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破产能力论文_许展诚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人破产能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人,能力,基金会,工商行政管理,营业执照,公益,主体。

法人破产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许展诚[1](2011)在《基金会法人破产能力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基金会作为法人主体,目前主要受《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直接约束。现行《破产法》没有将基金会纳为调整对象,其退出一般采取自行解散或行政解散的方式。基金会是否应当被赋予破产能力,纳入破产制度的调整范围,理论界对此存有争议,但国内目前尚无专门的着述,只在研究破产制度、非营利组织制度等问题中略作简要介绍,缺乏深入、系统的论述。本文归纳了基金会的基本概况,分析了其法律含义及其基本法律特征,以法律的视角,结合国内外关于破产能力制度理论的研究现状,探讨基金会的退出问题。本文总结归纳基金会的运作模式、退出模式等重要内容,分别从基金会的层面和破产制度的层面展开论述,以求对基金会的破产作出制度安排。在立足基金会存在破产可能性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结合破产立法价值和中国基金会的现实情况等方面,针对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特殊性问题,最后提出基金会应适时赋予破产能力的看法。本文共分四章,具体摘要如下:第一章,基金会概述。在本章中,重点概括了基金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并且总结了其发展历程及现状,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做铺垫。首先,在两大法系的框架内,比较研究各种定义,厘清基金会的基本法律含义。其次,在此基础上认为基金会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及法人主体资格等法律属性。最后,概括了世界范围内基金会的兴起与发展,以及中国基金会的发展情况。第二章,中国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本章着重探讨基金会破产的可能性、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考察了其适用破产制度的价值。首先,从财务状况和体制层面,考察基金会破产的可能性,认为在市场经济和我国现行体制下,基金会破产在所难免,需要破产制度对此情形予以规范。其次,从基金会层面考察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其法人属性、多元的运作模式决定其应当适用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概括中国基金会的现行退出模式,认为与公司等企业法人相比,其退出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要求赋予破产能力予以完善。最后,分析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价值,认为将其纳入破产制度的调整范围,符合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并顺应国际破产立法发展趋势。第叁章,中国基金会适用破产制度的可行性。本章分为叁部分,结合破产能力制度理论,从破产制度层面分析基金会适用该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对破产能力制度做一般性的理论考察,认为破产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在探讨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基础上,分析广义与狭义的破产能力。其次,从国外、国内两个角度,讨论基金会破产能力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破产制度适用范围较窄,有必要适时予以拓宽,赋予基金会破产能力。最后,从破产制度层面考察适用的可行性,认为在短期内以《慈善事业法》的修订为契机,立足《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从法律上赋予参照适用的资格;同时,从破产制度的发展趋势考察,认为将基金会纳入破产制度的调整范围,有助于完善破产能力制度,并符合破产立法的价值。第四章,中国基金会破产能力分类研究。本章主要讨论基金会的分类和适用破产制度的特殊安排等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分类标准及其他理论分类,认为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其适用破产制度不构成障碍。其次,考察基金会破产的特殊问题,认为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可以借鉴《破产法》第134条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结合国外经验,提出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权,采用行政程序前置和破产重整、和解前置的制度安排。最后,总结全文,认为赋予基金会破产能力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乎我国制度建设的规律和国际趋势,理论界应当予以重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张晨颖[2](2006)在《非法人企业破产能力否认的困境及其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破产能力是将破产效力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非法人企业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企业与有限责任并非一对必然矛盾。从法律上讲,非法人企业同样具备独立性,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存在破产能力障碍;从现实性来说,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备,维护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刺激有效投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都证明了一点:非法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人文杂志》期刊2006年04期)

邵炜[3](2006)在《论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政府和公益法人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叁个主要部门,公益法人无论在全球社会还是国家和城乡社区,都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许对于公益法人的提法对大部分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但是,一旦提到其所包括的实体名词也许人们就不会那么陌生了,其包括了:私人团体、医院、学校、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对于这些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每个人都会看到,甚至许多人正在和这类组织发生关系或将要发生关系。因此,面对这样大面积侵占我们生活的公益法人,我们怎么能不引起更多的关注呢?所以,在近几十年的时间里,许多领域的学者都表现出对公益法人的关注和兴趣。我国目前并没有确立公益法人制度,而且在原先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法人,那时所有的公益事业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的,国有资金全面负责公益事业的提供,在这样的前提上讨论我国公益法人破产并没有太实际的意义,甚至还会得到嘘声一片,因此,在我国出台破产法时也很自然地把公益法人排除在破产适用之外,这与当时我国的国情还是较为符合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开放,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公益事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已经部分退出公益领域,其退出所留下的空白就鼓励了许多民间资本进入,而民间进入的方式还是主要以公益法人的形式(当然有些公益事业也可以以营利性法人的形式进行),因此笔者认为至此我国的公益法人才初成规模。但是,我国目前的公益法人已经不属于完全的国资背景,也就意味着其没有公共财政为基础,那么当公益法人经营不善,其是否可以适用破产制度?这不仅对公益法人本身健康发展有影响,也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也有很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从破产法的角度研究公益法人还不算多,而且研究也不深入,因此,笔者将以毕业论文的形式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并提出本人对公益法人适用破产制度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本文分为导言和叁个章节。导言对公益法人的基本发展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使读者认识到公益法人所具有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引出我国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问题。第一章是对公益法人破产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该章首先对公益法人在国内外的发展背景进行简单的介绍,让读者了解这类组织目前发展的趋势,并从侧面反映本文选择这类主体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随后,笔者对公益法人自身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在了解这类法人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认识到公益法人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可以适用破产制度,而且需要适用破产制度。在本章最后部分,本文讨论了我国公益法人发展的现状,深刻了解到我国公益法人不仅更容易发生破产风险,而且也迫切需要适用破产制度。第二章是从破产能力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公益法人破产可适用问题。本章先对破产能力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介绍和分析,其次,讨论了破产能力的各国立法例以及我国破产立法现状,从破产能力发展的方向可知,公益法人适用破产程序的困难并不大,而且这在国际上已经被大部分的国家所接受。因此,从破产制度上看,适用公益法人也是可行的。第叁章是具体讨论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前面两章只是对公益法人这类组织的总体破产能力的一个分析,从其自身和破产制度本身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但是,笔者认为公益法人由于其分类不同,性质不同,所适用破产制度也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公益法人应该给予不同程度的破产限制或排除。因此,本章对公益法人按一定方式进行分析,并对不同性质的公益法人进行分类讨论,并具体分析其破产能力的限制和排除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04-18)

张路[4](2005)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申请破产还债。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还具有破产能力﹖笔者认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企业法人违反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5-12-06)

法人破产能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具有破产能力是将破产效力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非法人企业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企业与有限责任并非一对必然矛盾。从法律上讲,非法人企业同样具备独立性,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存在破产能力障碍;从现实性来说,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备,维护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刺激有效投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都证明了一点:非法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人破产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1].许展诚.基金会法人破产能力初探[D].吉林大学.2011

[2].张晨颖.非法人企业破产能力否认的困境及其出路[J].人文杂志.2006

[3].邵炜.论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D].华东政法学院.2006

[4].张路.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能力?[N].江苏法制报.2005

论文知识图

《法律适用法》实施以来第14条所调整的...《法律适用法》实施以来第14条所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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