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黄金货币初步研究——兼论汉代的黄金问题

汉代黄金货币初步研究——兼论汉代的黄金问题

尹夏清[1]2003年在《汉代黄金货币初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的选题是建立在1999年西安北郊谭家乡出土的219枚金饼的考古学新资料基础上的。以这批资料的发现为契机,在总结五十余年来的相关考古资料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汉代黄金货币的资料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整理与研究。 本文采用考古学的分类方法,对汉代黄金货币进行了分型论述,探讨了每一型的流行时间,并对与之相关的铜饼、陶饼等也进行了分类分析,发现铜饼、陶饼与金饼的形式特征和流行时间是大体相同的。进而结合历史文献和前人研究成果,提出了对汉代黄金的一些新认识,阐述了皇权控制能力和酎金制度等与黄金流通量变化的关系。

李一鸣[2]2018年在《汉代民间资本研究》文中指出民间资本,其基本的含义是指非政府所拥有的资本,是与“国家资本”相对的,从所有权的角度对资本进行的一种定义。汉代的民间资本作为汉代社会总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结构、经营方式、与汉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自身的基本特点,都是汉代经济史、社会史中重要的研究课题。在我们今天所说的叁大产业中,汉代的民间资本都有投资。汉代民间资本对农作物种植业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使用奴隶耕种、租于贫民耕种以及雇佣劳动力耕种叁种,此外还有直接投资于土地。汉代民间资本对手工业的投资,依照行业特性和资本规模的不同,有不同的投资方式。汉代民间资本对商业的投资,主要有兼营、专营和囤积叁种方式。对于贳贷业,汉代民间资本主要采用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两种方式进行投资。此外,民间资本在交通运输业等其他服务业也有投资。总体来说,汉代民间资本在各个行业之间的投资结构是以农业为主的,但这种结构不是静止的而是流动的。汉代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从市场和消费能力两个方面制约着民间资本的投资。在这种双重制约之下形成的汉代民间资本的投资结构,又反过来强化了汉代的经济结构。汉代民间资本通过将土地、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才能四种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来实现其投资的目的。每种生产要素都有其获取的渠道。对于土地要素,汉代民间资本主要通过经济或非经济的手段兼并获得;对于劳动力要素,汉代民间资本主要有使用自有要素、雇佣劳动力和购买奴隶叁种获取方式;对于资本要素,货币资本有权力和经济两种获取渠道,实物资本则主要有使用自有资本和从市场上购买两种方式;而对于经营者才能这种要素,则是要通过长时间的人力资本投资来获取的。汉代民间资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通常订立契约来保证双方的利益。零售交易一般采用口头契约,而跨期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则采用书面契约。汉代书面契约的订立规则比较完善,从契约的形制到执行的流程以及违约惩罚都有相应的规定。汉代民间资本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采用广告的形式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具体有实物广告、声音广告、文字广告几种形式。汉代民间资本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采用了和官厅会计类似的会计方式,包括会计凭证的采集和整理,会计信息的处理和输出等过程,也产生了复式记账法的雏形。汉代民间资本与汉代国家的互动,依照双方资源占有状况的区别有不同的互动模式。在资源占优的情况下,汉代民间资本采用了比较主动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自己的利益,反之则表现出适应与调整的姿态。汉代国家对民间资本采用的是抑制与利用并举的策略,其对民间资本的利用主要体现在财政补充和公共品供给两个方面。汉代民间资本与国家资本的冲突,直接体现在市场份额'的争夺上。而深层次的矛盾则在于两者资源配置的方式的区别。汉代民间资本与汉代国家和国家资本诸多互动模式的底层逻辑是政治理性和经济理性的限界与越界。汉代民间资本对汉代城市社会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积极影响体现在产品供应、物资流通、刺激消费、提供就业几个方面;消极影响主要是扰乱社会秩序和助长奢靡风气两个方面。汉代民间资本通过掌握土地影响和控制汉代农村居民的生存环境。除了分别影响汉代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之外,汉代民间资本更是影响着汉代城乡社会之间的互动。这种对城乡互动的影响有并行的两条线索:经济方面体现为城市对农村的汲取和反馈;秩序方面体现为农村对城市的渗透和包围。与此同时,汉代民间资本还逐步改变着汉代的社会观念。汉代民间资本在城乡间的流动表现出清晰的结构性特点。汉代民间资本的这种结构性流动,对汉代社会流动性结构的产生和后续的衰减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汉代民间资本在投资经营以及与国家、社会的互动过程中,主要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投资动机的逐利性;市场性与依附性并存;外部产权边界的清晰与内部的集权制产权结构并存;风险回避型偏好。汉代民间资本与国家资本在产权结构、经营目的、产品流向以及经营模式四个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汉代国家对民间资本的利用和保护,是以利用为目的的保护,有着明显的局限性。而汉代民间资本在与汉代国家的互动过程中,有过妥协,但也有过挣扎和反抗。汉代的民间资本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其投资结构与汉代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之间制约与强化的关系,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民间资本的发展到汉代形成了第一个巅峰,这最初的巅峰也遗憾地成为了古代社会民间资本发展最后的“绝响”。

