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统一理论与实践

国际贸易法统一理论与实践

董泽华[1]2003年在《国际贸易法统一理论与实践》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历史唯物论的基础上,阐述了国际贸易法统一的进程。文中例举了对全球化具有重大意义的四个要素,自然法、商法实践、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组织,可以说,统一的进程就是这些因素的互动过程。国际贸易法可以分为公法部分与私法部分。私法部分因为是私人之间的贸易规则,所以本身就有着共同性,在主权国家出现以前它不能被称作国际贸易法,而只能被称作商人法。在15世纪,随着城市的消亡和主权国家的出现,它被逐渐的融合到其它法律中去,但是即使如此,它的共同性仍然没有改变。当主权国家出现以后,国际贸易为了民族利益而处在主权国家控制之下,国际贸易法出现了。国际贸易公法当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主体部分,而贸易法统一的问题就是主权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步入全球化时代,全球化已触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主权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与特性。各国都相应的改变了它们的国际贸易政策试图争取更多的合作,国际贸易法也将在新时代得到统一。

邓晓馨[2]2012年在《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国际贸易摩擦一直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相生并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关系日益深化,国际贸易摩擦的主体结构与客体结构均发生巨大变化,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复杂化、常态化、隐蔽化等新的特征。同样,贸易摩擦也成为中国这一追赶型国家难以回避的严峻问题。中国已处于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且短期内难以消除,其面临的贸易摩擦具有长期化、常态化、周期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进行国际贸易摩擦协调再度成为国际经济的热点问题。传统的理论与措施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贸易摩擦新特征,因此,必须对构建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研究路径做创造性的调整,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更加开阔的视野和方法研究贸易摩擦相关主体的作用与相互协调机制,从而增加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本论文以构建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为主线,深入探寻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与法理基础及其现实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以及相互间的协调互动进行研究;进而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下,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进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的现状,探讨中国构建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以及协调效率提升的战略和措施。论文围绕上述问题,从绪论和正文六章共七部分加以论述。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的背景、选题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进行了分析。在对相关研究文献——国内外贸易摩擦以及协调机制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继而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与法理基础。在本章中,一方面对构建贸易摩擦多层次、多主体协调机制所依据的理论进行挖掘和探讨。其中利用机制设计理论阐释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运行机理;相互依存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贸易摩擦内部多主体协调和外部协调提供理论依据;双层博弈理论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可能性进行了很好的解释。此外,对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各个理论的适用性分别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阐述了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主要法理依据。重点研究WTO的基本原则,特别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内相关法规等与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关系。这一章是本论文展开研究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第叁章,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时代背景与制约因素。从贸易摩擦呈现的新特征和国际贸易运行中存在的诸多贸易摩擦诱因两方面阐释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日益加强、各国共同利益的存在以及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的创新等成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实可能性基础;最后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制约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第四章,多主体、多层次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维度。首先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进行了界定,对协调机制的原则、目标以及内容加以阐述;接着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内部主体分工定位以及各主体间相互协调机制进行阐释;最后从双边(诸边)协调、重点国家协调以及“第叁方”协调等层面多贸易摩擦外部协调机制进行分析。第五章,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本部分初步发展了一个基于博弈论方法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评估框架,包括贸易摩擦协调从非合作到合作的过程机理;一国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贸易摩擦协调非合作与合作博弈条件下的福利效应分析比较。第六章,美国、日本贸易摩擦核心协调机制及其经验借鉴。选择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典型国家,全面、深入研究贸易摩擦多层次、多主体协调机制运行的经验与借鉴作用。第七章,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对策。首先对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其次,提出了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对策,包括加强构建协调机制的前提基础建设,调整外贸发展战略以及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内部协调机制、外部协调机制等等。

