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遍规定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义,规定性,伦理学,功利主义,道德,赫尔,康德。
普遍规定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贾佳[1](2016)在《普遍规定主义伦理学的实践意义与难题》一文中研究指出R.M.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元伦理学理论将道德判断的规定性与"可普遍化"两种属性相结合,看似既保证了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的指导行为的"属人"特性,又在康德主义的意义上确保了道德判断的理性和客观性。以普遍规定主义的元伦理学理论为基础,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事实性情境相结合,黑尔走向了以人际偏好的最大满足为最高目标的功利主义。黑尔的元伦理学理论标志着元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靠拢和对实践中道德问题的重视,而他的理论的局限则是理性的工具性应用本身的局限。(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6年05期)
张亚青[2](2015)在《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元伦理学的发展从摩尔开始,在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等阶段之后,陷入非理性主义的困境,伦理学的客观性受到了严重质疑。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理论的出现,扭转了元伦理学领域混乱的局面,以理性化和逻辑化实现了元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复归。黑尔通过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建立起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体系。他认为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是道德语言的两个基本逻辑属性。首先,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它的首要作用是进行价值评判和行为规范。黑尔批判了元伦理学发展前期将道德语言当做单纯情感态度表达的非认知主义倾向。其次,黑尔继承了康德的普遍性理论,道德判断可以作为约束所有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原则,因为其具有可普遍化的逻辑形式。道德原则可以对相同情形下的不同人做出合理的道德判断,实现普遍性的道德行为规范。元伦理学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严格区别开,黑尔则给价值与事实鸿沟的弥合提供了可能。黑尔做出的另一项努力是将康德的义务论和传统功利主义进行调和,提出了他的偏好功利主义。黑尔认为,以往形成对立形势的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其实分别强调了道德哲学的两个方面,康德的义务论为道德哲学提供了逻辑形式,传统功利主义则偏重实质性内容,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合乎逻辑的解决实际道德问题。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以回归理性的方式克服了元伦理学前期出现的问题,对前人思想进行了继承、批判、综合和创新,理论涵盖了对道德语言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道德问题的方法论,为完善西方元伦理学体系做出巨大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4-01)
卢艺[3](2014)在《论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寻求道德判断的客观性,R·M·黑尔从元伦理学的独特视角出发,运用逻辑与语言分析的方法对道德语言的性质、意义及功能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出道德判断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这两种逻辑特性,并从自由与理性的关系剖析了道德作为普遍规定的本性,从而形成了"普遍规定主义"的伦理思想。虽然"普遍规定主义"在逻辑层面能够很好地自洽,但是它在现实问题面前仍然会遇到由自身理论出发点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9期)
管然[4](2013)在《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西方元伦理学是西方分析哲学家运用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道德伦理问题的产物。在分析哲学家看来,解决道德问题和道德争论的先决条件就是要弄清所讨论或所争论的问题的意义,也就是说,要弄清道德话语的意义。故,从摩尔开始的当代西方元伦理学始于道德语义学。在元伦理学发展的初期,以艾耶尔和史蒂文森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者认为我们的道德判断不过是我们情感态度的一种表达。如此,我们的道德判断就变成了主观态度的表达,而缺少客观的普遍性和规定性,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道德体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就会成为疑问。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一方面试图保留情感主义思想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如情感主义者可以很好地解释道德判断何以具有打动人的特性,具有指导和影响人们行为的特征(纯事实的句子通常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另一方面则试图从道德语义的分析中找出某种客观的、非心理的、逻辑(亦即普遍有效的)成分,从而克服情感主义的问题。本文旨在批判性地考察R.M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所表达的普遍规定主义(universal prescriptivism)的基本思想并分析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黑尔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第二部分阐述黑尔关于道德语义“规定性”的分析。第叁部分则讨论黑尔关于“可普遍性”(universalisability)的道德语义分析。最后的结语部分对黑尔理论进行了总体的评价。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在当代西方元伦理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西方元伦理学非认知主义理论从情感主义转向准实在论的一个重要的思想环节,对后来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尽管黑尔的理论有这样那样的理论问题,但他所强调的道德判断的“规定性”特征将道德判断和纯事实判断区别开来,从而突出了道德判断引导行为的规范性特征;它所强调的道德判断的“可普遍性”说明具有“规定性”特征的道德判断(如果是正确的道德判断),如何可能是普遍有效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克服了情感主义的缺陷。它所强调的道德判断的普遍性对于我们认识道德要求的客观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3-02-25)
郭立东[5](2012)在《普遍规定主义的完全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R.M.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道德论证理论需要可准许性判断的可普遍化检验程序。这又要求一种具有完全性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它主张应当判断是普遍规定而可准许性判断是普遍许可。但Gensler和Tor-rance都想证明两个主张不可能同时成立。笔者试图表明他们的证明都不成功,因为他们的证明都依赖一个成问题的前提,即应当判断与可准许性判断之间具有模态关系。这个前提不正确是因为非道德主义是可能的。然而,同样的理由也表明普遍规定主义道德论证理论不可能是充分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杨征源[6](2010)在《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弄清我们所使用的道德话语的真实含义是有成效的伦理学争论和伦理学研究的前提条件。这方面,当代英美元伦理学家的工作值得我们借鉴。