朱安祥[3]2018年在《魏晋南北朝货币研究》文中提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货币,因其具有种类繁多、币制混乱、流通倒退等显着特点,而成为我国古代货币发展进程中极为特殊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入研究此时期的货币及其相关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货币发展的基本脉络,而且能够全面揭示货币运行的内在规律,进而总结货币发行得失,这对于推动货币史与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东汉社会长期存在的铜钱减重现象导致了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董卓铸小钱的恶劣行径又加速了汉末货币经济的崩溃,商品经济由此转向低谷。为了改善衰败不堪的经济环境,之后建立起的叁国政权纷纷采用了不同的货币政策:曹魏统治者始终致力于恢复两汉五铢钱制,同时又积极地制定了一系列恢复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最终保障了货币改制的成功。相比之下,为了达到快速积累军事实力之目的,蜀汉统治者以牺牲民众利益为手段发行了虚值大钱,孙吴政权亦加以模仿,这种货币政策是国家处在“军事最优先型经济体系”背景下的一种临时措施,根本无法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随着通货膨胀程度的加剧,民众反对情绪逐渐高涨,最终面临失败。此外,汉末张林、刘陶提出的封钱论与反对大钱论也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对象,他们的货币思想深刻地影响到了此后几个世纪里的货币政策走向。尽管史籍中缺乏两晋政权发行钱币的记载,但此时期的钱币流通却并未停止。通过梳理全国各地晋墓出土钱币资料,发现两晋时期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主要以两汉五铢钱为主,兼有新莽、叁国蜀汉、孙吴铸币。当各种形制迥异、重量不同的钱币混合流通之时,市场上的使用者便抛弃了钱币本来的面值,转而依据钱币的重量进行称量交易。此外,通过深入考察两晋长期不铸钱币的原因,认为这是司马氏故意执行的一项货币政策,其目的在于维持现有货币的价值,从而有效地保障了门阀士族的经济基础。在东晋政治斗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这种不铸钱的货币政策最终引发了一场士族内部之间的斗争,即桓玄与孔琳之的“废钱之争”。两晋时期独特的货币流通渠道,加速了统治阶层聚敛财富的速度,同时刺激了他们的贪欲,并直接导致社会上奢侈性消费行为的普遍增长,鲁褒在《钱神论》中对上述社会现象做了辛辣的讽刺与猛烈的批评。北魏政权的货币发行历程尤为艰辛,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由于缺乏足够的铸钱经验,自太和五铢发行以来,国内相继涌现出诸多矛盾与冲突,特别是盗铸问题,一直影响到之后的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四个政权,成为了导致北朝货币制度长期混乱的一个主要因素。与之同时,通过对元澄的上书材料进行深入剖析,发现了北魏货币隐藏在史籍背后的流通问题:由于新、旧钱在价值上存在“贵贱之差”,遂引发货币流通不畅现象,从而直接制约了北魏货币改革的成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周政权利用自己独特的地理优势,创造性地制定了对外发行大钱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也为北周最终统一北方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南朝建立初期,通货紧缩问题就已经普遍存在,从而使南朝的经济环境面临着先天性不足的缺陷。此外,金属铜材的缺乏也让统治者无法继续维持五铢钱制度,铜钱减重现象随之而来。更为关键的是,面对多重社会矛盾,南朝宋、齐、梁、陈四个政权均无法及时地制定切合时宜的货币政策,使得南朝货币经济始终游走在紧缩与膨胀两种极端的边缘,最终走向了全面失败。铁钱发行之后,钱币流通领域中开始出现“省陌”现象,关于它的形成原因与时代特点,我们亦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结语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全面总结魏晋南北朝货币的六大时代特征;第二,从总体上对魏晋南北朝货币的历史地位进行客观评价。总的来说,魏晋南北朝货币的发展进程既符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运动规律,同时又具备了一些独特的时代特点。熟悉并掌握这些规律与特点,对于今天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刘海旺[4]2017年在《汉代农耕聚落考古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汉代是一个承前启后、开拓创新的伟大时代,确定了此后中国古代两千年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形态面貌。