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论文_汪庆元

导读:本文包含了明清徽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徽州,祁门县,明清,讼事,乡村,司法官,村规民约。

明清徽州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明清以来徽州会馆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以来徽州会馆文献的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B034),由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王振忠教授担任首席专家,课题组主要成员包括复旦大学的邹怡副教授、李甜博士和安徽大学的张小坡教授等。王振忠教授长期从事明清史研究,尤其专长于"徽学",现兼任安徽大学讲席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徽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已出版(本文来源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汪庆元[2](2019)在《明清徽州乡村宅地初探——以祁门县《流光堂誊契簿》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徽州乡村土地占有中普遍存在股份制,宅地由业户共业,少则二股,多则几十股。宅地细小股份不便造屋居住,但可卖出以应付现金开支,不动产之土地股权可转换为金融货币财产。徽州宅地是稀缺资源,在富商云集的村落,中心位置有每亩价银达四千余两的实例,形成有别于耕地的价格体系。宅地占有关系决定了乡村社会的阶层划分。宅地股份与钱会的货币股份交换机制通畅,各阶层均可参与。徽州宅地主要在乡族之间流转,而经营性"房主"较为少见。徽州宅地股份制是不具备单独占有宅地能力的中下层民众通过细小股份而获得土地财产的存在形式,明清徽州土地市场交易异常活跃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此,这反映了民众在传统文化背景下经济生活的适应性与创造性。明清法律并无"宅地"概念,"田宅"一体的立法与民生相脱节。(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史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郑刚[3](2019)在《“里老文化”在明清徽州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明宣德年间,安徽省祁门县发生了一起旷日持久的官司。宣德八年(1433年)和宣德十年(1435年),祁门知县分别收到祁门县十四都李阿谢和谢能静的“供状”,两份“供状”都指向同一个纠纷:祁门十四都李舒山场田宅继承纠纷。李舒是当地六十亩山场和田地的乡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15)

郑刚[4](2019)在《明清徽州讼事中的“谳语”文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为了避免刑罚宽严不等,防止司法官枉法裁判,从州县到大理寺,大多推行“鞠谳分司”制度,“鞠”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鞠谳分司”实质上就是“审”“判”分离,掌管断刑的“谳司”无权过问审理,负责审理的“鞠司”无权检法断刑。二者相互制约,杜绝作(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01)

陈改花[5](2019)在《明清徽州木雕装饰艺术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徽州木雕是我国古代雕刻艺术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也是古徽州地区着名的"叁雕"之一,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和地域特色。本文从形成背景、使用范围、表现手法、内容题材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挖掘明清徽州木雕的美学价值,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本文来源于《美术界》期刊2019年09期)

陈瑞[6](2019)在《明清徽州官府和社会力量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时期,各地程度不一地存在"停丧不葬"现象。在徽州府,因惑于风水、贫困无力、习俗束缚等,停丧不葬问题较为严重,对当地的社会风俗、民众心理、礼法秩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冲击。为遏制或消除停丧不葬问题的社会危害,徽州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积极致力于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地方官府主要通过告示提醒警示、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举措,宗族主要通过族规家法、设立义冢等方式,乡绅士大夫、商人以及普通民众主要通过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途径,来应对停丧不葬问题。在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协同共治下,徽州境内的停丧不葬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徽州停丧不葬这一长期形成的社会弊俗,始终无法根除。(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郑刚[7](2019)在《明清时期徽州“息讼合约”文化现象及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时期的徽州讼事中,有一种现象比较普遍,乡贤里老调处民间纠纷中往往习惯于在第叁方的见证或参与下,通过当事人订立“息讼合约”而定分止争。明正德十年(1515年),安徽省祁门县十五都唐常与本都村民郑孟高因地界发生争议,双方皆称买受同一块山地。双方亲(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30)

刘铁红[8](2019)在《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当代价值——乡村有效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发展及完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历史嬗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村规民约的当代价值,结合黄山市村规民约的调研,阐明当下村规民约的现状并对其如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黄山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宋杰[9](2019)在《无名有分:从明清徽州家谱看妾的形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之际徽人纳妾颇为盛行,不仅方志中记载了大量的节妾传记,在数以千计的家谱中也能找到妾的身影。从法律制度和经济权利来看,妾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在夫亡之后,她们多会苦节终生并担起延续家庭的责任。这种行为,迎合了地方官府和宗族进行有效治理的需要,也提升了妾在地方社会和宗族的地位,受到褒奖而被载入家谱。(本文来源于《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卞利[10](2019)在《明清时期徽州的清明会及其清明墓祭活动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明会是明代中叶以降徽州重要的墓祭组织。文章通过分析大量徽州文书和家谱等文献,对清明会的创立原因、结构、功能、特点、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详细分析,认为在明朝礼制变革和徽商崛起、徽州科第兴盛以及跨地域联宗的时代背景下,由族长或宗子主持的徽州宗族墓祭,开始转向由清明会主持。这一转向,反映了徽州宗族族长、宗子以尽义务形式主持的墓祭制度已难以维系,不得不采取由族众以会员入股集资、会首轮流值守司年制的清明会或墓祀会方式,开展祭祖活动。它既为墓祭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经济保障,也调动了会首和会员参与墓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了清明墓祭活动的开展与维系。但清明会主持的清明墓祭等活动,不仅没有削弱徽州的宗族控制,反而强化了宗族上层精英在祖先名义下对宗族成员的控制。(本文来源于《安徽史学》期刊2019年03期)

明清徽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明清徽州乡村土地占有中普遍存在股份制,宅地由业户共业,少则二股,多则几十股。宅地细小股份不便造屋居住,但可卖出以应付现金开支,不动产之土地股权可转换为金融货币财产。徽州宅地是稀缺资源,在富商云集的村落,中心位置有每亩价银达四千余两的实例,形成有别于耕地的价格体系。宅地占有关系决定了乡村社会的阶层划分。宅地股份与钱会的货币股份交换机制通畅,各阶层均可参与。徽州宅地主要在乡族之间流转,而经营性"房主"较为少见。徽州宅地股份制是不具备单独占有宅地能力的中下层民众通过细小股份而获得土地财产的存在形式,明清徽州土地市场交易异常活跃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此,这反映了民众在传统文化背景下经济生活的适应性与创造性。明清法律并无"宅地"概念,"田宅"一体的立法与民生相脱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明清徽州论文参考文献

[1]..明清以来徽州会馆文献的整理与研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汪庆元.明清徽州乡村宅地初探——以祁门县《流光堂誊契簿》为中心[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

[3].郑刚.“里老文化”在明清徽州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N].人民法院报.2019

[4].郑刚.明清徽州讼事中的“谳语”文化[N].人民法院报.2019

[5].陈改花.明清徽州木雕装饰艺术探析[J].美术界.2019

[6].陈瑞.明清徽州官府和社会力量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郑刚.明清时期徽州“息讼合约”文化现象及影响[N].人民法院报.2019

[8].刘铁红.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当代价值——乡村有效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发展及完善对策[J].黄山学院学报.2019

[9].宋杰.无名有分:从明清徽州家谱看妾的形象[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清明会及其清明墓祭活动初探[J].安徽史学.2019

论文知识图

一16明清徽州民居一3明清徽州叁邑图徽州宅门上部基本类型图示表徽州宅门中部基本类型图示表徽州宅门形制分类表徽州门楼类型的重组与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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