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参与论文_温志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参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儿童,主体性,被害人,证人,家事,调查研究。

程序参与论文文献综述

温志光[1](2018)在《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为公平保护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提高执行效率也有一定作用。由于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起步晚,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所以在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定、启动程序等方面还有待完善。笔者通过对某市两级法院进行书面、电话调查、文献查阅等方法,对参与分配制度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谢晖[2](2018)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谢晖[3](2018)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谢晖[4](2018)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以主体间性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性理论为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权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它以单一主体为立场的缺陷,使它陷入了理论困境,未能完成自己的使命。要从根本上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权,就要超越主体性理论,以主体间性为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齐凯悦[5](2017)在《论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儿童程序参与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各国家事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保障儿童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的参与则是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要途径。自2014年以来,英国家事审判改革将保障儿童在家事诉讼中的参与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推进。一方面,英国通过各种准则及判例保障儿童与法官的直接交流,另一方面则推动儿童在家事诉讼中出庭作证。保障儿童在家事诉讼中的程序参与既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要表现,也是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儿童程序参与亦有待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理解能力的不同构建多元化的儿童程序参与方式,探索完善儿童程序代理人及家事调查员制度,并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谢晖[6](2017)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控告、申诉和上诉叁种救济机制,但这叁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因此,要解决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0期)

谢晖[7](2017)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谢晖[8](2017)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缺失及其完善路径——以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是刑事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质证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质证权对象范围的缺失、质证权权利属性的缺失、质证权行使条件的缺失。通过对质证权缺失的探讨,阐明质证权之于被追诉人的价值,提出完善我国的质证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质证权等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9期)

陈成虎[9](2017)在《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将人权保障作为基本原则加以立法确认,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积极探索人权保障的路径,被追诉人通过参与到具体的程序中,以自己的行为对程序结果施加影响,是人权保障的体现。同时,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本文对被追诉人在审前羁押中的程序参与展开研究,也是在提倡程序正义,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决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无适用的合理性。以程序参与为视角,通过完善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路径,加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能力,使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能够对审前羁押的决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是当下可行的路径。除导言外,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章,共叁节。第一节对审前羁押、程序参与等有关概念进行界定,对程序参与行为进行了形式和实质的区分;第二节概述了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所依据的两种理论,主体性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第叁节分析了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叁种价值。第二章是我国立法和实践考察章,共叁节。第一节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立法现状,包括被追诉人程序参与的路径、能力和效果;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实践中的情况,一是相关制度实施的概况,二是普遍适用的逮捕听证制度;第叁节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原因进行分析。第叁章是域外制度考察章,共两节。第一节对与我国刑诉法关系密切的四个国家的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二节在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各国制度中可供借鉴的地方。第四章是建议章,共叁节。第一节分析了完善我国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从拓宽程序参与路径、强化程序参与能力及促进程序参与实质化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第叁节提出了两个配套措施,明确程序参与原则和提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性认知。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向思考改革审前羁押的办法,通过完善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来影响审前羁押的决定和执行;第二,对程序参与的性质进行界定,否定将程序参与视为权利的观点;第叁,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主张建立提请羁押审查制度、逮捕讯问前置制度、允许被追诉人对同意逮捕的决定进行申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唐亚茹[10](2016)在《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人权运动的愈演愈烈之势,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对人权的保障。这种关注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的关注和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探索。我国2013颁布实施的刑诉法中,已经就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中的当事人地位进行了重申,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但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更多的是强调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而被害人往往只能充当国家追诉犯罪的重要工具之一,其自身本应当享有的包括知情权、自诉权、量刑建议权、执行参与权等权利在内的多项程序参与权被漠视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这不仅使得对被害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有效,更是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大威胁,吕金伟交通肇事案就很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主要内容有:获悉诉讼信息的权利、控告犯罪的权利、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及参与执行程序的权利。其具有体现正当程序、保障被害人诉讼权益及实现诉讼公正的价值,理论基础则在于程序主体性理论和报应刑论。为了有效避免被害者人权保障的空白,两大法系国家分别就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在细节之处不断完善、落实,其中主要包括扩大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健全被害人获悉相关诉讼信息的权利及广泛运用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等。对此,我们可以取他国制度之精华,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借鉴域外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相关规定,从完善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设立被害人申请强制起诉制度、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和完善被害人执行程序参与权这四方面强化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其诉讼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提升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大众对我国刑事司法的信任度,为司法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6-06-30)

程序参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参与论文参考文献

[1].温志光.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3].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4].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以主体间性理论为视角[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5].齐凯悦.论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儿童程序参与及对我国的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

[6].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7].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

[8].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缺失及其完善路径——以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为视角[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7

[9].陈成虎.审前羁押中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唐亚茹.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D].天津师范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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