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100)
摘要:音乐作为音频产品,在广告创意和转化率上都具有天生的劣势,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网络版权问题就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新闻作品,版权被侵犯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固然与网络是新生事物、版权法未能跟上有关,但也与人们版权意识不强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免费从网络里获得免费的新闻、电影、小说、图片、音乐,也因此认定,网络中的信息获取是免费的,甚至没有网络版权的概念。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对策
一、从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基本状况
音乐作为音频产品,在广告创意和转化率上都具有天生的劣势,广告收入很难弥补音乐提供商巨额运营(主要是版权和带宽成本)费用。国家版权局已经放话,对于屡教不改、恶意传播非法音乐作品的网站、APP等,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关闭一批传播侵权盗版音乐作品的无备案网站,适时通报侵犯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查办情况。作词作曲人应该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作词作曲著作权被侵犯的惩处措施也应该更细化、明晰,切实保护音乐人的切身利益,对待知名音乐人和普通音乐人应该一视同仁。
(一)网络音乐服务商对著作权享有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未经权利主体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发布在网络空间中,从而达到盈利目的。这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侵权行为。
版权“最严令”来袭之后,音乐播放平台开始了有偿下载,版权“最严令”得到了大型音乐平台的支持,在业内看来,这次版权局要打击的主要是提供盗版音乐播放和下载的小型音乐平台。
(二)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侵权
2014年至2015年7月间,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侵权之风”盛起:QQ、网易云、酷狗、“唱吧”、阿里等音乐服务平台先后提起5起音乐侵权讼诉。数字音乐侵权行为涉及网络音乐平台、音乐播放软件方、K歌软件方等众多相关者,最终导致多方利益受损。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
(三)网民的侵权行为
相较网络运营商而言,网民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而且范围更广泛,数字音乐、网络视频、电子著作等领域均有侵权行为发生。网民侵权主要有盗版和正版两种情况。其中,盗版现象主要发生在影视领域,即所谓的“枪版”。正版侵权,则是“相关人士”利用私人渠道将正版作品据为己有,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网民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社交平台、新兴的云端存储等渠道发生,如以QQ、Wechat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以新浪微博领衔的信息分享平台,以及百度云盘、天翼云、360云盘、微云等云端存储平台。这些通讯软件、分享平台与存储平台使得网民可以在著作权享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源发布到平台上。
二、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任何一个行业,法律都是维护其正常运行的基本底线,行业规范和约束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网络音乐是互联网发展起来特别是新兴媒体壮大以后,才开始逐渐成为主流的,因此,很多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比如,网民的创作上传网络后能不能有版权?网民上传已有成熟的音乐作品谁该负责任?不同音乐平台间的转载或恶意垄断行为怎么处理?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音乐空间就无法得到规范。
(二)网络音乐行业恶性竞争
在网络音乐版权市场上,存在很多不合理乃至违规现象。如,以远高于市价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费用、未授权使用音乐作品等,对市场的有序运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音乐作品的正常传播产生了一系列阻碍,同时也对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网络音乐产业是新兴的产业,音乐传播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恶性竞争会导致音乐市场的无序,对于产业的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不利。
(三)网络音乐版权意识不强
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网络版权问题就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新闻作品,版权被侵犯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固然与网络是新生事物、版权法未能跟上有关,但也与人们版权意识不强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免费从网络里获得免费的新闻、电影、小说、图片、音乐,也因此认定,网络中的信息获取是免费的,甚至没有网络版权的概念。2013年7月,《中国好声音》(以下简称《好声音》)即将开播第二季前,参与其中的酷我音乐、百度音乐陷入版权风波。《好声音》出现了两个版权方,即“星云乐众”和“梦响强音”,酷我和百度分别从这两个不同版权代理渠道获得了《好声音》的音频版权,并宣称自己拥有这档节目的独家版权。究其原因才知,此事是由于《好声音》的制作方灿星制作在单方面宣布与星云乐众解约而后者并未认同的情况下,又授权给另一家版权代理公司,从而导致从不同版权代理渠道获得其版权的酷我和百度音乐陷入纠纷。
三、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对策
刘旭霞、熊菲等提出“在解决网络版权问题时,应结合网络时代特点多一些理性思考,从立法上进行探索,并借助音乐版权这把钥匙打开整个网络版权之门”。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法规
网络市场秩序的规范需要制度保障。一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根据网络与网络版权的特殊性,对网络出版行为重新定义,制定数字版权相关法律,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明确版权所有人、作品属性及网络出版保护方式。二是在传统出版权利范围的基础上加入诸如“网络传播、合理的传播形式”等更为适用的权利内容,以及对出版所涉及的特殊问题作出更为细致、妥善的安排,并针对各种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实行激励奖惩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网络版权保护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自由性,仅凭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将其纳入到网络版权保护中来。制定并实施激励奖惩机制,对侵权行为实行严厉惩罚,对积极举报侵权行为的公众给予奖励。通过正激励与负激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网络版权保护中来,能够很好地限制侵权行为,提高网络版权保护的水平与管理效率。
有学者称:“通过赋予创作者或生产者等权利人对音乐传播的控制,使音乐在市场上的价值属性不至于消散,进而激励网络音乐市场交换的不断进行。”
(三)利用新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
从国家“剑网2015”行动强调音乐版权问题到阿里和腾讯两大平台关于音乐版权的战争渐渐落幕,音乐版权问题又一次回到大家的视线里。
可通过增加数字产品的权限设置来实施网络版权保护。目前数字出版领域常用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有数字加解密技术、数字指纹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早期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主要集中在资源使用的安全性和加密的管理方面,而目前新一代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则侧重于DRM系统的权限管理,其版权使用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描述、交易、维护、监控等方面。
参考文献
[1]刘旭霞,熊菲,陈晶.试析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障碍及对策[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2]温静静.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3]孟兆平.网络音乐版权价值实现路径分析:电商模式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1期,第107页
[4]王育霖.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J].版权之页,2015,8月上,第15期.
作者简介:袁帆(1996-),女,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