用考古学的研究方法揭示汉代农耕聚落的形态和内涵是全面客观考察认识汉代农业基层社会真实面貌的基础,有助于揭示中国古代农村的发展与演变历史和模式,了解以农民为中心的古代农业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变化原因。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简要说明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相关概念、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等。重点是对研究对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范围界定,确定什么是汉代农耕聚落及与之相关的农业、农民、宅院等汉代固有之概念,这是探讨所有相关问题的基础。已有的汉代都城和城邑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成果,要远远多于汉代聚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成果。在汉代当时的语境中,“四民有业”和“辟土殖谷曰农”,对当时的“农业”、“农民”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聚落”确指的是相对于城邑的农耕聚居地。第二章对目前已有的汉代农耕聚落考古调查与发掘发现成果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总结。这些考古发现是本文探研汉代农耕聚落的材料基础。全国范围内调查发现的汉代农耕聚落遗址很多,揭示了不同地区汉代农耕聚落遗址的分布规律和演变概貌:继承先秦时期聚落分布、分级等传统;先秦时期的城邑和大多数聚落在两汉时期仍然得到了沿用和发展;汉代以郡县城为中心,广泛分布有数量众多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左右的小聚落,而且,与战国时期相比,这类聚落数量空前增多;特别是,城乡相互连结和分化发展初现端倪,中心城市的近郊出现了围绕城市居民生活需要而自发或有组织产生的聚落。汉代农耕聚落遗址的考古发掘展现了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聚落形态面貌。辽宁辽阳叁道壕遗址位于汉代东北部边郡辽东郡郡治襄平县城近郊,居址一般由房屋、水井、厕所、畜栏、土窖等组成;居址总体的布局是分散孤立,互不相接,相对集中;朝向相同,与道路平行排列。作为本论文研究中心的河南内黄叁杨庄遗址位于汉代中原腹地的黄河岸边,因两汉之际黄河泛滥淤积得以较为完整的保存:聚落的总体布局是道路纵横、宅建田中、宅与宅隔田相望;宅院布局规整、面积相近、坐北朝南,由水井、院墙、厢房、主房、厕所及池塘或边沟等组成,宅院周围栽有桑树、榆树等树木。河南遂平小寨遗址位于汉代汝南郡吴房县西南,从遗址内汉代道路和水井的分布情况推测,聚落内街道规整有序,宅院可能沿街分布且稍为密集。属于东汉晚期的江苏扬州高邮邵家沟遗址,位于江淮平原;比较特殊的是遗址内出土有属于宗教信仰的符箓木片、“天帝使者”封泥等。其他得到考古发掘的汉代聚落遗址或包含有汉代聚落的遗址还有一些,这些遗址的发掘丰富了对汉代农耕聚落多样性的认识。第叁章从聚落形态考古的理论视角和宏观角度对构成汉代农耕聚落形态的农田、宅院、道路、墓葬区等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探讨。汉代城市与周边的农耕聚落已构成城乡连续体,相互依存。聚落形态面貌主要取决于宅和田的空间关系方面。按照距离城市的远近,大致可将聚落分为城郊型、远郊型和垦区型等不同的类型。第四章对汉代农耕聚落的核心——民居宅院的构成诸要素进行逐一的列举、分析和研究,形成对汉代聚落内农民的生产、生活真实状况和水平的具体认识。通过对考古发现的综合分析,可知汉代农民的具有代表性和较高水平的宅院一般布局特征:位置独立、布局规整、朝向向阳、功能完善;宅院主要由主房、厢房或厨房、院墙、大门或门房、水井、厕所、院周树木等组成,有的宅院还有编织、家畜饲养、仓储、池塘、水沟等建筑或组成部分。单体房屋建筑的墙体基础用砖,主体为夯土或土坯;主要由梁架结构承重,也有无梁房屋;屋顶多为瓦顶,瓦当使用并不普遍。聚落内出土遗物最为普遍的是板瓦和筒瓦,其次是生活用陶器,铁犁铧、?、臿、锄、镰等农具较为常见,石磨、石臼等粮食加工器具也是农耕聚落出土的代表遗物。第五章分析汉代农耕聚落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探讨汉代农耕聚落的成因和历史环境条件。汉代农耕聚落的整体布局、面貌和发展演变概况等特点,首先建立在两汉400余年社会总体稳定的大一统环境基础上;钢铁质农具的空前普及极大地促进了耕作农田面积的扩大,水利灌溉的大发展、重农政策、郡县乡里制、土地制度、人口增减、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开发历史、民族传统等,都对汉代农耕聚落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汉代聚落是当时时代发展的产物,也符合和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第六章为结语,尝试对汉代农耕聚落的发展规律、特征及对中国古代农村发展进程的影响进行总结,并对今后汉代聚落考古调查和发掘提出一些设想。两汉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变化,总体上汉代农耕聚落越来越普遍化,并随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其形态面貌也是多样的。

