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凤轩[1]2007年在《所得税国际化与中国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所得税改革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热门话题,也是中国当前财税理论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从世界所得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所得税国际化的潮流势不可挡:所得税减税改革波及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明显下降并达到国际趋同;发达国家仍保持所得税主体地位,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地位明显上升,税制结构出现了国际趋同;社会保障税得以普遍开征,各国所得税体系日趋完善;所得税国际竞争日益加剧,所得税国际协调不断增强。从中国所得税发展的状况来看,虽然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改革,所得税国际化程度有所提高,所得税地位有所增强,但是,所得税收体系仍不完善,所得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尚未真正确立,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亟需加强;企业所得税刚刚统一,还未付诸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需要改进,各项具体制度要素需要进一步调整;社会保障缴费虽已经有地税机关代征,但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仍处于众说纷纭之中。中国所得税发展的现状,既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也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推进的要求。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加强所得税国际化研究,顺应所得税国际化发展趋势,借鉴世界所得税改革的经验,进一步推进中国所得税改革,便成为所得税理论研究与实践改革中的重要课题。论文紧密结合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以所得税国际化为研究视角和主线,以所得课税相关理论为研究基础,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所得税国际化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并对中国所得税国际化改革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首先,对所得税国际化进行了理论分析,明晰了相关概念和研究内容;同时,对所得税一体化理论、税收原则理论、最适课税理论、供给学派理论观点、国际税收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这些成果不仅是研究所得税国际化的理论基础,也是研究中国所得税改革的理论依据。其次,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论文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社会保障税制度的研究,从静态角度考察了国际上规范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状态,为中国所得税改革和税制结构优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所得税制度改革共同特征的研究,从动态角度考察了世界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趋势,为将来中国所得税国际化改革指明了方向;通过对所得税国际竞争与协调趋势的研究,把握所得税国际竞争的基本态势和所得税国际协调的基本经验,为中国参与所得税国际竞争和加强所得税国际协调明确了基本立场和原则。再次,作为整篇论文的过渡,论文对所得税国际化进行了评价,并对中国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与原则进行了总体阐述。关于所得税国际化的评价既呼应了论文所提出的相关经济、财政理论的观点,体现了相关经济思想与财政理念的发展和税收原则的转变,也是对所得税国际化具体内容的总结;对中国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思路的研究,既是对所得税国际化经验的借鉴,也明确了中国税制结构发展的目标与实现机制,确定了中国所得税国际竞争与协调的基本原则,还引导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个人所得税国际化改革和社会保障税国际化改革内容的详细论证。最后,论文对国际化发展视野下的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做了进一步研究。论文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改革,论文回顾了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的历程,全面评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宏观经济发展、微观经济运行、和谐社会构建及中国税制建设的影响,并指出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国际化问题的研究,论文回顾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发展的历史,分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并从税收模式、具体制度和征收管理方面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对策建议;关于中国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论文在对“费”与“税”的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在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社会保障税收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
江磊[2]2007年在《东盟四国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税制改革的浪潮,东盟四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也步美国后尘,对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国内外学术界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作为一个整体研究的较多,但对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研究甚少,而专门对东盟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将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过程。东盟四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仿,通过对其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为此,本文采用个案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分析东盟四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其个人所得税制中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式支出、税率以及税收征管进行了较全面和翔实的研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各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各个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并针对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由六章构成,第一章为导论,讨论本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以及研究框架;第二章阐述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理论,主要介绍凯恩斯主义和供应学派对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看法;第叁章到第五章对东盟四国个人所得税制中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式支出、税率以及税收征管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第六章探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及不足,并对其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曾惠芬[3]2007年在《公共选择视角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文中提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和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发挥了财政功能,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面对着收入分配不公平升级的局面及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问题,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开始引起国人重视。然而,虽已历经多次的修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仍然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当前及今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重新慎重地考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第一章《导论》分析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总结了国外理论界对最优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学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论述观点。第二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变迁及目标定位》简单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变迁,并从公共选择视角对中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形成进行分析。另外,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等五个因素讨论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今后的目标定位。第叁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重构框架》简要介绍了美、英、日叁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各种弊端。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重构框架。第四章《理论与实践分析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困难》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指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困难,并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实困难。第五章《借鉴公共选择理论,重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从公共视角分析了如何进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指出了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文章提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要多管齐下。
