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夫妻,婚姻法,民法,事由,婚后,所得。
法定财产制论文文献综述
常沙沙[1](2019)在《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一种类别,它的设立在于当夫妻的财产权利与利益受到侵犯时起保护的作用,保障及落实家庭抚养义务,同时在维护第叁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在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并没有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通过对这一项制度的初步考察,旨在看到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从而进一步认识到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健全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王妮[2](2018)在《探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协调好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已经成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关键所在,借助于债权性质的法律,不仅有助于科学调整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对协调债务履行义务也有重要帮助。本文在对婚姻法对危机时刻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婚姻法对危机时刻夫妻财产关系调整的主要手段,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吴丹[3](2018)在《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生活中对婚姻法的了解不够充分。特别是目前将婚姻法回归为民法,因为婚姻法是社会婚姻关系的标准,在房地产法方面,婚姻法重新纳入民法存在较难的协调方案。本文主要通过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前提,分析了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因此,本文介绍了婚姻法回归民法的研究背景,以及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方案,从而讨论婚姻法回归民法时代的重要性,并依靠信用性质的法律手段来调整夫妻关系。(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吴倩倩[4](2018)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异化与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异化问题是哲学研究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法律异化是异化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延伸,其异化的形态包括法律神本化与法律物本化,是指法律变得“以神为中心”或“以物为中心”,且反过来成为压迫人的工具。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追求物质欲望的满足,这种对物的依赖性也体现在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中,最明显的特征便是民法财产法的规则大量运用于夫妻财产关系领域。自1980年以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呈现出物本化的逻辑理路。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相应地规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的界定在近年来不断发生着变化。夫妻个人所有的绝对化与夫妻共同所有的相对化是现阶段夫妻财产归属发展的总趋势。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因缺少物权法上的依据而未能上升为法律;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因物权法上“孳息从原物”原则而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两者皆是因财产法的规则介入使得夫妻个人所有绝对化。另外,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所购买的登记于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的规定而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效力来推定父母的意思表示,因此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由此可见,财产中心主义观念使法定夫妻财产制受到民法财产法规则的影响,使得“物”凌驾于“人”之上。从异化本质上来看,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其初衷相背离,发展成为了其自身的对立面。即在立法目的上追求保护交易安全;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经济利益之上的价值诉求;在立法理念上呈现出物本立法理念的宗旨。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物本化是立法中“人”与“物”价值比较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不仅会造成其自身发展的困境,还会给夫妻人身关系的缔结与维护带来负面影响。为克服异化带来的不良效应,法定夫妻财产制应当回归人本主义的立场。民法是人法,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民法的制度之一,理应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理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人本化意味着对人格的尊重,对人性的升华与对人权的张扬。夫妻财产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忽视人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主体地位和夫妻间人格关系在一定情况下的一体性特征。人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人本化要将人导向善的一面,实现人性升华的终极关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与人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滥用权利侵害配偶的合法权利。国内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发展历程都展现出了对人本主义精神的追求,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人本化是现代文明发展的新趋势。要实现法定夫妻财产制人本化,必然要克服其异化的本质。法定夫妻财产制应当符合回归家庭保障功能、维护家庭伦理价值以及树立人本立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多种立法模式,构建人本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还需要从人本主义的立场进行考察。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尊重了夫妻人格的独立性与特殊性,并且符合共同生活的本质,而且更利于联系夫妻感情。比较几种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最佳立法选择,符合人本化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因其基于人的劳动本质,承认人性的双重性,能有效限制不劳而获。但是在具体构建中,劳动所得的范围应当限定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富,而不包括基于运气等劳动以外的因素获得的财富。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上需要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还需要明确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与管理的权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当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管理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并不要求夫妻共同为之。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行使,夫妻间也有彼此约束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赣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10)
王瑶[5](2018)在《论非常法定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现特殊情况,无法适用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来维持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经法院宣告,终止夫妻间原有的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一旦夫妻关系出现异常,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救济措施非常有限。《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突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态度,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仅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要求离婚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该条规定的内容相对简略和保守,存在重大理由的适用情形有限、支付费用仅限于医疗费、适用对象的范围有限、缺乏相关的配套规定和规定的效力等级不够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增加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采用单一宣告制的立法模式,法定事由上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请求权人的范围扩大到法定代理人,并明确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以此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并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完善提供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31)
沈锡冰[6](2018)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通常法定财产制而言的,两者存在的目的都在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之处就在于,通常夫妻财产制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正常之时,而非常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时才得以适用,具有补充性的特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仅对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作出规定,而未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存在立法漏洞,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财产权利的需求已经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等,财产的来源渠道也甚是宽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许多以往难以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度已经难以解决夫妻之间新的财产纠纷。为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完善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无疑是必然之选。基于上述理由,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引出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论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纳入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合理性。