高叶青[5]2005年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研究汉初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笔者在学习《二年律令》时发现整理小组对简文所做的标点、注释、释文以及条文编联和归属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在整理小组已有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自己在研读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二年律令》中的部分注释、释文谈一点拙见。 在充分熟悉简文内容的基础上,笔者注意到“罚金”和“赎刑”的出现率极高,对它们的透彻研究将是完整认识汉初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论文第二编对秦汉的“罚金”与“赎刑”的源起、演变、适用范围及原则、二者的异同及其历史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范围比秦律大,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论文附录中,笔者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各律令后的注释以汉语拼音为序作了一份索引,以方便研究《二年律令》时查找相关内容。

贺旭英[6]2015年在《秦汉《金布律》研究》文中指出秦汉法律简文的大量出土,为进一步系统地研究《金布律》提供了可能,虽简文多为秦汉法律条文的节选,但基本上涵盖了秦汉《金布律》的大体内容,再结合传世文献中秦汉《金布律》的相关内容,本文试对秦汉《金布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研究。在分析了“金布”一词的释义、《金布律》和《金布令》的比较和文献所载《金布律》的适用范围等内容的基础上,对秦汉《金布律》所涵盖的法律内容进行分析概括,即秦汉《金布律》是有关经济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主要项目管理、货币的流通及管理、市场管理、公物管理、马牛管理和账目管理等方面。结合出土的简牍材料和传世文献中有关秦汉《金布律》的法律内容,对秦汉《金布律》所包含的几方面内容进行逐条分析,力求呈现秦汉《金布律》所涵盖内容的大体面貌,并从具体内容上展现《金布律》由秦至汉的发展变化。由于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各律文内容多有交叉,在对《金布律》与其他律文交叉内容进行爬梳的基础上,浅析《金布律》与《关市律》、《钱律》及《厩苑律》等法律律文的关系。

