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较为充分的体现,但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刑法中,可考虑将其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并对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整合,对从宽的幅度予以必要的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中,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带来程序简化,其正当性来源是被告人自愿放弃正式审判,它需要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等作为支撑条件。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量刑协商制度的引进潜藏着司法不公的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值班律师的介入来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值班律师
一、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刑法典的颁布使得“承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得以恢复发展,同时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后来随着酒驾入刑、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等,同时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张力愈发明显。尽管已经推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但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缓解案多人少,节约司法资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从审查起诉到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得到从宽处理,对犯罪与量刑均不持异议,减少了司法机关大量的工作量,节省了办案的人力物力,加快了办案周期,使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去。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探索一种新的非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传统的刑事诉讼控辩双方往往针锋相对,对罪名、罪数、刑罚等一系列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虽然这有利于正义的实现以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但这种交锋需要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且易产生被追诉人与国家、与被害人的对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由于被追诉人认罪、控方与其写上协议,控辩双方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非对抗格局。但实践中发现,量刑协商是控方单方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因此需要律师介入来平衡控辩双方。
二、认罪认罚的内涵
如何理解认罪认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包括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达成协议、同意退赔退赃和简化诉讼程序。然而这种观点事实上仅仅把法院作为认罪认罚的判定主体,以检察院审查起诉为节点来理解认罪认罚。这样的话,便是将检、法之外的诉讼主体和诉、审之外的诉讼环节排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而对认罪认罚的认定是伴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不断进行的,诉讼各阶段都有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认定该案是否属于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与责任,所不同的是,侦查、起诉阶段的认定仅仅是初步认定,审判阶段的认定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诉讼各阶段只有做出这一认定,才能及时进行程序分流、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认罪认罚中的从宽虽然主要指审判环节的从宽判处,但其他诉讼环节也要体现从宽处理,不仅指实体上的从宽,还指程序上的从宽。例如,较轻的强制措施和从简的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与法院从宽处罚是互为前提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才能从宽处罚;另一方面,只有法院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真正的认罪认罚。但是,在法院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院是否能真正从宽和从宽到什么程度是不知道的,故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能接受法院判决,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
三、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协商
在人民检察院的试点过程中,一些基层的司法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推出了量刑协商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与其就指控的罪名和适用的刑事处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检察机关做出量刑建议,法院大体按照这一量刑建议做出量刑裁决。尽管,量刑协商将程序分流控制在审判之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这种认罪协商机制中,被告人明显处于较为被动的境地,有些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为了早日摆脱冗长的未决羁押,而不得不与检察机关签署上述认罪协商协议书,从而导致无罪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量刑幅度也会由此提高。因此需要值班律师的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来更为有效或实质性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四、认罪认罚中值班律师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减少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环节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审判程序中,减少法庭调查,质证,律师辩论等环节是否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剥夺?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会像司法局出具法律值班律师委托函,由司法局委派法律值班律师向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在目前的基层司法机关中,有百分之八十的案件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案件量大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要求值班律师把握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特点,为此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值班律师始终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由于被告人是刑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体地位。面对并不确定的诉讼后果,其内心常常是纠结的,是选择无罪辩护进入普通程序,还是选择认罪进入刑事速裁简化程序,这一矛盾心态是十分常见的。值班律师应结合案情为被告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2、辩护方式由抗辩转向沟通和协商。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控辩双方应放弃传统刑事诉讼中的对抗,转为合作,基于案情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共同协商出适合被告人自身的、体现优惠政策的量刑建议,在协商中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3、值班律师应把握审前程序中的辩护契机。一方面,积极进行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力争提前终结诉讼程序维护被追诉人的自由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带来审判程序的简化,使得量刑辩护的重心前移,即从庭审阶段前移至审前程序中,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时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实现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法律结果。
五、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配套措施而提出,试图通过扩大简易速裁程序的适用,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认罪认罚对程序构建的影响沿着两条不同的线索展开:其一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纠纷解决型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得到了极大的发挥;其二是协商式司法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和解,被追诉者认罪认罚是协商式司法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以上两条线索的背后缠绕着不同诉讼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在中国语境下对于认罪认罚的程序分流功能给予恰当的定位,涉及不同模式的选择以及不同诉讼价值观的交织。
参考文献
[1]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J].法学研究.2016(04)
[2]闵春雷.认罪认罚中从宽制度中的程序简化[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
作者简介:葛潇潇(1993年3月—),女,汉族,青海人,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为诉讼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