理查德·黑尔(Richard M. Hare,1919—2002)是当代英美元伦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他通过对道德语言的语义分析,提出了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语义理论,对英美元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黑尔认为道德语言的本质特征是其规定性(prescriptivity),人们使用道德语言的目的是规定或指导各种行为,因此,不能将道德判断混同于事实陈述或事实判断。由于道德判断蕴含祈使句的意义,因此,同意一个道德判断就类似同意一个祈使句。但具有规定性特征的语言不仅仅是道德语言,还有其他的语言,如祈使句。如何将道德语言与其他同样具有规定性的语言区别开来?黑尔提出了普遍化的原则。他认为道德语言的规定性是普遍的规定性,对人人有效的规定性。比如,如果张叁说李四考试作弊是错误的,他的话也包含这样的意思:任何相似条件的人在相似的条件下作弊都是错误的。正是规定的普遍性将道德语言和其他的规定性语言区别开来。黑尔从他的普遍规定主义还进一步推出了他的功利主义。在当代英美元伦理学发展的过程中,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是继艾耶尔和史蒂文森之后的又一个非认知主义的元伦理学理论,这一理论进一步揭示了道德话语的非认知性特征,推动了非认知主义的发展。黑尔的规定主义所揭示的道德或伦理学的非认知的特征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伦理话语所蕴含的“应然性”、“规范性”意义的实质,他对规定性话语如何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的论述对于我们深入研究实践理性的内涵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黑尔规定主义的主要问题是:在坚持非认知主义立场的同时,如何才能解释道德语言的适真性(truth-aptness)特征?(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0-10-10)
殷缙[7](2010)在《道德可普化的两种构建路径——黑尔普遍规定主义与康德道德哲学之分歧》一文中研究指出黑尔通过对外在的道德语言和伦理学方法进行逻辑分析而构建起的伦理学体系,与康德以善良意志作为道德的"拱心石"、自由意志的自律作为道德命令的根基、至善作为人的最终目的内在的为人类确证了生命存在的终极意义和价值而构建起来的道德哲学体系,是道德可普遍化的两种不同构建路径。(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2期)
杨志华[8](2003)在《普遍规定主义与偏好功利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R·M·黑尔是闻名于世的当代英国道德哲学家。“普遍规定主义”和“偏好功利主义”是其伦理思想中的两个重要部分,一前一后共同组成其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构架。 概而言之,普遍规定主义是这样一种元伦理学观点:道德语言至少在典型用法中是规定性的,并且也是可普遍化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是道德语言的两个基本逻辑属性。道德语言的规定性意味着在典型用法中它被用来指导人们的行为。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可解释如下:我们不能对那些我们承认在普遍的描述性特征方面相同的情形合乎逻辑地作不同的道德判断。这意味着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依赖于“相似性”概念。 黑尔认为,运用其包括可普遍化和规定性的逻辑规则、事实、偏好和想象的四重道德论证法,是可以解决具体的实质性的道德问题的。在这一运用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他不由自主地转向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一个偏好功利主义者。 黑尔的偏好功利主义包含实质性的功利原则和形式化的可普遍化原则两方面内容。在他看来,“功利”就是指人的倾向、欲求、利益或偏好的满足和实现,而“功利原则”意指的是,那些能使偏好满足最大化的事物和行为就是善的或应当的。可普遍化原则所强调的是,如果你认为在某一情形下你的偏好的实现是合理的,你也就得逻辑一致地承认,任何人在相似的情形下也应实现其相似的偏好。黑尔断言,这种以逻辑为基础的、处于批判思考层次的偏好功利主义相对于其他道德原则具有极大的优势。 黑尔的伦理思想显现出一些新特点,在西方伦理学史及元伦理学发展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我们开展伦理学研究和建构当代伦理学体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3-04-01)
孙伟平[9](2002)在《论赫尔的普遍规定主义伦理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赫尔是当代元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所创立的“普遍规定主义”将西方元伦理学推向了一个新阶段。本文从探寻赫尔的研究思路出发,着力剖析了其关于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等思想,扼要描绘了其“普遍规定主义” 伦理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之作了概要式的评价、批判。(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2年02期)
普遍规定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元伦理学的发展从摩尔开始,在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等阶段之后,陷入非理性主义的困境,伦理学的客观性受到了严重质疑。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理论的出现,扭转了元伦理学领域混乱的局面,以理性化和逻辑化实现了元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复归。黑尔通过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建立起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体系。他认为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是道德语言的两个基本逻辑属性。首先,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它的首要作用是进行价值评判和行为规范。黑尔批判了元伦理学发展前期将道德语言当做单纯情感态度表达的非认知主义倾向。其次,黑尔继承了康德的普遍性理论,道德判断可以作为约束所有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原则,因为其具有可普遍化的逻辑形式。道德原则可以对相同情形下的不同人做出合理的道德判断,实现普遍性的道德行为规范。元伦理学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严格区别开,黑尔则给价值与事实鸿沟的弥合提供了可能。黑尔做出的另一项努力是将康德的义务论和传统功利主义进行调和,提出了他的偏好功利主义。黑尔认为,以往形成对立形势的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其实分别强调了道德哲学的两个方面,康德的义务论为道德哲学提供了逻辑形式,传统功利主义则偏重实质性内容,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合乎逻辑的解决实际道德问题。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理论以回归理性的方式克服了元伦理学前期出现的问题,对前人思想进行了继承、批判、综合和创新,理论涵盖了对道德语言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道德问题的方法论,为完善西方元伦理学体系做出巨大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遍规定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贾佳.普遍规定主义伦理学的实践意义与难题[J].学术交流.2016
[2].张亚青.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卢艺.论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的合理性[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4].管然.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D].南京师范大学.2013
[5].郭立东.普遍规定主义的完全性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6].杨征源.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思想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0
[7].殷缙.道德可普化的两种构建路径——黑尔普遍规定主义与康德道德哲学之分歧[J].商品与质量.2010
[8].杨志华.普遍规定主义与偏好功利主义[D].湖南师范大学.2003
[9].孙伟平.论赫尔的普遍规定主义伦理思想[J].求索.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