胡恒云[4]2006年在《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税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收入分配差距的日益扩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经济和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不足和设计缺陷出发,在明确未来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进行重新设计。通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征收管理等方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通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调整边际税率和税率结构等手段,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运用公共管理学等理论知识分析衡阳市个人所得税的概况以及其功能缺陷、在税法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以验证本文设计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合理性。本文有六章:第一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研究方法;第二章简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优点和弊端、类型和作用;第叁章主要阐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沿革、功能缺陷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通过对国外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及税制改革经验的比较分析,得出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启示;第五章在深刻认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缺陷以及税制和征管的不足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税制、改进征管和配套措施的具体对策。第六章主要通过衡阳市个人所得税概况以及其功能的缺陷和存在问题的具体案例,分析目前衡阳市个人所得税所运行的实际效果,我们必须对个人所得税从制度到实施进行有效地改革和完善。
宁威[5]2015年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叁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叁,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叁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叁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叁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叁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叁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叁章通过与叁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叁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叁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陈佳青[6]2005年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我国增长速度最快的一个税种,也是最具活力和社会影响的一个税种。二十五年来,个人所得税较好地发挥了为国家财政聚财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个人所得税也逐步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这既有历史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政策上的因素。社会各界对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从五个部分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发展。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发展的主要特点以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影响。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和效率、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储蓄和经济稳定的影响,客观地评价个人所得税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第叁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从财政地位、课税模式、税制要素等方面对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以厦门市为例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问题、税率设计问题、费用扣除标准及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我国应从基本国情出发选择税制模式,解决个人收入显性化问题、拓宽征税范围以优化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免征额及完善征管体系等。
石雪莹[7]2009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和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发挥了财政功能,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面对收入分配不公升级的局面及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问题,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开始引起国人重视。然而,虽已历经多次的修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仍然还不完善,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及今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重新慎重地考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改革是大势所趋。本文第一章《绪论》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总结了国外理论界对最优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学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论述观点;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概述》介绍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概念、发展历史、类型、作用、模式等;第叁章《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介绍了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典型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沿革、特点和内容,详细论证了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功能安排、要素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影响进行系统地分析;第五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第六章《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及对策建议》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实困难,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建议。综上所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要以渐进的方式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周晓光[8]2015年在《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繁荣,民众的投资活动日益增长,资本收益如何课税的问题随之产生。但由于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的独特特点,我国对于其的讨论一直不成系统,缺乏理论上的深入挖潜。这一现象根源于我国所得税法体系在设立之初的选择。资本收益偶发性、流动性和概念化的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所得税周期性、稳定性特点相悖,因此在所得税法制度设计时,我国刻意将资本利得有关税收规则留白。但在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设置上,我国并没有将资本利得加以排除,只是通过设立具体规则、暂免征税或者交由其他税种“代征”等模式进行了部分技术化处理。这种立法选择,在所得税发展初期具有合理性。如今,随着商事活动增多和资本市场繁荣,个人与企业的收入构成中,来源于资产处置而产生的资本利得占比日益增大,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所得税体系内含的量能课税原理与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日渐式微,需要革新。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繁荣,纳税人特别是企业纳税人的资本交易愈发频繁,从国有企业转制到如今广泛的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从公司设立到公司解散、从投资入股到企业分红,资本交易逐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利得。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企业对重整给予了很高的期待,也希望尽力减少税制对其自由市场行为的阻碍。