,结果还表明,发达国家在选择投资目的国的因素中,中国的制度环境并不是主要考虑因素。再次,对中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进行梳理,从时间角度对不同范式的协定进行分析;本文对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若干个BIT进行条款比对,并用同样的方法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BIT、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BIT分别比对。本文研究中国目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将FTA投资规则与BIT投资规则进行对比。综合BIT和FTA,发现存在的主要缺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规则未得到充分利用;资本输出国立场考虑不足;ISDS不够完善;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根本目标是消除或改善这些缺陷。此外,为提出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路径,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论文选取作为美国作为美式BIT代表,选取德国作为传统欧式BIT的代表,选取新近签署的欧加全面经贸协定(CETA)作为现代欧式协定的代表,分别研究叁者的发展与特点,并将其与中国进行比对,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研究提出有益借鉴。最后,明确提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具体路径,包括: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范式,兼顾东道国与母国利益,改革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协定体系的一致性。
胡淑丽[9]2011年在《中国企业直接投资斯里兰卡的法律环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的区位选择中,斯里兰卡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开放的经济环境越来越成为投资者青睐的对象。但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只有充分了解东道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环境,才能规避对外投资风险。在外资准入方面,斯里兰卡的明列禁止领域虽然很少,但很多行业的外商投资都要经过投资委员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个案审批,且这些审批标准经常是不透明的,尤其当涉及重大投资如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获得整个内阁的批准,这常常会让普通的商业投资带上政治化的色彩。相较其他亚洲国家,斯里兰卡有着复杂的税种和较高的税率。税收优惠偏向鼓励出口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以及在北边和东边省区的投资。但鼓励性税收优惠的履行要求较高,且优惠的形式过于单一。斯里兰卡内战结束后许多战争遗留问题仍需解决,存在着较高的政府违约、政治暴力等投资的政治风险。但中斯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签订于1986年,许多规定都已经过时,不能顺应新的投资需要,急需要修订。此外,中斯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中国企业完全可能也有必要利用MIGA分担风险,但遗憾的是,MIGA至今尚未向中国企业签发过正式保单。
罗易[10]2015年在《中新外国投资法比较研究》文中认为1979年,中国第一部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开启了中国外国投资法30多年来的发展之路;1959年,新加坡第一部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经济扩展法令》颁布,虽然这部法律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外国投资立法,但由于其中含有与投资有关的规定并且不区分内外资适用,因此,这部法律标志着新加坡外国投资法的兴起。从各自颁布第一部外国投资法开始,中国和新加坡分别根据国内的经济形势和对外国投资的实际需求,制定了诸多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逐渐形成了体系。现如今,在国际投资越来越趋于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投资的法律环境日渐宽松,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中国和新加坡分别作为亚洲重要的投资对象国,也不断在这一大背景下对其外国投资法律体系进行发展和完善。深入了解一国的外国投资法对于对该国进行外国投资十分重要。因此,本文拟从法律条文本身作为切入点,对中新两国的外国投资法进行宏观的梳理和细致的比较分析,但鉴于篇幅限制,在某些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上将不作具体分析,仅在涉及相关制度时作介绍性总结。第一部分是中新外国投资法历史沿革及立法模式。首先分别介绍了中国和新加坡外国投资法的产生背景和发展阶段,从宏观上对中新外国投资法进行了梳理。然后总结出各自外国投资法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并作出比较。第二部分是中新外国投资准入制度比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外国投资的准入范围即外资法鼓励、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这是外资准入的实质内容。第二部分是外资准入的审批,这是程序问题。然后是在总结中新两国各自的准入制度后做出比较。第叁部分是中新外国投资待遇比较。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外国投资税收优惠、国有化征收问题以及利润的汇出管理等。通过比较总结出中国外国投资法在某些方面对于外资实行的是次国民待遇,有些方面又对外资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而新加坡则普遍实行国民待遇。第四部分是中新外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内容主要涉及两国有关外国投资的争端解决的法律渊源和争端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 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金在顺. 清华大学. 2004
[2]. 中韩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林薰基.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中韩外资准入制度比较研究[D]. 李基元.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4]. 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D]. 梁孝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5]. 中韩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王德华. 辽宁大学. 2013
[6]. 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朴施恩. 复旦大学. 2008
[7]. 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D]. 金志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8]. 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研究[D]. 曾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
[9]. 中国企业直接投资斯里兰卡的法律环境分析[D]. 胡淑丽. 浙江大学. 2011
[10]. 中新外国投资法比较研究[D]. 罗易. 西南政法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