林智明[3]2013年在《中越互市合同法律秩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代中国的茶马贸易与茶马古道曾闻名中外,当代的互市贸易区建设热潮让千年的互市话题炙手可热。针对中国边境贸易不规范的历史现状,互市区如何建设,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推动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如何在中国边境地区率先实践国际民商新秩序构建互市合同法律秩序,是当前中国边贸发展与互市区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本文围绕“互市合同法律秩序规范化”主题,在提出互市合同法理论的基础上,应用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对广西中越互市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以中国与越南合同法律规定比较分析为手段,对中越互市合同法律秩序的建构进行研究,努力提出切合实际的、科学可行的对策与建议。论文主要由引言以及四个章节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情况,研究了中越互市的历史发展,以及互市合同法的研究现状,认为互市合同法是一个非常有价值但学术研究空白的领域。第一章从法理学角度对互市法及互市合同法律秩序进行研究。认为当代法理学体系忽视了互市法的存在,互市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应有的地位。互市法的发现,引起法律构成要素理论的革新,“法系统”概念的提出发展了法理学相关理论。互市法系统发展不均衡,互市合同法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造成了互市合同法律秩序失范现象。第二章研究互市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互市合同法的历史源流、法律渊源、内容结构、法律地位。认为互市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全面意思自治、有限的意思自治、有限成文法、分散成文法四个历史阶段,其渊源包括国际条约法、对外经济贸易法、国家行政法、地方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国际惯例。以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为骨干,互市合同法内容比较丰富,结构完整独立。互市合同法主要是国内法、私法、兼具国际法、民法、商法、管制法、商人法的特征。迄今,互市合同法还没有实现法律部门化,是合同法的重要分支与跨国法的主要部分。第叁章在对广西东兴、浦寨互市调研基础上,对互市合同法律秩序实践问题加以研究。立足把握互市合同实践需求,以中越合同法比较为主要分析手段,努力跨越多元秩序冲突的障碍,在广西中越互市区致力推动一个体现互市合同自身特质的、符合国际民商新秩序要求的、成熟的、体系完备的互市合同自体法的构建。第四章探讨了互市合同法律秩序建构问题。国家对互市政策的制定是法律秩序构建的基础,应充分尊重互市从“点到区”规模化发展趋势,理性认识跨境经济合作浪潮造成的“互市危机”,正确评价互市的历史作用与功能,以实现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目标,改变不平等的、掠夺性的封建互市合同法传统,根据互市贸易区发展模式的具体选择,以灵活地推动专章专篇的独立式专门立法为内容,构建互市合同法律秩序。全文共180个注释、76,000字。

徐泉[4]2005年在《国家经济主权论》文中认为经济主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上,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上出现了“主权弱化”、“泛化”和主张“主权过时”的论调,直接影响到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经济主权的让渡与转移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似乎大有扩展的趋势。如何从理论到实践上,对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运用给予准确的定位与把握,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现状,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视角下,梳理了经济主权演进的一般逻辑关系,并通过对部分国家在经济主权的实践运用的考察,结合中国在WTO中的具体权益诉求,提出了我国如何建构、维护、强化经济主权的初步框架。 主权理论始自欧洲提出以来历经四百多年的嬗变,无论是在对主权的基本理解还是具体实践运用上,都已超出了欧洲的范畴和西方最初对其的界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经济主权成为各国维护和强化经济权益的重要理论支撑。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全文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基本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主旨在于阐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从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入手,指出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理论的提升和扩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出了经济主权的基本概念,概括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所包含的六个部分的基本内涵,进而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并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第二章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角度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依次从WTO的法律性质、主要职能、基本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不同向度,揭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强调指出WTO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其成员政府管

