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峰(贵州省金沙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51800)
[摘要]煤矿放炮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整个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30%左右,而每年因放炮引起的重特大事故占到了60%之多,而且,放炮事故占比重还在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在于,技术落后,以及因为技术落后导致的管理落后、标准落后等。
[关键词]煤矿管理落后标准落后
煤矿放炮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整个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30%左右,而每年因放炮引起的重特大事故占到了60%之多,而且,放炮事故占比重还在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在于,技术落后,以及因为技术落后导致的管理落后、标准落后等。下面,我对煤矿放炮事故的现状和对策谈几点看法。
1煤矿放炮事故的现状
11国家虽然有非常详细的放炮管理规定,但是,这些规程、规定等等好像是专门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用,几乎从来没有被严格遵守过!主要原因是,缺少可靠的监督管理手段,没有硬件的手段监督制度的执行,平时是否执行没有人、也没有办法严格检查和监督。出了事了才发现管理漏洞多多!再加上企业领导多数重生产轻安全,在缺少硬件措施的情况下,严格的制度在他们那里就成了摆设。
12对于非常容易造成事故的放炮作业没有任何的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没有相应的监控系统。现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不能监测监控放炮这样的重大的安全活动,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讲都是一个非常大的缺陷。
13相关标准落后,制约了技术和管理的提高。标准的落后首先表现在发爆器国家标准太落后,这是造成现场使用的发爆器问题多,事故多的主要原因之一。现有的国家标准,主要侧重于是否能够起爆雷管,但是对于如何安全的起爆,考虑的远远不够。可以说,现在的发爆器是一个不能确实做到安全起爆的不安全发爆器。此外,包括煤矿安全规程、放炮作业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等等标准的落后则是另一个标准落后,而管理标准落后是造成管理落后的主要原因,例如对于放炮这样一个非常的危险源,直到现在我们都缺少一个监测监控系统。《煤矿质量标准化》中对于放炮的管理缺少应该有的严格规定。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更有放宽放炮管理的嫌疑,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取消了原有的可以说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三人连锁放炮”的规定,这造成了放炮管理要放宽的误导。这种政策性的反面导向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14事故统计口径存在问题,极大地淡化了放炮的重要性。查一下《中国安全生产年鉴》等政府部门的权威资料,会发现放炮事故仅仅占3%-11%,似乎占得比例非常小,不足以为虑。但是,其实这仅仅是放炮事故中的非常少的一部分!仅仅是放炮事故中的一类,就是放炮直接炸死人的事故。更大量的放炮引起的瓦斯、煤尘等事故放到了瓦斯事故里,将放炮引起的突水放到了水害事故里等等。因此从统计口径上淡化了放炮的重要性,造成通报、宣传、汇报等情况下,不能直观地看到事故的原貌。极大地淡化了放炮引起的事故的比重。由此,误导了决策!
2煤矿放炮事故的对策
煤矿放炮事故与其他事故不一样,其导致事故的主观原因成分较多,客观原因成分较少。只要加强管理,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要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21落实好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前,放炮员必须对爆破工作面进行详细的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并立即报告队长、班长进行处理。其一、采掘支护落后于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岩时;其二、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其三、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的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其四、炮眼内发现出水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22确实抓好放炮前安全注意事项。其一、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其二、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其三、放炮器的把手(或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通电放炮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接线盒;其三、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时,放炮员必须事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五秒才可以放炮。
23工作面放炮注意事项
回采工作面的爆破工作要作到“五不”、“二少”、“一高”。“五不”即为不崩坏顶板,不崩倒支柱,不崩动溜子、挤坏油管和电缆等,不留底煤,不出大快煤。“二少”即为时间消耗少,材料消耗少。“一高”即为爆破自装率、块煤率、回采率高。
24确实保证巷道贯通安全
如果巷道贯通措施不力和测量有误,往往会造成放炮崩人、崩坏设备,甚至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应注意作好以下工作:其一、巷道贯通前,要检查和排放贯通地点的瓦斯,当工作面和贯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禁止放炮贯通;其二、独头巷道贯通放炮时,距贯通地点20米时,必须在穿透位置里外两侧设好警戒,禁止在警戒区内作业和逗留,透位不清,禁止放炮;其三、两头对掘贯通放炮时,当距离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作业,仍然保持通风,由一头贯通,并派专人负责警戒;其四、贯通放炮时,超过贯通距离而不通时,要立即停止放炮,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其五、巷道贯通之前,要加设支架,增设顺山棚,摘掉透位外的棚腿,以防蹦倒棚子和蹦坏棚腿,造成倒棚冒顶。
总之,煤矿放炮安全问题应该引起各部门的重视,并在管理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