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连带债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务,连带责任,合同,效力,建设工程,责任,工程。
连带债务论文文献综述
张雅彬[1](2019)在《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陈瑚[2](2019)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追偿实务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上述规定在保险公司财产险尤其大量重大火灾案件的追偿中,涉及各项请求权,往往被传统的选择权择一处理的思维所固化,造成案件追偿不力。事实上,较多案件在追偿实务中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适用空间。本文通过案例深入剖析及探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操作指引,区别与一事不再理的不同,以期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本文来源于《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8年度)》期刊2019-08-01)
李彩凤[3](2019)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应否对施工单位的分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某设计院牵头,与某施工单位组合联合体,以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接了某标准厂房的建设,双方向发包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共同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随后,施工单位根据分工,自行将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后施工单位欠付劳务公司工程款(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9-07-18)
刘征峰[4](2019)在《夫妻债务规范的层次互动体系——以连带债务方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婚姻在积极财产层面产生了共有及准共有的效力,对配偶一方用以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造成了影响,由此形成在债法之外特设债务清偿规范的必要。这种修正应建立在"视同无婚姻原则"的基础上,从而达致与债法中一般债务清偿规范所隐含利益格局相似的状态。必须从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和责任财产的牵连关系出发,借助于债务性质划分、责任财产范围、清偿顺序、追偿、证明责任分配等五个层次规范的巧妙配合实现该目标。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等置意味着前者包含夫妻双方作为抽象人依据财产法规范所形成的连带债务以及依其身份根据家庭法规定的用途转换而成的连带债务两种类型。用途转换之基准应当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于其他为"家庭共同利益"所生的债务,牵连性原理只能证成将共同财产纳入其责任财产的合理性,而不能为将非负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纳入责任财产的合理性提供支撑。一种妥协的方案是,将此类型债务整体移入个人债务范畴中处理,将其责任财产扩张至整个共同财产。对于其他个人债务,责任财产应局限于负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共同财产中的贡献份额。(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杨航[5](2019)在《出借资质给他人承包工程 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3年4月25日,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攀枝花市盐边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签订了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眼前山铁矿露天转井下开采工程深部开拓系统-303米进风水平(3号主进风井部分)开拓工程—巷道、水沟(本文来源于《攀枝花日报》期刊2019-06-04)
周江洪[6](2019)在《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源流与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应当就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作出规定。各学说所依据的比较法来源不同,是目前学说分歧的原因之一。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连带债务绝对效力事由的规定,一方面受罗马法以来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民法继受过程的影响。我国的连带债务概念并无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模型选择的继受问题,在考量具体效力规则时,连带债务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单一因素无法充分说明所有的绝对效力事由,应根据具体事项作具体的利益衡量。就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由,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力。清偿、抵销、提存、债的更新、债权人迟延为绝对效力事由。免除、混同仅在受免除或混同的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内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连带债务人得以主张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范围应受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袁斌[7](2019)在《连带债务外部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上对连带之债一直不够重视,对其的规定也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其实连带之债中所存在的问题颇多,本文拟讨论连带债务中对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的问题,即连带债务中对某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其他债务人,能影响他债务人的事项称为绝对效力,不能影响的称为相对效力,此外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了第叁种效力——限制的绝对效力,即扣除发生事项的连带债务人的部分,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剩下的部分中权利义务关系不变。此叁种效力各有其理由,在针对不同事项时,不同效力的规定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作为对事项效力研究的前提,本文首先从连带债务历史的发展为线索,明确连带债务的性质,究竟为单一债之关系还是复数债之关系,这里涉及到单纯连带和共同连带的区别,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尽管理由并不充分,但还是逐渐达成了连带债务应该是复数债之关系的共识,并舍弃了单纯连带和共同连带的划分。既然连带债务是复数债之关系,那么债权人与各个连带债务人都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本应泾渭分明,但是学说和实践都公认清偿和类清偿行为都能发生绝对效力,按照德国的主流学说,清偿和类清偿行为使得债发生了转移。那么其他对一人所生的事项,发生相对效力才是应有之意,然而债法修订以前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了大量了绝对效力事项,他们的立法理由是可以简化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简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将这些事项从相对效力修改为绝对效力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应有叁个考量的基本点: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必须截然区分;是否有损连带债务的担保效力;是否会变更原有的风险负担。恪守这叁个考量基本点,本文就免除,抵销,混同,时效完成和请求等几个争议较大的事项着重进行分析。其中向部分债务人表示免除全部债务应采绝对效力,向部分债务人表示免除其所负担的债务,应通过解释债权人的真实意思,再来确定采相对效力还是绝对效力;抵销采相对效力,且不可抵销他人之债;混同采相对效力;时效完成和请求采相对效力。(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15)
郭惠[8](2019)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请求权的诉讼形态——以产品责任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救济方式。由此可知,在产品责任中,债权人可以先后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或者同时向他们主张责任,但是在诉讼法中,债权人能否先后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同时向他们主张责任,理论和实践却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论述债权人先后分别对不同的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此同时,债权人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同时提起诉讼也不违反我国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应当予以肯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陈志龙,黄金叶[9](2018)在《一人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福建漳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2007年,被告福建漳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厦门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采购货值为12.5万元的机械设备。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5.5万元。原告起诉要求(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7-26)
章正璋[10](2018)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溯源及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和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典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以及德国十九世纪普通法时期的连带责任二分法,其理论基础为连带债务的原因同一说,该理论一度为德国学界和德意志帝国法院所接受,并且为1 9 4 9年前的中国学说和司法所继受。但是,德国目前的通说抛弃了该学说,以债务的同一阶层性说解释连带债务的本质,否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德国联邦法院对于该理论亦持保留态度。"中华民国民法"以及《民法通则》对于连带债务采法定连带除外的主观目的共同说,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是1 9 4 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及司法实践中将一些普通债务、协同债务以及嗣后不能的债务视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甚妥当,大陆学界应该引以为戒。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当中应该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规定,目前多数的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另外,在请求权法定转移或者约定转移的情形下以及具有主从关系的债务不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连带债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上述规定在保险公司财产险尤其大量重大火灾案件的追偿中,涉及各项请求权,往往被传统的选择权择一处理的思维所固化,造成案件追偿不力。事实上,较多案件在追偿实务中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适用空间。本文通过案例深入剖析及探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操作指引,区别与一事不再理的不同,以期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连带债务论文参考文献
[1].张雅彬.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9
[2].陈瑚.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追偿实务中的应用[C].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8年度).2019
[3].李彩凤.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应否对施工单位的分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建筑时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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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航.出借资质给他人承包工程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攀枝花日报.2019
[6].周江洪.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源流与立法选择[J].法商研究.2019
[7].袁斌.连带债务外部效力研究[D].浙江大学.2019
[8].郭惠.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请求权的诉讼形态——以产品责任为例[J].法制博览.2019
[9].陈志龙,黄金叶.一人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N].人民法院报.2018
[10].章正璋.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溯源及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J].财经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