郭浩[7]2009年在《汉代地方财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秦汉时期是我国传统专制中央集权的肇始阶段,其财政机制的总体态势向高度集中发展。“大一统”的汉王朝,统治着广袤的疆土,势必要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政职能。在这种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催化”,进而形成一套完善的地方财政体系,包括地方财政机制、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等。第一章为“汉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汉时,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总体趋向是集权化。同时,它也要受制于集权与分权势力的此消彼长。当政府统治力削弱时,尤其到王朝末期,地方势力又会重新抬头,地方财权加重。汉代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的角力集中体现在治民权、盐铁权、铸币权叁个方面。上计制度是汉代中央对地方财政控制的重要方式。从财政存留与财政变通来分析,汉代地方政府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财政收支权。第二章为“汉代地方财政机制及运作”。一般来说,汉代地方财政机制分为郡、县二级,州不为一级财政。西汉中叶后,随着地方行政重心向郡转移,郡级政府在整个地方财政机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按财政职能类型来划分,地方官吏可分为财政总理型、保管型、征调型叁种。汉代地方财政运作主要有两种方式:“计最”与“期会”。第叁章为“汉代地方财政征收的系统性分析”。地方财政征收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复杂,要牵扯到户籍、土地丈量、谷物折算、运输以及徭役征发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汉代法定的征收实物为田租、刍稿,而布帛征调则属于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政府采购行为。严格的人身控制是地方现金征收的前提。现金征收主要包括算赋、口钱、更赋、财产税、市租等。汉代地方财政最明显的地区性差异为:边郡与内郡的财政“倒置”,即内郡的赋钱直接送给边郡或经大司农调拨边郡。第四章为“汉代地方财政支出构成及地区性差异”。官吏俸禄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中之重。其地区性差异表现为:内郡俸禄的来源多是本郡征收的赋钱,而边郡则是由大司农调拨或内郡输送的“赋钱”来支付。传食费用是指汉代地方邮、置等机构向国家公差人员提供食宿及交通工具等开支,实为地方政府之重负。汉时,地方办公费用常称为“财用钱”,与当时严格的文书制度密切相关。地方赈济抚恤支出的对象主要为流民、老弱鳏寡、丧葬家庭等。地方转输费用居高不下,主要是由于边郡庞大的粮食需求以及低下的谷物产量,需要从内郡补充大量钱谷。当地政府解决运输费用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征发、雇佣。第五章为“汉代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平贾”是政府定期平定物品基准价的制度。它在地方财政管理体系中行使着重要的货币衡量职能。汉时,地方财政管理基本实现了“籍簿化”,即无物不有账,无账不有物。这种严密而系统的财政管理也向地方财政人员提出了一定的技术要求。其主要包括“会计”技术、“账簿”技术、“度量衡程”技术等。第六章为“汉代地方财政监督”。汉代地方财政监督机制是以“部”的方式进行运作,主要包括刺史部、督邮部等。它们分别行使州对郡的财政监督、郡对县的财政监督。同时,汉代财政的“籍簿化”也为地方财政监督提供了便利的操作“平台”。地方财政监督的主要手段为“拘校”籍簿。它可分为叁种:单一籍簿“拘校”、账账“拘校”、账实“拘校”。第七章为“对汉代地方财政的反思”。汉代地方财政在具有一定进步性的同时,也存在着“有序”与“无序”的内在悖论。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的“集权化”与地方财政的“难作为”、中央财政政策与地方财政现实的背离、地方财政的“籍簿化”与“多前”的悲哀、地方财政“法律化”与“制度化”缺陷并存。

