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义务论文_陈耀宗

导读:本文包含了说明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免责条款,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

说明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陈耀宗[1](2019)在《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作为金融业增长的叁驾马车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互联网深入融合。然而在实践中有关网络保险纠纷频发。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与否以及是否全面履行。有学者经过统计研究发现,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认定纠纷占互联网保险纠纷诉讼的比例高达71%。在实践中对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制度不断完善设计是摆在眼前亟需研究的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凌艳洁[2](2019)在《我国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修改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然争议较大。对此,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于(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1期)

陈禹彦,林德修[3](2019)在《论提示及说明义务于网络投保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快速发展,现行法律规范却仍未尽完善。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及投保流程,均与传统保险大相径庭。实践中,互联网保险中的保险人若欲主张免责条款,则判断其是否已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标准为何?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明事项、证明方法等,均属常见争议,而有待实务判决加以累积。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评析,同时比较我国法院相关见解,针对前述争议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09期)

曾少坤[4](2019)在《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将导致该条款无效。实践中,法院则倾向于强化这种明确说明义务,以保护相对弱势的被保险人。但这导致了保险人的操作困难,其不但要以各种方式使被保险人能够知晓条款意涵,还要确保被保险人在主观上完全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便其举证了被保险人的签章也不足以胜诉。对此,建议优化说明义务的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只需做到对免责条款予以强调说明、明确标识即可,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案例重申投保人声明的证明力,不宜使"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并行。(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9期)

张津铖[5](2019)在《保险人说明义务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因专业性、合规性欠缺造成说明义务未能妥善履行的纠纷愈演愈烈。故笔者将通过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梳理,明晰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范。(本文来源于《新产经》期刊2019年09期)

王晶晶[6](2019)在《肇事逃逸,不能再拿保险人“解释说明义务”说事儿》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3日,在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肇事逃逸者朱某怀着无比后悔的心情在叁方调解书上按下了指印,吃下了肇事逃逸的苦果,本来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商业叁责险赔偿的50万元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2018年10月24日,朱某驾驶豫G×××××号轻型普(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8-14)

于新亮[7](2019)在《如何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肇事司机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行驶至事发地,与受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死者家属将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近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肇事(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6-12)

王聪聪[8](2019)在《旅游经营者说明警示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体现了对于旅游经营者履行说明警示义务的规定。实践中法官对一些案件是以旅游经营者不履行说明警示义务为裁判理由来判决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但是不同的法官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不尽相同,因判决内容中缺少对旅游经营者行为违法性的说明,导致对旅游经营者承担说明警示义务理解存在差异。本文在分析说明警示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分析旅游经营者说明警示义务的内涵与表现,通过对旅游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从说明警示义务的认定及其合理限度两方面进行重点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旅游经营者说明警示义务的基本原理,即阐明旅游经营者履行说明警示义务的原因以及依据。此外,通过对比分析案例的判决结果得出说明警示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从说明警示义务的依据与范围方面进行表述,通过分析关于一般性旅游项目、危险性旅游项目以及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中的说明警示义务的案例,说明旅游经营者说明警示义务在实践中的表现。第叁部分主要写违反说明警示义务的认定,结合案例阐述清楚违反说明警示义务的认定、行为违法性的评价以及违反说明警示义务的举证责任。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旅游经营者承担说明警示义务的合理限度,即为了使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关系得到平衡,不过分加重旅游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如果旅游经营者的说明警示义务与行业标准相符合或者因为旅游者自身过错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损害,那么旅游经营者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1)

雷思妮[9](2019)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由定义出发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深度概述,从多个方面阐述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并且详细说明了保险人未能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对该项义务的争论,为该项义务的规范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陈帅[10](2019)在《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自古就是人们分散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被大多数人所青睐,其亦逐步被法律所规制。我国于2009年对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修改,并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加以完善。但无论是法律规定本身,还是在司法实践的应用过程中,都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例如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普遍争议。作为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研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就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方式以及证明问题,亦是应当予以关注且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只有将法律规定细化,并应用于实践,才能真正地保护投保人的权利。文章首先交代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及其特征。随着保险业的飞速的发展,在行业内部形成了许多特有的专业词汇,加之市面上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导致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能很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故从诚信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以及信息不对称的要求角度出发,赋予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权益,理解法理也给理解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提供了宏观方向。其次,我国虽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但就法律规定而言,其规定存在着诸多不完备之处。学界很多学者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理解并予以阐明,但不少观点亦存在着不足之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改进可以更好地帮助解决问题。除此之外,通过对实务中的案例进行研究,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加深入的认识到问题之所在,以便最终在结合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对解决之道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事实上,在台湾地区以及一些国外立法中,亦可以找到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类似规定,其亦给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予以参考。在台湾地区及德国的法律规定上均见到“冷静观察期”之规定,在赋予投保人一定期间予以观察思考合同之效力后,可以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在德国法中又见保险人“咨询义务”之规定,进而通过与投保人询问交流并得知反馈来促使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内容,以上规定均对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将学界对于我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研究观点进行列举并研究,明确了争议焦点及理论基础。其次,通过案例及实证研究的方法,找出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了解法官的判案思路力求探索问题解决之道。其次还运用了比较法等方法参考了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类似规定,力求从学界、实务中法官裁判的标准、国外及其他地区的法律规定叁个角度来综合论证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解决之道,力求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说明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9年修改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然争议较大。对此,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说明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陈耀宗.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凌艳洁.我国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实证分析[J].上海保险.2019

[3].陈禹彦,林德修.论提示及说明义务于网络投保之适用[J].上海保险.2019

[4].曾少坤.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5].张津铖.保险人说明义务浅析[J].新产经.2019

[6].王晶晶.肇事逃逸,不能再拿保险人“解释说明义务”说事儿[N].中国保险报.2019

[7].于新亮.如何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N].中国保险报.2019

[8].王聪聪.旅游经营者说明警示义务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9].雷思妮.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J].法制博览.2019

[10].陈帅.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D].吉林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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