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事合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事,民事,代表权,组织性,责任,有限责任,代理权。
商事合伙论文文献综述
邰永林[1](2017)在《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除协议性、组织性外,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关键,两个以上公民发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之间应认定为民事合伙,应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而不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调整。在民法总则删除民事合伙相关规定情况下,司法解释应及时予以填补,防止出现法律空白。(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0期)
郭兰英[2](2015)在《论商事合伙中的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原则上每一合伙人均可单独执行合伙事务并代表合伙企业。虽然这对于商事合伙而言可能是危险的,但却是基于商事实践的理性选择,而且这种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可控的。我国应当确立这一模式。(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向衍诚[3](2013)在《商事合伙代理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伙是一种基于人与人之间信任搭建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当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形势下,合伙人可以凭借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不作为的形式出资,比一般的公司更加灵活,更好地顺应了我国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企业转型的客观要求,而且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增加的“有限合伙制度”,从制度层面推动了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使资本与技术愈发紧密的结合在合伙企业中。我国法学界的很多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也开始重新关注合伙制度的相关理论发展。虽然合伙受到各方的强烈关注,但是现阶段对合伙企业中代理关系进行研究的学者却仍然欠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就是代理关系在合伙领域的体现,可以说不同的代理活动正是合伙企业经营运转的核心,合伙企业通过合伙协议等方式授予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合伙代理权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事务。因此,以代理权作为对合伙的切入点可以真正把握合伙企业的内在本质,以对合伙代理权的法学内涵进行学理解释为基础,结合合伙代理权在具体情况下不同的产生依据以及限制、行使、滥用、归责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让我们对当下合伙制度中的理论内容进行系统化、全面化、深入化的整理与分析,作为借鉴更好地引入到现实生活中解决复杂多变的合伙问题。同时,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研究,以期能通过国外的先进理念与经验进一步促进我国合伙制度的发展完善,满足我国日益繁荣的社会经济环境需要。(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3-10-20)
赵英栋[4](2013)在《浅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分并不是学者或立法者主观臆想或创造的结果,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合伙的发展过程中,合伙的形式一直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夏小伟[5](2011)在《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之概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明确区分,但是理论界的探讨却一直未停止。本文将简要的介绍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各自的含义与特征以及两种合伙的区别,得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组织性程度不同,并引入"利润再投资理论"来释民事合伙非营利性之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4期)
马彪,李青青[6](2009)在《香港商事合伙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的商事合伙法律在设立、财产转让后受让人权利义务的分配、解散清算后债务清偿以及有限合伙制度等方面有着鲜明的特点,为我国内地商事合伙法律的完善提供了经验。(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9年16期)
袁方[7](2007)在《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在属性、组织和经营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我国法律并未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设立“不容否认合伙”制度和“揭开有限合伙面纱”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制度的法律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唐文苓[8](200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事合伙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合伙愈受重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合伙制度单一,无法适应复杂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对商事合伙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民法理论,在立法体例上将其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殊表现形式,未将其明确为“第叁主体”。合伙制度的蓬勃发展的关键在于其财产与责任组合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重视并完善商事合伙立法,肯认其反映的私法精神。(本文来源于《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胡亚丽[9](2006)在《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合伙制度体系是以合伙人身份为标准构建的,这种体系不仅容易产生法规的重复与冲突,又可能造成身份不平等,压抑公平竞争。从法律史、比较法及法理学等各角度进行的考察表明,以组织性强弱为标准构建新的合伙法律体系,确认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是完善我国现行合伙法律制度的最佳进路。(本文来源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韩文苑[10](2006)在《商事合伙主体地位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术界关于“第叁民事主体”的争论,从80年代中期至今,一直未曾停止过。从这一问题提出至今,要求肯定合伙主体地位的呼声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是持肯定说的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存在诸多不严谨的地方,在论据使用和论述过程中有若干误区和漏洞,导致得出的结论难以服人。本文从澄清合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系列基本概念入手,提出相应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分析合伙自身的结构,对其民事主体地位进行了辨析,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并认为是否确认其主体地位对合伙不会产生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不论是从法律逻辑上还是法律价值判断上讲,都无必要确认合伙的主体地位。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论述对象,我国目前所争论的合伙为商事合伙,对应于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规定的无限公司,二者为同一范畴。文章第二部分界定了民事主体的标志——权利能力的本质含义,从而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内涵,为提出具体民事主体判断标准或法律要素确立了前提。在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社会组织体都被确立为民事主体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反映的是二者的共同之处,指称的是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权利、义务、责任集中到一个方面,即成为法律主体。权利能力即为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归属”一词与其他定义方式相比,更准确地反映了“主体”、“权利能力”的本质。文章第叁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围绕“归属资格”提出了民事主体的具体判断标准或者说主体要素。本文认为,团体独立意思能力是“归属资格”的决定性要素,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中可以清楚地反证出这一点。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对行为相对人的保护。在某团体不能形成独立意思,而是由其他实体操纵控制的情况下,将法律行为后果归属于团体,对行为相对人来说,是对与之发生法律关系的对象的混淆,会导致相对人作出错误预期和判断,承担不正当风险。另外,独立财产也是团体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要素,独立责任则是担当义务的表现。合伙无独立意思能力,无独立财产,无独立责任能力。因此,合伙的自身结构决定了它不具有归属资格,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也无从谈得上是“第叁民事主体”。文章第四部分从历史和比较法角度讨论了合伙的主体地位。合伙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这一点往往被用来论证合伙在实体法上亦应具有主体地位。因此,文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合伙的当事人能力及其与实体法权利能力(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3-01)
商事合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原则上每一合伙人均可单独执行合伙事务并代表合伙企业。虽然这对于商事合伙而言可能是危险的,但却是基于商事实践的理性选择,而且这种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可控的。我国应当确立这一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事合伙论文参考文献
[1].邰永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及适用[J].人民司法(案例).2017
[2].郭兰英.论商事合伙中的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
[3].向衍诚.商事合伙代理权研究[D].湖南大学.2013
[4].赵英栋.浅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分[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5].夏小伟.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之概论[J].法制与社会.2011
[6].马彪,李青青.香港商事合伙法律制度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9
[7].袁方.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相关问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8].唐文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事合伙制度[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
[9].胡亚丽.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10].韩文苑.商事合伙主体地位辨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