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交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应收账款,动产,支付宝,融资,征信,交易法,让与。
担保交易论文文献综述
李丹丹,张艳芬[1](2019)在《担保交易本身真实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媒体日前报道称,“央行征信系统显示,承兴与诺亚交易61笔,涉京东巨额应收账款。”记者昨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了解到,文中所涉及的“查询央行征信系统”表述并不准确,其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业务均发生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而非“征信系统”,这是两个(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9-07-11)
王欣,吴学敏[2](2019)在《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以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及指南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理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的保理业务纠纷案件数量也大幅增长,出现了很多司法实践疑难点。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对保理业务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及相应的保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模糊。通说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一概认定为传统民法中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对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应予重新定位。结合实践中保理业务的特征以及对涉及应收账款转让的最新国际规范性文件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的梳理与分析,笔者提出,根据卖方还是保理商最终承担应收账款收回的风险,可将保理区分为债权转让型保理(彻底转让)及债权让与担保型保理(担保性转让)。(本文来源于《吉林金融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3](2018)在《强势来袭 鱼苗担保交易 鱼大大》一文中研究指出养殖户买鱼苗,担心买到劣质苗?打完定金,收不到货?鱼苗供应伙伴,担心遇到骗子,收到鱼苗不打款?说好要鱼,他又反悔?2018年,鱼大大app正式推出年度力作--金牌鱼苗官方担保交易功能,鱼大大免费为鱼苗做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买苗卖苗更放心,彻底解决水产行业交易痛点。上线一周,线上已成交上百单!快来体验!(本文来源于《中国水产》期刊2018年10期)
[4](2018)在《强势来袭 鱼苗担保交易 鱼大大》一文中研究指出养殖户买鱼苗,担心买到劣质苗?打完定金,收不到货?鱼苗供应伙伴,担心遇到骗子,收到鱼苗不打款?说好要鱼,他又反悔?2018年,鱼大大app正式推出年度力作-金牌鱼苗官方担保交易功能,鱼大大免费为鱼苗做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买苗卖苗更放心,彻底解决水产行业交易痛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水产》期刊2018年09期)
欧阳轩哲[5](2016)在《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法律性质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许多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已经广泛采用了这一成熟的证券交易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比较短,并且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天然的风险性,为了控制风险,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安全与稳定,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后10多年间,一直禁止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我国证券市场于2010年3月31日进行了首次正式交易。融资融券交易迎来了爆炸式的发展过程。虽然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现有的交易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其中,如何认定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法律性质,适用何种架构更好的适应我国交易实践等,自恢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开始就一直备受争议,直至今日学术界仍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本文试图对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做一个相对系统的梳理,同时对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的性质之争进行评析,试图理清我国比较混乱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这一工作在理论上,可以为我国完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提供支持;在实践中,对明确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导融资融券业务的顺利运行,无疑是具有意义的。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调整框架,主要分析了融资融券担保的合同法调整框架、信托法调整框架和担保法调整框架,同时还对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展开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当下业内关注较多的几类学说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在充分肯定这几类架构都有着不同的适当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其在实际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对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模式进行评析,首先梳理了我国当下以信托架构为主体的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有其天然优势,之后进一步分析其所具有的缺陷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对帐户的重新设计、以及完善信托为主体的架构模式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路。(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6-05-17)
姜媛媛[6](2016)在《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中国都奉行物权法定主义,作为大陆法系滥觞之“罗马法学总是能够创造或承认应该得到保护的新型物权,但是罗马法从来都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自由的设定他物权的内容”①,即物权设定的形式、种类、内容一律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必须在法律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但是随着商业的繁荣,对融资需求的增大,传统的担保手段依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不断催生出新种类的“担保”手段,而事实证明,这些经现实催生的“担保手段”却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符合当事人对于担保与融资的双重要求,也必然意味着在未来的担保交易中会更加广泛的予以使用,购置款融资交易便是其中一类。作为在担保交易中举足轻重的购置款融资交易,往往发生在连环交易的第一个阶段即买卖交易阶段,如果不能将基础的买卖环节中涉及的融资担保用统一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必然影响后续的交易环节,因此对于购置款融资交易制度全面系统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切。而且,“一项有效可预见的法律框架可产生短期和长期的宏观经济效益,从短期看,即在国家金融部门遇到危机的时候,一个有效可预见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特别是从执行金融债权的角度看更是如此,目的是通过快速执行机制,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控制其债权受损,并通过提供可刺激临时融资的手段促进企业重组。从长远的角度看,一项灵活有效的促进担保权利的法律框架可以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有用的工具。”②而从微观的角度看,只有为购置款融资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与规制,才能减少融资提供人预期的各种交易风险,从而增加各种信贷的提供量,在不同的信贷提供人之间也能形成良好的竞争关系,相反,在放款人认为交易风险很高的情况下,信贷成本往往很高,因为放款人要评估和承担更多风险而增加补偿额,而最终这些补偿额都会负担在买受人所购置资产的价格中或者信贷利息上,这样的恶性循环并不利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而目前在我国的担保立法中,并未系统的涉及到关于购置款融资的相关章节,国内学者对于购置款融资交易制度的研究也并不多见,对于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由于在《示范法》的术语表中明确指出:“担保权利是一项对动产的合意权利”“本《示范法》侧重于对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的担保权利……除非另有说明,本《示范法》不涉及不动产”“物一词包括所有各种形式的有形动产……”因此在本文中所探讨的购置款融资担保权,实际上是针对动产的担保权,而动产担保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又处于薄弱的环节,“在现在中国的法律学界,对动产担保交易的研究往往停留在一些制度宏观方向和理念性观点的介绍和研究”①,所以对于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更是没有系统的规定,而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且缺乏具体系统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例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以及融资租赁交易虽然法理上的研究着述甚多,但它们作为担保手段的法理学基础依然争议很大,而在第六工作组提供的立法《示范法》中,将这两种交易作为担保手段或者担保权在制度设计、冲突处理以及法理基础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第六工作组起草的《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中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为中心,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制度:第一部分,介绍《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背景,第二部分阐述购置款融资交易的产生优势特点以及种类的多样性,第叁部分系统介绍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的运行规则,包括设定、对第叁人的对抗效力、竞合求偿人的优先权,第四部分,是对该制度的思考。