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名称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企业名称,龙坎,律师事务所,火锅店,民事责任,服务来源,中伦,花都,赔偿责任,温江
名称权论文文献综述
周靖[1](2019)在《仍需予以司法纠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十佳代理词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吴亮《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仁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旗下拥有“小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本文来源于《四川法治报》期刊2019-12-11)
青措加[2](2019)在《论西藏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名称承载着一个学校的历史、文化、荣誉,同时蕴含深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包括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等的综合评价,是高校的品牌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名称权具有其他自然人及法人无法比拟的价值,社会认可程度极高,因此保护高校名称权,防止不法主体抢注、盗用、冒用高校名称,损害高校利益尤为重要。论文分析了西藏自治区高校名称权保护现状,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等层面探析了西藏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6期)
胡嘉佳[3](2019)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范围、表现形式和用途存在交叉,其相应的使用行为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为更好地发挥两项权利的价值,有必要通过分析侵权行为的判断方法来确定二者之间的权利界限。对企业名称的两种不当使用行为会侵犯商标权:其一是把企业名称进行商标性使用,其二是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来使用,造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对字号的"突出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企业名称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是否会使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为核心。相反,对商标的不当注册与使用也会侵犯企业名称权,表现为商标申请人在注册时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以及商标所有人将企业名称权人的字号作为商标来使用这一"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先权利"包括企业名称权,而且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字号可以视作此处的企业名称来予以保护。"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根据市场份额状况、销售收入状况和国内广告宣传状况来综合认定。在判断商标权人的"搭便车"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时,也以是否会使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为核心。(本文来源于《老区建设》期刊2019年10期)
张晔,蔡永民[4](2019)在《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性权利,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企业名称侵犯商标。立法上的不明确给冲突的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留下了讨论的空间,学界对此存在补充说和并列说;司法实践主要根据商标法的修改进行判决,但是判决中依据"突出使用""规范使用"进行判断既不合理又易造成混乱。通过对境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应当明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并列关系,以"相似性"要件区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通过统一规定、转致规定理顺二者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陈志颖,黄子湄[5](2018)在《“老字号”管理中传承保护的法理基础研究——兼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老字号"企业名称范畴内的风险多存在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当中,解决的关键在于准确为企业名称权进行法律上的定位,从而明确其权利归属的优先层级。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仍应回归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位实难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理论支撑。企业名称权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商号权,法律定位为人格权,与字号同属商号权的两部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特征,应当另外归属知识产权的范畴。(本文来源于《环渤海经济了望》期刊2018年12期)
[6](2018)在《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处理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企业名称及企业注册商标企业注册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而企业名称则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会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检索和审查,因此这造成了很多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本文结合现实案例,对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处理原则进行简要分析,以供行业内企业参考。(本文来源于《汽车维修与保养》期刊2018年05期)
周晴[7](2018)在《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加强对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在对企业名称相关概念的界定上以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具体要件认定上,仍缺乏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从而导致该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尤其是在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因此,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仍具有很大能动空间,故本文拟从这些争议焦点出发,对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展开讨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从我国企业名称权的现有立法背景出发,提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存在的叁个突出问题:企业名称权的范围多大?如何界定他人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如何认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第二部分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理念。首先,结合企业名称的本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并与注册商标的保护进行对比,确定企业名称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叁个方面:自行使用、防止他人在同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防止他人冒用。其次,对于构成企业名称权保护理念基础的、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理进行了具体分析,从保护经营者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商业道德叁个方面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权的理论基础,说明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意义。第叁部分为企业名称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企业名称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中的叁个突出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通过分析企业名称与字号、简称之间的关系,确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包括以下四种:一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全称;二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叁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与企业名称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在实际上具有企业名称的作用的简称;四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其他地区的企业名称。其次,对于新增的“有一定影响”的限定,与《商标法》中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限定要件作同义解释更为合适,须结合企业名称持续使用的时间和范围,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其他使该企业名称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后,对于“擅自使用”的认定,分别分析了“擅自”和“使用”的内在涵义,并着重对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间的“擅自使用”进行研究,得出“使用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在认定时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着重对行为人登记注册以及后续使用企业名称时的主观意图进行考量。第四部分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方面,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的新增规定进行了研究。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内容更为完善,加强了可操作性,并对其中的纠正措施进行着重分析。变更企业名称的纠正措施极具灵活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但是仍需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最后提出,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责任条款,还应重视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及协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张志伟,高景贺[8](2017)在《论植物新品种名称权的设定——品种权的二元属性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实务中不当使用授权品名纠纷频发,授权品名已成为品种侵权核心方式和重要环节,但传统学说认为植物新品种权系智力成果权,其仅保护授权繁材,不延及授权品名。授权品名不能直接获得保护致使权利人放弃民事索赔、越过行政查处而径行刑事追责,诱发新的民事保护、行政执法、刑事立法等实践问题。因植物新品种是授权繁材与授权品名的有机统一,授权繁材系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对其提供保护可以激励科技创新;授权品名系权利人的商业标识,对其提供保护可以褒扬经营创新。将授权品名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使植物新品种权兼具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二元属性的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不仅可以直接解决授权品名司法保护的问题,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效率和保护水平,而且能够舒缓了权利人对获取行政救济的逆反、克制权利人向刑罚积极主义的跃进,最终必将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7年11期)
梁永良[9](2017)在《谨防学校名称权被侵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1:2003年,环宇公司利用冀北大学名义发布培训招生广告,组织学生暑期活动。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培训类经营项目的宣传时,多次使用"2004冀北大学‘我要成长’英语夏令营"、"冀大培训"等字样。冀北大学发现后,认为环宇公司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名称,属于盗用学校名称行为,侵犯了冀北大学的名称权,请求法院判决环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冀北大(本文来源于《河北教育(综合版)》期刊2017年Z1期)
[10](2017)在《如何处理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自身持有的商标“哈克东”,与他人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克东腐乳”部分雷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黑龙江省两家企业对簿公堂,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纷争。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6-09)
名称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高校名称承载着一个学校的历史、文化、荣誉,同时蕴含深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包括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等的综合评价,是高校的品牌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名称权具有其他自然人及法人无法比拟的价值,社会认可程度极高,因此保护高校名称权,防止不法主体抢注、盗用、冒用高校名称,损害高校利益尤为重要。论文分析了西藏自治区高校名称权保护现状,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等层面探析了西藏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名称权论文参考文献
[1].周靖.仍需予以司法纠正[N].四川法治报.2019
[2].青措加.论西藏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3].胡嘉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司法认定[J].老区建设.2019
[4].张晔,蔡永民.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J].时代法学.2019
[5].陈志颖,黄子湄.“老字号”管理中传承保护的法理基础研究——兼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J].环渤海经济了望.2018
[6]..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处理原则[J].汽车维修与保养.2018
[7].周晴.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张志伟,高景贺.论植物新品种名称权的设定——品种权的二元属性视角[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
[9].梁永良.谨防学校名称权被侵犯[J].河北教育(综合版).2017
[10]..如何处理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