魏红[5]2008年在《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它表现在世界经济中以国家为一个规则统一体的格局被打破,资源、劳动力、贸易、资本等都被置于一个具有统一规则的世界市场里,世界贸易额迅速增长,资本流动速度加快。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区域性的,它们在全球和区域国际经济组织建构的法律制度中运作。前者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后者如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东盟自由贸易区、拉美共同市场及西非共同体等。这些国际经济组织和他们建构的法律制度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网状的一体化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以区域经济组织或集团为依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尤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起,新一轮的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浪潮逐渐兴起,正在运作和协商中的双边和多边区域性互惠贸易协定及区域性互惠贸易安排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上升。截至2007年7月,全球已通知WTO的区域贸易安排已达380个,如计入目前谈判中尚未生效之部分,预计2010年将接近400个。目前亚太地区各国已签署119个区域贸易安排协定。一些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及贸易安排不仅仅出现在地理上邻近的国家之间,而且具有更加广泛的参与者,有些贸易协定甚至包括不同大陆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正在动议或建设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欧洲联盟(EU)、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中东欧与地中海国家自由贸易区都是拥有超过5亿人口规模的自由贸易集团,而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则涵盖了40%的世界人口。区域贸易安排的广泛展开,带来了区域内国际贸易额的快速增加。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资料,仅2000年,发生在区域贸易组织内部的贸易额就占了世界贸易额的60%,特别是欧盟、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中欧自由贸易区、安第斯共同体六大区域贸易组织内部的贸易量就占世界贸易额的40%。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对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形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体制各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但是最惠国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同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一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要允许若干例外。当前削弱最惠国待遇原则效力的主要潮流就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迅速发展,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大例外。区域贸易安排有多种,从单纯的关税优惠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从区域贸易安排的水平看,可以分为六类: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当前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形式是自由贸易区,在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安排中,84%是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正在谈判中的区域贸易安排协定中,采取自由贸易区的比重也高达96%。区域贸易安排蓬勃发展的经济学原因,是人们认为这种安排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从消费角度看,可以在区域内促进竞争;从生产角度看,规模经济能够提高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效率;区域经济自由化还能在世界范围内提高经济效率,因为区域市场的扩大能够增加内部和外部市场的整体需求。发展中国家进行这种安排,还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从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些年的迅速发展可以看出,欧盟的领先、美国的追赶、发展中国家的跟进,大家唯恐别人建立的大市场排斥自己的产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是各国争先恐后建立区域贸易安排的重要政治经济原因。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自身发展进程来看,继1999年西雅图会议之后,2003年9月墨西哥坎昆部长级会议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新加坡议题等方面的分歧与矛盾冲突无法调和而再次失败。坎昆会议的失败使世界各国对多哈谈判能否顺利进行、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前景等问题产生诸多疑虑。2008年7月WTO多哈回合谈判日内瓦会议上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巨大,正式宣告破裂。鉴于全球性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建设的进程受到一定的阻碍,所以近年来形成了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自由化快速发展而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却相对滞后的局面。实践中区域贸易安排在促进贸易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人批评区域贸易安排导致了成员的出口转向非成员国家,对非成员国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始终存在者“创造贸易”和“转移贸易”之争。另外对于区域贸易安排到底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也一直见解不一。主张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有积极作用的人认为,区域一体化将促进全球一体化,因为区域一体化比较容易实现,在一体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全球一体化打好基础。还有人认为,区域一体化有利于促进各成员国内改革,并且成员们团结起来,可以增加多边谈判的力量。但主张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有消极作用的人则认为,区域集团形成后,将更趋向于内部保护,阻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从这种争论可以看出,区域安排和多边体制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如何对区域贸易安排进行规范,以确保实现增加贸易自由的初衷;而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WTO成员国又应该如何在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前提下加强地区间合作。中国作为WTO的较新成员,又是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新手”,如何在未来的建设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既充分享受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贸易机会,也不放弃区域贸易安排对地区经济繁荣的影响以及未来亚洲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机遇,是一个亟待研究而又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研究课题,从GATT/WTO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制度入手,以区域贸易安排的经济学原理为指导,结合区域贸易安排发展最成熟最高级的欧共体/欧盟(EC/EU)、与WTO殊途同归互动发展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分析WTO全球性多边贸易规范给予各个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空间以及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运作中的成功经验,剖析区域贸易安排实践的发展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冲突与协调的关系,从而为中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前提下,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善于利用现行规则和法律、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保护自身利益、扩大中国在亚洲及世界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七个部分,由导言、五章和结束语组成。导言主要是阐述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介绍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结构。第一章为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演变与理论基础。本章主要分为四节,系统论述了区域贸易安排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变迁。作者通过回顾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理论及历史沿革,挖掘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剖析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内涵、特征及发展趋势,概要介绍当前世界影响较大的几个主要区域贸易安排的情况,重点分析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既有规则并回顾GATT第24条规定出台的历史渊源。目前有关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主要有GATT第24条及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授权条款和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济一体化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其中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安排规则的起源和核心。第二章为欧共体/欧盟的区域经济制度。本章从欧共体/欧盟的历史着手,回顾欧共体的起源与发展及欧盟的诞生,欧共体/欧盟内部的合作从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走向社会政策和政治的合作,通过系统分析欧共体/欧盟的组织制度性构架、其一体化制度的一般法律原则、对内对外基本经济贸易法律制度以及经济货币联盟的法律制度,理清欧共体/欧盟的发展对该区域经济贸易和政治文化一体化的重要意义。欧盟是当今世界上区域贸易安排的最高阶段,是区域经济全面一体化的典型,它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和超国家性,是制度化、机制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模式的典范。第叁章为亚太经合组织法律制度。亚太经合组织作为开放性的区域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了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它不同于其他的区域贸易安排组织的运行方式,具有其独特性。APEC与WTO的目标原则和大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动全球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本章从APEC的发展历程入手,研究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机制以及决议履行机制,探析其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制度和经济技术合作法律制度,进而发现APEC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可资借鉴之处。第四章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建设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它的成功既可以为中国积累开展区域贸易安排的宝贵经验,也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广泛的区域合作奠定基础,加速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本章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过程与现状、取得成就与尚存问题,分析了该自由贸易区成立的深层政治经济原因,着重剖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争端解决协议等,对正在谈判中的投资协议等进行前瞻性分析展望,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希望对该自由贸易区未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为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与协调。关于区域贸易安排与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关系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区域贸易安排是当前情况下全球化的次优形式,是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补充,通过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积累经验,从而最终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另一种观点认为区域贸易安排是排他的,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有着机制上的内在矛盾,区域贸易安排的过多发展必然对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挑战,从而阻碍全球化的进程。本章通过分析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各种影响,回溯各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挑战与碰撞之事实,继而探索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协调的可能性和具体措施,以寻求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之路。最后部分为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并存的时代,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区域贸易安排不当然是全球化多边自由贸易的“绊脚石”,但是如果协调不当的话,将会使多边贸易体制进程的阻力增大。中国作为亚洲地区的大国,在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和发展亚洲区域经济方面均担负着重大责任,必须谨慎作为,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同时也为亚洲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路向妥善把关。