并列举境外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成熟经验,经过比较、分析、归纳以后,提出在我国构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设置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在这部分以两个典型案例来引出文章所要讨论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其中在阐述完案例后又对案例做了相关评析,并借助案例顺势分析了我国《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的进步意义以及存在的弊端,为后文提出的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理论概述。这部分的内容包括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在我国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首先是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定义做了阐述;然后提出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具有法定性、补充性、可变性的特征;接下来是类型及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实现家庭保障功能,促进家庭稳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促成相关立法有效衔接的需要;最后还论证了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切实可行性,首先有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其次我国相关立法也为设立该制度奠定了基础,最重要的是现今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轰轰烈烈的进行中,此时正是建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最好时机。第叁部分是各国及地区有关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例,并作了分析归纳。这部分涉及到的立法内容包括各国及地区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类型、适用情形、适用的相关程序以及法律效力,并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第四部分是对设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该部分的内容是在对前文几个部分的探究与分析之后得出的最终决策。提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要选定立法模式,在直接立法与间接立法两种模式中笔者赞同选择直接立法模式;其次是关于立法种类,基于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仅选用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可;最后是关于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这其中笔者对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应包含的法定事由、请求权人、程序设置、法律效力以及终止适用都做了详细阐述。(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3-10)
陈法[7](2018)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第叁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需要,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杨吉赛[8](2017)在《中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发展的文明与进步,尤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人们对于权属意识,特别是财产所有权日益重视,无论是普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相伴到老的夫妻,都不得不接受对源于物质财产而产生的关系的处理和调节。尤其是后者对于婚姻家庭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更是直接关系到夫妻家庭关系的和睦,关系到家庭结构的变化,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无论是对夫妻关系的融洽、家庭的稳定乃至社会整体的和谐而言,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中国《婚姻法》在婚姻家庭财产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制定到修正,经历多次补充与完善,承载着几代法律人的讴歌与沥血,目前确立了法定和约定财产制,并在此基础上增设了个人特定财产制作为补充。但是由于先天的缺陷和后天的不足导致我国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中仍然存在范围过宽、权限划分模糊及对司法实践指导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婚姻当事人需求和社会需要的羁绊,尤其是影响了司法实践中问题的顺利解决。因此,有必要展开对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困境和出路的研究,并为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一些开拓性的工作。本文拟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概述,主要涉及中国夫妻对法定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老挝夫妻法定财产的范围以及中国和老挝两国在此方面的比较;中国和老挝夫妻特有财产的法律认定范围以及两者的对比。通过比较,明确中国与老挝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突出中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这一制度的所做的探索和完善工作,进而体现中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最终为后面论述老挝借鉴中国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有益因子奠定基础。第二章,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限。对中国家事代理权的法律相关规定进行阐释,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说明,在对后者进行论述时,通过对比中国与老挝夫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规定,以期对老挝的法律完善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第叁章,中国法定财产制背景下夫妻债务的分担规则。通过对中国和老挝两个国家夫妻债务分担原则的阐述,归纳出两个国家对债务分担所具有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为后面论文阐述老挝借鉴我国债务分担原则的具体事项奠定基础。第四章,中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对老挝的启示。首先阐述了制度借鉴的理论基础,从宏观上感知和把握两个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其次,细说了制度借鉴的立法原则,具体原则包括:夫妻平等原则、约定优于法定原则、注重对弱者的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四个方面梳理,进而从价值层面上对立法和司法予以引导和规范。最后,具体可以借鉴以下四个方面,家事代理权的制度构建、夫妻债务共同分担的借鉴、以及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和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7)
黄婷婷[9](2016)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个人财产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财产制是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生活运转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手中的财富日益增多,财产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由此带来夫妻间的财产争议却愈演愈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作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象征着我国婚姻法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的立法趋势。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个人财产作为研究对象,对倡导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加快我国婚姻法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立法进程,减少离婚财产争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子。通过两个真实案例对比,彰显出实践中不同的司法选择,分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失,提出文章的研究重点即夫妻个人财产制之完善。第二部分为财产权的理论问题。以西方着名学者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作为理论支撑,重点强调“自然权利”以及“劳动创造财产”的观点,为下文展开论述提供理论依据。第叁部分为重视保护个人财产权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趋势。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叁重要条文的解读,分析其对我国传统婚姻财产观念以及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突破,以期探究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趋势。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建议。根据前文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以及立法趋势,主要以比较研究的角度,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理念,从七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王书华[10](2016)在《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整体的不断的法典化,婚姻法由《民法通则》的确立而回归到民法中。婚姻法是社会婚姻关系规范的标准。而婚姻法回归民法,在与财产法、合同法、物权法的关联下变得众口难调。其实正确的看待新民法,则不难发现婚姻法回归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与相应的逻辑性。本文将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论述婚姻法回归民法的时代的重要性,也将深层的阐述这次回归的科学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1期)
法定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阶段,协调好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已经成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关键所在,借助于债权性质的法律,不仅有助于科学调整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对协调债务履行义务也有重要帮助。本文在对婚姻法对危机时刻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婚姻法对危机时刻夫妻财产关系调整的主要手段,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财产制论文参考文献
[1].常沙沙.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J].法制博览.2019
[2].王妮.探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法制博览.2018
[3].吴丹.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4].吴倩倩.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异化与回归[D].赣南师范大学.2018
[5].王瑶.论非常法定财产制[D].湘潭大学.2018
[6].沈锡冰.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D].云南财经大学.2018
[7].陈法.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J].现代法学.2018
[8].杨吉赛.中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9].黄婷婷.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个人财产若干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6
[10].王书华.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