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团论文_王劭瑾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财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团,管理人,法律,主义,债务,财产,冲突。

破产财团论文文献综述

王劭瑾[1](2008)在《论跨国破产中破产财团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破产也跨越了国界,出现了跨国破产。跨国破产中涉及广泛的法律冲突问题,正确地选择适用法律是合理公正地处理跨国破产案件,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关键。本文就其中的跨国破产中破产财团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08年36期)

王东[2](2004)在《破产财团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破产财团制度是破产法之核心制度,破产法的许多其他制度都是围绕破产财团而展开的。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财团以概括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团最终决定着破产人的受偿利益。本文试图就破产财团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破产财团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破产财团制度的概述。首先,从语法方面和法律性质方面,对比了“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两个术语之间的不同之处。论述了我国新破产立法应改用“破产财团”这一术语之原因:我国有使用“破产财团”较长的历史,我国的大陆法系传统以及术语本身的特点。 其次,分析了破产财团的叁个种类:现有财团、法定财团和分配财团。着重阐述了破产财团的演变过程:①从现有财团到法定财团,这个过程又分为现有财团比法定财团小和现有财团比法定财团大的两种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有请求返还权、撤销权的行使,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取回权的行使。②从法定财团到分配财团,这个过程中有别除权之行使、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的支付两种情况。 最后,论证了关于破产财团法律性质的权利主体说的合理性。破产财团不属于破产人,不属于债权人,也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破产财团是否处于失控的悬空状态呢?否。借助财团法人之理论将其主体化。接着将破产财团与财团法人进行类比,以阐明其理论基础。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建议以权利主体说的理念来构建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 本文第二部分是关于破产财团构成的理论。首先,对破产财团构成进行时空限制。在时间限制方面,阐述了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的对立及各方的依据,并进行了综合评述:固定主义倾向于对债务人生存与发展的考虑,而膨胀主义倾向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我国新破产立法应采膨胀主义,以体现出对债权人更多的保护。 其次,阐述了破产财团(以法定财团为模式)的一般构成要件:①须是属于破产人的财产;②须是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或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或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③须是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及能取回的国外财产;④须非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和禁止扣押的财产。在第④要件中产。阐述了破产财团之例外一一自由财本文第叁部分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我国破产财团的构成,对我国现行破产财团制度进行考察.首先,分析了我国破产财团的构成,并提出了修正意见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删除本油夕千估幼且袖叶产赤寸刹”:删除“破产“应当由破产其次,对我国破产财团确定中遇到的诸如担保物、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住房、保险金等双厂士义六办四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职工集资款、住房、保险金等是否属于破产财团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木人川_键知刹磨为粗 最后,简要分析了与我国破产财团制度的完善有直接关系的两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新的破产立法应采一般立法主义;在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资格及职责,以确保破产财团和债权人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4-04-01)

郭保振[3](2002)在《破产财团的法律构成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破产财团制度是破产制度的核心,是破产宣告后能否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也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对破产财团的定位,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关系到破产资源的重新配置。因此,有必要对破产财团的法律构成及其适用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基于产权交易理论和保护债权人权益原则,对破产财团的一般法律属性、破产财团的法律构成和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及其完善进行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破产财团的基本理念出发,分析破产财团与一般财产相比所具有的目的性、法定性、独立性和分配性的显着特征,阐述破产财团的一般分类即现有财团、法定财团和分配财团的意义,并对破产财团法律性质的权利主体说和权利客体说进行对比,提出了破产财团权利主体说之非法人团体说之依据,即破产财团作为破产财产的集合体,具有一定的存在目的,且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和承担特定的债务,具有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属性。其次,从世界各国关于破产财团的时空效力学说出发,分析了以时间效力为标准的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学说,以空间效力为标准的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学说之利弊,结合我国的破产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应在立法上尽快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原则,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并在理论上采取膨胀主义和以属地主义为主辅以司法协助的观点。因为膨胀主义更能体现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的立法宗旨,而属地主义在保护民族利益、维护司法主权独立方面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 本文第二部分首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破产财团的一般构成:一是破产财团必须是破产人享有财产权的财产。二是破产财团是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或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或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叁是破产财团是破产人国内财产和国外可以取回的财产。四是破产财团是非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和禁止扣押的财产。同时,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破产人自由财产不同规定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在破产立法中,应增加自然人破产时的自由财产制度,以体现“以人为本, 一2 一保护公民基本生存权” 的人权原则。 本文第叁部分在上述破产财团的基本理念和一般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破产财团制度进行考察,特别是对我国破产司法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修正或完善我国破产财团制度的叁点建议:一是将我国《破产法》第28条有关破产财产构成中的第叁项“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予以修正或单列,以保持立法的科学性和破产财产分类的一致性。二是宜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纳入破产财团范围,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有效。叁是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保护破产财团和债权人的利益。此外,还对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破产企业内的社团财产、职工集资款、保险金等是否属于破产财团构成的有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个人见解和制度构想,以期对我国破产财团制度和破产司法程序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制度选择。(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2-05-01)

