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型不当得利论文-高侨

给付型不当得利论文-高侨

导读:本文包含了给付型不当得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给付型不当得利论文文献综述

高侨[1](2019)在《侵权型不当得利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古罗马帝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对法律进行统一的编纂与研究,因此在那个时候人们就开始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然而最开始他们研究的不当得利制度仅限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直至中世纪之后人们才开始研究另外一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制度即侵权型不当得利。侵权型不当得利制度与给付型不当得利虽然同属于不当得利制度,但是他们在某些方面是存在区别的,本文作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两种不同类型的得利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刘文辉,杨帆,邱世国[2](2019)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关于争讼款项的给付欠缺法律根据,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因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故请求人对于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致其受损的事实已经举证证明,且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一定盖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辩的原因事实,负有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义务,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请求人予以反驳。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陈亢睿[3](2019)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谁来承担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并未予以明确,该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于指示给付,被指示人向领取人进行给付是基于指示人的要求,被指示人若要就其给付主张不当得利也(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林雨佳[4](2019)在《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之指示给付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指示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是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中的一种典型,在指示给付关系下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从两个基本类型下判断:一是原因关系是否瑕疵;二是指示是否瑕疵。这二者的瑕疵都会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产生。同时指示瑕疵的成立所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应根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9年03期)

刘正川,许佳慧[5](2018)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民间借贷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形成较大分歧,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通过对比德国和我国台湾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发现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我国大陆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举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举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马晖[6](2018)在《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瑞宁制冷公司诉新春洋暖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为例,把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在审判实务中规范和完善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本文第一章先介绍了案件背景和经历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四次审判程序的经过,重点介绍了每次审判程序中给付人的诉请及理由,受益人的抗辩理由,双方提交的主要证据,以及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理由和裁判结果。通过对两次大反转的裁判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引出了本文拟研究和探讨的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这一主题。本章第叁节从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功能入手,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等四个要件,为下文中继续探讨举证责任分配奠定基础。第二章首先探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基于规范说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和法律特别规定,对比分析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举证制度的法律规定,评判我国学界和审判实务中关于“给付人负有举证责任”和“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最后提出“在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应当确立给付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一般原则”的观点。第叁章就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如何规范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如坚持适用给付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适当并公开行使法官释明权,适当行使法官的调查取证权等。(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9-01)

朱严秀[7](2018)在《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122条中的"法律根据"宜作类型化的区分,即分为正当的给付目的和给付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以便通过给付关系界定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在分析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时,应分两种情形讨论,即是原因关系不存在,还是指示本身出现瑕疵。后者更需要作出类型化的解释,从而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内容。为保障受领返还者的信赖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中的"取得不当利益"尚须以受益人的主观意志为基础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善意的受领人只需返还现存的利益,而不是初始获得的利益,但是如果善意受领人所获利益为金钱,不适用"善意不当得利人的优待"规则。(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1期)

张翔[8](2018)在《原因关系双重瑕疵的指示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不当得利,往往只会涉及两方当事人,不管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利害关系人仅有得利方和受有损失方两方,其涉及的问题是受损人是否能够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利益。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并非单纯的从受损方流向受益方,在利益流动过程中,往往会有第叁方参与的可能。本文拟在探究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种类型,即指示给付型不当得利。(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1期)

刘正川[9](2018)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与减轻——以《民法总则》第122条的内部构造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及实务中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之举证责任莫衷一是。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内部构造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德国和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分配原则,而我国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举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举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蒋巍,吴可加[10](2017)在《给付型不当得利“获利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张某与梁某找周某,要求承租某街区3号楼2层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由梁某与周某签订。之后张某向周某支付40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梁某未按期支付后续租金,梁某向周某出具《终结订房通知》,表明将已支付的40万元作为赔偿。张某将周某诉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02)

给付型不当得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关于争讼款项的给付欠缺法律根据,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因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故请求人对于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致其受损的事实已经举证证明,且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一定盖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辩的原因事实,负有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义务,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请求人予以反驳。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给付型不当得利论文参考文献

[1].高侨.侵权型不当得利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刘文辉,杨帆,邱世国.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J].人民司法.2019

[3].陈亢睿.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J].人民司法.2019

[4].林雨佳.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之指示给付关系[J].智富时代.2019

[5].刘正川,许佳慧.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民间借贷谈起[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马晖.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兰州大学.2018

[7].朱严秀.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8].张翔.原因关系双重瑕疵的指示给付型不当得利[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9].刘正川.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与减轻——以《民法总则》第122条的内部构造为核心[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蒋巍,吴可加.给付型不当得利“获利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N].人民法院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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