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论文_邓力平,马骏,王智烜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协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定,税收,税务,机关,所得,东盟,居民。

税收协定论文文献综述

邓力平,马骏,王智烜[1](2019)在《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一文中研究指出落实双边税收协定是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使用中国A股和"新叁板"公司2005—2016年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税收协定对不同税负水平和制度质量的东道国存在异质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东道国高税负水平和制度环境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在低税负水平和制度环境完善的东道国影响不明显。(2)东道国税收协定网络的广度对中国企业进入有正向作用,税收协定网络可以替代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不足。(3)税收协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无显着性差异。研究表明,在中国税收协定网络完善的过程中应重视东道国之间的差异,优化国内税制与税收协定的配套衔接。(本文来源于《财贸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高金平,邹婷婷[2](2019)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原则与税务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缔约国居民从缔约对方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19年11期)

赵凌[3](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协定仲裁机制发展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积极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之际,传统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久拖不决、无果而终的缺陷引发的危机十分值得关注。为应对该危机,当前国际社会最具代表性的重要建议是引进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仲裁作为传统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补充。然而,该建议是否亦值得中国采纳与借鉴?这是值得中国国际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审慎斟酌的重要问题。当前税收协定仲裁机制发展呈现若干显着特点。其中相当数量的自愿性仲裁条款仍未修订,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仲裁并无取代传统MAP的本质意图,并且其并非提高MAP有效性的唯一措施等。所以现阶段,暂不引进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仲裁并采取多方面措施缓解危机应是中国的合理选择。(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4](2019)在《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79年起,日本税务当局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表示要与我国政府谈签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通过日驻华使馆转来日方协定工作文本。从1980年开始,经过多轮艰苦谈判,中日双方代表终于对所有条款达成一致。1983年9月6日,我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同日本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19年10期)

崔虹[5](2019)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最新修订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税收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态势,更直接体现了国家税收管辖权之下的利益归属,而税收协定则是最为明显的体现税收的"国际性"的特点。为了推进贸易,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等问题,国家之间往往会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而这些协定的范围多是以OECD税收协定范围为蓝图。2017年7月11日,OECD发布了最新的税收协定草案。2017年底草案被批准通过,其中所涉及到的重要的内容修订早已经在BEPS行动计划中通过并得到实施。时至今日,于全球经济发展而言,良好的税收秩序不但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所增益,而且对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大有裨益。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化经济成为潮流。在全球化与数字化的挑战下,传统的国际税收秩序已经无法应对当前跨国企业的新型经营模式,跨国企业也在利用全球网络经营和数字化技术进行税收筹划,不断地冲击着国际税收秩序。OECD在税收领域中一直致力于税收权益的协调分配以及防止双重征税、反避税、反逃税等工作,但从未将反避税、逃税标记在范本标题之中。此次的修订明显强调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OECD税收协定未来的发展重点。(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赵玲[6](2019)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认定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外双边税收协定是我国对跨国无形资产交易所得课税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然而,其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规定所显现的不确定性和笼统性阻碍了协定公平价值的实现和消除双重征税功能的发挥,也对我国涉外无形资产投资走向产生消极影响。鉴于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跨国无形资产交易模式及其特征各异,需要从典型交易模式这一微观视角出发对特许权使用费认定问题进行观察,也需要遵循"交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探寻特许权使用费认定的路径,通过梳理交易中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4项权能之间的关系来思考和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高金平,袁帅[7](2019)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五)——“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均属于同一类所得——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得,其征税原则一致,即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可享受中新协定规定的限制性税率,居民国征税时可享受税收抵免。在享受限制性税率时,非居民企业必须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因此,受益所有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19年09期)

董敬怡[8](2019)在《后BEPS时代我国税收协定政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3年以来,国际税务界一直将注意力集中在20国集团和经合组织制定的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15项行动计划上。这些行动计划的一个诉求就是制定防止在不适当的情况下给予税收利益的建议书。通过对2015年1月1日"BEPS行动计划六"提出的一系列打击税收协定滥用的新建议的解读,并调查几个东盟国家目前的条约实践,充分考虑这些建议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现行条约实践的影响后得出结论:如果各国有意实施经合组织的建议,许多东盟国家的条约实践将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改,同时我国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应对税收协定滥用。(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9年16期)

高金平[9](2019)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四——财产收益条款之股份转让征税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收益,该股份50%以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该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001年UN范本对此表述为:转让一个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19年08期)

高金平[10](2019)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叁——“国际运输”的征税原则及税务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海运、内河运输、空运)取得所得的征税权进行了划分。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中,国际运输所得均采用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或者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仅有少数协定给予来源国部分征税权。除菲律宾外,其他所有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19年07期)

税收协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缔约国居民从缔约对方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协定论文参考文献

[1].邓力平,马骏,王智烜.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J].财贸经济.2019

[2].高金平,邹婷婷.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原则与税务管理[J].中国税务.2019

[3].赵凌.“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协定仲裁机制发展评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9

[4]..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J].中国税务.2019

[5].崔虹.OECD税收协定范本最新修订评述[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6].赵玲.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认定及完善[J].国际商务研究.2019

[7].高金平,袁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五)——“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J].中国税务.2019

[8].董敬怡.后BEPS时代我国税收协定政策研究[J].财会月刊.2019

[9].高金平.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四——财产收益条款之股份转让征税原则[J].中国税务.2019

[10].高金平.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叁——“国际运输”的征税原则及税务管理[J].中国税务.2019

论文知识图

通过税收协定的签署和跨国巴巴多斯企业滥用中巴税收协定...政策查询-税收协定模块法国意大利税收协定第10条股...按区域列出的双边税收协定签署...政策查询-具体税收协定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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