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责任论文-葛秀全

出资瑕疵责任论文-葛秀全

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瑕疵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责任承担

出资瑕疵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葛秀全[1](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法》做了修改,自此公司注册资本不再执行实缴制,变更后的出资方式采用认缴制。近6年来,在新的认缴制模式下,《公司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弊端。认缴制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缴足出资并取消了出资程序方面的诸多限制,给予出资者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也为更多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出现埋下伏笔。在众多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中,因出资瑕疵频发的主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固本文着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论述。通过总结实践中遇到的与瑕疵股权相关的常见问题,结合现有的相关理论观点,对瑕疵股权转让后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释。由于目前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现有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希望通过提出问题、研究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为弥补我国《公司法》之不足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下面简明概括文章主要内容:首先,本文以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所涉及问题的提出为切入点,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背景等方面的内容。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后,本部分重点论述理论界中存在争议的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问题,本文对该股东资格予以肯定并加以论述。这个问题是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同时对其他问题也能起到决定性影响的作用,其研究意义重大。其次,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最引以为关注的是合同效力问题,而合同效力在学理上又存在争议,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有四种学说:有效说、无效说、区别说和可撤销说,本文通过分析各学说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出可撤销学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再次,出资瑕疵股权一旦发生转让行为就涉及到责任承担,这是本文核心讨论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国内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文章对不同的责任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具体详尽的阐释,并归纳出我国在此方面现有制度的缺陷。最后,针对前述指明的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不足,对今后我国法律制度的修改提出了自己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董培迪[2](2018)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宽广,与世界接轨和交流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国民投资理财的意识随之增强。不在银行存钱,取而代之去买股票基金投资公司,把个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引领生活的新潮流。在以股权为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纠纷是令很多投资者望而止步的困境所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姚京京[3](2018)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用问题存在不同的说法:无效说、有效说和可撤销说。本文将从股权、股资格、可转让性、合同效力四方面,综合的进行考量商事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得出可撤销说更符合确保商业交易的外观主义和合同法规定的实质要素,以期在司法实践的案例中引起对多种理论学说的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2期)

张姿[4](2018)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中,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诉争矛盾不在少数。随着商事活动的逐步发达,公司法律的逐步完善,股权转让活动的日益增多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现有的公司法律体系,虽对股东出资义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不少学者研究发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够解决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许多不区分瑕疵股权受让方的主观因素,继而统一、机械的要求所有受让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某种程度上看,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最好的兼容交易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总体来说,从瑕疵股权的产生到它不断被交易转让,其中引发一系列纠纷和法律问题急需更好的解决路径。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的热点问题,从最基本的出资瑕疵股权如何定义、如何分类等问题出发,研究国外有关立法规定的思路及内涵,以探索是否具有借鉴的可能性。同时,通过着眼于我国现有的立法状态、瑕疵股权的转让状况来引出它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一系列问题,结合当前该种股权转让存在的不足,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善现有解决纠纷机制的建议。在立法建设的层面之上,本文提出了以下看法:其一,我们需直视瑕疵股权转让的特殊意义,规范它的转让条件,在尽可能不影响流转效率的前提下,考虑因转让行为而可能影响方方面面因素,明确转让和受让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二,在现有的监管机制上,尝试性的设置监督主体,避免股权交易的主体借助商事活动的便利,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规避债务等侵害第叁方权益的行为。同时,明确并规范有关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标准,是我们更好的处理此类的问题的另一关键。很长时间以来,关于这一转让行为效力及合法性问题的认定上,缺乏统一性的标准。这让我们在应对此类问题时无所标杆,继而在其合同效力的要件之上始终无法得到共识。因此,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对转让、受让、债权人效力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解决措施。最后,在充分阐述、分析瑕疵股权转让所存有的问题后,就完善受让方的救济途径作出了相关建议,在考虑受让方的主观善意及客观表现上,赋予善意受让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以期在交易效率及公平之上获得一个平衡节点。(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郑喜艳,杜炳富[5](2016)在《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作为公司成立的重要保障,对企业形成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股东出资瑕疵问题愈加凸显,对公司资本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在论述股东出资瑕疵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现状进行了充分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四点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为企业提供实践指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1期)

张祺[6](2016)在《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制度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公司要想具备完善的独立法人人格基础,就要保证所有股东都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使公司资本得以充实。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股东都能及时的履行出资义务,层出不穷的违反出资义务的现象给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因此,对股东出资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27期)

刘玉新[7](2016)在《公司破产清算中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民事责任的制度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解散清算且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适用何种制度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其债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适用制度却无涉及。文中通过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叁种具体制度的分析,指出应以侵害债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09-23)

柴慧[8](2016)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作为公司存在和运行最为重要的因素,既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又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公司资本来源于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行为层出不穷,影响了公司的资本稳定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叁)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应当承担的对内和对外责任,但是对于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并不清晰,并且存在操作性较弱的弊端,导致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时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真空”状态。尽快明晰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责任体系,对于指导审判实践活动、解决现实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选取了一则典型案例,梳理了案例存在的争议点,提出了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几个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出资瑕疵股权在不同资本制度下的不同内涵,并分析了出资瑕疵股权存在的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在完全未出资的情形下,即使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有可能被公司除名而无法取得股东资格。而对于未足额出资,笔者认为在判断《公司法》中“显着低于”的标准时,可将该标准界定为“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70%”;第叁部分讨论了严重的出资瑕疵会导致股东被公司除名,在股东权利的限制方面,除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被限制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对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是否及于受让人取决于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第四部分分析了出资瑕疵股权对于几种重要义务承担的影响,认为出资人及公司其他股东应当承担对于受让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对公司承担资本补足义务的主体应包括瑕疵出资股东、知情的受让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增资时未尽其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出资查询义务,受让人只应承担基本的注意义务,并探讨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8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及受让人“善意”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通过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各种责任承担主体进行认定,对于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提供了相应建议。出资瑕疵与股权转让本是两种在实践中常见的商事行为,理论法学界对于二者都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但当二者发生关联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学界观点的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笔者通过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梳理和提出建议,力求对我国《公司法》不断完善与司法实践实现统一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6-05-23)

宋雨[9](2016)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瑕疵时股东责任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是市场活动的最主要主体。公司的影响力与重要性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下越加彰显。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要想人格健全,则必须资本充实。若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则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就会被动摇。股东是需要依章程承担其所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的,若因不按章程履行义务导致出资瑕疵,则会影响公司信誉与交易诚信。因为通过章程,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到详实的公司信息,准确判断出公司现有能力,精确地预测到交易的结果。另外,出资瑕疵对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股东之间实行同股同权原则,出资瑕疵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动摇了稳定的社会经济,并阻碍了其发展与进步。但是,众所周知,于现实的生活之中,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学界对此的研究则尚存在着不足,本文期待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有所突破,并对股东出资瑕疵有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6期)

赵晶[10](2015)在《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体上的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完全未出资、未完全出资、未及时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的是瑕疵股权,应对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亦应根据情形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出资瑕疵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宽广,与世界接轨和交流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国民投资理财的意识随之增强。不在银行存钱,取而代之去买股票基金投资公司,把个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引领生活的新潮流。在以股权为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纠纷是令很多投资者望而止步的困境所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瑕疵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葛秀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2].董培迪.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3].姚京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4].张姿.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5].郑喜艳,杜炳富.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6].张祺.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J].科学中国人.2016

[7].刘玉新.公司破产清算中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民事责任的制度选择[C].“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8].柴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6

[9].宋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瑕疵时股东责任性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10].赵晶.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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