张娜[8]2016年在《秦汉法制因革探微》文中研究表明“汉承秦制”从汉代人提出开始,基本成为学界通说。而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秦汉出土法律资料的不断发现与公布,为进一步澄清秦汉法制关系提供了宝贵资料,同时将秦汉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也开始为学者提倡与关注。本文主要利用出土秦汉《田律》、《金布律》、《关市律》、《盗律》、《亡律》、《告律》等相关法律资料,对秦汉相关法制的因革进行了细致探究,力图了解秦汉法制因革的具体情况及其原因与影响。论文主体主要由六章构成,现分述如下。第一章主要对秦汉《田律》因革进行探讨。涉及了生态保护规定,田、道管理制度,名田制度,赋税制度等内容。汉律在这些方面上对秦律都有所继承。同时在田地规划制度上略有调整,道路管理制度有所加强,赋税有一定减轻,体现了汉律的变革。第二章主要从秦汉贾市管理法制与租税制度两方面,对秦汉贾市法制因革进行探讨。通过研究发现汉律在贾市安全制度、交易制度,官府交易制度,租税制度方面基本都继承了秦律,但也有些新发展。反映了汉初经济的恢复发展态势。第叁章主要对秦汉盗罪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涉及了吏盗,“与盗同法”,主守盗罪,春秋决狱,群盗,盗杀伤人,劫人,盗墓,盗神御物,投书,盗启门户等法制问题。经过研究可知盗罪法制方面,汉律除了继承秦律部分法制外,总体上较秦律更加严厉。说明了汉初政权初建,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仍较混乱,汉政府因此加强了对包括官吏在内的各种盗罪的打击力度。第四章主要对秦汉亡罪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本章将逃亡大致分为嫌犯逃亡,刑徒逃亡,奴婢逃亡,妻亡,普通百姓的邦亡、阑亡、将阳亡等类型,并逐一进行研究。同时就秦汉律对逃亡行为的控制制度也作了分析。研究发现汉律在逃亡法制方面也多有继承秦律,但同时也有变革。汉同秦一样都非常重视人口管理,不过汉初承长期战乱之后,人口流亡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现状,汉初政府加强了对逃亡者的处罚,同时也鼓励逃亡者“自出”。此外汉初还制定了令无名数者限期登记的新法令。这些都是汉律变革的表现。第五章主要对秦汉告诉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本章从秦汉四种基本告诉形式,自告制度,亲属间告制,告不审罪,诬告罪,以及奖励举告制度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在告诉法制上,汉律因承秦律的同时,在以上各方面基本都有变化之处。如自告制度不断成熟,亲属间告制呈现收缩趋势,诬告罪惩罚加重等。第六章主要对秦汉法制因革的原因与影响,秦汉法制因革与汉初无为而治的关系,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关系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汉初在继承秦律的大框架下,又不乏渐进式的改革。汉中后期的法制则开始与秦及汉初律有明显的不同。这种因革特点是由统治思想,政治与经济等社会现实,汉代统治者对秦亡教训的总结,秦法制本身的完善,时代变迁等原因造成的。而汉对秦法制的因承也巩固了秦汉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基础地位,并对后世法制产生深远影响。其次,汉初总体上会倾向以无为而治为统治原则,但不能将其绝对化看待,认为汉初在法制上必然是约法省禁的,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出土法律文献可以印证传世文献的记载,可以澄清传世文献中的不明之处,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可以相互补充。因此在法制史研究中,二者要兼顾,不能偏废。