张喜军[6]2007年在《中国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制度性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在世界范围,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不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完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的成熟却是在20世纪后半期,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随着各个发达国家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扩大以及国家间贸易壁垒的打破,政府采购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市场交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采购经过西方国家的实践和发展,其适用范围从国内延伸到国际,构成了国际政治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虽然是一国的内政,但却受制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牵动,受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进入一个新的良性发展阶段,为顺应这一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试图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国际化背景下,探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变革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一般趋势。论文主要有两条重要的线索贯穿全文,其一是从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以及WTO的宗旨的贸易自由化趋势出发来阐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国际压力,这一压力是促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之一。具体而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是在某种程度上适应WTO《政府采购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国际规则的要求而进行应时性的改革。其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管理制度和公共政策性的管制制度有着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要求。公共性、效率、透明、回应性等等都是当代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内在标准,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这些标准正是为了能够有效的利用公共支出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变革不仅要应对国际压力,还应该顺应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建立更符合公共性、高效、透明、回应性的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这是本文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贾和平[7]2005年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全文共包括六部分,即票据法之法理、各国票据法之沿革、契约法律冲突之历史嬗变、涉外票据法律冲突、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叁大课题。 1、票据法之法理,分别论述了票据的经济功能与法律性质、票据行为及特征、票据权利及其善意取得、票据抗辩与限制、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等制度,从而阐明票据法通过这些独特的制度设计,以彰显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票据之经济效用。 2、票据及票据法之演进,分别论述了票据之演进、票据法之发展及票据法之统一趋势,从而揭示出票据法律制度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票据功能的演变而发生的历史性变迁。 3、契约的法律冲突及其发展轨迹,分别论述了每一时代的契约冲突法理论与学说,从而论证契约冲突法仅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未实现冲突法被启动运作之真实目标,它必须最终明白告诉社会,它为之启动的那个涉外利益冲突应该是什么结局,并揭示出契约法律冲突与票据法律冲突之相通性。 4、涉外票据法律冲突,分别论述了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相关之法律冲突及票据冲突之实证分析,不仅深入论述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研究之重要意义,也系统地论述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理应达到之目的。 5、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先后讨论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各国及国际公约之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对有关文献与学说之评析,从而论证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票据的有效性,以促进票据之流通应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的首要原则;借鉴契约法律适用选择规则和法律选择方法,结合经济与法律之发展趋势,设计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规则,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的另一原则。 6、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的叁大课题,分别论述了涉外票据行为能力、行为方式、行为效力之法律适用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深入论述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之设计——主观联系原则与客观联系相结合,扩大法律适用选择范围,以完善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制度。

