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属性决定了其权利授予性的本质,故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了注册阶段申请人使用意图的要求,试图从源头规制商标囤积和恶意抢注的行为,但立法表述本身存在抽象性,难以将其客观表征化。进一步规制现行商标领域的抢注、囤积现象,强化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完善"撤三"制度及无效宣告制度,在判断恶意抢注时适当放宽判断标准,从而给予在先使用商标相对强保护,应成为我国商标制度构建的发展方向。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一泓
关键词: 商标取得制度,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商标囤积,恶意抢注
来源: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分类号: D923.43
DOI: 10.13669/j.cnki.33-1276/z.2019.070
页码: 59-63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1307K
下载量: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