秦涛[9]2014年在《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汉代集议制,指汉代朝廷或各级官署通过合议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机制,经集议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司法判例具有最高效力。所以,集议制本身既是有汉一代之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汉代法制的枢纽所在。本文正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证、论析。全文六章,大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二、叁章,对汉代集议制本身进行基础性的考察,以把握其运作的基本要素与程序。第一章“汉代‘集议’释名”。历代史籍用以描述、后世学者借以研究汉代集议活动的概念很多,计有集议、朝议、廷议、会议、杂议、大议、详议、博议、议事制度、论议制度等。本章通过还原这些概念在具体史料中的具体所指,得出结论:以现代语汇作为汉代“议”的总名并不合适;“集议”在种种旧名之中涵义较宽、使用较广;以“集议”作为汉代“议”的总称,已是学界相沿弗替的做法。第二章“汉代集议制基本要素的考察”。场所、参与者、议题和议的方式,是构成集议制的基本要素。其中尤以场所最为重要,很大程度上规定着集议制的其他要素,这是以往的研究中所不曾措意的。以考古材料为依据,通过对西汉长安城未央宫前殿的复原,结合《周礼》的“叁朝”,笔者提出了汉代集议制的空间结构——“叁朝”模式说。根据这一观点,汉代政治的空间结构包括燕朝、治朝和外朝。汉代政治史上着名的中外朝之分,即分别是以燕朝为中心的官僚团体,和散居外朝不得擅自踏足燕朝的官僚团体。治朝,则是君臣、中外朝合议的场所。从集议制的参与者来看,大体可以区分为四类人:君主、官僚系统、诸侯宗室系统、专家顾问及吏民。君主是集议的启动者、主持者和决策者,官僚系统和诸侯宗室系统则分别是帝国“公”和“私”的一方面代表。官僚系统是集议制的绝对主角。诸侯王参与集议,在汉初往往是处理“汉廷”之外涉及整个“天下”的事务,“公”的属性较之官僚系统更进一步,但在异姓诸侯王被铲除殆尽之后,刘姓诸侯王参与集议则更多是处理宗室内部事务。专家、顾问、吏民,是集议制的补充,是汉代专家治国、老人治国和广开言路的体现。从集议制参与者的组合来看,常见的有中朝议、公府议、公卿议及其扩大会议、有司议、诸侯议、专家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其中二府议在前汉、尚书台议和叁府议在后汉,分别是处理日常政务的集议组合。而公卿议及其扩大会议,则是汉代最高层级的集议。汉代集议的议题包括国家政治、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议的方式有书面议、口头议两种基本形式,在一次具体的集议中往往以不同的形式相互结合。第叁章“汉代集议制程序复原”。集议制的程序构造并不复杂,甚至可以说非常单一,仅仅包括“启动—集议—决策—执行”几个基本环节而已。但是如果把遍布在汉代各地方、各机构的一个个集议终端,以一封封上奏和反馈文书联结起来,构成一张铺天盖地的集议网络,情况就变得复杂得多了。在本章,笔者尝试着抓住集议制的几个大关节,利用实例对集议制的程序进行了复原。这种复原后的程序,并不一定会发生在每一次集议之中,事实上汉代发生的绝大多数的集议事例都采用的是较之更为简化的程序;但是如果说这一程序反映了汉代集议制较标准、典型的理想形态,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第二部分为第四、五、六章。将有汉一代的典章大制切割成立法、司法、行政来研究,无异于为混沌凿七窍,七窍生而混沌死。所以在以叁权分立为视角的法律史着作中难以看到“集议制”的身影。本文的第二部分即是以“集议”为汉代的基本制度,考察其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两大功能,从而窥探汉代法制的自身特点以及符合汉代人观念的“法”世界。第四章“汉代集议制的功能(上):立法建制”。汉代的立法程序包括创制、编纂两大环节,集议制主要发生在创制环节。创制所产生的法律形式即制诏,这是汉代法律文本的第一形态。制诏经过着录成为律令,这是第二形态。朝廷统一颁布的律令经过中央各官署与郡府的选编,成为挈令、丞相常用、辞讼比、决事比、法比都目等官署法令集,这是第叁形态。官吏、学者或百姓出于个人需要,从官方统一发布的法令中选择部分加以抄录,形成公务抄本或私抄本,这是第四形态。第四形态的法律文本已经不属于立法成果的范围,以王杖木简为代表的墓葬出土律令简牍多属此类。集议是汉代立法的重要形式,经集议形成的立法成果有律、令、制、诏、比、故事、礼仪立法、律历章程等。第五章“汉代集议制的功能(下):司法决事”。汉代郡县诉讼程序中,集议主要发生在“议当”环节,在奏谳文书中以“吏议”、“吏当”的形式出现。汉代中央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觉、案治、劾奏、下吏、讯狱、议当、奏当、论决诸环节,几乎任一环节前后均可发生集议。郡县司法中集议较少,有利于保障法律的稳定性;中央司法中集议较多,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水平,实现个案正义。而两者之间的沟通,依靠奏谳制度来实现。除奏谳外,先请、八议、经义决狱、杂治等也是汉代以集议为中心形成的司法程序与制度。第六章“汉代集议所引理据考析”。汉代人在集议时所引以裁决疑难问题的理据,可分为经典、汉制两大部分。经典包括经传谶纬、礼法、古事、古制等,产生于(或汉代人认为产生于)汉代之前,是圣人所制、不因朝代更迭而失效的大经大法。汉制则是汉代的现行法,包括以律令为代表的成文法和不成文的先例、惯例。汉制富含着务实的精神和经验的智慧,但基本性格是稳定与守旧。而经典的奉行者在汉代史上多是以对现实的批判与革新者的形象出现的。引经据典,绝非守旧的表现——恰恰相反,称引愈古,往往愈暗含着一种改革的倾向。两汉四百年制度演进的大方向,正是以近乎照搬秦制的汉制为起点,以经过汉代不同流派诠释的经典为蓝图,逐渐形成“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结语部分将全文结论再予提纯并分类条列,计有:立新32项,补阙17项,辨误20项,管见3项,凡72项,几乎触及汉代法制研究的各个主要方面,要之皆以“集议”为一以贯之的基本制度。汉代是中国律令时代的起步阶段,也是中国法律史的典型时代。然学界研究汉律汉令者多,探索律令之外的理据者少;专攻法制之文本者多,致力法制之运行机制者少。本文的思考,或许能为推动汉代法律史研究的纵深与综合略尽绵薄。

