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法下论文_蔡蕾

导读:本文包含了王在法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王权,亨利,法治,宪政,传统,民主,唯物史观。

王在法下论文文献综述

蔡蕾[1](2019)在《英国“王在法下”政治传统的形成:从中世纪到都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封建条件下,"王在法下"指王在统治中必须尊重贵族分权的政治结构和神法观念,这决定了中世纪政治的协商性和法治的政治性。英国中世纪政治的特殊之处在于,相对强大的王权和贵族集体多次抗衡导致协商经常化、制度化和议会的产生,"王在法下"从法律理念进一步发展成为"不经议会不能征税""不经议会不能立法"的宪政原则。然而,由于缺少公权力的支撑,中世纪法治并没有促成社会的和平和稳定,反而成为贵族混战的工具。绝对王权所代表的民族国家在近代早期的出现,不仅实现了国家秩序和稳定,而且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合理化及法权的专制性质。在英国,议会是建议者,君主才是法律制定者,而且议会及法律只是王权统治方式之一,都铎统治由此表现为依法而治的专制。这种专制方式提升了专制王权的合法性,强化了都铎国家的基础能力,也培植了近代早期英国人的法律信仰。(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9年03期)

王栋[2](2018)在《“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中西学术视阈下的王权与法律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对中世纪英国史的研究逐渐深入。20世纪90年代,学界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开始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进行研究,并对王权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索,形成了"王在法下"和"王在法上"两幅政治图景。这两幅图景的产生有着中国学界自身的学理根源,同时也存在对西方学术传统的继承与创新。解决王权与法律关系的学术争论,既需要理解唯物史观和中国经验指导下的中国学术史,也需要梳理西方的学理传统和学派争论,并在此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唯物史观和回到历史现场。(本文来源于《史学理论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孙小伟[3](2018)在《王在法下—福蒂斯丘《英格兰法律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亨利六世治下英国的乱象,使得作为亨利六世大法官的福蒂斯丘呼唤一位强大国王的出现。以此为背景福蒂斯丘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政治思想。然而历史的机缘加上文章强烈的目的性,使得福蒂斯丘更多的被当做一位政治思想家看待,他的法律思想遭到了选择性忽视。由于福蒂斯丘政治思想是以法律思想为基础的,所以强调其政治思想的同时必须重视其法律思想。在普通法史上,福蒂斯丘是不可或缺的人物。其地位的取得不是因为其论述普通法理论多么精深、系统,而是因为其延续并发展了从格兰维尔到布拉克顿“王在法下”的普通法精神。把其前辈的“王在法下”的“法”的内涵由自然法扩展到了更具实践和操作意义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并在此基础上由法律的角度延伸到政治的角度,提出了与其法律思想相配套的政治思想。其政治思想中内含的王权矛盾性解决方案相对于中世纪流行的亚里士多德理论和阿奎那理论是一个发展。另外,福蒂斯丘理论的实现离不开英国的制度现实,没有兰开斯特时期议会的大发展和英国法律职业培养体系的成熟,福蒂斯丘的理论只能是书本意义上的。福蒂斯丘理论的提出虽依然是沿用其前辈布拉克顿开创的“王在法下”传统,但此“王在法下”非彼“王在法下”。本文就试图从福蒂斯丘叁部曲之一的《英格兰法律赞》去揭开福蒂斯丘的法律—政治思想面纱。本文由叁个问题来揭开“王在法下”的面纱:第一,“王在法下”的“法”指的是哪些法;第二,“王在法下”的“王”指的什么样的“王”;第叁,“王在法下”的实现有哪些具体的制度支撑。通过对这叁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英国会最早产生宪政。本文主要有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引言对国内外福蒂斯丘的思想研究做了简单梳理,并介绍了选题缘由。而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福蒂斯丘思想的历史背景进行了简单勾勒,而理论背景主要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圣·托马斯的《论君主政治》来介绍他的法律、政治思想来源。第二部分则主要从福蒂斯丘对“王在法下”的法主要指哪些法,以及“欺骗”国王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来展开论述,此部分是整个“王在法下”理论大厦的基础。第叁部分主要讨论了“王在法下”的君主制度到底是绝对君主制还是有限君主制,以及在此政体基础上福蒂斯丘的“反叛”和理论发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在“王在法下”理论框架设计下,议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以及对议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宏观介绍。结语部分就福蒂斯丘提出的理论进行总结,“王在法下”理论的弹性使得福蒂斯丘的理论生命力极长。当然正如正文所隐含的那样,这和英格兰独特的社会制度和历史环境密切相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郝铁川[4](2016)在《“王在法下”与“王在法上”(下)》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代社会之所以刑不上君主,是因为秦汉之后,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在立法上,皇帝不会制定约束自己违法行为的法律在本文的上篇,我们论证了“王在法下”的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与之相反,“王在法上”的理念则在中国根深蒂固。中国古代皇帝不受法律(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4-08)

