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与既判力论文_朱福勇

生效判决与既判力论文_朱福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生效判决与既判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判决,审判监督,误区,机制,国外,价值,制度。

生效判决与既判力论文文献综述

朱福勇[1](2005)在《民事生效判决既判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生效判决是基于国家司法权威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非经特别程序 ,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缺漏 ,且理论研究较为薄弱 ,实践中 ,各法院对生效判决既判力问题理解认识不一 ,做法各异。因此 ,加强对民事生效判决既判力问题研究 ,对司法公正、执法统一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1期)

朱福勇[2](2003)在《民事生效判决与既判力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生效判决是基于国家审判权和司法权威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非经特别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这就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国家予以承认和接受的民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充分、存在缺漏,且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观点各异。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理解和做法不一就在所难免,客观上对司法公正、执法统一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既判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深远理论的意义,而且还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现实意义。有鉴于此,作者从关注现实的角度出发,就民事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认真探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揭示了既判力的真正内涵出发,并在历史的长河中仔细考察既判力产生、发展及其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然后,着重介绍既判力本质理论的两种观点五种学说,并对其作了认真分析和评价。提出尽管两种观点五种学说有所不同,但却达到了殊途同归的目的和效果,即一方面,法院不得作出与已生效所确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悖的新判断;另一方面,已生效判决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及理由重新起诉。同时认为,既判力理论的确立,其价值取向上能够真正达到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司法权威、程序正义、诉讼效益和经济、程序安定和遏制重复诉讼得以实现的功能。其后,文章还对既判力的作用范围与界限进行了重点论述。这应该说是既判力理论的核心,主要包括主体界限、客体界限和时间界限叁个方面。主体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客体界限是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时间界限是指判决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状态的时间,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关于既判力的立法规定,并对于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产生和发展以及立法现状进行了回顾和反思。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既判力的规定仍存在了一定缺漏,在现行的法条中并没有使用“既判力”这一概念,也就是说,对既判力的规定准备不足。但从其粗简的条文中,应当予以明确肯定的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国对既判力理论是予以承认和接受的,并在实践中得到一定运用。第叁部分,作者结合审判实际,着重论述了既判力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具体表现在既判力在特殊案件中的运用、基准点的确立和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的几种表现形式。第四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揭示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既判力仍存在的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且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产生较强的消极影响,并对存在问题的成因,诸如立法因素、法官素质因素以及司法认知条件限制上因素进行了认真剖析。第五部分,文章强调;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理论符合现代法制的内在要求,是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必然选择,应当视其为诉讼法的基本性理论加以研究并在实践中运用。尽管我国对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的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但随着摒弃以实体真实为单一价值的目标构建多元目标兼容的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作者认为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来重新认识和评价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的价值和功能,将对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效益化无疑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作者主张,为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的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问题,确保司法公正、执法统一,以适应们 的客观需求,除各级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理论研究外;还应借鉴和吸收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并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整合既判力与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冲突、应当建立第叁人异议之诉、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违反既判力制度法律后果以及各级法院应当切实履行注意义务等。以期对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和完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有所研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3-10-20)

郭春雨,王钰,李伟杰,梁建军,夏琼瑶[3](2002)在《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和法律严肃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郭春雨 王钰 通讯员 李伟杰)近日,记者在吉林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各级法院要对自己的生效判决负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则上不再提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04-12)

生效判决与既判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生效判决是基于国家审判权和司法权威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非经特别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这就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国家予以承认和接受的民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充分、存在缺漏,且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观点各异。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理解和做法不一就在所难免,客观上对司法公正、执法统一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既判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深远理论的意义,而且还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现实意义。有鉴于此,作者从关注现实的角度出发,就民事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认真探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揭示了既判力的真正内涵出发,并在历史的长河中仔细考察既判力产生、发展及其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然后,着重介绍既判力本质理论的两种观点五种学说,并对其作了认真分析和评价。提出尽管两种观点五种学说有所不同,但却达到了殊途同归的目的和效果,即一方面,法院不得作出与已生效所确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悖的新判断;另一方面,已生效判决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及理由重新起诉。同时认为,既判力理论的确立,其价值取向上能够真正达到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司法权威、程序正义、诉讼效益和经济、程序安定和遏制重复诉讼得以实现的功能。其后,文章还对既判力的作用范围与界限进行了重点论述。这应该说是既判力理论的核心,主要包括主体界限、客体界限和时间界限叁个方面。主体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客体界限是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时间界限是指判决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状态的时间,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关于既判力的立法规定,并对于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产生和发展以及立法现状进行了回顾和反思。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既判力的规定仍存在了一定缺漏,在现行的法条中并没有使用“既判力”这一概念,也就是说,对既判力的规定准备不足。但从其粗简的条文中,应当予以明确肯定的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国对既判力理论是予以承认和接受的,并在实践中得到一定运用。第叁部分,作者结合审判实际,着重论述了既判力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具体表现在既判力在特殊案件中的运用、基准点的确立和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的几种表现形式。第四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揭示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既判力仍存在的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且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产生较强的消极影响,并对存在问题的成因,诸如立法因素、法官素质因素以及司法认知条件限制上因素进行了认真剖析。第五部分,文章强调;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理论符合现代法制的内在要求,是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必然选择,应当视其为诉讼法的基本性理论加以研究并在实践中运用。尽管我国对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的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但随着摒弃以实体真实为单一价值的目标构建多元目标兼容的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作者认为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来重新认识和评价生效判决与既判力的价值和功能,将对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效益化无疑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作者主张,为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的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问题,确保司法公正、执法统一,以适应们 的客观需求,除各级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理论研究外;还应借鉴和吸收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并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整合既判力与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冲突、应当建立第叁人异议之诉、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违反既判力制度法律后果以及各级法院应当切实履行注意义务等。以期对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和完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有所研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效判决与既判力论文参考文献

[1].朱福勇.民事生效判决既判力探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2].朱福勇.民事生效判决与既判力问题探究[D].安徽大学.2003

[3].郭春雨,王钰,李伟杰,梁建军,夏琼瑶.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和法律严肃性[N].人民法院报.200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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