朱文涛[10]2010年在《古罗马与汉代造物艺术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罗马和汉帝国是处于同一时代的中西两大文明。一方面,两者有着丰厚的物质文化,全面形成各自完善的造物体系,代表着当时古代世界文明的最高成就。另一方面,古罗马和汉代位于欧亚大陆东西两端,虽有间接的传播影响但并无广泛直接的文化交流,是中西方独立发展成熟的文明,也是世界文明发展的两种典型模式。造物是物质文明创造的全部过程与结果,是文化的外在表现和形态。因此,对两者造物艺术的特征和成因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对于中西方古代文化体系的考量有着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根据设计文化、设计原理、设计美学叁方面的理论基础来建立对古罗马和汉代造物艺术平行比较研究的基本结构,因此,全文分为文化成因比较、物质形态比较、审美风格比较叁个部分。叁部分也是以总-分-总的逻辑关系构成全文的研究框架。第一部分是以提纲挈领和整体把握的思路对古罗马和汉代造物艺术的文化成因进行分析。古罗马和汉代有着各自的自然基础、经济环境与科技发展,形成两者造物范式中物质因素上的差异。古罗马和汉代各自的传统文化和政治进程形成两者造物范式中诸多延续与变革因素。古罗马和汉代宗教信仰和风尚习俗的不同形成两者造物范式中精神因素的差异。两者也有着不同渊源和发展轨迹的艺术形式规律。第二部分是以翔实材料和具体分析为思路对古罗马和汉代造物艺术的材质工艺、结构、形制与装饰的形态要素进行比较。古罗马和汉代在金属工艺、陶工艺、纺织工艺、玻璃及漆器工艺、玉石工艺上有着不同的技术传统和发展轨迹。两者在建筑、服装、家具、工具和武器的结构形态上有着不同的选择和适应。两者在饮食器具、灯具和肖形器物上体现着各自独特的造型特征和审美理念。两者有着各种装饰纹样、装饰题材和主题内容,体现了各自艺术形式的文化渊源和表现方式的差异。第叁部分是以综合评述和理论概括为思路对两者造物艺术的审美风格进行比较。我对造物艺术风格的考察基于审美形式的描述与评论、审美心理的分析、风格的演变与发展这叁个层面上展开,试图探究古罗马和汉代造物艺术在形式表现上的本质差异,审美主体情感、观念、思维方式上的内在分岐,以及解释两者造物艺术风格形成、演进和变迁的主要动力和内在原因。本文对两者的造物艺术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结论。第一、推动古罗马和汉代物质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有着明显差异。古罗马造物艺术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社会经济活动,而汉代造物艺术的核心是体现统治规范和社会伦理。第二、古罗马和汉代造物艺术特征有着重要不同,古罗马造物艺术从模仿观念出发恪守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传统,汉代造物艺术则从主体对客体的观象出发通过模件和程式系统体现大一统的规范和宏大气魄。第叁、古罗马和汉代在中西方造物艺术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古罗马造物艺术奠定了西方古典主义的样式和规范,也是西方造物艺术的传统由盛转衰逐步转向宗教文化的肇始。汉代造物艺术是中国本土物质文化体系的掩卷之作,又是受到外来文化影响的开端。

参考文献:

[1]. 汉代黄金货币初步研究[D]. 尹夏清. 西北大学. 2003

[2]. 汉代民间资本研究[D]. 李一鸣. 山东大学. 2018

[3]. 魏晋南北朝货币研究[D]. 朱安祥. 郑州大学. 2018

[4]. 汉代农耕聚落考古学研究[D]. 刘海旺. 郑州大学. 2017

[5].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D]. 高叶青. 西北大学. 2005

[6]. 秦汉《金布律》研究[D]. 贺旭英. 湖南大学. 2015

[7]. 汉代地方财政研究[D]. 郭浩. 山东大学. 2009

[8]. 秦汉法制因革探微[D]. 张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9]. 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D]. 秦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10]. 古罗马与汉代造物艺术比较研究[D]. 朱文涛. 苏州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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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黄金货币初步研究——兼论汉代的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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