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论文_邵明,常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职权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职权,主义,程序,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家事。

职权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邵明,常洁[1](2019)在《法院职权主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原告的利己本能与利他行为相冲突,原告与实际利害关系人信息隔离,原被告力量对比失衡等困难。为防止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提高公益保护的效率,应当借鉴诉讼担当说及诉讼管理说,并引入法院职权主义。其适用的度量因素包括原告的内部资质、外部环境,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等,且法院职权的适度强化贯穿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在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及职权进行主义等方面。(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9年06期)

吴铮强[2](2019)在《从龙泉司法档案看近代中国职权主义民诉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转型,并非简单地引进德、日民事诉讼法的过程。表面上看,1906年清廷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引起争议而遭废弃后,1911年即移植日本成文法修成《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规则由此确立,传统细故审理与现代民事诉讼似乎可(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10-23)

吴雪林[3](2018)在《解构抑或坚守:执转破程序中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博弈和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解释》确立了破产程序的实施,并在有效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执行转破产指导意见,为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存在固有差异,因此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存在一些争议。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没有异议,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原因以及申请人对于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不高,一些学者建议对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可以采用职权主义或者半职权主义,以有效促进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正常开展。本文认为,申请主义是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传统,《民诉法解释》对于执转破程序的启动增加了人民法院的积极性,但并非职权主义,亦不能再执转破程序中加入职权主义,否则将有违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民事和商事案件审理中意义自治的民商法原则和人民法院中立性,破坏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0期)

施鹏鹏[4](2018)在《职权主义传统国家不宜全盘引入当事人主义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学史上,学说通常以法国大革命为界限将职权主义的历史发展一分为二:大革命前的职权主义,称为传统的职权主义,主要以教会法、1670年《刑事法令》等为代表性的法律文本,强调实质真实,赋予公权力机关强大的侦查权、公诉权、预审权以及裁判权,被告人总体处于较弱势(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9-11)

施鹏鹏[5](2018)在《职权主义与审问制的逻辑——交叉询问技术的引入及可能性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审问制源于欧洲中世纪甚至更早,最初仅是作为例外的存在,后来逐渐演变为职权主义的主要审判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在审问制下,法官处于主导地位,指挥庭审的运行,并有权对证人进行询问,控辩双方须经法官同意方可对证人进行质证,处于较被动的地位,这与当事人主义下的交叉询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在学理上,审问制主要立足裁判事实国家垄断的诉讼传统、实质真实的诉讼价值观以及以证实为导向的积极心证,这与交叉询问的内在机理存在较严重的冲突。因此尽管审问制也面临着一些批评,但职权主义各代表性国家对引入交叉询问均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中国亦奉行审问制传统,故引入交叉询问制度并不能解决时下控辩失衡、庭审虚化的现象,反而可能导致制度的排斥效应。因此,中国时下引入交叉询问制度的尝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卞建林,谢澍[6](2018)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在具体制度的选择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走向,其中认罪协商制度即是典型,尽管这一制度与职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始终是理论与实务的争论焦点。我国当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在参与主体、适用阶段、适用条件、协商范围、制度属性等方面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对我国而言,职权主义传统下的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具有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借鉴意义,可以在对其经验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抽象出其中的合理因素,进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包括厘清"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正当性基础,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探索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可能。(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彭君丽[7](2018)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职权主义破产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案件中职权主义破产制度是执行程序与职权主义破产程序的衔接,具有程序启动主体的单一性、程序启动时间的特殊性、程序作用对象的限定性、程序启动效果的多样性、掌控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性多重特征。我国对于该项制度存在理论争议和立法回应,理论上一派持赞成论,一派持反对论;立法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民事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第叁稿等也给予了相应的回应。虽然该项制度还没有成文,但是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相关的实践经验,从弥补申请破产制度缺陷问题、解决执行案件的积压问题、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视角来看有其存在必要性;从契合破产法立法目的和精神、具备立法实践经验和工作的基础、符合市场退出机制要求和执行工作要求的视角来看有其存在可行性;即使是对于构建该项制度的障碍也有解决对策。在以上基础上,可以从实施条件与适用程序两方面构建起民事执行案件中职权主义破产制度,完善我国的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臧国燕,王东辉,田蕾[8](2018)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社会构造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传统家国观念中,"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思想统一体。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国家昌盛形成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之一。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整体民事案件中占有的比重不断增加。家事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涉及血缘、婚姻、财产,关乎道德、亲情、情感和利益,具有法律关系的公益性、主体关(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10期)

李磊[9](2017)在《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辩论主义在中国是否全面推行,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人民法官生命之魂,审判事业前进之基"。司法追求公平正义,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国的民诉辩论原则与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都有本质的不同。这是有历史渊源的,不能因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而一概否定。辩论主义是指在法庭上由当事人提出相关事实及证据,并经过庭审和双方代理人的辩论,法官从中立的立场依法进行判决的诉讼原则。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上中国司法改革应该保留辩论主义还是职权主的争论,展开了系统的分析。首先从民国时期开始到现在为止,回顾了民事诉讼制度在中国发展的概况,从两方面重点论述了其制度历史发展对中国现行职权主义审判的影响,并详细说明了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在现今社会的不可缺性及弊端。最后,根据作为普通公民参加民事诉讼的实际体验,提出了在发展和保留中国特色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克服法官审判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当事人主义中汲取营养,完善职权主义的制度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5期)

石春雷[10](2017)在《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讼法理是解决非讼程序的支配性原理,职权主义非讼法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突出民事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诉讼的显着特征,更好地实现诉讼价值,维护社会公益,审理民事公益案件时通常会部分引入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具体体现在:职权干预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法院释明权的行使和被告反诉权的排除;职权探知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以及当事人负担真实陈述义务;职权进行主义的部分适用,包括被告负担强制答辩义务,调解、和解、撤诉的限制以及行为保全和执行程序的职权启动。(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职权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代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转型,并非简单地引进德、日民事诉讼法的过程。表面上看,1906年清廷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引起争议而遭废弃后,1911年即移植日本成文法修成《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规则由此确立,传统细故审理与现代民事诉讼似乎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职权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邵明,常洁.法院职权主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J].理论探索.2019

[2].吴铮强.从龙泉司法档案看近代中国职权主义民诉规则[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3].吴雪林.解构抑或坚守:执转破程序中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博弈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4].施鹏鹏.职权主义传统国家不宜全盘引入当事人主义模式[N].检察日报.2018

[5].施鹏鹏.职权主义与审问制的逻辑——交叉询问技术的引入及可能性反思[J].比较法研究.2018

[6].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J].比较法研究.2018

[7].彭君丽.民事执行案件中职权主义破产的制度构建[D].广西民族大学.2018

[8].臧国燕,王东辉,田蕾.家事诉讼程序中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

[9].李磊.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

[10].石春雷.职权主义非讼法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论文知识图

1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主要内容...控排审平衡的诉松构造:“争点中心型”庭审流程构造(二)职...专题文章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全力服务辽...当事人再审申请数与实际再审案件数的比...〔8〕德国刑事法庭空间设置1—辅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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