杨华[8]2016年在《直接适用法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后,国家公权力逐渐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的控制。在私法领域,强制性规范日渐受到重视,公、私法的界限日趋模糊。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也不免受之影响,传统的以冲突规范为主的欧陆国际私法体系不断受到以强制性规范为核心的直接适用法的侵蚀。虽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对直接适用法作了规定,但目前我国关于直接适用法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仍相对滞后,因此亟需进一步系统深入研究。由于直接适用法概念的时代性及地域性,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其称谓、内涵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因此对直接适用法的界定是对其进行研究的首要前提。传统的从实体法角度对直接适用法进行定义的方式,源于弗朗西斯卡基斯,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完全正确反映直接适用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发展与变化,这也是造成理论与实务界对直接适用法的结构、性质、范围、适用等基本问题产生分歧,甚至自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对直接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叁种不同样态进行着重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直接适用法的定义,即在一些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用以指导法院抛开冲突规范的指引径自将那些调整特定涉外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国际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于案件的一种法律选择规则或方法。直接适用法具有排除冲突规范适用的效力,对传统国际私法体系有一定的冲击作用。但从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来看,直接适用法的产生与兴起与国际私法范式的转换、价值取向的嬗变、功能主义的勃兴和公共秩序的式微等四方面因素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或正当性。直接适用法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法律规避以及冲突规范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着区别。直接适用法与公共秩序一同构成了内国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两道屏障,但公共秩序仍是排除外国法的最后一道屏障,二者在国际私法上的定位应当是各司其职、功能互补,协力预防因适用外国法可能给法院地国带来的风险。直接适用法与法律规避之间虽然存在本质差异,但法律规避制度维护公共秩序的功能完全可被直接适用法和公共秩序所代替,加上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故我国国际私法不宜再采用该制度。直接适用法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上两种不同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或规范,二者虽相互独立,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致力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直接适用法是从国际私法实践中逐渐起来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在适用方式上,它经历了从法院根据个别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实体法到法院根据国际私法实证法中的特别条款直接适用实体法再到法院根据国际私法实证法中的一般条款直接适用实体法的转变。在适用范围上,它经历了从只适用法院地实体法到附条件地适用外国实体法的转变。伴随着上述转变,直接适用法自身也经历了从实体法与规则再到方法的转变。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直接适用法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其调整范围涵盖了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商事关系,其规范标准应仅指国际强制性规范,以与国内强制性规范相区辨。我国关于直接适用法的司法实践,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施行为界,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法院主要借助公共秩序或法律规避制度以达到适用我国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后一阶段,《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虽然为我国司法实践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院在对第4条适用条件的把握、强制性规定的界定以及裁判理由的表述等方面均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直接适用法的运用应始终作为例外,予以严格规制,以防司法之恣意与专断。一方面是科学界分国际强制性规范的空间范围,将其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那些具有私法性质的实体法中的公法性规定,它们主要来自于具有半公半私性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另一方面是严格国际强制性规范的认定标准,法院应按照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进行审慎认定。