为此,我国建立了企业重组税收规则,明确了企业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办法,为企业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但是,企业重组作为高级的资本运作类型,其正常运作对征管技术要求很高。在资本税制缺乏理论根基的当前,其运行并不顺畅。在研究层面,我国目前关于资本税制的理论研究缺乏主动性。目前有关资本税制的研究,大多沿袭了税制立法上“就事论事”的路径,有的侧重于对域外资本利得税制的介绍,有的侧重于对现实规则的分析与解释,并没有触及资本利得税制的根本理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已经察觉到了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税法的独特特点,但却寄希望于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一般性的资本课税规则。这样的研究思路,虽然较以往已经有所进步,但并没有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中国资本利得税制建设缺乏的是理论基础研究,在缺乏理论指导的前提下摸索前行,不但不经济,而且有误入歧途的危险。因此,本文旨在学习外国资本利得的基础性税制规则,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目前有关资本税制制度的缺陷,对各国资本利得税制范本加以取舍,并从资本利得税制中国化的角度探讨税制的落实。基于如上行文目的,本文遵循了“从实践到理论再回归实践”的研究进路。首先,在厘定资本利得的概念内涵基础上,本文总结了我国资本税收的制度困境,认为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明确树立资本利得的概念(第2、3章)。本文从一具体增资扩股案例入手,总结其中的资本税收争议焦点,并从中抽离出我国资本税制中税基设定、税额测量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叁大疑问。而后,文章从所得税制度体系内部需要和外部条件建设两方面阐释了中国设立资本利得制度的基础。其次,本文重点研究了英国、德国和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发展以及主导其税制发展的各阶段所得税税收理论(第4章)。通过对以上叁国家资本利得税制的比对,本文总结出了资本利得税以实现为基础的共通特性。结合目前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发展现状,本文选择了美国作为资本利得税制的制度参照国。再次,本文以美国为范本,对资本利得税制的“交易税”特性进行了细化分析,重点介绍了其制度核心支柱,所得的实现规则(第5章)。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实现规则对计税基础概念的冲击与影响,指出在资本利得的影响下,计税基础逐渐成为确定税收实现数额的计量方法。最后,本文在以上对资本利得税制理论问题探讨的基础上,回归中国现实,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进行体系化评价,并为资本利得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整体思路(第6、7章)。具体而言,本文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制度以及会计制度中相似的实现、确认规则及计税基础等概念进行了比对,指出中国税制中对这些资本利得税收概念的误读与误用,分析现有资本利得制度概念与应然理论概念之间的差异原因。在资本利得税制的落实方面,本文不但对资本利得税收原理的落实提供了思路,而且分析了印度、新西兰、南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资本利得税制后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未来资本利得税制的走向、税收要素的设计与取舍、与其他税种的协调以及税收改革时机的选择等具体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尚明明[9]2013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国内的收入分配不均问题日益严重,具有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显现出了很多不足,多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问题主要集中在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项目的确定、税率的设计、减免税项目的设计、纳税单位的设计。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第九个五年计划制定并启动之时,我国就对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混合税制)的改革方向,历经4个五年计划,至“十二五”规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仍然只是在免征额上做了几次修正,对于系统的税制问题的改革一再受阻,迟迟没有方案出台,可谓历经艰辛。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是当前税制改革中最值得研究、最需要关注、最迫切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采用定性与定量的方式对个人所得税模式进行探讨,对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我国税制模式选择及改革存在的困难,结合国外个人所得税税税制改革的经验,对税制改革中的纳税单位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个具体的方案以供参考。
史祖峰[10]2018年在《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下的国际观察与制度设计》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的都是分类征收的课税模式。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贫富差距却日益加大。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公平已成为当下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在要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情况下,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在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都不够显着,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极少数的国家还在实行这种税制。我国自1996年“九五计划”就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其后的多次改革都没有在税制模式上做出实质性的转变。201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一次明确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并指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和不充分需要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来解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显得更加重要。为了推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向分类综合制度的转变,本文研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里个人所得税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实践经验。首先,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制的4种课税模式并辨析了它们各自的模式特点,阐述了个人所得税个改革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其次,文章详细探究了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印度、巴西、南非的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模式,主要包括税基、税率、纳税单位、税前扣除、征收管理等,总结其先进经验,为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供重要参考。最后,本文围绕课税模式、税基选择、纳税单位、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六大部分对我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出政策建议,具体包括:把原先的11项应税所得合并为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与资本所得;将员工的福利补贴、退休收入、股票所得、新型理财产品所得等纳入税基;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对资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延用原税率,劳动所得实行3%-35%的5级累进税率,同时将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从成本费用扣除、个人基本扣除、专项费用扣除叁方面完善我国的税前扣除项目,如增加大病医疗扣除与子女教育支出扣除等;在征管方面建议我国设立个人纳税识别号,对不按时报税或纳税者给与处罚,构建全面的信息采集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鼓励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等。
参考文献:
[1]. 所得税国际化与中国所得税改革研究[D]. 宋凤轩. 河北大学. 2007
[2]. 东盟四国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分析[D]. 江磊. 厦门大学. 2007
[3]. 公共选择视角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D]. 曾惠芬. 厦门大学. 2007
[4].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税制改革研究[D]. 胡恒云.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6
[5].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6].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D]. 陈佳青. 厦门大学. 2005
[7].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研究[D]. 石雪莹. 东北师范大学. 2009
[8]. 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周晓光. 武汉大学. 2015
[9].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研究[D]. 尚明明. 苏州大学. 2013
[10]. 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下的国际观察与制度设计[D]. 史祖峰. 安徽财经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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