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提出了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从定义、目标和地理空间范围等角度明晰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内涵与外延,从实质而非形式视角界定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自然保护区的"基础"地位。以法律体系理论审视被列入立法计划的《国家公园法》立法,应当在法律体系中规划立法、在法律体系中明确法律部门归属、在法律体系中协整相关单行法的内在关联性。应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地法》为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立法重点包括将《自然保护地法》界定为自然保护地领域的基本法和政策法、确立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分的法定标准、厘清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地位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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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超
关键词: 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主体
来源: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华侨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BFX196)
分类号: D922.68
DOI: 10.13438/j.cnki.jdxb.2019.05.008
页码: 81-92
总页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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