李娟[9]2007年在《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堪称当今世界各国频繁使用的叁大贸易救济措施。而其中的反倾销措施可谓“家喻户晓”,我国企业频频遭遇这一国际贸易救济“大棒”的刁难。最可怜的就是那些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新出口商,其产品在没有出口海外之前就被扣上了“莫须有”的罪名,要同其他出口商一样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税率。这种情况下,再将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是非常困难的。真可谓“还未兵戈相见,早已丢盔弃甲”。针对此种现象,WTO机制中规定了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制度。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new shipper review)是WTO协议中所规定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四种类型之一。它为善意新出口商提供了一种免予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有效法律救济手段。根据该制度,新出口商只要向国外主管部门证明相关条件,则可避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劫难。但是真正对新出口商复审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章相当少见,很多研究反倾销行政复审的文章更多地关注日落复审制度,而对new shipper review一笔带过,有些学者指出“新出口商制度与其他叁种形式的行政复审差异较大,不适宜放在一起讨论。限于篇幅和收集的资料有限,对新出口商复审只作简单的介绍,不开展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笔者鉴于此种情形,想借自己的微薄之力引起大家对该制度的重视,从而起到“抛转引玉”的功效。尝试使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该制度作一深刻和生动的剖析,避免晦涩。WTO的大部分成员国均在各国的反倾销规则中规定了该种行政复审制度,但是各国对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存在很多差异,甚至有些是违反WTO协议的。本文主要针对典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和实践做法作为研究的基础,对这些国家在该方面制度和实践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从而指出我国新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应对外国新出口商复审的策略;与此同时,在借鉴欧美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该方面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的理论研究”。该部分简要介绍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及其类型,希望使读者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有个直观的认识。同时指出了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及实践”。介绍欧美关于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先进规定,同时就美国的一些实践做法做一合理和辩证的分析。如其“中止新出口商保函”政策和“归零法”继续在反倾销复审调查程序中的适用。鉴于我国企业深受墨西哥反倾销措施所害,本文试图探究该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中违反WTO协定之处。第叁部分是“我国企业应对外国新出口商复审的策略”。针对我国出口商参与新出口商复审的现状,笔者提出了“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全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这叁项应对之策。第四部分是“我国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我国关于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在复审调查程序中的实践做法。其次本文针对我国反倾销复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升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立法层次”和“借鉴欧美先进做法”的立法建议。

章文焕[10]2007年在《跨国公司破产之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国公司破产带来的跨国破产问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在这种特殊的破产案件中往往得不到平等的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各国的不同理论与实践及国际发展趋势,并提出WTO能够在该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除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分析了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及跨国公司破产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本文指出,跨国公司由于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和跨国性特征,在其破产时可能会涉及到部分债权人得以优先受偿,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时处于优势地位以及控制公司滥用支配权导致从属公司支付不能等特殊法律问题。第二部分研究了当今债权人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逐一分析了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阐述了主要国家较成功的解决方案。关于债权人在国外优先受偿的问题,国外有叁种代表性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关于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时的优势地位问题,本文分析了以美国深石原则为代表的居次求偿理论,并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提出了改进我国有关立法的若干建议。关于控制公司的过错导致从属公司支付不能的问题,本文重点阐释了两种比较成熟的方案: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和专门立法的方式。这两种方案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启示意义。第叁部分研究了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着重探讨了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承认问题。该问题仍涉及到跨国公司破产时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保护。本文阐明了各国在解决该问题时出现的两种主要的理论——地域主义原则和普遍注意原则,分析了英国、日本、德国和美国的各具代表性的做法,认为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顺应国际趋势,采用更为灵活和务实的立法。第四部分研究了跨国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问题之解决方案。首先阐述了国际上解决跨国破产问题的两种趋势——区域合作和国际法的协调,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指出这两种模式存在的局限性,认为WTO在建立跨国破产争端解决机制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并就借鉴该机制提出了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际贸易法统一理论与实践[D]. 董泽华. 天津财经学院. 2003

[2]. 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D]. 邓晓馨. 辽宁大学. 2012

[3]. 中越互市合同法律秩序问题研究[D]. 林智明. 广西大学. 2013

[4]. 国家经济主权论[D]. 徐泉.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5]. 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D]. 魏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6]. 中国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制度性探索[D]. 张喜军. 吉林大学. 2007

[7].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D]. 贾和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8]. 直接适用法的理论与实践[D]. 杨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9]. 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李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跨国公司破产之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D]. 章文焕.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标签:;  ;  ;  ;  ;  ;  ;  ;  ;  ;  ;  ;  ;  

国际贸易法统一理论与实践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