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论文_杨婕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论文_杨婕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责任,证券法,制度,内幕,损害赔偿,因果关系,证券市场。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杨婕[1](2019)在《证券法中金融投资者民事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一大支撑性主体,投资者如果能够合理发挥自己的作用对于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有着积极的效应,因此,对于证券投资的法律手段保护是尤为重要的。2005年我国出台了新证券法,对于金融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制度有了新的改革,对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分析就显得特别重要。基于证券法背景下,从金融投资者民事责任构成、性质、现状分析及完善四个方面对金融投资者的民事责任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中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9年17期)

侯志英[2](2019)在《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法体系框架下,证券交易侵权行为隶属于民治责任范畴,而证券民事责任的不断细化对证券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曹可[3](2019)在《论我国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净化我国的证券市场,完善内幕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在内幕交易的从而维护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本文对内幕交易的定义进行分析总结,并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漏洞等入手,深入分析中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为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做准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罗璐[4](2018)在《证券法中程序化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程序化交易引发了一系列异常事件,投资者遭受了一定规模的损失,证券市场的秩序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各个国家都纷纷将程序化交易置于法律规制之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程序化交易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为主,缺乏对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尽管《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序化交易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晰具体的赔偿标准。此外,大多数的理论研究以程序化交易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为视角,较少关注到程序化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基于此,本文从多个角度阐述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在分析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规则。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维护交易安全。程序化交易的交易速度过快容易形成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通过事前定责的形式,预防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其二,保障交易公平。程序化交易的技术资源配置冲击着交易公平,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能保障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实现保护交易公平的目的。其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者因程序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而受到侵害时,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通过事后追责的形式,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其四,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叁者并行的责任体系。在对程序化交易造成的损失分配法律责任时,公法责任并不能取代民事责任,且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应优先规定民事责任。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定位是完善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前提。证券交易的非契约化倾向、连续竞价的交易机制和既有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均可以印证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程序化交易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的属性,仅仅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体进行证券交易的工具,故这些法律主体应当对其行为负责。鉴于程序化交易者的过错难以判断,而由其造成的损失又客观存在,故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更为合理。在确定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应先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断,然后再以“法规目的说”校正其不足。我国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交易安全原则、交易公平原则和投资者保护原则。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责任具体规则的进行完善。在主体的确定上,应当明确接受赔偿的权利人不必然以其善意为必要条件;赔偿义务人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序化交易者或提供程序化交易交易服务者。在确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应当区分对待,并应以程序化交易行为人是否履行报备或信息披露等义务来推定其过错大小。在确定程序化交易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形,应当区分技术和非技术因素。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当以投资者所受的实际损失为准。(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8)

杨治江[5](2016)在《关于证券法与其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革,经济市场的各类行业越来越丰富化,证券业的出现及壮大就是代表之一。证券业给我国的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与此同时,证券业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现象,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破坏。我国相关的法律又在这一方面存在多种漏洞,使得证券业乱象横生,一些应负的法律民事责任得不到承担。为改变这一现象,应该认真分析情况,提出解决对策,为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1期)

吕文博[6](2016)在《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里,证券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关键所在。但是我国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极不完善,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1期)

赵静[7](2015)在《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法推行已久,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证券交易秩序,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就现状而言,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在于民事责任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文章针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进行系统地介绍,并就如何运用民事制度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促进证券法能够确保证券交易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5年09期)

周伦军[8](2015)在《从不当得利到损害赔偿: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逻辑演进——《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主要参考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A条的规定。根据对这一制度在美国产生、发展和确立的历史过程的考察,将内幕交易的原告限定为同期交易者、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被告的非法所得的制度设计,并非是基于法律逻辑的推演,而是集中体现了这一制度形成过程中各方的角力和折中,在法律构成、政策目标、社会效果等方面均不无可议之处,不宜将其作为我国制度设计的参考摹本。(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8期)

周平奇[9](2015)在《证券法修改背景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破坏,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回归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我国证券法应对诱空性虚假陈述进行增设,引进双层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当前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设置应当予以取消或以证据规则代替之;"重大性"认定宜采用法定主义,并辅以"补充公开"原则,明文规定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作为衡量列举未尽信息之标准,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高湘媛,高炜[10](2015)在《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证券法律的责任体制里,民事类型的证券责任处于系统的核心地位,自然就是证券法律管理体制的重中之重。要保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和运行效率还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要确保民事证券责任的落实。民事证券责任是证券司法规范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近一段时间里,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仍然有欠完善。本文将重点对中国目前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种种现状进行分析和讨论,对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体制完善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7期)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证券法体系框架下,证券交易侵权行为隶属于民治责任范畴,而证券民事责任的不断细化对证券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杨婕.证券法中金融投资者民事责任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9

[2].侯志英.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完善[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

[3].曹可.论我国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9

[4].罗璐.证券法中程序化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8

[5].杨治江.关于证券法与其民事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16

[6].吕文博.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探究[J].法制博览.2016

[7].赵静.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分析[J].经贸实践.2015

[8].周伦军.从不当得利到损害赔偿: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逻辑演进——《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之评析[J].法律适用.2015

[9].周平奇.证券法修改背景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立法[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5

[10].高湘媛,高炜.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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