郝铁川[5](2016)在《“王在法下”与“王在法上”(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古希腊罗马,除了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意志高于法律之外,其他时期统治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高于法律的特权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治,十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能够管住“一把手”。最近,于兴中教授也在《“法治”是否仍然可以(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4-07)

陈刚[6](2015)在《论英格兰“王在法下”法治理念的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现代宪政文明造端于英格兰。英格兰何以能率先觇知宪政的密码,走出一条崭新的治国之路?借由比较法的视野,可以发现在西欧中世纪国王被视为贵族中的一员,国王须遵守封建习惯的观念广为流传,英格兰同样受此观念的深刻影响,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传统的支撑。与其他诸国不同的是,英格兰王权与贵族势力在中世纪长期保持均势,使得国王无力实施君主专制统治,在征税等问题上不得不与贵族妥协,明确划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分界,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现实的政治土壤。与此同时,"教皇革命"及"双剑论"的神学教义,以及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二元对立统一",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神学的理据。在权力多元的政治格局中,以限制王权为目的的"王在法下"的理念逐渐生成,并最终成为了现代宪政理念的源头。(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5年05期)

韩丹妮[7](2014)在《论英国“王在法下”宪政传统的形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王在法下"是英国宪政传统的早期形态,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王在法下"宪政传统萌芽于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导入的日耳曼社会原始民主习惯;发展于诺曼征服后,英国特有的封建制度;最终形成于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确立的普通法体系中,对英国现代法治原则有着深厚影响。(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36期)

孟广林[8](2014)在《“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辉格派"史学的影响,诸多西方学者一直强调中世纪英国盛行限制王权的"法治传统"。然而征诸史实则不难发现,在当时的英国,虽然流行着由日耳曼法、封建法与神法融合而成的"王在法下"的观念,但这种观念并不能真正地限制独裁的国王。被视为体现这种"法治传统"的议会,虽拥有征税权、立法权,且有上下议院分设、请愿制等制度建构,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基于共同的"利益原则",这一政治体制的主旨实(本文来源于《历史教学(上半月刊)》期刊2014年09期)

孟广林[9](2014)在《“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辉格派"史学的影响,诸多西方学者一直强调中世纪英国盛行限制王权的"法治传统"。然而征诸史实则不难发现,在当时的英国,虽然流行着由日耳曼法、封建法与神法融合而成的"王在法下"的观念,但这种观念并不能真正地限制独裁的国王。被视为体现这种"法治传统"的议会,虽然有时限制君主的权威,但仍旧是国王的议会,从根本上说是支持王权的。大贵族集团利用议会来争权夺利,不应该被视为宪政意义的"革命"和"实验"。对西方学者的这一"辉格版"诠释,我们应该重新考量,在研究中将"思想中的政治"、"制度中的政治"和实际发生的政治区别开来,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4期)

张磊,苏文征[10](2007)在《论中世纪英国“王在法下”观念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现代宪政由英国首开先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为学界所认可的即为其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本文拟从回顾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的早期形态“王在法下”观念的确立入手,简单介绍了该观念的起源、发展和形成过程。试图从一幅宏大的英国宪政发展史图景中展现出其中的一个小小部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3期)

王在法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对中世纪英国史的研究逐渐深入。20世纪90年代,学界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开始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进行研究,并对王权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索,形成了"王在法下"和"王在法上"两幅政治图景。这两幅图景的产生有着中国学界自身的学理根源,同时也存在对西方学术传统的继承与创新。解决王权与法律关系的学术争论,既需要理解唯物史观和中国经验指导下的中国学术史,也需要梳理西方的学理传统和学派争论,并在此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唯物史观和回到历史现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王在法下论文参考文献

[1].蔡蕾.英国“王在法下”政治传统的形成:从中世纪到都铎[J].学海.2019

[2].王栋.“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中西学术视阈下的王权与法律关系研究[J].史学理论研究.2018

[3].孙小伟.王在法下—福蒂斯丘《英格兰法律赞》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郝铁川.“王在法下”与“王在法上”(下)[N].法制日报.2016

[5].郝铁川.“王在法下”与“王在法上”(上)[N].法制日报.2016

[6].陈刚.论英格兰“王在法下”法治理念的生成[J].比较法研究.2015

[7].韩丹妮.论英国“王在法下”宪政传统的形成[J].经济研究导刊.2014

[8].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的再认识[J].历史教学(上半月刊).2014

[9].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J].中国社会科学.2014

[10].张磊,苏文征.论中世纪英国“王在法下”观念的确立[J].法制与社会.2007

论文知识图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附表五学术研究和科...安阳师范学院论文(27)安阳师范学院论文(9)安阳师范学院论文(28)安阳师范学院论文(13)安阳师范学院论文(2)

标签:;  ;  ;  ;  ;  ;  ;  

王在法下论文_蔡蕾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