我国在《物权法》立法之初,就有关于物的“归属中心与利用中心的讨论”,虽然“罗马法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确实有所淡化”②。但更多的学者认为,物的归属才是物的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确定了物的归属才能发挥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功能,否则“以利用创造财富”只不过是空中楼阁。在这样主流观点的指导下,在我国要想确立“担保权益”的理念从而建构完整的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理论阻碍,但是“罗马城不是一天建立的”本为竭力为此做出尝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1)
卜亮[7](2015)在《支付宝担保交易的法律界定及功能模式缺陷判断——余某某诉支付宝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余某甲、余某乙系余某某子女。余某某通过支付宝个人实名认证,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该账户平时由在日本东京工作的余某甲代为管理。2011年9月8日,余某甲与网名为"扑某某离"的网友通过腾讯QQ软件进行协商,欲使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支付功能进行小额货币兑换。该担保交易的约定流程是:由"扑某某离"先向余某甲指定的余某某支付宝账户打入41,000元人民币→支付宝通知卖家余某甲发(本文来源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马叶楠[8](2015)在《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发展的融资需要日益迫切。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其进行融资,对于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非常有效。我国现行法中,知识产权质权常常适用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规则,尚未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建立完整的担保制度。由于认识到高效的担保交易制度对各国都至关重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经过多年努力,致力于编制一份简洁高效的担保交易示范法。截止到2014年12月,第六工作组共组织四次会议商讨示范法的编制,目前仍处在商议阶段,只生成《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并拟于2015年4月继续召开会议就草案进行探讨、完善。其立法与我国现行法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它代表着知识产权担保交易制度发展的崭新趋势,并不是将知识产权担保限制于某一种担保权类型,而是希望建立一种综合性、统一性、功能性的担保交易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本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知识产权担保的相关概念,分析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指出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其特点,不能概括适用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一般规则;第二部分,分别详述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登记、优先权及强制执行制度,阐释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对比其与《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的异同。第叁部分,在结论中阐述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结合贸易法委员会的最新立法研究,对比我国现有制度,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提出改进意见。研究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设立、登记、优先权、强制执行四大方面,系统阐述我国知识产权质权制度现状,分析设立与登记制度的缺陷,表明优先权与强制执行制度的缺位;第二,阐述《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中有关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制度设计,对比其与国内立法的显着不同;第叁,通过对比两者差异,提出借鉴《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的合理路径,即虽然整体适用草案建议,完全颠覆现有担保权制度,有利于彻底改革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工作量巨大,且现阶段难以实现。因此,应当先就目前知识产权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改进,根据施行效果循序渐进,最终建立统一的担保交易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5)
彭鸿勋,钟正阳,王翊伦[9](2014)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可抵押贷款了》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18日,一个颇不寻常的日子。这天,耒阳市绿联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曹利古以3250亩土地流转经营权作抵押,从耒阳融兴村镇银行获得200万元贷款。这笔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成功发放,在我省乃至中南地区尚属首创。 变局:(本文来源于《衡阳日报》期刊2014-11-24)
黎露[10](2014)在《旅行社“先旅游后付款”经营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支付宝旅游担保交易方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旅游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2011年11月30日支付宝推出了旅游担保交易的业务,使得"先旅游后付款"成为可能。网络购物的担保交易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的敏感话题之一。而在线旅游产品交易的担保交易能起到什么作用,具体操作细节是否完善,未来能否得到大范围推广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以支付宝旅游担保交易方案为例,分析旅行社"先旅游后付款"经营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望能让读者对这一新型旅游经营模式有一个大致了解。(本文来源于《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担保交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保理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的保理业务纠纷案件数量也大幅增长,出现了很多司法实践疑难点。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对保理业务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及相应的保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模糊。通说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一概认定为传统民法中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对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应予重新定位。结合实践中保理业务的特征以及对涉及应收账款转让的最新国际规范性文件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的梳理与分析,笔者提出,根据卖方还是保理商最终承担应收账款收回的风险,可将保理区分为债权转让型保理(彻底转让)及债权让与担保型保理(担保性转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交易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丹丹,张艳芬.担保交易本身真实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责[N].上海证券报.2019
[2].王欣,吴学敏.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以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及指南为视角[J].吉林金融研究.2019
[3]..强势来袭鱼苗担保交易鱼大大[J].中国水产.2018
[4]..强势来袭鱼苗担保交易鱼大大[J].中国水产.2018
[5].欧阳轩哲.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法律性质的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
[6].姜媛媛.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6
[7].卜亮.支付宝担保交易的法律界定及功能模式缺陷判断——余某某诉支付宝合同纠纷案评析[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
[8].马叶楠.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5
[9].彭鸿勋,钟正阳,王翊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可抵押贷款了[N].衡阳日报.2014
[10].黎露.旅行社“先旅游后付款”经营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支付宝旅游担保交易方案为例[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