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论文_康晨远

导读:本文包含了清算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清算组,债权人,公司,义务,通知,合作社,财产。

清算组论文文献综述

康晨远[1](2019)在《合作社清算组的定义及其职权是什么?》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清算组的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是清算期间合作社业务的执行机构,自成立起接管、全面负责相关业务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1)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指合作社解散前已订立,目前尚在履行中的合同事项等,清算组有权决(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9年06期)

周群翔[2](2018)在《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企业破产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课题。但对于企业破产操作来说,由于其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在实际操作上还有许多的实际问题。本文从法理和实证两个角度,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组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和诉讼的主体资格,希望对同行有所借鉴。(本文来源于《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期刊2018年10期)

刘富城[3](2018)在《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依《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按照公司营业地域和规模之标准,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该报纸需具有影响力省级;一旦违反该项之规定,且致使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而受损失,该债权损失由清算组成员承担。然而,此种赔偿责任的性质如何,系何种性质之责任?又哪些清算组成员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具股东身份之清算组成员可否免责?于何种情况之下,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该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如何?此外,该赔偿责任有边界范围吗,是依照债权数额全额赔偿,还是在公司清算剩余资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理论界对前述问题的认识产生了一些争论。在司法判案中,大多从个案的角度看待、处理,判法也不尽然。因而,本文认为,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有必要需结合具体实例,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其规律,以便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该问题、解决该问题提供助益。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文本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本文梳理了损害赔偿之债以及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的相关文献,提炼了基础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并结合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的司法案例做了实证研究,对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规范依据予以再解释,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进行必要论证。本文以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为导向,对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性质、权利义务主体、主客观要件,及范围与承担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此外,算上导论和结语部分,本文在结构上共有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选题背景,指出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予以概述。本文的研究问题由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性质、权利义务主体、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责任范围与承担组成。研究目的在于对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类案件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分析,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方法论与具体操作的指引。第一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性质。本文从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逻辑起点受信义务出发,经分析认为,以侵权责任的视角解读该责任之性质或与我国现存法理冲突,或不符我国现行法之规定。本文由此指出,从本质而言,清算组之通告义务系由《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债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清算组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第二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但亦不排除因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间接受有损失的公司股东。赔偿义务人为清算组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清算组成员分为具股东身份和不具股东身份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较为宽松。当股东是单位时,可委派自然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理清清算组通告义务违反之民事责任的相关权利、义务主体,一方面可以鸟瞰整个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此类案件诉讼、裁判提供启示和指引。第叁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发,指出该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包含违反通告义务之行为、违反通告义务之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采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判定。在此类案件中采用客观归责的方法进行主观构成要件的判定是过错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第四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承担方式。本文指出责任范围的判定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基本判定方法,在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时推定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但在特殊情形下应结合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力进行综合判定,以免忽略必然无因果关系之情形。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清算组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我国清算组是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但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根据过错之大小进行清算组成员内部的责任分配。本文结语部分对第一章到第四章的研究结论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总结。同时,根据本文的不足,指出中止清算以及清算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情形是有待探索、研究的空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4)

陈小海[4](2017)在《公司解散清算组不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甲、乙二人作为股东成立A广告公司。A广告公司与某市B电视台于2010年签订《广告投放协议》,约定由B电视台播放A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广告播放期限是1年,广告费用为每年200万元。双方对于广告的播放以及费用的支付在协议中作了相应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电视台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广告播放(本文来源于《就业与保障》期刊2017年24期)

田玉康[5](2017)在《清算组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9月2日,重庆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甲方)与重庆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装公司,乙方)签订《志高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某安装公司按约于2015年12月15日安装调试完空调,某餐饮公司于(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7-11-23)

李群,许欣[6](2017)在《清算组会计挪用清算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吴某某在担任某玻璃公司破产清算组会计期间,利用保管破产清算资金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2年8月1日和15日,先后2次挪用破产清算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90万元用于购买“中银货币A”基金,获利11242元归个人所有。【(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10-12)

刘富城[7](2017)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不当通知与公告之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注销前清算时对其债权人有通知与公告的法定义务,当清算组成员违反该法定义务时,即不当通知与公告,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在认定清算组成员责任时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当清算组存在前述法定义务之违反时,采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清算组成员可举证债权人实际损失予以抗辩,减轻赔偿责任的承担。非适格清算组成员系受委任经办公司清算事务,需同适格清算组成员一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清算组成员对不当通知与公告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应持审慎态度。(本文来源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王刚[8](2016)在《大连42家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新政退出市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王刚报道 随着商事制度不断深化改革,企业注册门槛大大降低,“出生”很容易,但要退出市场,开一张“死亡证明”手续却很繁琐。为破解这一难题,大连市近日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新政策,简化一系列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方便那些已经名存实亡的(本文来源于《辽宁日报》期刊2016-07-28)

徐子良,杨怡鸣,沈燕茹[9](2016)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不必是全体股东》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清算组的职能也表明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决策机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成员。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20期)

何廷婷[10](2016)在《论公司清算组的破产申请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对公司资产享有无可置疑的处置权,但也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要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资产不遭受额外的损失。我国法律对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有如下规定,即清算组在处理公司资产的时候,如果了解到公司的资产情况越来越糟,并且达到破产的界限,需要依规定进行破产申请。这是法律规定的清算组的义务。不过,法律对此的规定并不详细,而且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很模糊,惩处力度也不够,这都是当前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实际上,清算组的此项义务具有非常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对于公司来说,及时申请破产有利于遏制其资产不断损失的情况,也有利于对其剩余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避免公司资源的浪费;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够保护其不受过多损害;此外,能够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据此,本文针对建立和完善清算组破产申请义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本文在综合运用多种研究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课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思路是: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司清算组破产义务的理论分析,具体从概念、发生的过程等方面进行研讨,为下文正式展开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从法律方面对有关内容展开了分析,主要介绍了跟公司破产清算有关的法律条文,并对及时申请破产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清算组在申请公司破产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四部分针对完善清算组的破产申请义务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当前中国有关清算组破产申请义务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很多需要处理的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出现需要解决的难题,经常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将有关责任方所要承担的义务从法律上进行确定,对于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基于此,本文围绕着清算组的破产申请义务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依次从理论基础、重要性和法律责任方面展开了论述,接着针对当前法律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希望促进我国清算组破产申请义务在法律方面的完善。(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清算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企业破产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课题。但对于企业破产操作来说,由于其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在实际操作上还有许多的实际问题。本文从法理和实证两个角度,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组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和诉讼的主体资格,希望对同行有所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算组论文参考文献

[1].康晨远.合作社清算组的定义及其职权是什么?[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

[2].周群翔.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8

[3].刘富城.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陈小海.公司解散清算组不通知债权人清算组需承担赔偿责任[J].就业与保障.2017

[5].田玉康.清算组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N].建筑时报.2017

[6].李群,许欣.清算组会计挪用清算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N].江苏法制报.2017

[7].刘富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不当通知与公告之民事责任[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7

[8].王刚.大连42家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新政退出市场[N].辽宁日报.2016

[9].徐子良,杨怡鸣,沈燕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不必是全体股东[J].人民司法(案例).2016

[10].何廷婷.论公司清算组的破产申请义务[D].东北师范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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