韩长印[4](1999)在《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接管,原则上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局限在清算范围以内,此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如何?这个问题是破产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且极为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接以...(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99年05期)

刘冰,韩长印[5](1995)在《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兼论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兼论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刘冰,韩长印类似于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机构,各国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均有规定。①但就其法律上的地位和性质,不仅国外理论界众说纷纭,而且基于我国破产立法与国外立法上存在的差异,国内理论界也各持己见。本文...(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1995年03期)

破产财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破产财团制度是破产法之核心制度,破产法的许多其他制度都是围绕破产财团而展开的。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财团以概括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团最终决定着破产人的受偿利益。本文试图就破产财团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破产财团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破产财团制度的概述。首先,从语法方面和法律性质方面,对比了“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两个术语之间的不同之处。论述了我国新破产立法应改用“破产财团”这一术语之原因:我国有使用“破产财团”较长的历史,我国的大陆法系传统以及术语本身的特点。 其次,分析了破产财团的叁个种类:现有财团、法定财团和分配财团。着重阐述了破产财团的演变过程:①从现有财团到法定财团,这个过程又分为现有财团比法定财团小和现有财团比法定财团大的两种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有请求返还权、撤销权的行使,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取回权的行使。②从法定财团到分配财团,这个过程中有别除权之行使、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的支付两种情况。 最后,论证了关于破产财团法律性质的权利主体说的合理性。破产财团不属于破产人,不属于债权人,也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破产财团是否处于失控的悬空状态呢?否。借助财团法人之理论将其主体化。接着将破产财团与财团法人进行类比,以阐明其理论基础。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建议以权利主体说的理念来构建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 本文第二部分是关于破产财团构成的理论。首先,对破产财团构成进行时空限制。在时间限制方面,阐述了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的对立及各方的依据,并进行了综合评述:固定主义倾向于对债务人生存与发展的考虑,而膨胀主义倾向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我国新破产立法应采膨胀主义,以体现出对债权人更多的保护。 其次,阐述了破产财团(以法定财团为模式)的一般构成要件:①须是属于破产人的财产;②须是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或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或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③须是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及能取回的国外财产;④须非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和禁止扣押的财产。在第④要件中产。阐述了破产财团之例外一一自由财本文第叁部分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我国破产财团的构成,对我国现行破产财团制度进行考察.首先,分析了我国破产财团的构成,并提出了修正意见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删除本油夕千估幼且袖叶产赤寸刹”:删除“破产“应当由破产其次,对我国破产财团确定中遇到的诸如担保物、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住房、保险金等双厂士义六办四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职工集资款、住房、保险金等是否属于破产财团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木人川_键知刹磨为粗 最后,简要分析了与我国破产财团制度的完善有直接关系的两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新的破产立法应采一般立法主义;在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资格及职责,以确保破产财团和债权人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财团论文参考文献

[1].王劭瑾.论跨国破产中破产财团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J].科技信息.2008

[2].王东.破产财团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

[3].郭保振.破产财团的法律构成及其适用[D].郑州大学.2002

[4].韩长印.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刍议[J].法学.1999

[5].刘冰,韩长印.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兼论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J].法学评论.1995

论文知识图

交易条件世界经济综合性报告1997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世界经济综合性报告1997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伦敦地铁PPP项目融资结构图~2015韩国NOI指标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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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团论文_王劭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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